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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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7]3643号


信息产业部:
你部《关于建议调整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函》(信部无[2007]49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重新核定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向蜂窝公众通信网络运营商收取的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在全国使用的GSM、CDMA网络频率,900MHz频段(含800MHzCDMA频段)每年1700万元/MHz,1800MHz频段每年1500万元/MHz;在非全国网使用的频率,900MHz频段(含800MHzCDMA频段)每省每年170万元/MHz,1800MHz频段每省每年150万元/MHz。使用范围达到或超过10个省级行政区域的,按在全国使用的收费标准计收。
二、铁道部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按地域共用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段(885-889/930-934MHz),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为每年850万元/MHz。在双方共用此频段期间,频率占用费各缴纳50%。中国移动退出使用后,由铁道部全额缴纳。
三、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应按照《财政部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4]37号)的规定,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取得收入的3日内,将收入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缴库时填列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第4225款“信息产业行政性收费收入”。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入除用于中央本级无线电基础设施建设和弥补中央本级无线电管理事业经费不足外,其他部分由中央财政采用因素法分配给地方,继续用于支持各地发展无线电管理事业。
四、你部应按规定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票据,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收费,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满后,由你部按规定程序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重新申报。2007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收取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仍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办法和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60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铁道部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共用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段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945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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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中罪与非罪的界限

王勇 谢玉童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鉴定、履行合同过程中,
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或者仅履行合同小部分,而
对合同义务的绝大部分无履行诚意以骗取财物的行为。当前在审判实
践中,只有正确划清合同诈骗罪中罪与非罪的界限,才能做到既严厉
打击合同诈骗活动,又及时调整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划清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界限

  民事欺诈行为,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故意以不真实情
况为真实的意思表示,使对方陷于认识错误,从而达到发生、变更和
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不法行为。它与合同诈骗罪的相同点是:两
者都发生在经济交往活动中,都有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存
在,根据法律规定,都属于无效经济合同;两者在客观上都采用欺骗
方法,包括捏造事实、歪曲事实和隐瞒事实真相等,意图使对方陷入
错误:两者都是在故意的心理状态下行“骗”,不存在过失问题;行
为人都可能对特定的财物处于不法占有状态,即非法占有对方按合同
规定能交付的“标的物”。

  两者的区别是:首先主观目的不同。这两种行为故意内容不同。
民事欺诈行为的当事人采取欺骗方法,旨在使相对人产生错误认识,
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行为,然后通过双方履行该法律行为谋取一定
的“非法利益”,其实质是牟利:而合同诈骗罪虽然客观上可引起他
人一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但行为人并没有承担约定民事
义务的诚意,而是只想使对方履行那个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
“单方义务”,直接非法占有对方财物。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合同
诈骗罪是以直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故意内容,而民事欺诈则是通过
双方履约来间接获取非法财产利益。

  其次是客观方面不同。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A.在行为方式上,
合同诈骗罪都是作为;而民事欺诈行为则不仅表现为作为,还有相当
一部分表现为不作为。B.从欺诈的程度看,合同诈骗罪中的虚构事
实或隐瞒真相,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达到了一定程度,需要由
刑法来调整;而民事欺诈行为虽然在客观上也表现为虚构事实或隐瞒
事实真相,但其欺诈行为仍在一定的限度内,而仍应由民事法律来调
整。C.从欺诈内容看,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
力和实际行动;而民事欺诈行为中仍有民事内容的存在。D.从欺骗
的手段看,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意图利用经济合同达到骗取钱财的目
的,总是千方百计的冒充合法身份,如利用虚假的姓名、身份、空白
合同书,虚假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等,以骗取对方的信任使行骗得
逞;而民事欺诈行为人一般无须假冒合法身份。

  此外,受侵犯权利的属性不同。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是财物所有权,
作为犯罪对象的公私财物,并未充当经济合同设定的权利、义务的体
现者,始终是物权的体现者;而民事欺诈行为侵犯的则是债权,即作
为侵犯对象的公私财物,是已经进入经济合同设定的生产、流通领域
的权利义务的体现者。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市长公开电话工作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市长公开电话工作细则的通知

 
绵府办函[2006]46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绵阳市市长公开电话工作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三月九日



市长公开电话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市长公开电话安全、高效运行,保证群众来电及时、妥善处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长公开电话是市政府受理群众日常生活困难求助的重要方式;是政府联系群众,及时了解社情民意,听取群众建议、意见、批评、投诉,接受群众监督的有效途径;是政府推进政务公开,接受群众咨询并向其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服务窗口。

第三条市长公开电话的主要任务是:受理群众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咨询、意见、建议、批评、投诉和求助,对责任单位的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第四条市长公开电话的宗旨是:政务公开、服务群众。

第五条市长公开电话坚持如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为民服务的原则。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要站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高度,依照法律法规抓好群众来电的办理工作,对本项工作负总责。对群众通过市长公开电话提出的属于所辖范围的求助要求和重大的热点、难点问题反映,主要领导要深入调查研究,即时解决。

(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按自身职责认真做好群众来电的办理工作,各承办单位对上级交办的事项不得推诿扯皮或将矛盾上交。

(三)注重实效的原则。在办理群众来电工作中要从实际出发、注重效率、讲求实效、限期办结,认真处理好群众反映的每一个问题。



第二章服务范围



第六条市长公开电话服务的范围是:

(一)帮助群众解决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属于政府职能范围的困难和问题;

(二)接受群众对政府及政府部门工作职责、办事程序和政策规定的咨询;

(三)接受群众对政府及政府部门工作的建议、批评、投诉;

(四)属于市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军队、群众团体职责范围的事宜,向来电人作好解释说明;

(五)及时将收到的群众来信转交信访部门处理。



第三章办理网络及工作职责



第七条市长公开电话工作网络系统由市长公开电话受理系统和市长公开电话办理责任单位组成。部分与群众联系密切的责任单位设立公开电话或群众服务电话,形成与市长公开电话同步运行的服务网络,及时、快捷、有效地为群众服务。

第八条市政府办公室是市长公开电话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市长公开电话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领导市长公开电话工作;

(二)指导和协调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办理群众来电工作,对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的办理情况进行指导、协调、检查、督办;

(三)受理群众对市长公开电话工作的意见、建议、批评和投诉。

第九条市长公开电话值班室是市政府办公室的内设机构,经市政府办公室授权,负责处理市长公开电话日常运行和管理工作。市长公开电话值班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市长公开电话系统的日常运行、设备维护和管理工作;

(二)及时受理群众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反映的各类问题;

(三)向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交办群众来电;

(四)经市政府办公室授权,负责对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办理工作的日常指导、协调、检查和督办;

(五)编辑整理群众来电信息,形成简报、专题报告供领导参阅。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配合相关单位进行现场调研,提出建议,为领导当好参谋。

第十条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公共服务部门是办理市长公开电话的责任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并及时办理基层和群众的咨询、意见、建议、批评、投诉和求助;

(二)承办市长公开电话值班室交办的群众来电,限期回复或作出说明;

(三)调查、协调、处理属本辖区、本系统管理范围内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第四章工作程序和服务方式



第十一条来电受理。值班人员应认真接听电话,做好记录,分别情况处理群众来电。

(一)事由清楚、政策明确的问题当即答复;

(二)不能答复的一般性来电转交相关单位受理,或报市政府有关领导审批;

(三)突发公共事件按《市政府工作规范》、《绵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迅速处理。

(四)属于市委、市人大、市政协、法院、检察院、军队、群众团体和纪律检查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宜,向来电人解释说明,建议来电人向相关部门反映。

第十二条转办。市长公开电话值班室按照各责任单位职能和管理范围,对不能当即答复的来电记录并签批处理意见后,转有关责任单位处理。

第十三条办理回复。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对市长公开电话值班室转交的属于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责任范围内或需参与协办的来电事项,应严肃认真和实事求是地进行办理,并按规定程序和格式回复来电人和市长公开电话值班室。承办单位的负责人对转交来电的办理工作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回复结果。

(一)群众来电一般在3-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回复来电人。其中对涉及群众日常生活突发性一般困难的求助,一般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回复来电人。

(二)来电涉及面较广、情况复杂、政策性较强的问题,在法律法规的规定时限内办结。

(三)凡限期不能办结的应及时向市长公开电话值班室报告,并向来电人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督办。市长公开电话值班室可根据来电情况和各责任单位办理情况,采取多种方式,对办理工作进行回访、抽查和现场督查。

第十五条信息编辑。市长公开电话值班室定期整理编辑群众来电情况简报,及时反映重要信息和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



第五章工作制度和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值班制度。市长公开电话由市政府办公室领导带班,市政府办公室值班工作人员轮流值班,实行24小时服务,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做好公开电话、便民服务电话的值班工作,做到电话有人接,事情有人办,保证市长公开电话系统正常运转。

第十七条办理结果通报制度。市长公开电话值班室定期通过简报等形式向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通报全市办理群众来电的工作情况。根据保密规定和政务公开的要求,将适宜公开的和带有普遍性、政策性、针对性的问题在市长公开电话网站或报刊上公布,对群众来电的回复结果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八条督办制度。对部分热难点问题、办理单位办理不力的问题通过电话回访、电话催办、发回重办、现场督查等方式督办,以提高办理工作质量。

第十九条办理工作考核制度。将市长公开电话办理工作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对承办单位无正当理由超限期办理或能办不办的,部门之间回避矛盾、推诿扯皮的,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后果的,追究承办单位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条安全保密制度。市长公开电话值班室工作人员和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纪律,不得泄露群众反映的意见、投诉等不宜公开的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所称有关单位是指面向基层和群众,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来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