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诚信制度建设提高车险理赔服务质量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3:48:10   浏览:93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加强诚信制度建设提高车险理赔服务质量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诚信制度建设提高车险理赔服务质量的通知

保监发〔2005〕24号

  

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2005年全国保险工作会议提出,保险业要加强保险诚信建设,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当前,我国非寿险业正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呈现出蓬勃快速发展的良好局面,但保险公司不信守合同承诺、不讲理赔诚信、信誉声誉下降的问题也日益显现,突出表现为车险理赔结案率偏低,理赔质量和服务水平不高,理赔程序和环节过于繁杂,查勘定损理赔核批时限长,故意刁难久拖不赔等。这些问题造成车险理赔投诉增多,已经严重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影响了保险业的社会形象,成为制约非寿险业诚信建设的突出问题。保险业诚信建设是立业之本,发展之基,为推动非寿险业诚信制度建设,配合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建立,各保监局、各产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要将“解决理赔难、树诚信形象、创理赔品牌”作为本年度非寿险业诚信制度建设的重点工作之一,以提高车险理赔服务质量为契机,着力增强诚信意识,完善制度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强化监督处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明确加强车险理赔服务的工作目标

  发展是保险业的第一要务,诚信是保险业发展的生命线。重视诚信建设,提高车险理赔服务质量,是非寿险业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各单位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将诚信建设作为关系行业兴衰的大事来看,把提高车险理赔服务质量作为公司诚信建设的重点工作来抓,把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作为非寿险业发展的根本目的。要以诚信建设为根本,制度建设为基础,理赔程序管理为手段,通过整顿规范车险理赔工作,优化理赔环节,改进理赔服务,限时兑现理赔承诺,有效解决车险理赔服务差问题,促进非寿险业的持续健康快速协调发展。

  二、全面协作,建立完善车险理赔工作的长效机制

  (一)各保险公司既要控制理赔风险,建立理赔与承保相分离,定损与理算相分离,理算与核批相分离的车险理赔管理制度,制订明确的车险核赔制度和理赔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制定车险理赔时效管理办法,健全车险理赔权限管理制度,又要提高理赔时效,明确各环节的工作流程时限,清理烦琐过时的内部规定,减少理赔环节。要加强车险理赔集中管理和对核赔理赔的内部控制,提高理赔服务质量。实行车险理赔集中管理的公司,必须处理好管理集中与服务前移的关系,不得以理赔集中管理为由拖延赔付。要根据公司实际建立车险理赔人员委派和考核制度、车险理赔质量考核制度、车险理赔督察回访制度、车险理赔人员责任追究制度等,建立理赔调查权、审核权、审批权既相互分离,又相互监督的机制,加强理赔权限管理,严格权限审批制度,提高内部监控水平,克服以赔促保、人情赔付等违规行为。要加强和建立车险理赔人员经常性的岗位诚信教育和技能培训制度,增强车险理赔人员业务水平和诚信意识。

  (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可根据全行业实际,讨论制定车险理赔工作的行业标准,对外公布理赔承诺。要加强行业自律,提高协调服务能力,以诚取信,以优质服务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解难题、树形象。各地保险行业协会要根据本地诚信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充分利用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强化广大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促进保险公司在车险理赔服务质量上能够上一个新台阶。

  (三)各保监局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从监督保险公司车险理赔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入手,做好对辖区内保险公司车险理赔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认真督促保险分支机构落实总公司或行业制定的理赔承诺和服务标准。要建立运行有效的群众投诉信访工作机制,及时化解理赔投诉中的社会矛盾,积极宣传诚信建设的重要意义,发挥社会舆论和媒体的监督作用,大力倡导诚信理赔的良好风气,及时制定车险理赔监管的规章办法,切实加大对车险理赔环节的违规行为和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三、改革创新,推进改善车险理赔工作的制度建设

  (一)各单位可根据市场实际,探索车险理赔制度专业化、职业化的新思路和新方法,尤其要研究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正式实施后,可能带来保险公司车险理赔案件激增的问题,不能因强制保险改革降低理赔质量,拖延理赔时效。应认真评估公估人或其他社会机构参与车险中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定损和理赔环节工作的可行性和操作性,提高车险理赔工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完善相关制度和审批标准,把保险公司在车险理赔中的隐性支出转变成支付给社会中介机构的显性支出,整顿规范车险理赔中的各种违规违法行为。

  (二)提高车险理赔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利用网上远程核赔、网上远程定损、全国连网通城通赔等现代高效的车险理赔服务手段,提高车险理赔的时效和质量。

  (三)各保监局要加强车险理赔的督查督办制度,督促保险公司根据实际建立符合诚信建设标准,提高车险理赔质量和效率的长效机制,特别是建立公司车险理赔督查回访制度,提高对车险赔案的复勘督查,堵塞理赔资金的流失,防范经营风险,提高经营效益。同时,通过车险理赔回访制度的实行,增加了解市场和反馈客户意见的渠道,督促保险公司有针对性地对车险理赔人员进行诚信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车险理赔人员综合素质和岗位技能,对车险理赔操作流程、理赔工作时效、理赔服务品质、客户投诉处理等开展督查督办工作。

  四、重塑形象,杜绝车险理赔服务环节的失信行为

  (一)各保险公司应坚持“保户至上,信誉第一”的经营理念,遵循“重合同、守信用”的车险理赔原则,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地提供车险理赔服务,防止“拖赔、惜赔、无理拒赔”和“错赔、乱赔、滥赔”等失信行为,扭转部分群众对保险业“投保易、索赔难、收费快、赔款慢”的负面印象。要在公司系统内对车险理赔制度建设和制度落实情况进行认真自查,及时了解公司在车险理赔环节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并进行认真整改,公布车险理赔投诉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各保监局要全面分析掌握本地区行业内车险理赔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集中整治辖区内车险理赔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严肃查处车险理赔全过程中误导欺诈、内外勾结、弄虚作假、无理拒赔、无故拖延、人情赔付、提供虚假证据等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认真解决车险理赔环节中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问题。要将推进非寿险业快速发展与保护被保险人根本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将集中性整顿与经常性规范紧密结合起来,严格依法执政,依法监管,推动保险业诚信制度建设,利用各种监管手段,确实有效地解决车险理赔难的问题,争取在2004年底的基础上,把辖区内车险赔案的结案率提高5至10个百分点,同时使当地群众对车险理赔的满意度有明显上升,投诉率有明显下降。

  (三)各单位要严厉打击假赔案和其他车险理赔中的诈骗行为,对于涉嫌刑事犯罪的,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直接领导责任。

  (四)各单位应关注和研究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理赔案件,总公司应及时分析新情况和新问题,予以业务指导,各保监局应注意收集相关资料,协调相关部门,将建议和意见上报。

  各公司、各保监局应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并于2005年4月1日前上报我会。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会联系。

二○○五年三月八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专家意见:不可忽略的证据类别

康健忠*


一、引人瞩目的案件
报载:2000年3月2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中国太阳神集团有限公司诉美国可口可乐公司广告歌曲侵权一案。[1] 原告诉称,其企业形像歌曲《当太阳升起的时候》早已在广东省版权局登记注册且长期使用,多年来已为广大公众所熟知和喜爱,与太阳神企业已经融为一体,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而被告为宣传其“雪碧”产品,推出了广告歌曲《日出》,该歌曲在音乐主题、核心歌词和主要旋律等方面均与《当太阳升起的时候》有许多雷同之处,这是凭借“太阳神”以往所做的努力、利用公众对太阳神企业形像歌曲的熟悉和喜爱,不正当地推销“雪碧”饮料,淡化“太阳神”,误导消费者,属不正当竞争行为,且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并损害了其企业形像。被告辩称:一、两首歌曲并不雷同;二、《日出》是由台湾丰华唱片有限公司制作的,可口可乐公司和它早有约定,即便有纠纷,也应由该唱片公司或广告公司负责。
本案涉及到广告歌曲 的性质、权属和法律保护问题,在著作权纠纷案件中尚属新颖类型,也有许多法律问题上的难点,并且,由于双方当事人都是其国内乃至在世界上都颇为著名的大公司,生产的产品也都有为广大消费者所喜爱 的优质饮料,所以,该案影响颇大。更为引人瞩目的是,该案是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如果判决后有当事人上诉,官司将打到共和国最高法院,所以,此案难免牵动人心,惹人关注。
本案可能将首先涉及到两个法律问题和一个事实问题。① 一、有关广告歌曲的纠纷,是否属于著作权法的调整范围?二、《日出》与《当太阳升起的时候》这两首广告歌曲是否存在雷同(或相似、类同;或更甚之,仿写、摹仿;等等)?或换言之,歌曲《日出》是否具有独创性?② 三、如果存在雷同、类同、相似(或是仿写、摹仿),是否就是著作权法第45条第(四)项所称的“歪曲、篡改”、或是第46条第(一)项所称的“剽窃、抄袭”行为?
上述第二点是一个事实判断问题,是解决本案的基础与核心,此问题不解决,案件就没法处理。③ 笔者无意(也不可能)评说案件本身的是非曲直,那是做为社会公众之所倚重者的裁判机关的权能。本文仅试图从法律角度探讨由案件第二个问题所引出的一个证据法学上的观点,即专家意见应当成为我国诉讼(无论是哪一种诉讼)法中的一种证据类别,希冀能够抛砖引玉,以求指正。
二、专家意见应当被确立为证据类别之一
专家,是指经过专业训练或实际经验,对某种工作有专门技能或专业知识的人 [2];或是指具有特别技能或知识、表明其掌握某一特定学科的人。 [3]
在诉讼实务中,英美法院曾以多种形式对“专家”一词进行界定。其中有一种常见的定义是:所谓专家,是指或是凭借实际经验或是通过认真学习能够就某一门科学、艺术或是行业的某一具体事项有资格提出明确意见的人,而那些没有经过具体训练或是特别学习的人,不能胜任提出准确的意见或是得出正确的结论。[4]
专家意见(expert opinion),或称专家证词(expert testimony)、专家证据(expert evidence),顾名思义,即是指上述专家应当事人或法院的要求,针对诉讼案件中的某些事实性问题所提出的能够用来作为证据材料的个人看法、观点或论断。《牛津法律大辞典》将“专家证据”定义为“具有专门技能的以及在某些职业或技术领域里有经验的人向法院所提供的证据。他根据自己的知识所得出的结论是来自向他通报的或者是他通过检验、测量等类似手段所发现的事实。这种证据的提供者通常是医生、精神病学者、药剂师、设计师、指纹专家等等。”[5] 专家意见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与其他证据材料一样,可以被拒绝采纳,不能成为据以裁决案件的诉讼证据。
(一)专家意见是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别
1.专家意见不同于证人证言。我国诉讼法上的证人,是指了解案件真实情况而被通知到案作证的诉讼当事人之外的人。[6] 而证人证言则是指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节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7] 在英美法中,“证人”是一个广义概念,凡是了解案件事实情况的人,都有资格作为证人提供证言。证人除了与案件无涉的第三者普通人(大陆法系、中国等所称的“证人”)、提供意见证词的专家证人以外,还包括被告人自己④、同案人员、被害方证人、警方证人等。可见,普通证人(common witness)和专家证人(expert witness)都是同属于“证人”这个大类别的。在诉讼地位方面,两种证言被接纳的机会在法庭面前是平等的;虽然证词的说服力(weight of evidence;或称证明力)会有程度上的不同。
普通证人一般不能提供意见证词。如普通证人以意见或推理形式提供证言,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形:(1)合理建立在证人的感觉之上;(2)对清楚理解该证人的证词或确定争议中的事实有益。[8] 简单说,普通证人只能就自己所看到的、听到的、嗅到的等情况作陈述,而不能作判断。这就是意见证词排除规则(或称意见规则),是英美法中几个著名的证据规则之一。⑤ 然而,专家证人却可以提供意见证词,可以得出自己的推论或者判断。这在法律上被称为“意见证词排除规则的例外”。
这就是专家意见与证人证言的最大区别之所在。为什么普通证人不能提供意见证言而专家证人可以呢?其原因可溯源于两个重要的审判原则:即“让事实真相说话”原则和陪审员独立裁决原则。普通证人只能就自己所真实感觉到的事实作证,如果提出自己的推断意见,则要么违反了事实真相原则、要么侵犯了陪审员自己独立就有关事实作出判断的审判职责。而专家证人由于他们对案件中的某些特殊问题具有经验或受过教育(而这些专门知识恰恰是普通陪审员所缺乏的),所以他们基于相关事实材料所做的推断能够“帮助”陪审员们正确地裁决案件。
总之,专家意见往往以推断、判定、作结论的形式被运用于审判中,其目的在于解决某些具有特殊难度、不能为普通人所正确判断的专业性事实问题,它根本有别于仅能作直接感知事实陈述的普通证人证言。
然而,我国诉讼法却并不区分这两种证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如果在司法实务中,当事人提供了有专家意见性质的法律文件,法院一般会将它视为普通证人证言,作为判定案件的一种参考。
2.专家意见不同于鉴定结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和科学手段,根据送检的鉴定材料,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测试、鉴别、分析后作出的一种结论。[9] 有人认为,专家证人是“英美法系国家诉讼中的鉴定人”,将英美法中的“专家证人”等同于大陆法中的“鉴定人”[10],这是不准确的。第一,大陆法系(以及中国法等⑥)的鉴定人,其资格有非常严格的标准,通常有国家法定管理机构颁发相关的资质证书,才可作出鉴定结论。中国《民事诉讼法》第72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而在英美法只要具有相关的经验、知识,即可作专家证人,无论是有名的神经外科医生、毒物学教授,还是普通的汽车修理工、电视修理工,甚至是砖瓦工、木工、电工等等,只要其熟悉并胜任自己的工作,都应被称作是其各自领域的真正专家。[11] 中国中央电视台一套节目2000年3月初播出的美国优秀喜剧式电影《我的堂兄文尼》,是对这一问题的形像诠释。⑦ 第二,大陆法系的鉴定人,通常都在某一被批准、认可的所谓权威或专门鉴定机构工作(或被聘请),鉴定结论是以该机构的名义出具的(虽然鉴定人要署名)。英美法则否,专家是以个人名义提交证词的。第三,大陆法系诉讼中的鉴定人,往往同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勘验人等一样,有回避事由的限制。如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第五章“由技术人员执行的预审措施”、第234条规定,“对技术人员,得依申请法官回避之相同理由,申请回避;如所涉及的是法人,申请回避既可针对法人本身提出,也可针对法官认可的自然人或诸自然人提出。”[12] 因而鉴定人若与当事人涉及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未予回避的,构成重大程序不当,将导致案件重审。而英美法系则没有关于专家证人回避的问题。第四,大陆法系诉讼中所使用的鉴定结论,往往只有某一权威鉴定机构出具的唯一一份材料,而且法官裁判案件往往就直接以它为准,非为特殊原因(比如鉴定人徇私舞弊、或有回避事由等)不得推翻;⑧而在英美法,诉讼中往往会有多份专家意见,当事人可能各自提出自己的专家证人,法院有时也会指定,而陪审团(或无陪审团审判中的法官)判案则需对这些专家意见作综合判定,衡量其各自的证明力。
3.专家意见具有独立证据类别的特征。首先,专家意见作为对专门性问题的一种判断,是解决事实问题而非法律问题,有时还必须对依事实材料所提出的假设性问题作出回答(如果...,那么...)。[13][14] 其次,专家意见对于证明、确认某一案情有帮助,有时甚至是认定事实的关键,审判官能够精通法律,但他/她(们)却不可能掌握所有其他专业知识或技术性问题,一方面出于“法官不能拒绝裁判”的法谚,一方面审判官不能仅凭个人主观臆断来决定自己不懂的事实问题,有鉴于此,专家意见就必须被作为证据材料引入到诉讼中来了。最后,专家意见不能为其他证据类型所取代。前已述及,与专家意见最为相近的是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这两种证据类别,但它与二者有着明显的区别,在诉讼中的功能也有所不同。有的诉讼案件因其性质不可能使用证人证言或鉴定结论,而必须采用专家意见来裁决案件。本位所述案情即为一例。
(二)司法实践的需要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63条采完全列举式,规定证据种类共有七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这似未涵括完整,在实践中无法满足裁决案件的需要。本文开头所提到的案例,非采用专家意见不可。关于对《日出》与《当太阳升起的时候》这两首歌曲是否存在雷同这一事实问题的认定,恰恰就需要音乐界专家凭借其对音乐的深厚理解、良好感悟和精深造诣对此提出自己的专门意见。而且当事人双方均有机会提出各自的专家证人来说明其意见和充足理由。此案是不可能采用“鉴定结论”这一证据类型的。若如此,则必将涉及到一系列困难问题,诸如:涉及音乐欣赏和体验的问题是否属于具有可鉴定性的问题?谁是“法定”和“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人由谁充任?鉴定人是否有法律授权允许的证书以表明其鉴定资格?如此等等,无法理清,即使勉强为之,也难以令人信服。
就本案而言,鉴于现行法律对“专家意见”未予规定,法院或许将用其他类似方法(比如视为“证人证言”)来处理。之所以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来受理,恐怕这方面的难度也是原因之一。且拭目以待聪明的法官们怎样裁决:在现行法律对专家意见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巧妙、妥善地解决好该案难题。
注释:
①本案实际上涉及到一系列事实和法律问题及争议点,绝对不止于此。这里列举的是与本文论题最为相关的三个。
②作为行政规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须注意,“独创性”是指独立完成作品的创作过程,仅仅因为不同作者的最终成果有若干近似,不能必然否认其各自的独创性。如果相同点太多,或难以出于公允地令人置信,则发生争议时各自应当负“独创性”的举证责任,由法院裁断。大千世界,无奇不有,我们不能排除会有人同时独立地创作出相似的作品。最典型的范例,莫如科学史上著名的牛顿和莱布尼茨几乎同时独立地发明了微积分一例(这故事或许不属于著作权范畴,但可以说明问题)。当然这种巧合的可能性概率是很低的。
③之所以说第二个问题是本案的核心问题,理由是:其一,第一、第三两个问题都是法律问题,可依现行法律有关规定而得出合理结论。其二,相对而言,对第三个问题的回答似乎更稍微困难一些。但依笔者愚见,如果全部原样照搬(或稍轻些,绝大部分相同),才算“剽窃、抄袭”、“歪曲、篡改”的话,那么著作权法就将形同虚设;因为几乎没有人会傻到一字不变地原样复制别人的作品,然后大大咧咧地署上自己的名字,据为己有,并公开使用之。
④当然他/ 她可据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任何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而不出庭作证;如果选择作为证人,就应当接受对方律师的交叉盘问,在这样的过程中,陪审团能逐渐了解案情的事实状况。
⑤其他还有如传闻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直接言词规则、证言特免权规则等。
⑥中国由于晚近承袭德、日、苏俄法律,而一般被认为具有大陆法系的法制传统。
⑦影片主要情节如下:两个外出跨州旅游的年轻人,因恰好驾车路过现场,阴差阳错,无辜被当作商店抢劫杀人犯而被起诉。其中一人的堂兄文尼出庭辩护。文尼的未婚妻凭借自己以前数年的修车厂工作经验和对汽车发动机、轮胎等方面知识的熟知,成功地作为专家证人指出案发现场的车胎刹车印(左、右擦痕的倾斜度、擦痕深度、不对称性等)不可能是被告二人的车胎所留下的,从而提供了关键证词,最后陪审团裁决二被告人无罪。
⑧中国法学界对鉴定结论的性质尚有争论。有人认为,由于鉴定结论的权威性,有时甚至是关键证据、定案唯一依据,应当对它保留司法复审权(行政诉讼),有人则不同意,认为它不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参考文献:
[1]郭佳平·称被告广告歌曲侵权,“太阳神”诉“可口可乐”[N]·法制日报,2000.4.11-3
[2]王同亿(主编译)·英汉辞海[Z]·北京:国防工业出版社1990年,1847.
[3]Merriam-Webster's Collegiate Dictionary(10d),[美]梅里亚姆—韦伯斯特公司,世界图书出版公司重印,1996年,409.
[4]America Jurisprudence(2d),vol.31A,Expert and Opinion Evidence — Extradition,George L.Bounds,J.D.,Lawyers Cooperative Publishing,1991年,19.
[5][美]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Z]·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322.
[6]邹瑜,顾明(总主编)·法学大辞典[Z]·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803.
[7]陈光中(主编)·中华法学大辞典(诉讼法学卷)[Z]·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766.
[8]白绿铉,卞建林·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证据规则[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226.
[9]柯昌信,崔正军·民事证据在诉讼中的运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176.
[10]徐进·诉讼法学词典[Z]·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2年,49.
[11](美)乔恩·R·华尔兹著,何家弘等译·刑事证据大全[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344.
[12]罗结珍(译)·法国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M]·北京: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7年,507.
[13](美)乔恩·R·华尔兹著,何家弘等译·刑事证据大全[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345.
[14]America Jurisprudence(2d),vol.31A,Expert and Opinion Evidence — Extradition,George L.Bounds,J.D.,Lawyers Cooperative Publishing,1991年,46.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和津补贴同城待遇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和津补贴同城待遇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鄂府发〔2008〕27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和津补贴同城待遇转移支付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08年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鄂尔多斯市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
和津补贴同城待遇转移支付办法

为解决旗区之间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工不同酬问题,从2008年1月1日起,市对旗区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和津补贴同城待遇。为保证这项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各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目标
加大对财政收入较低旗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基本实现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同城待遇的政策保障,不断提高机关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减轻旗区财政负担,提高各级政府对社会公共事业的保障能力。
二、基本原则
(一)编财挂钩原则。核定支出因素时,财政供养人数按照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的人员编制数确定。防止财政供养人员不合理增长,加大财政支出压力。
(二)客观性原则。充分考虑各旗区标准财力收入和标准财政支出因素,采用公式化分配,每年核算一次,做到公平公正、科学合理。
(三)专项性原则。转移支付资金具有特定用途,专项用于兑现中央、自治区出台的调资政策和市人民政府出台的地方津补贴全市同城待遇政策。
三、补助办法
转移支付根据各旗区标准财政支出与标准财力收入的差额和转移支付补助系数计算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旗区同城待遇转移支付额=(旗区标准财政支出-标准财力收入)×转移支付补助系数
凡标准财力收入大于标准财政支出的旗区,不纳入补助范围。
(一)标准财政支出的确定
标准财政支出由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和社会公共性支出三部分构成。
1.人员支出。根据在职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和在职人员编制数、离退休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和离退休人员标准财政供养人数计算确定。其中:
在职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按当年中央、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出台的副科级调资政策及津补贴计算确定,离退休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按当年中央、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出台的正科级调资政策及津补贴分别计算确定。 在职人员编制数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提供的上年年末旗区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数为准。退休人员标准财政供养人数根据2006年财政决算报表反映的实有人数的基础上递增3%与上年财政决算报表反映的实有人数两者比较取小确定。离休人员标准财政供养人数以上年财政决算报表反映的实有人数为准。
2.公用支出。根据公用支出经费定员定额标准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的2006年年末在职人员编制数计算确定。其中:
公用经费定员定额标准根据机构正常运转的公务费、交通费、取暖费等支出因素,结合自治区制定的苏木乡镇、公安等部门人均最低支出标准核定为年人均3000元。
3.社会公共性支出。主要包括村委会补助支出、义务教育保障经费、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缴费、城市居民和农牧民低保支出、“五保户”供养支出、计生事业费支出、农牧民和城镇无业居民养老保险支出以及其它等政策性要求的社会公共性必需支出。其中:
(1)村委会补助根据旗区所辖村嘎查数和每村每年40000元支出标准核定。
(2)义务教育保障经费根据旗区按现行文件规定应承担的学生学杂费、课本费、寄宿费、生活费及公用经费保障等因素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人数计算确定。
(3)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缴费根据参保的城乡居民总人数和旗区按现行有关文件规定应承担的医疗保险缴费计算确定。
(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根据参保的城乡居民总人数和旗区按现行文件规定应承担的养老保险缴费计算确定。
(5)城乡居民低保支出根据城乡居民低保人数和旗区按现行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补差标准计算确定。
(6)“五保户”供养支出根据旗区“五保户”人数和每人每年1300元核定。
(7)计生事业费根据旗区户籍总人口数和每人每年10元核定。
(8)其它支出根据旗区农牧民户籍总人口数和每人每年600元核定,主要包括旗区城乡统筹、少数民族脱贫、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就业再就业培训、遗属补助、优抚对象、喇嘛补助、党外人士补助及城镇建设等支出,以及其它难以用指标量化的社会公共性支出。
(二)标准财力收入的确定
标准财力收入由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政补助收入和上解上级财政支出三部分构成。
1.地方一般预算收入按上年财政总决算报表反映的一般预算收入数核定,同时要剔除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的80%部分、罚没收入的80%部分和专项收入的100%部分。
2.上级财政补助收入主要是指上年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补助收入,具体包括税收返还收入、所得税基数返还补助、体制补助、一般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调整工资转移支付、免征农牧业税和农业特产税转移支付、缓解县乡财政困难转移支付、各项结算增减补助和其它财力性转移支付。
3.上解上级财政支出指体制上解和专项上解,同时剔除拖欠世行贷款和国债转贷上解数。
(三)转移支付补助系数的确定
为鼓励县域经济发展,增加地方一般预算收入,有效控制财政供养人员不合理增长,将转移支付补助系数确定为80%,对于用地方一般预算收入计算的标准财力收入在上年基础上每增减1个百分点,补助系数相应提高或下调0.5个百分点;对于财政供养人数占户籍总人数比重每超过或低于全市平均水平1个百分点,补助系数相应下调或提高0.5个百分点。
四、有关要求
(一)转移支付计算依据
市财政在计算旗区标准财力收入时,一般以该旗区上年财政总决算报表数据为准。在计算标准财政支出时,则以当年政策和文件要求的财政支出数据为准。
(二)转移支付资金用途
转移支付资金具有特定用途,各旗区要将此项转移支付与本地财力收入统筹安排使用,专项用于兑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关于中央、自治区出台的调资政策和市人民政府出台的地方津补贴全市同城待遇政策,同时足额保证上级有关政策要求的关注民生等社会公共事业支出需要。严禁用于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建设。
未纳入本次补助范围的旗区,要足额安排预算,保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城待遇政策的落实。
(三)转移支付资金监管
各旗区要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力度,充分发挥转移支付使用效益,保证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贯彻落实。市审计局、财政局要做好监督和审计,对将转移支付资金挪用和改变用途的,一经查实,由市委、市政府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市财政将如数扣减下年度转移支付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