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和平友好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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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和平友好条约

中国 日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和平友好条约


(签订日期1978年8月12日 生效日期1978年10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满意地回顾了自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在北京发表联合声明以来,两国政府和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在新的基础上获得很大的发展;确认上述联合声明是两国间和平友好关系的基础,联合声明所表明的各项原则应予严格遵守;确认联合国宪章的原则应予充分尊重;希望对亚洲和世界的和平与安定作出贡献;为了巩固和发展两国间的和平友好关系;决定缔结和平友好条约,为此各自委派全权代表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委派外交部长黄华;
  日本国委派外务大臣园田直。
  双方全权代表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缔约双方应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各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持久的和平友好关系。
  二、根据上述各项原则和联合国宪章的原则,缔约双方确认,在相互关系中,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

  第二条 缔约双方表明:任何一方都不应在亚洲和太平洋地区或其他任何地区谋求霸权,并反对任何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建立这种霸权的努力。

  第三条 缔约双方将本着睦邻友好的精神,按照平等互利和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为进一步发展两国之间的经济关系和文化关系,促进两国人民的往来而努力。

  第四条 本条约不影响缔约各方同第三国关系的立场。

  第五条
  一、本条约须经批准,自在东京交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本条约有效期为十年。十年以后,在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宣布终止以前,将继续有效。
  二、缔约任何一方在最初十年期满时或在其后的任何时候,可以在一年以前,以书面预先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条约。
  双方全权代表在本条约上签字盖章,以昭信守。
  本条约于一九七八年八月十二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日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双方于一九七八年十月二十三日在东京交换批准书,本条约自一九七八年十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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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关于福州市市级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关于福州市市级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意见的通知

榕政办〔2010〕1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拟制的《福州市市级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意见》已经2010年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福州市市级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意见

  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

  为加强对市级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以下简称“前期经费”)的管理,提高前期经费安排的科学性和使用成效,保证我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效率,特制订如下意见。

  第一条 前期经费年度预算由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于每年底负责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列入下年度市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条 前期经费安排原则

  (一)前期经费实行集中使用,统一申报、统一安排、统一审定。

  (二)前期经费用于从项目筹划、机会研究到可行性研究完成之前所发生的工作费用,主要包括项目前期规划、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可行性研究、环评报告的调研、编制、审查、论证、报批等方面工作。鼓励开展项目规划、研究、开发和储备等超前性、前瞻性和预见性工作。

  (三)前期经费原则上安排用于市直部门开展市级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县(市)区重点项目原则上由各县(市)区政府和项目业主负责筹措前期工作经费,若确需使用市级前期工作经费的,由市重点办、市发改委、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研究审定。

  (四)前期经费直接安排给项目业主单位或筹建单位,与前期工作目标责任制相结合,与前期工作任务对应挂钩。

  (五)前期经费实行滚动使用。项目动建后列入项目成本,由市财政局负责收回除用于报审等工作所使用的沉没性费用(原则上不超过安排前期经费总额的15%)之外的其它前期费用。

  (六)特大型和特殊项目按市里研究决定意见予以安排。

  第三条 前期经费安排范围

  (一)正在开展前期工作,已列入全市中长期规划重点项目表和年度市级重点项目表,以及以政府行为为主推动前期工作的市级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化等项目。

  (二)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专项规划、课题和项目开发研究经费。

  (三)重点项目前期报批等工作管理经费。

  (四)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它前期经费。

  第四条 申请前期经费应具备的条件:

  (一)明确年度前期工作阶段性工作内容、工作进度要求。

  (二)明确项目前期工作责任单位、业主单位,或已组建项目筹建班子。

  (三)已编制前期经费支出预算计划(包括使用前期经费的项目名称、申请金额和经费用途等);费用标准参照国家标准以及我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前期经费的安排和拨付

  (一)年度前期经费原则上于每年6月、9月分两期进行安排。

  (二)市直各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所开展的重点项目前期工作计划,按要求向市重点办申报。

  (三)市重点办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研究后,提出拟安排前期经费的项目、前期工作内容及金额初步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四)前期经费安排经市政府审定后下达执行。

  (五)前期经费安排文件下达后,由市重点办与各项目业主签订《市级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明确前期经费的使用范围、工作任务、工作进度安排、工作质量要求、项目负责人等,《协议书》送市财政局备案。

  (六)市财政局根据前期经费安排下达文件和《协议书》,开展前期经费拨付工作,并将拨付情况反馈市重点办。其中:

  1、前期经费安排额度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项目,一次性将前期经费全额拨付到项目业主账户。

  2、前期经费额度高于100万元的,分两个阶段拨付:

  (1)收到《协议书》后,拨付前期经费额度的50%至项目业主账户;

  (2)项目业主完成前期工作内容的中间成果并报市重点办审核后,拨付剩余的50%前期经费。

  (七)前期经费由市财政局实行专帐核算,允许跨年度使用。

  第六条 前期经费的管理 

  (一)市重点办定期对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和前期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监督项目业主单位按时保质完成前期工作。

  (二)每年第四季度,市重点办会同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对年度前期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

  (三)项目业主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对项目前期工作和前期经费使用负全部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前期经费管理制度,认真组织实施项目前期工作,确保按时按质完成;项目前期工作最终成果应达到《协议书》规定的深度和要求。

  2、保证前期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用好前期经费。

  3、每季度定期向市重点办报送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工作成果以及前期经费使用等情况。

  第七条 前期经费的使用考核

  (一)提前保质完成前期阶段成果并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的项目业主单位及主管部门,在今后前期经费安排中给予适当鼓励。

  (二)未严格按照《协议书》要求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最终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较差或违反财经纪律的项目业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必要时由相关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前期工作责任单位不得随意更改前期工作的目标要求与内容,如因条件变化确需更改的,必须按有关程序报批,并报市重点办备案。

  第九条 本意见由市重点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中国银行关于加强信贷统计报表报送工作纪律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加强信贷统计报表报送工作纪律的通知
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
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总
行信贷业务部、营业部:
信贷统计报表是反映中国银行贷款发放、收回及资产质量变动状况的重要手段,也是行领导作出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自新的信贷统计报表制度实施以来,大多数分行都能严格按照总行的要求按时、准确报送有关信贷统计报表,但也存在着少数分行报送的信贷统计报表不及时、报送的
数据不准确、报送格式不规范等现象。为保证中国银行信贷统计报表报送工作的严肃性,总行对信贷统计报表报送工作纪律再次强调如下:
一、各行(部)必须严格按照总行规定的报送时间报送有关信贷统计报表。中银统10表、11表、52表及53表应于每月5日前、中银统56表和68表应于每月7日前、中银统51表应于每季后当月5日前、中银统18、22表应于每季后当月20日前报送总行信贷管理部。
二、报表中的各项数据务求准确。有关报表报出前必须进行认真核对,有关报表中的同一统计指标的数据必须一致,即中银统10表与68表、11表与56表中的贷款总余额及各种贷款项下的余额、不良贷款余额及各种贷款项下的不良贷款余额、批准金额、发放金额、收回金额等必须一致;
中银统10表、11表、56表及68表与中银统18表及22表中的贷款总余额、不良贷款余额、批准金额、发放金额及收回金额等必须一致。有关报表一经报达总行,不得随意修改,或要求重新上报。
三、调整余额必须逐栏填报,批准项目与批准金额要按实际发生数填报。一笔贷款无论金额大小、期限长短,均应按实际发生数填报;定额周转贷款每更换一次借据,视同新批一笔贷款,并作出相应统计。
四、严格按照总行规定的报表格式报送有关信贷统计报表。目前仍不按照总行规定的格式报送有关信贷统计报表的分行,应尽快调整报表报送格式,以求总分行报表格式相统一;对于通过本行电脑系统编制信贷统计报表的有关分行,应依据总行信贷统计报表系统的内容修改或调整本行
报表系统中的有关内容,确保与总行信贷系统的对接。从1998年4月份起,对于仍不按上述要求报送的报表,总行一律视为无效。
五、各行(部)必须保证电子信箱的畅通,并将信贷统计报表同时报达API-XD和风险管理处两个信箱。
此通知自1998年4月1日起实施,请总行有关部门和各分行严格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总行信贷管理部信贷风险管理处联系,联系人:刘燕明、张守川、高健,联系电话:68341144、68332211-8426。



1998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