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加强境外人员来我国律师事务所研修管理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07:12:51   浏览:88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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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加强境外人员来我国律师事务所研修管理的批复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加强境外人员来我国律师事务所研修管理的批复
司法部


天津市司法局:
你局律师管理处《关于可否安排外国学生来我市律师事务所实习的请示》〔津司律管(96)4号〕收悉。经研究认为,境外学生和律师来我国律师事务所研修,有利于推动我国律师与境外律师的交流,促进我国律师事务所与境外律师事务所的协作,因此,可以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人
员来我国律师事务所进行研修。但是,必须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境外人员来我国律师事务所研修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报司法部备案。
境外人员通过我国律师事务所联系的,由该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申报,然后逐级报批;境外人员自己联系的,由其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申报,然后逐级报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要对研修人员以及所属的境外律师事务所进行审查。对于对我国持不友好态度或政治背景复杂的应当拒绝。
二、来我国律师事务所研修的人员应当是律师或正在境外法学院校就读的学生。其他人员一般不予接受。
三、接受境外人员研修的我国律师事务所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两名以上能够熟练运用外语工作的专职律师;
2.律师事务所的各项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3.律师事务所具有较好的办公条件。
四、有境外人员研修的律师事务所要遵守外事纪律,做到内外有别,注意保守秘密;要加强对研修人员的管理,指派专职律师,指导研修人员进行学习;要帮助解决研修人员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对于不服从管理或违反有关规定的研修人员,律师事务所应与其解除关系。
五、境外研修人员在研修期间,可以学习和了解我国的法律法规、司法制度、律师制度,学习和了解律师实务,了解律师事务所的内部运行情况。
研修人员不得以律师或律师助理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不得接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可能会对国家安全、国家形象、对外贸易造成损害的案件。研修人员出庭旁听必须事先征得法院的同意。
研修人员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遵守律师事务所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事任何有损我国主权、危害公共安全的活动。
六、境外人员研修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必须加强对研修人员的管理。要帮助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研修管理制度,解决研修人员遇到的具体问题。对于违反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应进行处罚。
七、研修人员或接受境外人员的律师事务所要按照我国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研修人员出入境、居留等审批手续。
此复。



1996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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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下达外商投资企业2008年度工业品出口配额数量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下达外商投资企业2008年度工业品出口配额数量的通知

【发布文号】商资函〔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配额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2008年外商投资企业配额许可证管理工业品出口配额数量下达你们(其中稀土为本年度第一批出口数量,成品油另文下达),并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管理系统网络同时下达。请通知相关企业凭此文按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

  请你们认真做好本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工业品出口配额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将执行情况随时反馈我部(外资司)。对于需调减、增加或新核定出口规模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请及时进行初审后上报我部。


  附件:2008年外商投资企业配额许可证管理工业品出口数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八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成果中试风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成果中试风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05〕3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科技成果中试风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七月十三日



长沙市科技成果中试风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促进长沙经济持续、快速、稳定增长,规范科技成果中试风险资金项目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中试,是指对已经完成小试的科技成果进行批量放大试生产、试营销、试使用的过程和技术经济活动。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中试风险资金项目(以下简称中试资金项目)是指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发展政策、能促进长沙支柱产业发展或能加快培育有潜力的新兴产业并已获得中试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设立长沙市科技成果中试风险资金(以下简称中试资金),进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中试资金支持对象为能在长沙转化的国内外科技成果。
  第五条中试资金项目的申报,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上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创造性,小试成果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
  (二)项目产品应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能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
  (三)项目单位应具有完备的现代法人治理结构、人才条件、
技术装备及其他工作条件。

第三章申报、受理与立项

  第六条项目申报单位申报中试资金项目时,须提交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报告和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市科技局归口受理中试资金项目申报。
  第八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小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审定后,确定中试资金项目。

第四章项目资金与管理

  第十条中试资金的运作,遵循“集中投入、重点扶持、连续追加、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十一条在确保中试成果在长沙转化的前提下,中试资金实行无偿支持。
  第十二条中试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与市科技局签订中试资金项目合同,并由市科技局监督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项目资金分两阶段下达。项目申报单位提出分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市科技局审查后,由市财政局分阶段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对于未按计划完成的项目,市科技局可根据具体情况建议市财政局暂缓、暂停或中止资金下拨。
  第十四条为保证中试资金项目的顺利实施,市人民政府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创业资本投资中试资金项目,并成立中试资金项目专家队伍对项目进行技术咨询;对于中试前景看好并有明显潜力的项目,连续追加资金扶持;同时积极协助项目承担单位争取国家及省有关资金支持;建立台帐,进行定期跟踪服务。
  第十五条中试资金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及有关部门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