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招商引资联合服务制度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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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招商引资联合服务制度暂行规定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嘉峪关市招商引资联合服务制度暂行规定


(嘉政发[2000]80号)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决定》,抓住西部大开发的机遇,全面实施开放带动战略,切实改善投资环境,为投资者提供方便、快捷、高效、周到的服务,扩大招商引资规模,提高招商引资水平,加快我市经济超常发展,市政府决定,建立嘉峪关市招商引资联合服务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招商引资联合服务工作由市计委、招商局牵头,市经贸委、建委、房地产管理局、环境保护局、人事劳动局、工商局、技术监督局、国税局、地税局、土地局、交通局、公安局、对外经济贸易局、卫生局、市政府法制局、电业局、电信局、工商银行嘉峪关分行、建设银行嘉峪关分行、农业银行嘉峪关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嘉峪关分行、中国银行嘉峪关分行等部门参加,对投资者相关业务实行“一条龙服务”和“统一受理、限时办理”的制度。

二、为投资者联合服务的职能分工

1、综合协调:由市计委、招商局负责,负责投资环境、投资政策的宣传;落实我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事项;指导、联系全市招商引资工作;协调参加联合服务制度的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指导联合职能部门制定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工作秩序;对招商引资项目进行全程跟踪、协调、检查、督办和管理。所有投资项目经计委同意盖章后,其它各有关部门不再研究,按照职能直接盖章,予以办理有关手续。

2、审批管理:(1)由市对外经济贸易局负责,市计委、招商局、经贸委协助,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终止、撤消等事宜;确认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并核法证书;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业务的审批,申报、办理进出口许可证;负责外商驻嘉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等各项审批工作和管理事宜;负责办理外资企业联合年检的有关事宜。(2)市计委负责,办理吸引国内外资金在我市新建项目的审批手续。(3)市经贸委负责,办理吸引国内资金在我市进行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手续。

3、经济协作管理:由市招商局负责,推荐招商引资项目;负责市外投资者来我市投资项目的联络工作,并为其提供优惠政策、法律法规咨询及相关业务的跟踪服务,促其项目实施或落实。

4、工商注册登记管理:由市工商局负责,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政策、法律、法规咨询服务;办理名称核准、企业注册、变更登记手续,发放工商营业执照。

5、企业代码事务管理:由市技术监督局负责,负责标准化计量、产品质量政策及法律法规咨询服务;核准代码证及赋码,颁发代码证书、产品质级证书和产品许可证。

6、税务管理:由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为投资者提供税收政策、法律、法规咨询服务;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各种税收事项。

7、外汇管理:由中国银行嘉峪关分行负责,为投资者提供外汇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咨询服务;办理外汇登记,审批开立外汇外汇帐户以及其它外汇收支管理服务事项;对外汇收支进行检查和处罚。

8、建设管理:由市建委负责,为投资者办理规划用地选址意见书、建设非呈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开工许可证,办理建设工程报批手续、人防结建手续、施工用水用电手续,组织招标投标,委托工程质量监督,进行工程定位放线。

9、土地管理:由市土地局负责,为投资者提供土地政策、法律、法规咨询服务;办理投资企业用地手续,发放土地使用证书,收取土地使用费。

10、海关事务管理:由市招商局负责,通过海关为投资者提供海关业务政策、法律法规咨询服务;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海关登记手续。

11、投资企业咨询、投诉受理:由市政府法,为外商和市外投资者提供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咨询服务;由市政府经济发展违纪举报中心、市法院、市检察院、市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受理、解决外商和市外投资企业的投诉和争议纠纷案件的处理。

参加联合服务制度的各职能部门原有职权部变。各部门要选派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干部代表本部门参加联合服务工作。

三、工作要求

1、制定“一条龙”联合服务实施细则。各职能部门要本着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按管理内容、法律依据、报送文件、办理程序、收费标准、办理时限以及工作人员的服务行为制定规范细则,并实施服务公示制度,做到公开办事内容,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人员,承诺服务标准。同时,为投资者提供项目审批和办理各种手续所需的材料目录和文件范本。

2、实行限时办理服务制度。凡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时限的,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时限的,自符合要求的文件送达之日起,合同、章程批准、工商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土地评估和用地项目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供水、供电、供热、排水手续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他各部门也要确定相关的限时办理的时间。

3、建立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示制度。按照《甘肃省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由市财政、物价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要求,编制全市统一的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每年年底前,由财政、物价部门对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调查后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规范收费行为。

招商引资联合办公点设在市建委办公楼一楼政务大厅,联合办公时间为每周星期一和星期四。届时,参加联合办公服务的各单位都要派专人到政务大厅办理相关业务。联合服务制度从2000年10月1日开始实行,但急事、特事、大事不受上述联合办公时间限制,要随时办理,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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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中低价位商品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中低价位商品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盐政发〔2007〕155号


盐都区、亭湖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盐城市市区中低价位商品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二OO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盐城市市区中低价位商品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区中低价位商品房的建设和管理,增强拆迁安置保障能力,促进城市拆迁顺利实施,依据国家、省、市住房保障有关政策,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低价位商品房是指向市区高速公路围合范围内拆迁项目中符合条件的被拆迁人定向销售的普通商品住宅。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事业项目优先安排。
  第三条市房产管理局是市区中低价位商品房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府在市房产管理局设立“盐城市市区中低价位商品房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中低价房管理办”),统一协调市区中低价位商品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市发改委、规划局、国土局、建设局、物价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各司其职,协同实施。盐都、亭湖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和城南新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分别是其辖区内中低价位商品房建设和征地拆迁的责任主体,中低价位商品房的建设管理工作由各区指定机构负责。
  第四条市区中低价位商品房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选址,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的原则。城中村改造和农民拆迁安置统一纳入市区中低价位商品房管理。
  第五条中低价位商品房的布局与规模在市区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根据城市建设需求,选择交通便捷、社会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具有一定规模的地块定点建设。同时,在三级及三级以外地段新建的普通商品房项目中,安排不低于15%的中低价位商品房。
 中低价位商品房项目选址,由市规划局会同市国土局、市中低价房管理办和盐都、亭湖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城南新区开发建设指挥部,根据拆迁需求,实地勘察后提出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按规范程序实施土地供应。用于农民拆迁安置的项目选址要照顾其生产生活方便。
  第六条中低价位商品房年度建设计划,根据城市建设计划和城市拆迁计划等因素确定。具体由市中低价房管理办会同市发改委、规划局、国土局、建设局、拆迁管理办等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当年房地产开发计划。
  市国土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中低价房管理办,根据中低价位商品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安排。
  第七条中低价位商品房建设用地,采取限定房价、限定套型、竞争地价的方式出让。中低价位商品房的房价比同类地段普通商品房市场基准价低10%,具体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中低价房管理办根据出让地块的规划设计要点核定,在土地出让文件中公布。市中低价房管理办根据有关政策和拆迁需求,确定中低价位商品房的单套建筑面积、套型比例和开发周期,同时在土地出让文件中公布。
  第八条中低价位商品房套型设计以中小户型为主,原则上单套建筑面积不得超过90平方米,各类中小套型的比例根据拆迁需求确定。安置农民和撤组转户居民的房源,套型面积可适当放宽。
  第九条中低价位商品房严格执行国家规划建设有关技术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环境质量。
  第十条中低价位商品房必须由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开发建设。开发企业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开工建设,按期交付。市中低价房管理办与开发企业、拆迁人共同签订《中低价位商品房开发建设协议》并认真履行。
  第十一条拆迁人在实施拆迁项目前,应将中低价位商品房的需求数量和套型比例函告市中低价房管理办,市中低价房管理办根据房源情况,统筹合理安排房源供应。拆迁人或拆迁实施单位收到房源后,要及时组织被拆迁人选房。中低价位商品房竣工验收时,拆迁人仍未组织被拆迁人购房的,由拆迁人承担开发企业相应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第十二条被拆迁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已与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申请购买中低价位商品房:
  城市居民住房被拆迁的,每户可申请购买一套中低价位商品房。
  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不再享受购买中低价位商品房;但其购买中低价位商品房,可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高速公路围合范围内的被拆迁农民和撤组转户居民购买中低价位商品房时,选择购买一套住房的,其住房面积可适当放宽,原则上不超过130平方米;选择购买两套住房的,两套住房的面积分别不得超过90平方米和70平方米。农民中符合分户条件但未安排宅基地的家庭,在购买中低价位商品房时,价格比核定的中低价位商品房房价低20%,其差额部分由拆迁人承担。
  第十三条被拆迁人购买中低价位商品房,在合法拆迁面积之内的可放宽10平方米,执行核定的房价,超过部分按市场基准价购买。
  市场基准价与核定价之间的差额,由市中低价房管理办会同市国土局审核,收缴至政府收益指定专户。
  第十四条执行最低补偿标准的被拆迁人可在指定地段购买45平方米左右的小套型中低价位商品房,45平方米(可放宽5%)以内的房款以拆迁补偿费抵冲,不足部分由拆迁人支付;超过45平方米(可放宽5%)的部分,按市场基准价购买,由被拆迁人支付。
  第十五条拆迁人或拆迁实施单位负责填写有关资料,为被拆迁人办理购买中低价位商品房的审批手续,市中低价房管理办根据被拆迁人的合法拆迁面积核定购房面积,并发放中低价位商品房购房通知单。
  第十六条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持中低价位商品房购房通知单到中低价位商品房开发企业办理购房手续。
  第十七条中低价位商品房的物业管理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中低价位商品房开发企业要定期向市中低价房管理办报送住房建设和销售有关报表。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盐城市市区拆迁定销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盐政发〔2006〕4号)同时废止。《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农民住宅楼集中建设和供应问题的通知》(盐政发〔2004〕27号)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水利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令第33号

水利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08年3月13日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部长:陈雷
二00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水利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全面推进水利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水利部部对现行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废止《水利综合经营管理规定》等6件规章,宣布《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条例》等3件规章失效。

  一、决定废止的规章

  1、水利综合经营管理规定(1988年12月21日水利部水综经〔1988〕7号发布)

  2、水文管理暂行办法(1991年10月15日水利部水政〔1991〕24号发布,2005年7月8日经水利部令第25号修正)

  3、乡镇供水水价核定原则(试行)(1991年11月28日水利部水财〔1991〕88号发布)

  4、水利、水电工程设备成套和主要材料供应单位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1996年9月9日水利部水物〔1996〕409号发布)

  5、水利建设管理人才培养暂行规定(1997年5月14日水利部水建〔1997〕197号发布)

  6、水利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9月10日水利部水建管〔1999〕488号发布)

  二、决定宣布失效的规章

  1、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条例(1983年4月20日水利电力部〔83〕水电水管字第3号发布)

  2、水利、水电设备成套工作管理办法(1996年9月9日水利部水物〔1996〕409号发布)

  3、中央级防汛岁修经费项目管理办法(暂行)(1997年3月1日水利部水财〔1997〕70号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