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2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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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2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纠风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2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2〕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2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已
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二年四月九日



关于2002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二○○二年三月二十日)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关于2002
年纠风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纠风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继续大力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继续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
进一步扩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的实施范围。到2002年底,全国要有70%
的县级以上公立(政府、国有企业)医疗机构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其中所有
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都要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的中标价格与国家规定
的零售价格之间的价差,在扣除医疗机构应得的药品差价收入后,要有不低于
60%的比例让利于患者;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的药品(国家特殊管
理的药品除外)原则上都要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其他临床应用普遍、采购量比较
大的药品实行集中招标采购的金额也要达到50%以上。全面落实卫生部等6部
门下发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卫规财发〔2001〕
308号)和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等7部门(单位)下发的《医疗机
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纠办发〔2001〕17号)等文
件中的各项规定,公开招标程序、招标办法和招标结果,规范操作,强化监督,
坚决查处并纠正规避招标、违规操作、向投标企业乱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向患者让
利等违纪违法行为。加大对药品生产流通秩序的整顿和改革力度,积极推行GMP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制度和生产
准入制度,严肃查处药品购销中的商业贿赂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
发布虚假药品广告、非法经营药品等违法行为。积极推行药品的连锁经营、集中
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继续降低药品的“虚高”价格,完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
明示制度以及费用查询制度。
  (二)继续抓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要继续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一项
制度、八个禁止”的规定。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要加强对农民负担情
况的监督检查,不得在改革前突击收费和集中清欠,不得通过抬高收费基数加重
农民负担;未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要抓好农民负担预决算、监督卡和
专项审计制度的落实,对提留统筹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开展一次专项审计,对村
级财务公开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深入开展对报刊征订摊派和农村用电乱收费、
农民建房乱收费等问题的专项治理。全面实行村级集体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要在2002年内制定村级集体订阅报刊费用的限额或
占村级管理费的比例,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建立健全农村电价监督管理制度,
坚决纠正农村用电乱收费。对农民利用集体土地建设自用住房,除依法颁发的证
照可收取工本费外,一律不得再向农民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费用。普遍推行农业
税收、涉农价格和涉农收费公示制,凡是按规定应该公示而没有公示的,农民有
权拒绝缴纳。全面实行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一票否决”制度,对违反减轻农
民负担政策而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恶性案件或造成严重影响的其他事(案)件
的县、乡,要严肃追究责任,给予其党政领导党纪、政纪处分。
  (三)继续开展治理公路“三乱”、治理中小学校乱收费和减轻企业负担工
作,巩固成果,防止反弹。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要全面清理整顿公路收费站
(点),把撤除已超过批准期限、还清贷款或经营期满的收费站(点)作为清理
整顿工作的重点。继续查处并纠正多部门上路执法和超范围执法等问题。及时公
布实现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名单,对已列入所有公路
基本无“三乱”名单后“三乱”问题又严重反弹的地区,要坚决从名单中撤下来,
并责令其限期整改。继续规范中小学校的收费行为,严禁中小学校擅自设立收费
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实行“一费制”的农村中小学校,除按规
定标准收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未实行“一费制”的农村中小学校,
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非义务教育阶
段高中学校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执行限人数、限钱数、限分数政策,严禁乱收费
行为。坚决制止基层政府和任何部门、行业向学校摊派收费和“搭车”收费。减
轻企业负担工作要重点治理整顿向机动车辆的乱收费和向乡镇企业的各种摊派问
题。继续纠正违规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卡)的不正之风。
  (四)加强政府部门和行业的作风建设。各部门、各行业要按照廉洁、勤政、
务实、高效的要求,规范行为,改善服务,多办实事,切实加强部门和行业作风
建设。特别是经济管理部门、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和公用事业单位,要从领导机关
抓起,以基层窗口单位为重点,进一步开展作风整顿,着重解决执法不严、办事
不公、服务意识不强、办事效率不高以及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认
真贯彻实施中共中央颁发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切实加强职业道德建设,
完善各部门、各行业的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把加强行业作风建设与推行政
务公开和社会服务承诺制等紧密结合,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和规范化服务水平,努
力创建文明行业。
  二、抓落实的主要措施
  (一)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作用,切实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制。国务院纠正行
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农业部、交通部、公安部、教育部和国家经贸委等部门,要
分别对所牵头负责的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减轻农民负担、治理公路“三乱”、
治理中小学校乱收费和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制定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各参与部
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国务院各部门要对本部门、本行业的
纠风工作和行业作风建设负总责,结合实际提出指导性意见,认真行使对行业的
监督职能,加强对下级政府相应部门行为的监督。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
室将召开全国纠风工作会议,对2002年的纠风工作进行具体部署。
  (二)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各级纠风工作机构和专项治理工作牵
头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把日常监督与重点检查结合起来,确保各项纠风工作任
务落到实处。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上半年将对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并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
局确定的21个地区进行重点监控,防止已取缔的非法药品集贸市场发生反弹。
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要自下而上进行普遍检查和重点抽查,重点检查扶贫开发工作
重点县农村中小学校收费“一费制”、村级集体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和涉农
价格、涉农收费公示制的落实情况。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要重点加强对节假日
期间和“三乱”问题易发、多发地区的检查,要对申报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
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以暗访为主的检查验收。治理中小学校乱收费工作要
重点对择校生“三限”政策执行情况和春秋两季学生入学收费情况进行监控。减
轻企业负担工作要重点检查基层单位、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确保中央和省两级
涉及对企业收费的各项规定得到严格执行。各项检查工作要统筹安排,由专项治
理牵头部门制定检查方案,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工作要注重实际效果,重视
抓正反两方面典型,对检查中发现的典型经验,要及时总结和推广;对违规违纪
问题,要坚决纠正,并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追究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
任。
  (三)深入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活动,加强对部门和行业作风的社会监督。民
主评议行风工作要以经济管理部门、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和公用事业单位为重点,
并逐步向基层延伸。2002年乡镇、街道(社区)参与民主评议的基层站(所)
数量要达到30%以上。要紧紧围绕转变机关作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纠风专项治理以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开展民主评议,注重实际效果。要把重点
评议和日常监督紧密结合,不断创新评议形式,改进评议方法,强化群众监督。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将会同国家旅游局在13个省(市)开展整顿旅
游市场秩序专项评议工作。
  (四)加强领导,改进作风,确保各项纠风工作任务的完成。各地区、各部
门要高度重视纠风工作,落实领导责任制,并按照统一部署,抓好本地区、本部
门纠风工作任务的落实。各级纠风工作机构要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及时发
现问题,加强工作指导。要把上级的部署和要求与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紧密结
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重视调查研究,及时研究解决纠风工作中出现的新情
况、新问题,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要加强纠风工作干部队伍建设,不断
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要增强法制观念,依法开展工作,努力取得纠风工作
的新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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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2005年9月26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加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的管理,充分发挥课题制对检察理论研究的引导和推动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理论研究的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理论研究的工作方案》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理论研究的意见》,结合实行课题制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2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以下简称“课题”)的选题、组织实施和验收都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方法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鼓励理论创新。
第3条 课题的选题和研究工作要以当代中国检察事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重点,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为目标,积极研究检察工作和检察改革中的体制、机制和制度问题以及新时期的检察政策和执法理念,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重大决策和各项工作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同时兼顾中国社会主义检察学的丰富和发展。
第4条 课题面向全国。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检察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的人员都可以申请课题。实行公开竞争,择优立项。
第5条 课题研究工作实行课题主持人负责制。课题申请人(批准立项后即为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负责课题经费的管理工作。
第6条 每年根据需要和可能,设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和自筹经费课题。课题成果形式可以是专著、论文或者调研报告。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7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和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
课题管理的日常工作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以下简称“理论所”)具体负责,其职责如下:
(一)拟定课题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拟定课题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课题选题方向;
(三)办理课题的申报、评审、检查及成果验收,编辑出版课题研究成果,协调解决课题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四)组织和协调与课题相关的学术交流活动;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8条 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审查理论所的课题管理工作,包括选题的拟定、课题的立项、经费的分配、结题的审查等。
第三章 课题申请、受理和审批
第9条 理论所每年1-2月提出课题选题,经领导小组审批后,于每年3月通知各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和检察官协会,由其向下级检察机关转发,通知具有一定法学研究力量的教学科研单位,同时,通过《检察日报》等传媒、检察机关局域网、检察理论研究所网站等方式向全社会公布。
第10条 申请课题的题目原则上须属于公布的选题范围,也可以有一定比例的自选题目。
申请人及其课题组成员具有如下条件者,审批立项时予以优先考虑:
具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相关科研成果;
课题组是由教学科研人员、检察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联合组成的;
全国检察机关“百千万”人才培养计划中的专家型人才培养对象。
第11条 课题负责人未完成课题的,不得申报下一年度的课题。
课题申报和管理单位连续有两个课题未完成的,该单位内的人员三年内不得申报新的课题。
第12条 课题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须填写并提交《最高人民检察院重点研究课题申请书》一式两份。理论所受理课题申请的截止时间为当年的5月10日。
第13条 课题申请的评议标准主要是:
(一)课题组负责人及成员的整体力量较强,具有完成该课题的能力;
(二)课题研究方向正确,论证合理,或者具有新颖的研究视角、研究方法或构思。提倡运用调查研究、数据统计等实证研究方法。
第14条 理论所组织对课题申请进行评审,提出初步意见,并报经领导小组批准后,于6月底以前书面通知课题的承担人。
第四章 课题中期检查
第15条 课题中期检查的目的是指导和督促各课题组的研究工作,保证课题研究工作实现课题设置的预期目标。
第16条 中期检查的方式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各课题组组织课题研究提纲的论证座谈会,理论所派员参加;
(二)理论所邀请课题组负责人和主要成员来京汇报和座谈,商讨课题研究提纲或结题报告的初稿;
(三)课题组向理论所提交研究提纲,征求意见或建议。
第17条 中期检查的时间一般应安排在当年的10-11月,12月底前须结束中期检查工作。
第18条 课题组不能按时完成研究工作或课题组负责人工作发生变动致使课题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理论所可决定中止该课题。
第19条 重点课题的课题组必须于第二年2月中旬之前完成研究报告的初稿,并派代表在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上汇报研究进度及主要成果。
第五章 课题结题报告的提交及验收
第20条 课题的研究期限从书面通知立项之日起算。专著类课题完成期限一般为1-2年,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年;论文类和调研报告类课题完成期限一般为1年,特殊情况下,可延长半年。
各课题组应于预定完成期限以前向理论所提交结题报告,即课题研究成果(重大课题的著作不少于10万字,重点课题的论文不少于2万字,一般课题的论文或调研报告不少于1万字)和课题结题报告摘要(3000字左右)。
第21条 理论所组织专家对各课题组的结题报告进行初审,根据结题报告的具体情况,提出修改意见或者安排专家鉴定,进行验收。
第22条 课题验收的基本标准是,理论上有创新,实践中有指导意义。具体标准如下:
(一)符合中国基本政治制度和宪法原则,符合中共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原则要求,有利于从制度上保障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
(二)在理论上具有创新性和前瞻性,对检察改革具有指导意义,或者有利于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所提建议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和应用价值。
(三)数据和资料翔实系统,论证充分有力,能够回答不同学术观点的争论,行文符合学术规范。
第23条 课题研究成果达到结题要求的,理论所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领导小组名义给课题组发结题通知。
重大课题的结题要求是,课题研究报告通过验收,并有专著出版或者有研究成果在权威报刊上发表;
重点课题的结题要求是,课题研究报告通过验收,并有研究成果在知名期刊上发表。
一般课题的结题要求是,课题的研究报告通过验收,并有研究成果在核心期刊上发表;
自筹经费课题的结题要求是,课题研究报告通过验收,并有研究成果在公开发行的正式刊物上发表。
上述“权威报刊”、“知名期刊”的范围,按《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24条 对于不能按照修改意见完成修改工作的,根据具体情况,理论所可分别作出延长一年结题或者结题报告不能通过验收的决定。
第25条 理论所向领导小组汇报当年结题情况,呈报课题研究报告摘要,并编辑出版当年结题的课题研究报告。理论所积极组织和协调各课题研究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第六章 课题经费
第26条 课题经费的筹集、安排和拨付由理论所负责。
课题经费的来源,一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每年从业务经费中拨款;二是接受个人、企业、团体和机关的资助、捐献等。捐款100万元以上的,经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可以设立特定名称的基金项目。
第27条 各类课题的设置及各个课题的经费数额视当年经费筹集情况具体安排。
重大课题的资助经费一般为6万元;
重点课题的资助经费一般为2万元;
一般课题的资助经费一般为1万元。
提倡课题申报人所在单位给予配套科研资金。
第28条 课题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课题立项后,拨付课题启动经费,即课题经费总额的40%;
重大课题的专著正式出版的,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的有关研究成果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的,拨付课题经费总额的30%;
提交课题研究结题报告并经验收合格的,拨付课题经费总额的30%。
第29条 课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有利于促进科研人员开展课题研究工作。
课题经费要专款专用,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项目承担者应充分利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现有的科研和工作条件,以较少的投入取得较大的研究成效。
第30条 本办法由理论所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政发〔2007〕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市区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2007年2月26日

徐州市市区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巩固城市绿地建设成果,保证养护质量,提高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和《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徐州市主城区内的城市绿地。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主要包括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和附属绿地等。
第三条 徐州市园林局是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绿化管养标准和考核办法,依法加强城市绿地养护管理的指导、统计、检查、考核、评比、奖励等工作。
第四条 城市绿地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按照下列分工实施管理:
(一)市管绿地专指云龙湖风景区及其周边道路绿化、迎宾大道、“三场两路”(彭城广场、淮海广场、人民广场及淮海路、中山路)、滨湖绿地、市属公园、迎宾游园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绿地,由市级负责养护管理。
(二)区管绿地包括辖区内的道路绿化、区属公园、街头绿地、防护绿地等,由区级负责养护管理。
(三)条管绿地包括市水利、交通等部门各自负责管辖地段范围内配套绿地的养护管理。
(四)自管绿地包括居住区绿地和单位绿地,由该居住区责任管理单位及绿地权属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并接受所在辖区园林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各养护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绿化管理制度,落实人员、资金和设备,完善管理措施,建立台账制度,严格履行管理责任。
第六条 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和防护绿地等城市绿地养护管理经费按照市、区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园林等部门参照《江苏省城市绿地养护管理预算定额》、当年绿地养护管理的总量等资料编制本级绿地养护经费计划,经费纳入市、区两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市级财政投资的新增绿地,养护期满并经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市政府办公室发文移交到绿地所在区进行养护管理。
城市重要道路、地段和区域新增的公共绿地,经市政府同意,可以纳入市管绿地,移交市园林局或市容与城管执法局负责养护管理。
第八条 城市绿地养护费用标准由市财政局、园林局共同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
第九条 绿地的养护实行市场化运作,通过招投标确定绿地管养公司。
未取得绿化公司资质的公司,不得从事绿化建设和管护活动。
第十条 市财政局、园林局应当加强绿化养护管理经费投入、使用情况、管理效果的检查、考核与评比。
第十一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绿化考核体系和绿化公司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
第十二条 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区级政府、市有关责任部门年度综合考核和目标管理体系,对绿化管理不合格或发生重大毁绿案件的区及部门,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三条 市政府设立城市管理奖励资金,对完成年度绿地养护管理目标的予以奖励。具体考核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