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关于批准 深圳市人民政府在罗湖区进行行政综合执法检查和处罚试点的决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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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关于批准 深圳市人民政府在罗湖区进行行政综合执法检查和处罚试点的决定》的决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关于批准 深圳市人民政府在罗湖区进行行政综合执法检查和处罚试点的决定》的决定


(2001年12月21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提请审议撤消在罗湖区进行行政综合执法检查和处罚试点决定的议案》,决定废止《关于批准深圳市人民政府在罗湖区进行行政综合执法检查和处罚试点的决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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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体育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教育部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体育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体科字2006[29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推动体育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体育总局
               教  育  部
                         二〇〇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推动体育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2005年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简称《决定》)的有关要求,适应体育事业发展对各类体育人才的需要,更好地解决运动员的就学和就业问题,现就进一步推动我国体育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强体育职业教育工作,促进体育事业协调发展
  (一)发展体育职业教育是满足社会对体育行业职业人才需求的重要措施,对体育教育、社会体育、体育产业发展和各类体育相关职业岗位人才培养将发挥积极的作用。随着社会经济和体育事业不断发展,体育行业就业岗位不断增加,体育行业的新职业、新工种不断涌现,需要大量高素质、高技能体育人才。大力发展体育职业教育是满足社会和体育行业对技能型、应用型人才需求的重要途径。
  (二)发展体育职业教育是巩固业余训练,扩大后备人才队伍的重要基础。长期以来我国体育职业教育已经形成了既培养竞技体育需要的高水平运动员,又为社会培养各类体育专门人才的培养体系,是我国竞技体育和体育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体育事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大力发展体育职业教育有助于进一步推动各级体育运动学校的协调发展,可以为运动员就学、就业创造更多的机会和条件,是巩固和发展业余训练的重要保证。
  (三)发展体育职业教育是解决退役运动员再就业问题的重要途径。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是当前乃至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体育事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运动员的科学文化素质,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性举措。加强体育职业教育可以为运动员提供新的学习、就业平台,更好地发挥运动员专业技术优势,为运动员退役后再就业创造更多更有利的条件。
  二、坚持以体为本,以就业为导向的原则,促进体育职业教育改革健康发展
  (四)体育职业教育要坚持面向运动员,面向体育特长生,服务于人民群众的体育职业技能教育需求为目标,坚持以体为本,以就业为导向的原则,围绕体育事业发展需要,以提高运动员和各类体育职业院校学生体育职业技能水平为目标,同时兼顾为各类体育从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服务。
  (五)发展体育职业教育要坚持以全国体育职业院校为依托,建立符合体育事业和社会发展需要,与市场需求和社会就业趋势紧密结合,逐步建立以全社会职业教育体系为广泛基础,与各类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能够满足运动员和体育职业院校学生充分就业、就学这一目标的现代化体育职业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体系。
  (六)发展体育职业教育要坚持“以体育技能为特色,以综合素质为基础,以能力培养为重点,以市场就业为导向”的办学方向,认真研究体育事业发展和市场对人才的需求情况,对本区域内体育行业人才层次、类型和需求进行分析预测,推动体育职业教育从计划培养向市场驱动转变,形成面向市场需求办学的新思路。
  (七)要加强体育职业教育教学研究,不断提高教学效果。要围绕市场和社会需要,与职业实践和岗位需求紧密结合,不断更新教学和培训内容,改进教学方法,高度重视实践和实训环节教学,突出培养运动员和体育职业院校学生的实践能力、创业能力、职业转换能力和职业技能素养,积极鼓励体育职业院校学生在学、运动员在役期间及退役后能够获得多种从业资格证书。
  三、巩固和适度扩大体育职业院校办学规模,不断提高办学质量和教学水平
  (八)各类体育职业院校既是向优秀运动队输送运动员的主渠道,又是各类体育人才的培养基地和输送基地。发展高等体育职业教育,能够为各级体育运动学校的学生运动员创造新的学习条件,提供进一步深造的机会。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疏通体育运动学校与高等体育职业(技术)院校之间的生源输送通道,适度扩大体育运动学校和体育职业(技术)院校的规模和数量,有条件的省区市体育部门可根据当地社会发展需要创办高等体育职业院校。
  (九)加强体育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改善师资队伍结构,提高教师队伍素质。逐步建立体育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基地,完善、落实教师进修制度,完善兼职教师聘用制度,支持院校面向社会聘请高技能人才担任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老师。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鼓励教师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十)根据市场需要和体育事业发展要求,及时调整体育职业院校的专业结构,积极推进体能训练、运动康复、运动营养、运动保健、运动心理等专业建设,重点培养运动队短缺且急需的专业型高技能人才,同时积极设立面向新兴职业的专业,为社会培养具有体育特色的有用人才。做好教材编写工作,建立适应体育事业发展和体育职业教育需要的教材体系。
  (十一)加强体育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不断更新教学和培训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提高办学质量。在体育职业学院可设立体育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基地,鼓励和支持体育职业院校积极申报全国或省区市职业教育示范性院校。
  四、严格实行就业准入,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十二)严格按照国家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有关职业准入制度的规定,加强体育职业鉴定工作。各类体育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先培训,后就业”,执证上岗的规定,优先录用取得体育职业院校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十三)全面推进和规范体育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证书颁发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尽快建立能够反映体育行业发展和新兴职业岗位需要的职业资格标准体系。
  (十四)充分发挥体育职业院校在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资格认证方面的优势,以体育职业院校为基地建立布局合理的各类体育职业资格鉴定和体育职业资格认证网络。
  五、多渠道筹措经费,不断改善体育职业教育的办学条件
  (十五)各级教育和体育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大对体育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的经费支持力度,并力争每年有所增加。
  (十六)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要组织专业人员制定体育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设施设备标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改善教学条件。
  (十七)要充分利用好国家政策,积极吸引社会资金,建立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建立健全监督体系,确保各项经费用到实处。
  六、加强行业规划和指导,采取多种措施推动体育职业教育与体育事业发展需要紧密结合
  (十八)各级教育和体育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体育职业教育的发展,切实加强对体育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把体育职业教育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加强对体育职业教育发展规划、资源配置、条件保障、政策措施的统筹管理。积极开展本区域、本部门人才层次、类型和需求分析预测,组织专家对体育职业教育和体育职业院校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提供咨询服务,为各类体育职业教育提供各方面用人需求信息,帮助相关院校和培训机构根据体育事业发展需要不断改进教学内容。
  (十九)建立体育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和体育职业教育工作检查督导制度,协调和指导全国体育职业教育发展。加强对体育职业教育科学研究工作,为体育职业教育的宏观管理和体育职业院校的发展与改革服务;全国高职高专教学指导委员会要加强对体育职业教育教学工作的指导,积极鼓励体育职业院校成立体育职业教育研究会,加强各体育职业院校间的交流协作,研究教学和管理等方面问题。
  (二十)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要在体育职业教育规划中重点加强体育队伍管理人员、教练员等专门技术人员的队伍建设,各项目协会要积极协同和支持相关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开展体能师、康复师、营养师、按摩师、科研监测人员等短缺型高技术专业人员的培养,以满足体育事业发展对特殊职业人才的需要。
  (二十一)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教育教学、培训单位要从实施“科教兴体、人才强体”的战略高度,从坚持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体育职业教育的重要性,将体育职业教育与培训纳入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发展规划,积极扶持和发展体育职业教育。
  (二十二)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重视和支持体育职业教育的发展,加强与体育主管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根据实际对本地体育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增加或置换相应的特殊要求,促进体育职业院校教学改革、科研发展和师资培养,充分发挥体育部门举办体育职业教育的作用,依托体育行业,办好本地区的体育职业教育。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登记和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登记和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登记管理,为培育多元化的市场主体、繁荣地方经济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也应看到在促进发展的同时,有些地方放松了对个体私营经济的监督管理。一些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不规范,违法违章行为时
有发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能作用,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现就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的登记管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依法登记和监管,是国家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重要职责。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的“三定”方案,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私营企业登记和监督管理的指导职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适应职能转变,及
时调整工作思路,纠正重登记轻管理、重收费轻管理和重发展轻管理的倾向,切实做到依法登记和加强监督管理,把监管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依法登记,严把市场准入关。
坚决贯彻《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做好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包括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
司和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管理工作,为培育市场多元化主体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服务,为国家所有制结构调整和完善服务。
要严格依法确认不同市场主体的组织形式、责任形式以及法律地位,对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得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确定的前置审批制度,不得擅自取消和附加其他规定。认真审核登记事项,特别要严格按规定核定经营范围,严格依法登记,把好市场准入关。
要严格遵守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私营企业名称和个体工商户字号的管理,重点查处在名称字号中使用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语言文字,清理不良文化现象。
三、加强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以及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打击违法违章行为,维护经济秩序。
要围绕市场经济秩序的整顿,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登记事项和经营行为的监管,对擅自改变登记事项、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依法予以查处。对擅自经营国家禁止经营的行业和商品的,依法从重处罚。配合创建文明城市活动,重点清理个
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擅自改变经营地址行为,严惩欺行霸市、短尺少秤、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要加大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年检验照的力度,提高年检验照率。认真审查年检验照所提交的文件,并对参加年检验照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分别按不低于5%和1%的比例进行实地抽查,防止走过场。要重点查处公司抽逃资金、虚假出资的行为。对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
关追究刑事责任。
要加强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证照管理,打击出租、出借及其他转让、伪造、涂改营业执照的非法行为,对长期或多次出租营业执照,拒不服从管理的,要从重处罚。
要继续配合公安、税务、城建等部门搞好对无照经营的综合治理工作。对无照经营要坚持取缔与疏导相结合的原则,对符合登记条件的,要引导教育,限期办照;对短期经营的,视其条件办理临时营业执照;对违反政策法规,逃避管理拒不办照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加强对重点地区和重点行业的监管。
为净化市场环境,要加强对城镇繁华商业区、居民社区、城乡结合部和高校周边环境的治理;要以打击假冒伪劣行为为核心,加强对小商品批发市场和从事生产加工活动的专业村的监管力度,规范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要加强对与人民生活和社会经济密切相关的餐饮业、商业、食品加工业、印刷业以及资源开采、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等行业的监管,打击和查处以次充好、劣质服务、价格欺诈、非法印制以及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等违法行为。
当前,要重点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和粮食加工市场的监管。对从事粮食购销和加工活动的个体、私营粮商、粮食加工点进行全面清理,严禁个体、私营粮商、粮食加工点采取任何形式向农民收购粮食,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予以严肃查处。
五、要积极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作用,提高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经营者的自律能力。
各级协会要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者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其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为政府管理部门加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有效监管服务。
六、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提高执法水平。
要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干部队伍,特别是一线执法人员的廉政勤政教育和业务培训,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努力提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运用水平,提高业务素质,真正做到依法行政。
要健全规章制度,改善执法方法,强化执法手段,加强规范化管理。要充分利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在推广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监督管理系统》和《私营企业登记监督管理系统》软件的基础上,逐步做到微机化管理。健全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登记程序
和档案管理制度,完善规费收缴办法。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组织规范化管理工作的分片检查和评比,推动个体私营经济登记和管理工作进一步制度化和规范化。



1999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