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供热管理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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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供热管理的指导意见

黑龙江省伊春市人民政府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供热管理的指导意见

伊政发〔2008〕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厂、公司,市属、省属、中属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
  供热工作事关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是我市城镇居民冬季生存的基本保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为了保障广大群众得到安全供热,维护社会稳定,减少社会矛盾,现就加强供热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高度重视供热采暖工作
  城镇供热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各县(市)、区政府,各林业局,县(市)区局长是第一责任人。全市各县(市)区局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三部委《关于做好冬季供热采暖工作有关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热煤价格上涨保证全省城市供热的意见》精神,把冬季供热采暖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议程,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政策,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协调组织各方,将保证居民安全越冬、维护社会稳定大局作为当前最紧迫的政治任务,切实落实市委、市政府关注民生的战略决策。
  二、采取综合措施保障冬季供热采暖
  对于供热企业因煤价上涨而导致的成本增加问题,按照国家三部委关于政府财政、煤炭企业、供热企业和用户共同负担的原则,综合采取价格、财政、税收措施予以适当缓解。
  (一)适当调整供热价格
  对于供热价格,各地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地方财力、企业和居民承受能力、居民消费物价指数以及煤炭价格上涨等情况,按照国家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有关规定及定价分工管理权限的规定程序,适当调整供热价格。鉴于今年供热工作已经启动,部分单位和个人的取暖费已经缴纳完毕,市政府决定市中心区本供热期的供热价格不做调整,待本供热期结束,下一个供热期前统一进行调整。调价幅度要严格控制在群众可承受范围内。各地在调整供热价格前,应对供热企业的成本、经营状况进行认真调查和测算,需要听证的,按照程序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二)筹集资金,保障供热安全
  各地要不等不靠,积极研究制定本地区财政供热专项补贴政策,在保证现有供热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建立供热保证基金,帮助供热企业解决购煤资金。要储备一定数量的供热应急煤炭,用于突发性弃烧、弃管、弃供的应急供热。
  (三)积极争取,协调有关部门对供热企业实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保证供热企业正常运营
  国家为保障“三北”地区居民供热采暖,要求财政和税务部门给予供热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各地要抓住这个机遇,协调相关部门积极对上争取,通过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供热企业负担,保障供热企业正常运营。
  三、对低收入家庭给予适当照顾
  为避免因供热价格调整给低收入家庭生活带来较大影响,各地要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在制定补贴或调价方案时,对低收入家庭给予适当照顾,保证低收入家庭生活水平不因价格调整而降低。已经出台的对低收入家庭的采暖照顾政策,要继续完善并抓好落实,未出台的要连同调价方案同步出台。
  四、建立供热预警机制,制定供热应急预案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供热安全应急预警机制,在组织领导、措施保障、热煤储备等方面都要做出科学合理的安排,要加强对供热企业,特别是私营性质的小供热企业的设施、储煤、资金、安全等情况的调查摸底,认真排查,建立供热情况动态监测,防止供热弃烧、弃管、弃供和安全事故的发生,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要提早预防,避免出现大面积停热事故。一旦发生弃烧、弃管、弃供和重大安全事故,要立即启动供热应急预案,采取临时接管措施,保证供热服务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并及时将情况上报市政府供热管理办公室。
  五、夯实基础,进一步发展城市供热事业
  (一)整合供热资源,大力发展集中供热
  热源、管网和室内供热设施的建设是供热工作的长期任务,也是做好供热工作的基础和保证。今后一个时期,全市要把整合供热资源加快供热设施建设、大力发展热电联产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保证民生的大事抓好。
  1、大力推进集中供热。发展集中供热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是节能减排的要求,是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进集中供热主要是抓项目建设,各县(市)区局要通过自筹和招商引资对现有小锅炉房进行改造。通过引进热电联产企业采取兼并、购买、入股的方式消化小供热企业,取缔区域内的小锅炉、大烟囱。市中心城区热源工程结束后,要取缔分散小锅炉房,研究整合现有供热资源。
  2、充分发挥供热专项规划的作用。各县(市)、区政府,各林业局要组织好本地区供热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通过合理的供热专项规划,优化热源、合理设置热网,推动我市集中供热项目的建设。编制规划要科学合理,规划执行要严格,防止随意性。
  3、加快热网改造步伐,提高供热质量。以建设部、发改委、财政部正在组织实施的《北方地区城市集中供热管网改造规划》为契机,积极争取国家政策、资金支持,加快集中供热管网改造建设,提高供热设施的安全水平、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保障安全供热。
  4、大力推广新技术,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多种供热形式。
除采取热电联产、区域锅炉房等传统供热方式外,可优先选择节能、环保等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的方式供热,如水源热泵技术、太阳能供热技术等。
  (二)推进建筑节能改造,全面完成供热补贴“暗补变明补”改革
  实行建筑节能改造是国家节能减排的要求。各县(市)区局要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推进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的开展。一是新建建筑要按照建筑节能率50%的要求设计、施工和验收,不得出现新的欠账。二是对既有建筑按照《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方案》执行。要做好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其内容包括建筑外墙、门窗、屋面、地面及楼梯间等,改造后的主体部位传热系数、门窗气密性应达到国家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要做好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既有建筑采暖系统的计量改造,在楼前加装热计量装置,室内采暖系统应根据实际系统情况,选择不同的计量形式及温度调控改造方式。改造后应具备实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的条件,达到用户可以自行调节室内温度的目的;要做好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包括热源、热力站、管网安装计量装置和水力平衡、气候补偿、变频等调控装置。我市在“十一五”期间要完成30万平方米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改造项目要达到国家的要求。三是政府机构办公楼等公用建筑要率先完成热计量改造,实行计量收费。四是完成供热补贴“暗补变明补”的改革。在充分考虑职工群众和社会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在保证社会稳定、分配公平的前提下,推进完善供热补贴“暗补变明补”改革。
  (三)加大对供热企业的监管、指导,进一步强化供热企业的经营管理
  各级政府和供热主管部门要依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政府对供热企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作用,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行业服务规范》的要求,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规范服务行为,向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服务。在供热期间,供热企业应按有关规定设置室温检测点,定期、定点检测用户室温,用户室温不达标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调节升温。对用户的报修请求做到快速反应,有效处理。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或者停热8小时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通知用户或进行公告,并立即组织检修,及时恢复供热。各供热主管部门要通过帮助供热企业整章建制,强化管理,推广先进技术,达到节约挖潜、减少和杜绝跑冒滴漏的目的,把单位耗煤降下来,达到或接近行业标准。要进一步加大供热企业的收费力度,通过行政、经济、法律手段来促进热费收缴。供热企业的收费率要保证达到90%,力争达到95%以上,以缓解供热企业资金紧张的矛盾。在当前热费收缴比较困难的情况下,各供热企业要靠科学的管理,热情的态度,耐心的工作,赢得广大用户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六、认真做好舆论宣传
  各地要加强对供热工作的正面宣传,保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通过各种媒体,将当前供热工作面临的问题和政府、企业采取的措施向社会明示,争取人民群众对供热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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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劳动局拟订的《天津市城镇集体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劳动局拟订的《天津市城镇集体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劳动局拟订的《天津市城镇集体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试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做好集体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工作,对于保障集体企业退休职工基本生活,稳定职工队伍乃至社会的安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和有关单位都要高度重视,顾全大局,把它作为一件大事抓紧抓实。

天津市城镇集体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巩固和发展城镇集体经济,逐步解决城镇集体企业职工退休费用负担畸轻畸重的问题,保障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稳定集体企业职工队伍,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参照执行《国务院关于颁布〈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的城镇集体企业固定职工,一九七一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临时工,国营企业混岗的集体职工,中央在津的集体企业职工
均列入统筹范围。
第三条 统筹项目:
(一)退休职工的退休费、退职人员的生活费、离休干部的原工资和按参加革命工作历史时期发给的生活补贴;
(二)副食品价格补贴(国务院国发〔1979〕245号文件规定);
(三)冬季取暖补贴;
(四)离休、退休、退职职工死亡丧葬费。
对未列入统筹的退休费补助、医疗费等,仍由企业按有关规定算支。
第四条 筹集退休统筹基金按照“以支定筹,略有节余”的原则进行,实行全市统一筹集,统一管理,统一使用。为缓解统筹后企业负担出现大增大减的问题,退休统筹基金分别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统筹四项费用的一定比例提取,用五年时间过渡到全部按工资总额统一比例提取。筹
集的比例,逐年核定。
一九八九年筹集的比例分别按一九八八年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0%和企业当月退休统筹四项费用的40%筹集。
为确保退休统筹基金正常拨付,需要建立周转金。实行统筹后,第一、二两个日企业按规定上缴的统筹基金,作为周转金。需要拨付的企业不予拨付,仍由企业负担。
退休统筹基金(包括管理费)在税前提取,营业外列支,不征税和附加费。
第五条 退休统筹基金实行差额拨缴结算办法。当月按统筹规定应发给的退休费用,仍由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给本人。企业应在发放退休费用后的五天内填报《集体企业退休统筹基金月结算表》,向所在区(县)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结算。当月离、退休人员发生增减变化时,
企业同时填报《集体企业离、退休职工增减情况表》。
当月《集体企业退休统筹基金月结算表》经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审核后,企业应上缴的差额部分,由区(县)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委托开户银行按“委托收款”无承付期的结算方式(以《集体企业退休统筹基金移交表》代替协议),转入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集体企业统筹基金专户,其
他任何企业不得向劳动保险机构进行托收;应下拨给企业的差额部分,由区(县)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在下月十日后以“转帐支票”结算方式通过开户银行拨付。
第六条 逾期不办理结算的企业,区(县)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委托开户银行按统筹基金征集比例予以全额托收,待企业结算后,多退少补,对应缴而未缴的差额部分,按日加收千分之一的滞纳金。滞纳金在企业自有资金中列支。滞纳金转入退休统筹基金项下。
各区(县)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于下月十日内向市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处结算,结余上缴,不足下拨。
第七条 市、区(县)劳动保险统筹机构有权检查企业的有关帐目和报表,企业要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接受检查。
各企业和各级劳动保险统筹机构,必须如实填报《集体企业退休统筹基金月结算表》,按照规定日期结算,不得弄虚作假,少报工资总额,多报退休费用支出。对少缴或虚报冒领的单位,经核实后要如实补缴和追回冒领的金额,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处以30%到5
0%罚金。
第八条 市、区(县)劳动保险统筹机构分别在银行设立集体企业职工退休统筹基金专户。退休统筹基金存入银行,按国家规定利率计息,利息转入退休统筹基金项下。退休统筹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九条 劳动保险统筹机构的经费,从退休统筹基金管理费项下开支。管理费为退休统筹基金的0.5%,由市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处统一提取,年终结余,结转使用。
第十条 集体企业退休统筹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按国营企业退休统筹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各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统筹工作的领导,督促企业按时缴纳统筹基金。按照劳动行政部门的规定,对一九八八年各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退、离休人员名册等有关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分别向市、区(县)劳动保险统筹机构办理移交。企业改组、合并、破产时,主管部门须将
原企业退、离休职工和在职职工改变隶属关系的情况,及时通知市、区(县)劳动保险统筹机构,以便按新的隶属关系和有关规定征集和拨付。
新建集体企业从投产、营业之月起执行本办法。
各企业及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办理职工离休、退休、退职审批手续。对违反规定的,劳动保险统筹机构有权拒绝支付退休费用。
第十二条 各级劳动、财政、银行、工会等部门对统筹工作要加强指导监督,并共同配合做好全市退休基金统筹工作。
第十三条 本试行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试行办法自一九八九年十月起施行。



1989年9月24日

贵阳市行政机关内部多个机构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暂行办法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贵阳市行政机关内部多个机构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5月2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 月 日起施行。

市 长 袁 周

二○○五年





贵阳市行政机关内部多个机构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暂行办法

(草案)



第一条 为减少行政许可环节,方便行政许可相对人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内部涉及多个机构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内部涉及多个机构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该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已经进入统一办公场所的,可以由部门窗口办理。

第四条 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窗口或者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本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第五条 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确定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窗口或者机构之后,应当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如因情况变化,确需取消、变更、调整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窗口或者机构的,应当分别征得统一办公场所领导机构和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同意。

第六条 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窗口或者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依法应当由本部门受理的,决定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窗口或者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七条 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窗口或者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八条 对已经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窗口或者机构应当与内部相关机构及时沟通,由相关机构提出意见,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准予许可。办理过程中有严重分歧意见的,应当由该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条 经过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不予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依法作出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条 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由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窗口或者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人。

第十一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窗口或者机构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前款所涉及的时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窗口或者机构应当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定期检查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情况,发现违法或者不当的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 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窗口或者机构的工作人员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贵阳市行政机关内部多个机构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暂行办法》的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在实践中,有的行政许可事项需要由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申请人往往要在同一部门的不同内设机构之间来回奔波,实际上将实施行政许可的内部程序外部化。针对这一问题,行政许可法作了比较原则的规定,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此进行进一步的细化,制定《贵阳市行政机关内部多个机构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必要的。

二、制定的依据及过程

本办法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市政府今年年初将本办法列入政府的立法计划,明确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起草。

今年初,市政府法制办经过广泛调研,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起草了本办法(征求意见稿)。在此基础上,征求并吸纳了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和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意见,同时借鉴了外省市的做法,结合本市实际,进行了认真地修改,数易其稿,形成了本办法(草案)并经2005年5月2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1、关于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这主要适用于行政许可申请需要一个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分别审查,出具审查意见的情况,这在实践中也是存在的,这样规定的目的是减少行政许可环节,提高行政效率,与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的宗旨是一致的、不矛盾的。

2、关于行政许可办理过程中有严重分歧意见的处理针对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工作人员的理解有可能不一致,认识有差别的情况,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了机关内部集体协商机制,即:对已经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窗口或者机构应当与内部相关机构及时沟通,由相关机构提出意见,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准予许可。办理过程中有严重分歧意见的,应当由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以保护行政许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