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捐赠(赞助)运动员、教练员奖金、奖品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2 18:32:00   浏览:95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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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捐赠(赞助)运动员、教练员奖金、奖品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体委


社会捐赠(赞助)运动员、教练员奖金、奖品管理暂行办法
(1996年7月5日国家体委第23号令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社会捐赠(赞助)运动员、教练员奖金、奖品的管理,更好地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捐赠(赞助)的奖金、奖品是指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赞助)给运动员、教练员及其他有功人员的人民币、自由外汇及实物。
  第三条 社会捐赠(赞助)的奖金、奖品按下列程序接收和分配:
  (一)捐赠(赞助)者以亚洲及亚洲以上单项比赛或其他名义捐赠(赞助)给运动员、教练员及有功人员的奖金、奖品,由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接收并按下列原则分配:捐赠(赞助)的奖金按不低于70%奖励运动员、教练员及其他有功人员,其余部分留作单项体育协会发展基金;捐赠(赞助)的奖品由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制定具体处理办法。
  (二)捐赠(赞助)给参加亚洲及亚洲以上综合性运动会运动员、教练员及有功人员的奖金、奖品,由中国奥委会设立的专门小组接收。其中:捐赠(赞助)给除运动员、教练员以外的有功人员的奖金、奖品,由专门小组制定办法并具体组织实施;捐赠(赞助)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奖品的分配办法由协会按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获得社会捐赠(赞助)奖金、奖品的个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 各训练单位、运动队和个人不得接收社会捐赠(赞助)的奖金、奖品。
  第六条 捐赠(赞助)方与接收捐赠(赞助)方应签订有关协议,并严格按协议规定执行。
  捐赠(赞助)者要求举行捐赠(赞助)仪式或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应在签定协议前,报请国家体委宣传司批准。
  第七条 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对本办法所规定的社会捐赠(赞助)奖金、奖品的分配、使用和管理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国家体委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体育组织和个人,由中国奥委会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收缴其违纪所得,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必要时国家体委还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九条 捐赠(赞助)给参加全国及全国以下各类比赛运动员、教练员及有功人员的奖金和奖品的接收、分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办法,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家体委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体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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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团干部基础级(团支部书记)岗位规范(试行)》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组织部


共青团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团干部基础级(团支部书记)岗位规范(试行)》的通知

(一九八九年三月二十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组织部,总政组织部青年处,武警部队政治部组织处,全国铁道、全国民航、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团委组织部,各团校:

  根据《全国干部培训规划要点》部署,团干部基础级(团支部书记)岗位培训的基础配套工作已基本完成。现将《团干部基础级(团支部书记)岗位规范(试行)》印发你们,供各地在逐步实施团干部基础级岗位培训中试行。

  开展团干部岗位职务培训是团干部培训工作的一项改革,对于提高团干部队伍的思想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促进团的各项工作顺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各地从今年起应进一步扩大团干部基础岗位培训试点,对团支部(总支)书记实施培训的,应按岗位培训的要求执行。作为团干部基础级岗位培训的基础配套工作,团中央组织部还相应制定了《团干部基础级岗位培训教育大纲》,编写了团干部基础级岗位培训读本《共青团支部工作概要》。各地可根据《团干部基础级岗位培训论证会纪要》(全国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89)团干教字第01号发)精神,从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出发研究制订开展团干部基础级岗位培训的具体方案,积极推行,稳步实施,不断探索总结经验,使团干部岗位职务培训工作在实践中日臻完善。

 

团干部基础级(团支部书记)
岗位规范(试行)

  团支部书记的岗位职责是:向支部团员大会并向党的同级组织和团的上一级组织负责;主持支部日常工作;贯彻落实支部团员大会决议、党组织和团的上级组织的决定精神;召集支委会和支部团员大会,组织实施支部的各项活动;抓好支委会自身建设。

  一、基础知识要求

  1.具有一定的科学文化水平和青年工作的基础知识。

  2.掌握团章;熟悉本行业团的工作的有关政策、条例、规则。

  二、团务知识要求

  1.掌握团的支部组织的设置原则、方式和工作制度。

  2.掌握团的基层组织民主选举的规则和程序。

  3.掌握团员发展的方针、程序和方法。

  4.掌握团员证制度、团籍管理和团员奖励、处分的规定。

  5.掌握团的组织生活的原则、特点和方法。

  6.掌握团费收缴、管理、使用的原则和规定。

  三、活动知识要求

  掌握团支部活动的基本原则、内容、方式、方法和本行业团的活动特点、规律。

  四、能力要求

  1.具备把握支部工作的理解判断能力。

  2.具备领导支部工作的组织实施能力。

  3.具备开展支部活动的操作示范能力。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科委拟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三项经费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科委拟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三项经费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区科委草拟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三项经费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经政府办公会讨论同意,现予颁发,请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三项经费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我国科学技术发展方针,促进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和科技管理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1】14号文件的有关指示,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有偿科技三项经费系指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拨给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和重大科学研究补助费中应予偿还的那部分经费。
第二条 在科研项目中,凡属技术上成功的把握性大、确有经济效益和经济收入且可以全部或部分收回投资的项目,应有偿使用科技三项经费;对探索性强、没有经济收入的项目,仍实行无偿资助经费。
第三条 使用有偿科技三项经费的科研项目,必须列入科技管理部门的科研计划,并由科技管理部门向经费使用单位签订合同。
合同内容除应列出科研项目的名称,国内外发展趋势和水平、试验方法和技术路线、主要技术经济指标、预期经济效果、研究起止年限、经费物质概算、主要研究人员和科研经费补助数额外,并须列出经费的偿还比例、偿还数额、偿还时间及奖罚条款。
合同文本应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 有偿科技三项经费的偿还比例和偿还期限,应本着有助于促进科研进程的精神,分别根据该项目经济收入的多少和研究周期的长短,由科技管理部门同经费使用单位具体商定。偿还比例,原则上农业项目可稍低于工业项目,科教文卫等事业单位可稍低于厂矿企业单位。偿还期
限,从项目投产之日起一两年内还清,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五条 有偿科技三项经费的使用单位,在科研项目完成后,应按照合同规定如期如数偿还经费。偿还的资金由该项产品取得的收入中支付。科研项目试验失败或中止,如由于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原定偿还经费,在报经项目委托部门核准后,可酌情减还或免还;如主要属于项目承担
单位的主观原因仍应按照合同规定偿还经费。其款源,企业单位从利润留成或盈亏包干分成等专用基金中偿还。其他单位应从本单位收入中偿还。超过三年还不清部分,按银行中短期贷款办法处理。
经费的偿还,可以由承担单位与委托部门直接办理,也可以委托银行代收。
第六条 对使用有偿科技三项经费的项目、提前完成研究任务,应予奖励。成果经过签定并达到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可适当减少该项目科研经费的偿还比例;如果逾期完成,应予惩罚,提高其偿还比例。
上述减少或提高科研经费的偿还比例,均应在合同中预先确定。
第七条 科技三项经费有偿使用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约束力,签约各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如需解除合同或修改合同内容,必须经签约各方协商同意。并且限于不损害国家利益。如在执行合同中发生争执,应由签约各方的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调解;调解无效时,可提
请合同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裁决。
第八条 按照合同回收的科研经费应单独建帐;其用途只限于重新安排科研项目,不得移作他用,亦不抵拨每年的科技三项经费预算,并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用回收的经费安排新的研究项目时,仍应严格按照科技三项计划程序办理,即科技管理部门提出计划,计划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计划,然后由科技、计划、财政三个部门共同下达。
第九条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应于每年一月底以前,将上年度有偿科技三项经费的计划回收数和实际回收数统计汇总,并列表报送上级科技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
各地市科技管理部门报送的科技三项经费回收数,应包括所属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回收的数字。




1983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