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建设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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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建设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建设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1996年2月16日,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香港分行:
根据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有关原则规定,总行决定自1996年起,全面试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为基础的贷款规模管理,并制订了《建设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操作规程》。《规程》已经总行行长办公会议和全国建设银行计划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从业务发展需要及调整贷款投向的要求出发,经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对1996年有关贷款安排提出以下原则要求,请各分行在存贷比控制和调度中据此综合平衡,统筹安排:
一、关于国际结算配套人民币贷款。国际结算业务是今年全行业务发展的一个重点,各分行应优先安排其所需的人民币配套贷款。要在总行核定的存贷比中,根据自身国际结算量的增长情况,发放一定比例的人民币贷款,并在季度中间合理利用存贷比的浮动政策灵活调剂,支持国际结算所需的临时流动资金贷款需要,不单独切块安排。
二、关于房地产信贷部自营性信贷。纳入核定下达各分行的存贷比例,由各一级分行平衡安排。从支持房地产信贷业务发展、保持业务优势出发,承认基数,同时各分行核定房地产自营性新增存贷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总行核定分行的新增存贷比例(按核定余额存贷比换算)。因各种原因总行安排支持的房地产贷款,各分行在比例内确无法解决的,总行资金计划部与房地产信贷部协调后,提出专项追加比例建议,经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下达。此外,房地产自营性信贷资金体制,按全行统一的资金管理体制执行。原二级准备金全部并入总行经营调节基金。
三、关于信用卡透支。1996年应争取将信用卡透支余额占信用卡存款余额的比例在1995年的基础上有较明显的压缩,重点是在允许按规定办理正常善意透支的同时,压缩非正常透支余额。
四、关于储蓄小额抵押贷款。各分行可根据开办此项贷款业务的网点数量及其新增储额适当安排。储蓄小额抵押贷款按总行已下发的有关规定管理,发放应力求期限短、周转快,要规范管理,防范风险。
五、各分行按比例新增的流动资金贷款中贴现性质的贷款应达到5%左右,沿海行应争取超过5%。
六、关于储备贷款。总行暂不再下达中央和建贷储备贷款回收计划,收回的贷款由各一级分行安排,用于国家重点和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需要,不得挪作他用或层层下切。
七、关于科技开发、地矿、劳改劳教等专项贷款。已包含于核定下达各分行的存贷比例内,各分行必须在核定下达的比例内按总行下达项目计划保证安排。对不按总行计划安排者,将视情况调减其季度执行存贷比。

附:建设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操作规程
根据商业银行改革和发展要求,我行自1996年起全面试行以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为基础的贷款规模管理。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总原则是:第一,执行国家金融宏观调控政策,控制总量,保证重点;第二,实事求是,承认现状,区别对待,逐步调整;第三,鼓励各行壮大资金实力,按“三性”要求合理配置资金,增强竞争能力。
一、基本方法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基本方法是:统一管理,划分类型,综合定比,按季考核。
统一管理是指由建设银行总行统一执行人民银行核定的比例指标,对人民银行负责;并在保证执行国家重点项目贷款和总行统一经营需要的前提下,对系统内一级分行实行存贷款余额比例管理。
划分类型是指根据辖内各分行的资产负债状况,按照各项贷款占存款的余额比例进行分类,区别对待。
综合定比是指在分类的基础上,根据贷款增量控制目标、若干考核指标的监控考核结果和保证重点、调整结构的需要,综合核定、调整各行存贷执行比例。
按季考核是指按照核定的各行存贷执行比例,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执行结果进行按旬观测,按月监控,按季考核。
二、指标设置与考核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包括考核指标和监控指标两类。随着比例管理的不断深入和完善,将逐步调整、补充指标。
考核类指标包括:
(一)存贷款余额比例:各项贷款余额与一般性存款余额的比例。
(二)借入资金比例:计划借差、系统内借款(人行再贷款)、临时借款、超占汇差资金、拆入资金之和与信贷资产总量的比例。
(三)利息实收比例。
(四)资产盈利比例。
(五)不良贷款比例。
(六)存款市场占比。
监控类指标包括:资产流动性比例、固定资产贷款计划完成率、重点建设贷款到位比例、中长期贷款比例、拆借资金比例、备付金比例、单个贷款比例及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指标。
考核类指标按季考核,实行动态考核和静态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存贷款余额比例按旬平均余额和季末时点数余额实行双重考核,以上季度考核结果作为下季度调整比例的依据;其他指标按季考核的结果直接纳入调节系数计算,以调节下季度各分行存贷执行比例。监控类指标不直接与存贷比例挂钩,但总行有权根据监控指标执行情况和有关管理要求,在5个百分点范围内调整各分行的存贷执行比例。
三、比例核定与调整
各分行存贷执行比例依下面公式计算核定:
执行比例=现行比例×存款变动系数+新增存贷比参数×调节系数
(一)现行比例是执行季(年)度的上一个季度实际存贷余额比例。计算方法:上季度贷款月平均余额÷上季度存款月平均余额
(二)存款变动系数是存款增长对比例变动的影响程度。它实际是假设在贷款不增加的情况下存款增长使存贷比自然下降的程度。计算方法:上季(年)存款余额÷执行季(年)度预计存款余额。存款变动系数按季测定,一般情况下各分行执行统一的系数。
(三)新增存贷比参数是新增存贷比的变动对存贷执行比例影响的控制参数,它实际上规定了贷款增量。计算方法:执行季度预计新增贷款÷执行季度预计存款余额。新增存贷比参数按季(年)分类测定,不同类型的行执行不同参数。
分类情况见附表1。
(四)调节系数是有关“三性”指标完成情况对执行比例的影响系数,根据借入资金比例、利息实收比例、资产盈利比例、不良贷款比例和存款市场占比5个指标考核结果确定。计算方法:各指标考核结果的相应分档系数的平均值。
1996年调节系数的测定标准见附表2。
总行每年初根据上年度执行结果,测定当年各分行存贷余额比例;每个季度在对上一季度考核的基础上核定下达季度存贷执行比例。
比例调控范围既包括流动资金贷款,也包括固定资产贷款;既包括增量也包括存量。为了体现保证重点的要求,各分行在核定的比例内要首先保证对国家重点项目、中央级大中型项目基建贷款、限上技改、总行安排重点项目新增储备贷款和安居工程贷款的安排。上述贷款安排超过各分行新增贷款30%的部分,总行根据信贷项目计划适时调增各分行存贷执行比。小型建贷项目全额纳入各分行比例范围之内,原则上不再调整,总行特别安排的小型项目在分行比例中确实无法解决的,经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调增比例。目前建贷回收额是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指令性指标,各分行要保证完成总行下达的计划。总行将以年度建贷回收计划为基数,每季依回收计划的四分之一调减各行存贷比。
四、组织机构和部门职责分工
各分行的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为资产负债管理的决策机构。其工作方式以季度例会形式为主。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听取有关业务部门对全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执行情况的考核、监测、检查、分析报告,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审批和部署实施下季度存贷执行比例。各分行的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还要负责向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
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资金计划部门。资金计划部门负责综合各部门意见和各分行情况,定期检查和考核比例管理执行情况,核定下达各分行的存贷执行比例;对存贷比例、借入资金比例等相关统计指标进行定期分析、考核;提出组织比例管理运行的有关计划、意见和方案,并向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报告;组织贯彻执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的决策。
信贷、财会、信息、筹资、审计等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的各成员部门根据各自业务分工对相关比例进行考核、监测,并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信贷部门负责考核、提供不良贷款指标(或风险度指标),监测固定资产贷款计划完成率、重点建设贷款到位比例、中长期贷款比例情况,并提供总行安排的重点项目贷款计划。财会部门负责考核、提供利息实收比例、资产盈利比例指标。筹资部门负责考核提供存款市场占比指标。信息部门负责比例管理各项基础数据的统计和分析。其他部门根据业务分工各负其责,共同做好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工作。
五、操作程序
(一)年度存贷执行比例核定。每年1月20日前,各部门按分工考核并提供有关指标上年度执行结果以及相关数据,资金计划部门在1月末前根据比例管理的要求制订核定比例的原则和具体方法,测定各行存贷执行比例,经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下达。
(二)季度存贷执行比例的调整核定。各成员部门于每季第一个月份的20日内向资金计划部门提供上一季度的考核、监测结果。资金计划部门据以测算调整各行当季存贷执行比例,报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于当季第一个月内下达执行。重点项目贷款需要调整比例的,由信贷部门及时向计划部门提送重点项目贷款计划,资金计划部门根据对各分行存贷比的考核和信贷部门提供的项目计划,在全行存贷款比例内综合平衡后调整分行的存贷执行比例,报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下达执行。
六、罚则
(一)各分行要严格按比例控制贷款。在季度中间可按核定的存贷执行比适当浮动,上浮幅度一般为1个百分点,没有借差和1996年消化借差的分行可以上浮1.5个百分点,但季末都必须控制在比例内。凡季度末存贷比例超过核定数者,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减次季存贷执行比例2个百分点。
(二)各分行要严格按照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计划在核定的比例内发放。对固定资产贷款计划完成率、重点贷款到位率达不到总行规定要求的,相应扣减下季度存贷款执行比例。对利用流动资金贷款搞固定资产投资的,按有关规定严厉惩处。
(三)各分行要严格防止将拆借资金、同业存放款、财政性存款等列入一般存款科目核算反映。一经发现违规操作或继续搞假表、假数的,除追究行政责任外,视情节轻重相应降低其存贷执行比例、缩小贷款审批权限或恢复限额管理。
(四)对故意违规操作,导致比例严重失控的行,除恢复实行严格的限额管理外,对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责任者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本规程自1996年起执行,解释权在总行资金计划部。
附件:一
分类标准设定表
------------------------------------------------------------
| 类别 | 1类 | 2类 | 3类 |
|----------------------|--------|----------|----------|
| 分类标准% | | | |
| |60以下|60--69|70--79|
|(按存贷余额比例划分)| | | |
------------------------------------------------------------
--------------------------------------
4类 | 5类 | 6类 |
----------|----------|------------|
| | |
80--89|90--99|100以上 |
| | |
--------------------------------------
附件:二
1996年调节系数标准测定表
----------------------------------------------------------
| | 1档 | 2档 | 3档 |
|----------------|----------|------------|----------|
| 指 标 | 1.20| 1.10 | 1.00|
|----------------|----------|------------|----------|
|1.借入资金比例|<=0% |<=10% |<=25%|
|----------------|----------|------------|----------|
|2.利息实收比例|>=95%|>=85% |>=75%|
|----------------|----------|------------|----------|
|3.资产盈利比例|>=1% |>=0.5%|>=0% |
|----------------|----------|------------|----------|
|4.不良资产比例|<=4% |<=7% |<=10%|
|----------------|----------|------------|----------|
|5.存款市场占比| | | |
| |>=27%|>=23% |>=20%|
| (余额) | | | |
----------------------------------------------------------
--------------------------------
4档 | 5档 |
--------------|--------------|
0.90 | 0.80 |
--------------|--------------|
<=35% |>35% |
--------------|--------------|
>=65% |<65% |
--------------|--------------|
>=--0.3%|<--0.3% |
--------------|--------------|
<=15% |>15% |
--------------|--------------|
| |
>=16% |<16% |
| |
--------------------------------
|(举例说明)|
深圳分行11月末借入资金比例为0,对应第一档系数是1.2;实收利息比例为65%,对应第四档系数是0.9;资产盈利比例为1.87%,对应第一档系数是1.2;不良贷款比例为14.30%,对应第四档系数是0.9;存款市场占比26%,对应第二档系数为1.1。
依此计算调节系数为:
(1.2+0.9+1.2+0.9+1.1)÷5=1.06
附件:三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考核指标计算口径及存贷比计算公式说明
一、主要考核指标的计算口径
(一)存贷余额比例。即各项贷款与一般性存款余额之比。
季度内旬平均余额=9个旬末时点余额之和÷9
季末时点存贷比=季末各项贷款余额÷季末一般存款余额
数据来源:传输的会计总帐或信贷旬报。
其中各项贷款、一般存款以信贷统计口径计算。
(二)借入资金比例。即借入资金之和与信贷资产总量之比。它反映了各分行信贷资金平衡能力及消化借差的情况。
借入资金=累计借差额度(结转借款)+系统内借款(人民银行再贷款)+临
时借款+超占汇差+拆入资金
信贷资产=各项借款+长、短期投资+外币占款+国债买卖+外汇买卖
+准备金+备付金+现金+固定资产净值+在建工程
数据来源:资金部门台帐及信贷月报。
(三)利息实收比例。即当期实收贷款利息与应收贷款利息之比。它反映了贷款利息回收和贷款质量状况。
简易计算方法:(贷款利息收入--应收利息当年增加额)÷贷款利息收入。
数据来源:财务报表和信贷月报。
(四)资产盈利比例。即总利润与总资产之比。它反映了各分行总资产的获利能力。
总资产=各分行季末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额--存人民银行财政存款
数据来源:财务报表和资产负债表。
(五)不良贷款比例。即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帐贷款之和与贷款总额之比。主要反映了各分行的贷款质量状况。
数据来源:信贷部门提供。(或综4表)
(六)存款市场占比。即各分行一般性存款余额占当地五家商业银行各项存款余额的比重。它反映各分行存款所占市场份额。
数据来源:筹资部门提供。(或综16表)
二、存贷比计算公式说明
存贷执行比例=现行比例×存款变动系数+新增存贷比参数×调节系数
(一)现行比例即按规定口径计算的上个季度实际存贷余额比例。
(二)存款变动系数是随存款增长而压缩现行存贷比的系数。即假设在贷款不增加的情况下存款增长使存贷比自然下降的程度。计算方法:上季存款余额÷执行季度预计存款余额。
简化公式:1÷(1+存款增长率)
(三)新增存贷比参数是分类设定的新增存贷比对存贷余额执行比例的控制参数。即按照贷款增量控制目标换算的余额存贷比。计算方法:执行季度预计新增贷款÷执行季度预计存款余额
简化公式:新增存贷比×存款增长率÷(1+存款增长率)
(四)调节系数是“三性”指标执行结果对存贷比例的影响系数。即根据五项考核指标的考核结果控制新增存贷比进而影响余额存贷比的系数。计算方法:各指标考核结果的相应分档系数的加权平均值。
简化公式:五个指标相应分档系数之和÷5
〖举例说明〗
假定某行存款按30%增长,新增存贷比设定为29%,调节系数测定为1.02,则该行
存款变动系数=1÷(1+30%)=0.7692
新增存贷比参数=30%×29%÷(1+30%)=6.692%
该行存贷执行比例=现行比例×0.7692+6.692%×1.02
新增存贷比的参考值由下面公式得出:
当实际存款增长25%时:
新增存贷比参考值=(执行余额比×(1+25%)--现行余额比)
÷25%
当实际存款增长30%,32%,35%时依此类推。
每个季度核定存贷比时,根据总量控制目标和上季执行结果,相应改变存款增长率,新增存贷比及调节系数的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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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重大行政决定备案办法

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


烟台市人民政府令

第125号


《烟台市重大行政决定备案办法》已经2013年3月20日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2013年3月31日







烟台市重大行政决定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保障和促进行政机关有效实施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市区政府(管委)、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单位)向市政府备案重大行政决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单位)向所属县市区政府(管委)备案重大行政决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决定,包括重大行政许可决定、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四条 市、县两级政府法制部门具体承担重大行政决定的备案审查工作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 重大行政许可范围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机关认为涉及公共利益需要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
(三)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
(四)依法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违法及不当行政许可事项;
(六)其他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六条 重大行政处罚范围包括:
(一)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行政处罚案件;
(三)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件;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或者新闻媒体曝光反映的违法及不当行政处罚案件;
(五)其他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七条 重大行政强制范围包括:
(一)扣押公民财物价值1万元以上或者冻结公民存款、汇款金额1万元以上的行政强制案件;
(二)扣押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物价值5万元以上或者冻结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存款、汇款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政强制案件;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公民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及价值1万元以上的行政强制案件;
(四)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及价值5万元以上的行政强制案件;
(五)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案件;
(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违法及不当行政强制案件;
(七)其他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强制案件。
第八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重大行政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本级或上级政府法制部门报送备案。
2个或2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重大行政决定,由主办机关负责报送备案。
第九条 报送重大行政决定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大行政决定备案报告;
(二)重大行政决定书;
(三)作出重大行政决定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四)政府法制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政府法制部门接收备案材料时,对符合要求的应予以登记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提出明确的补充完善意见。
第十一条 政府法制部门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决定,主要就下列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二)适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正确;
(三)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裁量幅度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其他需要进行审查的内容。
第十二条 政府法制部门审查重大行政决定过程中,有权调阅重大行政决定的卷宗,报送备案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无法定理由不得拒绝。
第十三条 政府法制部门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决定,应当自登记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案情复杂的案件可延长30日。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重大行政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自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备案审查终止。
备案单位应当及时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重大行政决定告知政府法制部门。
第十五条 政府法制部门经审查,认为重大行政决定无明显不当的,应当将案件证据材料退还备案单位。
第十六条 政府法制部门经审查,认为重大行政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发出《行政监督通知书》,建议备案单位自行纠正,备案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处理结果向政府法制部门报告。
备案单位不自行纠正的,政府法制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确认违法或者无效、撤销等处理。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违法:
(一)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但是责令其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
(二)行政决定违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三)行政决定违法,但是撤销该行政决定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应当确认违法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无效:
(一)行政机关无权作出的;
(二)未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
(三)内容不可能实现的;
(四)应当确认无效的其他情形。
行政决定的部分内容被确认无效的,不影响其他内容的效力。但是确认部分内容无效后行政决定不能成立的,行政决定全部无效。
无效的行政决定,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依据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但是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除外;
(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五)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
撤销行政决定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但是行政机关应当自行补救或者由有权机关责令其补救。行政决定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重新作出。
第二十条 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和新闻媒体反映的重大行政决定,经审查确有违法或不当的,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和新闻媒体。
第二十一条 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备案的重大行政决定,必要时可向有关当事人询问情况,备案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条 政府法制部门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告知备案单位按规定程序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对重大行政决定的备案情况予以公示。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政府(管委)法制部门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备案审查的重大行政决定情况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不报送或不按时报送重大行政决定的,政府法制部门应当通知其限期报送;对拒不报送的,由政府法制部门给予通报,并限期补报。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不具有法定行政主体资格实施行政行为的;
(二)违法进行行政委托的;
(三)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五)不依法组织听证的;
(六)重大行政决定被撤销、被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
(七)因行政行为违法导致行政赔偿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由本级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决定;
(二)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理,由本行政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决定。其中,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的处理,由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决定;
(三)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决定;
(四)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有故意违法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费用。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可根据本规定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4月30日。

附件:1.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报告(式样)
2.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式样)
3.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备案报告(式样)




附件1
XXX许备字〔 〕X号


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报告(式样)

XXX政府法制办公室:
现将本机关(单位) 年 月 日作出的
重大行政许可决定上报备案,请查收。


年 月 日
(印章)


附件2
XXX罚备字〔 〕X号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式样)

XXX政府法制办公室:
现将本机关(单位) 年 月 日作出的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上报备案,请查收。


年 月 日
(印章)

附件3
XXX强备字〔 〕X号


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备案报告(式样)

XXX政府法制办公室:
现将本机关(单位) 年 月 日作出的
重大行政强制决定上报备案,请查收。


年 月 日
(印章)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1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1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
证监会



第一条 为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包括专营房地产业务公司及兼营房地产业务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附注时,除应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财务报表附注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循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 发行人在主要会计政策中披露如下内容:
(一)在合并会计报表编制方法中说明对合作开发项目编制合并报表时采用的方法。
(二)在存货的核算方法中增加披露:
开发用土地的核算方法;
披露公共配套设施费用的核算方法;
披露出租开发产品、周转房的摊销方法;
对不同类别存货(如:库存设备、开发成本、开发产品、出租开发产品、周转房)计提跌价准备的比例及依据。
(三)披露维修基金的核算方法。
(四)披露质量保证金的核算方法。
(五)披露各类型业务收入的确认原则及方法:
房地产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及方法。应根据行业特点确定具体的确认标准。对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出售自用房屋、代建房屋和工程业务,应单独披露有关收入确认方法。
出租物业收入的确认原则及方法。
建筑施工收入的确认原则及方法。
物业管理收入的确认原则及方法。
其他业务收入的确认原则及方法。
(六)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利息及有关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
第四条 发行人在存货项目注释应披露:
(一)按性质(如:库存设备、开发成本、开发产品、分期收款开发产品、出租开发产品、周转房)分类列示存货余额。
(二)按下列格式分项目披露“开发成本”:
项目名称 开工时间 预计竣工时间
预计总投资 期初余额 期末余额
合计
注:对尚未开发的土地,应披露预计开工时间。
(三)按下列格式分项目披露“开发产品”:
项目名称 竣工时间 期初余额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余额
合计
(四)按下列格式分项目披露“分期收款开发产品”、“出租开发产品”、“周转房”:
项目名称 期初余额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余额
合计
(五)应按下列格式披露存货跌价准备金计提情况:对于开发中项目,可以合并列示。对“停工”、“烂尾”“空置”项目,如果不计提或计提跌价比例较低,应详细说明理由。
项目名称 期初余额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余额 备注
合计
第五条 发行人在预收帐款项目注释中,除按账龄列示余额外,对预售房产收款,应按下列格式分项目披露。
项目名称 期初余额 期末余额
预计竣工时间 预售比例
合计
第六条 发行人在主营业务收入项目注释中,应分项目披露报告期内各期间金额。
第七条 发行人的经营业务涉及不同行业和地区时,应按行业和地区披露收入、营业利润、资产的分部资料。行业可以按照房地产、施工、物业管理、商业等分类;地区可以按境内、境外披露,对经营环境存在差异的省、直辖市,也应分别披露。
第八条 发行人为商品房承购人向银行提供抵押贷款担保的,应披露尚未结清的担保金额,并说明风险程度。
第九条 本规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拟公开发行股票的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
为规范公开发行股票的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0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1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
务的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今后,房地产行业类公司可按照《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证监发〔2000〕16号)的规定报送申请发行股票材料。我会《关于1993年申请公开发行股票企业产业政策问题的通知》(证监发字〔1993〕65号)、《关于股票发行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证监〔1
996〕12号)、《关于做好1997年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证监〔1997〕13号)中关于房地产行业发行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同时废止。



2001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