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2005年县(区)人民政府教育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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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2005年县(区)人民政府教育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2005年县(区)人民政府教育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舟山市2005年县(区)人民政府教育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ОО五年九月十九日



舟山市2005年县(区)人民政府

教育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全省农村中小学“四项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促进县级人民政府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切实把推进教育均衡发展作为新形势下教育发展的一项首要任务,将农村教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教育实际,现制定舟山市2005年县(区)人民政府教育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一、考核原则

全面评价,突出重点,关注农村教育,促进均衡发展;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落实教育职责,推动事业发展。

二、考核内容

从2005年教育实绩和保障辖区内各类教育健康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两大方面进行考核评价(具体内容见附件)。

三、考核程序

(一)县(区)自评。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任期内工作目标责任,按照本办法认真组织自查自评,写好自评报告,填报有关数据,于2006年3月底前把自评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二)组织考核。市对县(区)的考核工作拟安排在2006年4月份进行,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参与,对县(区)政府教育发展目标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分,并进行实地抽查核实(考核细则另发)。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由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督查。

(三)通报公布:考核结果在2006年6月底前以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公报形式进行公布。

四、表彰奖励:

(一)对统筹城乡教育发展、促进辖区内各类教育均衡发展卓有成效的县(区)政府进行表彰。

(二)对考核优秀的县(区)政府领导进行奖励。





附件:舟山市2005年县(区)政府教育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



内 容
项 目
分 值
指 标

























100分
管理体制

10分
10
1、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明确各级政府办学职责

普及工作

8分
4
2、全面普及和完善15年教育

4
3、控制初中生辍学率

教育投入和办学条件

26分
18
4、依法完善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提高农村教师待遇

4
5、实施浙江省万校标准化建设工程

4
6、加强教育规划,加快布局调整,提高中小学校均规模

教育均衡

化建设

20分


20


7、实施省四项工程和市农村教师队伍建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建设、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城乡学校共同体建设、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基地建设

教育改革

8分
4
8、深化新课程改革工作,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4
9、加强德育工作,降低中小学生犯罪率,提高学生思想品德

教育安全

6分
6
10、加强教育安全工作,降低学生非正常死亡率

教育实事

22分
8
11、2004年教育实事落实情况

10
12、规范幼儿园办学行为和管理工作

4
13、校容校貌、校园文化及周边环境整治工作

附加

10分
教育政策

10分
10
14、其它保障区域内各类教育健康发展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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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VS证人强制出庭 ——新刑诉法学习心得体会

非法证据排除VS证人强制出庭

——保护与打击的对抗

作者:余秀才[1]

摘要:

“公民没有自证其罪的义务”衍生出了沉默权及非法证据排除原则,人民主权原则要求公民发扬主人翁精神,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查处犯罪,故产生证人强制到庭并强制发表证言的双重强制制度,还决定了此与古代的“连坐”在性质有根本区别。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本居于两者中间,但基于伦理、血缘、利益密切性及期待可能性等方面考虑,将之归于被告人一方,适用“公民没有自证其罪的义务”原则,不适用强制到庭,此亦决定了这与古代的“亲亲相隐”有根本区别。视听资料不在非法证据排除之列,使之成为利器的同时,也为侦查机关非法收集之留下空间。

全文共计8589字(含注释1451字)。

关键词:

自证其罪、非法证据排除、双重证明责任、双重强制制度、亲亲相隐

引言: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这是1996年全面修订刑诉法16年来的首次重大修订。此次修正在证据方面作了诸多重大调整,笔者认为主要有四个方面:1、明文规定了公诉机关和自诉原告负举证责任;2、明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且排除的范围由原来的言辞证据扩展到物证,书证,这实质上规定了公诉机关的“证据本身的有用性和取得程序的合法性”的双重证明责任;3、明文规定证人强制出庭和强制发表证言,即证人作证的人身和思想的双重强制制度;4、新增有关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为“窃听”、“窃摄”披上合法外衣。四者蕴含的立法思想的冲突引发了笔者的思考,也就引出了本文。

一、保护与打击的争议

所谓打击,即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从而有效打击犯罪。本文所称之保护,特指保护人权,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轻罪不被重判,有罪的人可以得到公正的审判。我国的刑事政策长期以来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与现代司法公正、人权保障和程序安定等原则相背离。从疑罪从有的有罪推定到疑罪从无的无罪推定,从罪刑人定到罪刑法定,保护观念的改变走过了漫长的历程,保护与打击的对抗仍然是这次刑诉法修改的主题。

保护与打击的争议古亦有之,两千多年前,我国伟大的思想家荀子就曾指出:“赏不欲僭,刑不欲滥。赏僭则利及小人,刑滥则害及君子。若不幸有过,宁僭无滥;与其害善,不若利淫。”[2]与秦国商鞅变法时颁布的“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牧司谓相纠发也,一家有罪而九家连举发,若不纠举,则十家连坐”[3]相比,完全是两个极端。世界各国历史以来也较多的是重打击、轻保护,以维护人吃人的不平等的阶级统治秩序。但随着西方天赋人权论、社会契约论和人民主权论的出现与发展,法律的重心逐渐转移到保障人权上。1776年托马斯·杰斐逊在其起草的美国《独立宣言》中明确地指出“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紧随其后,法国在1789年8月26日颁布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第二条规定:“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护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 二战后,国际社会为避免德国、日本等法西斯国家惨绝人寰的大屠杀等践踏人权的历史重演,召开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12月10日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在此基础上,于1966年12月16日又通过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从此,世界各国在人权保障方面达成普遍共识,人权保障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如何更好地保障人权,也就成为了当今世界各国法律普遍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

在我国,其实早在1944年,毛泽东同志就提出了“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但遗憾的是,受传统秩序本位思想的影响,我国一直提倡集体主义,将国家、集体和公共利益置于首位,从而忽略了对个人权益的保护。但这种思想逐步在转变,自1998年10月5日我国签署并加入上面提到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后,为顺应历史潮流,与国际接轨,实现该公约,我国进行了一系列加强人权保护的政策调整和法律修改——首先2000年江泽民的“三个代表”提出了党要“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2002年党的十六大紧接着提出了“以人为本”的思想,最具标志性的是2004年第二十四条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胡锦涛2007年更进一步提出了“人民利益至上”。

从“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如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可看出,自由无疑是人权最重要、最核心的权利,处于现代法律价值位阶的顶端。而刑诉法又是与自由具有最密切关系的法,故刑诉法可以说是对“尊重和保障人权”最具影响力的法,这决定了刑诉法确立该原则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否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只能是一句空话。此次修改最值得一提的就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新刑诉法,虽然2004年修宪时就已确立之,但我国宪法一般不能直接用于司法裁判,故此次修订是对该原则的具体落实,使之由宪法理论进入了实际操作,标志着刑诉法的重心完成了由打击向保护的转移,无疑是一个重大的进步,具里程碑性的意义。在此影响下,新刑诉法在证据方面作了诸多修改,笔者下面将进行具体分析。

二、非法证据排除的起源及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现状

刑诉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起源于美国,在1791年12月5日通过的《权利法案》中在宪法高度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的一系列原则,其第四条规定了反对非法搜查的内容,第五条规定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和审判必须经过法律的正当程序等内容[4]。这是历史上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最早立法,其所体现的保护人权,防止公权力滥用的价值取向对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立法有着深刻的影响。随后,美国通过一系列的司法审判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由宪法规定转变为刑事司法实践。在1914年的Weeks V U.S一案中,美国联邦法院在判决书中首次运用了这一规则,判决书写到:“如果信件和个人文件能像这样(指非法搜查和扣押)被没收和扣押并作为被控告犯罪的不利证据的话,第4修正案所宣称的保护公民免受这样搜查和扣押就没有任何价值……使犯罪受到惩罚的法庭和官员们的努力工作,尽管应受到表扬,但不应该牺牲经过多少年艰辛奋斗而最终体现在基本法之中的重大原则为代价”[5],最高法院明确宣布使用此类方法获得的证据是对被告宪法权利的蔑视。美国联邦法院虽然很早便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各州在很长时间内都是选择适用之,直到1961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Mappov案时作出裁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同样适用于各州法院的诉讼。[6]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才终于在全国范围得到确立和适用。美国由于深受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的影响,采取了严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不论其是言词证据还是实物证据,无论其是形式不合法还是获得手段不合法,一律排除。此规则到后来直接衍生出“毒树之果”理论,将由非法证据派生出来的证据也划为非法证据范畴予以排除。

“虽然受到英美法系程序正义观念的冲击和两大法系融合趋势的影响,但大陆法系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态度模糊不已,远不如美国坚决”。[7]德国刑事诉讼法对于非法取得的口供予以排除,但对于非法获得的言辞证据的效力问题却无明文规定,对于通过非法言词证据获得的其他证据是否采用,在理论上一直存在争议,在实务中做法也不一致。法国也规定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取得证据,但对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原则上认为其有效力。

三、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在我国的确立过程

虽然我国在1979年刑诉法第三十二条中就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但对非法方法收集到的证据其效力如何、是否采用则无明文规定,1996年修正刑诉法时,亦是如此。直到1998年12月16日最高检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五条才正式确立了非法言辞证据的排除原则[8],但据此收集到的其他证据则不在排除之列,即“毒树之果”理论在我国不成立,这无疑给侦查人员违法收集证据留有空间。

2012年3月修正的新刑诉法,在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举证责任由检察院和自诉人承担[9]的同时,在第五十条还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标志着我国对“公民没有自证其罪的义务”的正式肯定和确立,也是“疑罪从无”原则的具体和明确。根据这一原则,侦查人员当然不能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所以新刑诉法在明确规定言辞证据当然排除的同时,还规定了物证、书证亦可排除[10],堵死侦查人员制造“毒树之果”空间,且进一步明确这些证据“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尽管新刑诉法仍未废除“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之规定,但亦未规定拒绝回答的法律责任,因为规定之是“公民没有自证其罪的义务”原则所不容许的,“无天平的宝剑是赤裸裸的暴力,无宝剑的天平则意味着法的软弱可欺”[11],故笔者认为,我国现在表面上未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实际上“沉默权”已经确立,从而使“应当如实回答”变成了纸老虎。

四、证人(含鉴定人)强制到庭并强制发表证言之合法性

(一)证人的双重强制制度

新刑诉法规定了证人的强制出庭作证义务,否则其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12],同时还规定了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或到庭后拒绝作证的,最高可处以十日拘留[13]。这些规定确立了证人的人身和思想的双重强制制度(以下简称双重强制制度)。关于鉴定人,虽未规定可双重强制,但规定了不出庭则鉴定意见失效的制度[14]。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
中共中央 国务院



当今世界,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知识经济已见端倪,国力竞争日趋激烈,教育在综合国力的形成中处于基础地位,国力的强弱越来越取决于劳动者的素质,取决于各类人才的质量和数量,这对于培养和造就我国二十一世纪的一代新人提出了更加迫切的要求。我国正处在建立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体制和实现现代化建设战略目标的关键时期。新中国成立5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巨大成就。但面对新的形势,由于主观和客观等方面的原因,我们的教育观念、教育体制、教育结构、人才培养模式、教育内容和教学方法相对滞后,影
响了青少年的全面发展,不能适应提高国民素质的需要。全党、全社会必须从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兴旺发达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大局出发,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构建一个充满生机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体系,为实施
科教兴国战略奠定坚实的人才和知识基础。
一、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适应二十一世纪现代化建设需要的社会主义新人
1.实施素质教育,就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使受教育者坚持学习科学文化与加强思想修养的统一,坚持学习书本知识与投身社会实践的统一,坚持实现自身价值与服务祖国人民的统一,坚持树立远大理想与进行艰苦奋斗的统一。
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要坚持面向全体学生,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创造相应的条件,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学习的基本权利,尊重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规律,使学生生动活泼、积极主动地得到发展。
2.实施素质教育应当贯穿于幼儿教育、中小学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高等教育等各级各类教育,应当贯穿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等各个方面。在不同阶段和不同方面应当有不同的内容和重点,相互配合,全面推进。在不同地区还应体现地区特点,尤其是少数民族地
区的特点。
实施素质教育,必须把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地统一在教育活动的各个环节中。学校教育不仅要抓好智育,更要重视德育,还要加强体育、美育、劳动技术教育和社会实践,使诸方面教育相互渗透、协调发展,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3.各级各类学校必须更加重视德育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德育总体目标和学生成长规律,确定不同学龄阶段的德育内容和要求,在培养学生的思想品德和行为规范方面,要形成一定的目标递进层次。要加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教育
,使学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人生观。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革命传统教育,理想、伦理道德以及文明习惯养成教育,中国近现代史、基本国情、国内外形势教育和民主法制教育。把发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同积极学习世界上一切优
秀文明成果结合起来。高等学校要进一步加强邓小平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工作。职业学校要加强道德教育。
进一步改进德育工作的方式方法,寓德育于各学科教学之中,加强学校德育与学生生活和社会实践的联系,讲究实际效果,克服形式主义倾向。针对新形势下青少年成长的特点,加强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坚韧不拔的意志、艰苦奋斗的精神,增强青少年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
加强民族团结教育,规范国防教育,提高学生的国家安全意识,继续搞好军训工作并使之制度化。加强校园的精神文明建设,严禁一切封建迷信和其他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及物品传入校园。加强共青团、少先队和学生会工作,在培养和提高学生素质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社会各方面
要为青少年提供优秀的精神文化产品和德育活动基地,形成学校、家庭和社会共同参与德育工作的新格局。
4.智育工作要转变教育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积极实行启发式和讨论式教学,激发学生独立思考和创新的意识,切实提高教学质量。要让学生感受、理解知识产生和发展的过程,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和创新思维习惯,重视培养学生收集处理信息的能力、获取新知识的能力、分析
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以及团结协作和社会活动的能力。
高等教育要重视培养大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普遍提高大学生的人文素养和科学素质。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要使学生在掌握必需的文化知识的同时,具有熟练的职业技能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已成为推行素质教育中刻不容缓的问题,要切实认
真加以解决。各级政府都要建立健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的监督检查机制。要重视婴幼儿的身体发育和智力开发,普及婴幼儿早期教育的科学知识和方法。
5.健康体魄是青少年为祖国和人民服务的基本前提,是中华民族旺盛生命力的体现。学校教育要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切实加强体育工作,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运动技能,养成坚持锻炼身体的良好习惯。确保学生体育课程和课外体育活动时间,不准挤占体育活动时间和场所。举办
多种多样的群体性体育活动,培养学生的竞争意识、合作精神和坚强毅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规划,为学校开展体育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培养学生的良好卫生习惯,了解科学营养知识。根据农村的实际条件和需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农村学校的体育和卫生工作。
6.美育不仅能陶冶情操、提高素养,而且有助于开发智力,对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要尽快改变学校美育工作薄弱的状况,将美育融入学校教育全过程。中小学要加强音乐、美术课堂教学,高等学校应要求学生选修一定学时的包括艺术在内的人文学科课程。开展
丰富多采的课外文化艺术活动,增强学生的美感体验,培养学生欣赏美和创造美的能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为学校美育工作创造条件,继续完善文化经济政策,各类文化场所(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纪念馆等)要向学生免费或优惠开放,鼓励文化艺术团体到学校演出高
雅健康的节目。农村中小学也要充分利用当地文化资源,因地制宜地开展美育活动。
7.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是培养全面发展人才的重要途径。各级各类学校要从实际出发,加强和改进对学生的生产劳动和实践教育,使其接触自然、了解社会,培养热爱劳动的习惯和艰苦奋斗的精神。建立青少年参与社区服务和社区建设的制度。中小学要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形式多样
的课外实践活动,培养动手的能力;职业学校要实行产教结合,鼓励学生在实践中掌握职业技能;高等学校要加强社会实践,组织学生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活动以及社会服务活动。利用假期组织志愿者到城乡支工、支农、支医和支教。社会各方面要为学校开展生产劳动、科技活
动和其他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同时要加强学生校外劳动和社会实践基地的建设。
二、深化教育改革,为实施素质教育创造条件
8.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简称“两基”),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基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将“两基”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确保2000年“两基”目标的实现和达标后的巩固与提高。各地要从实际出发,改造薄弱学校,提高义务教育阶段
的整体办学水平。2000年后要继续实施“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加大对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扶持力度,继续加强发达地区对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教育对口支援工作,切实解决农村初中辍学率偏高的问题,同时大力提高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率。
9.调整现有教育体系结构,扩大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的规模,拓宽人才成长的道路,减缓升学压力。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发展高等教育,到2010年,我国同龄人口的高等教育入学率要从现在的9%提高到15%左右。要在确保“两基”的前提下,积极发展包括普通教育和职业
教育在内的高中阶段教育,为初中毕业生提供多种形式的学习机会。在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要有步骤地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高等职业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大力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培养一大批具有必要的理论知识和较强实践能力,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和农村急需的专门人才。现有的职业大学、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和部分高等专科学校要通过改革、改组和改制,逐步调整为职业技术
学院(或职业学院)。支持本科高等学校举办或与企业合作举办职业技术学院(或职业学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对当地教育资源的统筹下,可以举办综合性、社区性的职业技术学院(或职业学院)。
10.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教育内在规律相适应、不同类型教育相互沟通相互衔接的教育体制,为学校毕业生提供继续学习深造的机会。职业技术学院(或职业学院)可采取多种方式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职业技术学院(或职业学院)毕业生经过一定
选拔程序可以进入本科高等学校继续学习。
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要创造条件实行弹性的学习制度,放宽招生和入学的年龄限制,允许分阶段完成学业。大力发展现代远程教育、职业资格证书教育和其他继续教育。完善自学考试制度,形成社会化、开放式的教育网络,为适应多层次、多形式的教育需求开辟更为广阔的途径,
逐渐完善终身学习体系。
11.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大省级人民政府发展和管理本地区教育的权力以及统筹力度,促进教育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今后3年,继续按照“共建、调整、合作、合并”的方式,基本完成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和布局结构的调整,形成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管理、以省级人民
政府管理为主的新体制,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经国务院授权,把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和大部分高等专科教育的权力以及责任交给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依法管理职业技术学院(或职业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教育(包括高等专科学校)的招生计划改
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其招生考试事宜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继续完善基础教育主要由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体制。根据各地实际,加大县级人民政府对教育经费、教师管理和校长任免等方面的统筹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统筹。学历教育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在高中及其以上教育的办学水平评估、人力资源预
测和毕业生就业指导等方面,进一步发挥非政府的行业协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切实落实和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增强学校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活力。加强对高等学校的监督和办学质量检查,逐步形成对学校办学行为和教育质量的社会监督机制以及评价体系,完善高等学校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机制。进一步
扩大高等学校招生、专业设置等自主权,高等学校可以到外地合作办学。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精简机构,减员增效。改革分配和奖励制度,实行多劳多得、优劳优酬。加大学校后勤改革力度,逐步剥离学校后勤系统,推动后勤工作社会化,鼓励社会力量为学校提供后勤服务
,发展教育产业。
12.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办学,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格局。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办学形式,均可大胆试验。在发展民办教育方面迈出更大的步伐。鼓励社会力
量以各种方式举办高中阶段和高等职业教育。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举办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在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均能就近进入公办小学和初中的前提下,可允许设立少数民办小学和初中,在这个范围内提供择校机会,但不搞“一校两制”。积极发展以社区为依托的、公办
与民办相结合的幼儿教育。要因地制宜地制定优惠政策(如土地优惠使用、免征配套费等),支持社会力量办学。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管理、引导和监督,国家要加快民办教育的立法,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各级各类民办学校都要依法办学,不断提高办学水平。
13.加快改革招生考试和评价制度,改变“一次考试定终身”的状况。改革高考制度是推进中小学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措施,按照有助于高等学校选拔人才、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和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原则,积极推进高考制度改革。进行每年举办两次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
试点。高考科目设置和内容的改革应进一步突出对能力和综合素质的考查。鼓励有条件的省级人民政府进行多种形式的高考制度改革试验,扩大学校的招生自主权和考生的选择机会。逐步建立具有多种选择的、更加科学和公正的高等学校招生选拔制度。
在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区,实行小学毕业生免试就近升学的办法。鼓励各地中小学自行组织毕业考试,采取多种形式改革高中阶段学校的招生办法,改革高中会考制度。建立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对学校、教师和学生的评价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下达升学指标,不得以升学率作
为评价学校工作的标准。鼓励社会各界、家长和学生以适当方式参与对学校工作的评价。
14.调整和改革课程体系、结构、内容,建立新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试行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改变课程过分强调学科体系、脱离时代和社会发展以及学生实际的状况。抓紧建立更新教学内容的机制,加强课程的综合性和实践性,重视实验课教学,培养学生实际操作能
力。要增强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义务教育的课程、教材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适应性。促进教材的多样化,进一步完善国家对基础教育教材的评审制度。积极推进教学改革,提高课堂教学的质量,国家和地方要奖励并推广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优秀教学成果。
职业教育要增强专业的适用性,开发和编写体现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方法的具有职业教育特色的课程及教材。高等教育要加快课程改革和教学改革,继续调整专业结构和设置,使学生尽早地参与科技研究开发和创新活动,鼓励跨学科选修课程,培养基础扎实、知识面宽、具有
创新能力的高素质专门人才。
15.大力提高教育技术手段的现代化水平和教育信息化程度。国家支持建设以中国教育科研网和卫星视频系统为基础的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加强经济实用型终端平台系统和校园网络或局域网络的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各种音像手段,继续搞好多样化的电化教育和计算机辅助教学
。在高中阶段的学校和有条件的初中、小学普及计算机操作和信息技术教育,使教育科研网络进入全部高等学校和骨干中等职业学校,逐步进入中小学。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开发优秀的教育教学软件。运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为社会成员提供终身学习的机会,为农村和边远地区提供适合当地
需要的教育。
16.努力改变教育与经济、科技相脱节的状况,促进教育和经济、科技的密切结合。高等教育实施素质教育,要加强产学研结合,大力推进高等学校和产业界以及科研院所的合作,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建立科技企业,企业在高等学校建立研究机构,高等学校在企业建立实习基地。
采用多种形式,使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进入企业,提高高等学校科技成果的转化率,加快实用科技成果向企业的转移,增强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要创建若干所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一流大学和一批一流学科,在高等学校建设一批既出人才、又出成果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
究基地,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和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继续推进城市教育综合改革。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要通过多种方式,为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为转岗、分流、下岗职工再就业提供教育和培训。
进一步推进农科教结合,全面推进农村教育综合改革,促进农村普通教育、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的统筹协调发展,使农村教育切实转变到主要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上来。要把文化知识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与实用生产技术培训结合起来,与农民脱贫致富结合起来。要采取灵活多
样的教育培训形式,抓紧培养一大批农村急需的实用技术推广人才、乡镇企业管理人才和医疗卫生人才。
三、优化结构,建设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高质量的教师队伍
17.建设高质量的教师队伍,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基本保证。教师要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要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和人才观,增强实施素质教育的自觉性;要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敬业爱生;要有宽广厚实
的业务知识和终身学习的自觉性,掌握必要的现代教育技术手段;要遵循教育规律,积极参与教学科研,在工作中勇于探索创新;要与学生平等相处,尊重学生人格,因材施教,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18.把提高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作为师资培养、培训的重点。加强和改革师范教育,大力提高师资培养质量。调整师范学校的层次和布局,鼓励综合性高等学校和非师范类高等学校参与培养、培训中小学教师的工作,探索在有条件的综合性高等学校中试办师范学院。20
10年前后,具备条件的地区力争使小学和初中阶段教育的专任教师的学历分别提升到专科和本科层次,经济发达地区高中阶段教育的专任教师和校长中获硕士学位者应达到一定比例。提高高等学校教师中具有博士学位教师的比例。
开展以培训全体教师为目标、骨干教师为重点的继续教育,使中小学教师的整体素质明显提高。中小学专任教师以及师范学校在校生都要接受计算机基础知识和技能培训。注意吸收企业优秀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到职业学校任教,加快建设兼有教师资格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双师型”
教师队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多渠道筹资设立骨干教师专项资金,在大中小学培养一批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和有较大影响的教书育人专家,造就一支符合时代要求、能发挥示范作用的骨干教师队伍。
19.建立优化教师队伍的有效机制,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开展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拓宽教师来源渠道,引入竞争机制,完善教师职务聘任制,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中小学根据学校编制聘用教师,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县以上教育行政
部门审批;高等学校依法自主聘任教师,吸引优秀人才从教。继续关心和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
加强编制管理,精简富余人员,富余人员原则上在教育系统内部进行培训和安排。各地要认真做好各级各类学校转岗教师的管理服务工作,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人才流动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搞好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工作,开展转岗前职业培训,协调和促进教师的合理流动。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的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提供必要的政策指导和经费支持。
20.合理配置教师资源。各地要制定政策,鼓励大中城市骨干教师到基础薄弱学校任教或兼职,中小城市(镇)学校教师以各种方式到农村缺编学校任教,加强农村与薄弱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城镇中小学教师原则上要有一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才可聘为高级教师职
务。采取优惠政策,吸引和鼓励教师到经济不发达地区、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任教。经济发达地区和城市也要采取多种形式,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和农村提高教师队伍水平。
21.努力造就能够带领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积极实施素质教育的学校领导以及管理干部队伍。学校校长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具有特殊作用,要率先转变教育观念,把领导教职工创造性地实施素质教育作为重要职责。要继续巩固和完善中小学校长岗位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试行校长职
级制,逐步完善校长选拔和任用制度,鼓励优秀校长到薄弱学校任职。对于富余的学校管理人员要转岗分流。
四、加强领导,全党、全社会共同努力开创素质教育的新局面
22.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必须切实加强党和政府的领导。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要千方百计,在别的方面忍耐一些,甚至于牺牲一点速度,把教育问题解决好。”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是党和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领导干部要
转变观念,充分认识素质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决定上来,认真贯彻落实,建立自上而下的素质教育评估检查体系,逐级考核省、市、县、乡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主要领导干部抓素质教育工作的情况。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为实施素质教育创造良
好的政策环境,注意研究新情况和新问题,鼓励大胆实践,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重视和加强教育科学研究,提高政府决策和管理的科学性。
23.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本上要靠法治、靠制度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保证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各级党政领导和广大教育工作者要深入进行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活动,提高法律意识,严格履行保护少年儿童和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法律职责
,坚决制止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抵制妨碍学生健康成长的各种社会不良影响。各地要依法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得拖欠教师工资。要整治校园内部和周边环境,维护学校正常秩序。
继续完善国家教育立法,加大教育执法力度,加强教育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教育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制定有关素质教育的制度和法规,逐步实现素质教育制度化、法制化。
进一步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在继续进行“两基”督导检查的同时,把保障实施素质教育作为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任务。
24.努力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大教育投入,逐步实现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4%的目标。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确保教育经费有较大增长。中央决定,自1998年起至2002年的5年中,提高中央本级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
所占的比例,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也要根据本地实际,增加本级财政中教育经费的支出。要进一步依法加强城乡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和管理,农村教育费附加实行乡征、县管、乡用,确保完全用于教育。
进一步完善教育经费拨款办法,充分发挥教育拨款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不断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政府的教育拨款主要用于保证普及义务教育和承担普通高等教育的大部分经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确保义务教育的资金投入并做到专款专用。在非义务教育阶段,要适当增加学费
在培养成本中的比例,逐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政府公共财政体制的财政教育拨款政策和成本分担机制。加强教育经费的管理,严格禁止乱收费。认真组织实施教育储蓄、教育保险和助学贷款制度,完善奖学金制度。积极运用财政、金融和税收政策,继续鼓励社会、个人和
企业投资办学和捐(集)资助学,不断完善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体制。
25.社会用人制度对于实施素质教育有着重要的导向作用,改革用人制度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当务之急。要依法抓紧制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明确对各类劳动者的岗位要求,积极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坚持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制度,继续改革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制度,
使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地方政府教育部门要与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协调,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转变传统的人才观念,形成使用人才重素质、重实际能力的良好风气。
26.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一场深刻变革,是一项事关全局、影响深远和涉及社会各方面的系统工程。要进一步加强学校党的工作,充分发挥党员在实施素质教育中的模范带头作用。要通过新闻媒体的正确舆论导向,深入动员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和投身素质教育。学
校、家庭和社会要互相沟通、积极配合,共同开创素质教育工作的新局面。
要继续认真落实国务院批转的《面向二十一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是党中央和国务院为加快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作出的又一重大决策,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创造性地把素质教育落到实处,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领导下,高举邓小
平理论伟大旗帜,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宏伟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更大的贡献。
军队系统学校如何落实本文件精神,由中央军委作出决定。



1999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