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政府宝鸡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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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宝鸡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暂行规定

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


宝鸡市人民政府宝鸡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暂行规定
宝政发[2003]38号 2003年8月11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宝鸡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宝鸡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公共服务行为,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和《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行政执法、处理行政事务、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接待来访群众等直接面对社会执行公务或提供服务时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工作程序、办事规则、行政纪律及言行标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具有行政职能或者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在公共服务中应做到政治坚定、忠于国家、勤政为民、依法行政、务实创新、清正廉洁、团结协作、品行端正,严格规范行为,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在公共服务中应当履行下列行为:
(一)关心群众疾苦,听取群众意见,了解群众需要,及时处理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和不满意的问题;
(二)适应新形势需要,不断创新本职工作,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三)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切实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树立和维护国家公务员的良好形象;
(四)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五)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开办事的条件、程序、时限为群众提供服务,对群众咨询事项中属于本职工作范围的有关办理程序、方法及相关手续等一次性告知咨询人;
(六)按照规范的服务用语和礼仪接待来访群众,接听咨询电话,切实做到来电必接、有问必答;
(七)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规范的工作用语和工作礼仪进行行政执法;
(八)对于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做出答复,并抓好落实。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在公共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二)不按照本行政机关公开办事事项的条件、程序、时限等为群众提供服务;
(三)不按照规范的服务用语和服务礼仪接待来访群众,接听咨询电话;
(四)不一次性将群众咨询事项中属于本职工作范围的有关办理程序,方法及相关手续告知咨询人;
(五)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规范的工作用语及工作礼仪执行公务;
(六)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及职权范围内,不答复、不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
(七)不在规定期限内调查核实并书面答复以真实姓名、工作单位投诉的当事人;
(八)揽权漆责,以情代法,彻私枉法及其他与公务员身份不相称的行为或表现。
第七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当结合自身的工作特点,制定和公布本行政机关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设立本行政机关的监督电话和建立督查制度,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政务公开制、限时办理制和工作差错追究制,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为违反本规定的,除责成其改正外,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国家行政机关没有制定和公布本行政机关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或者没有设立本行政机关的监督电话和建立督查制度,并向社会公布的,在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中不能被评为先进单位;其领导班子成员在年度考核中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国家公务员被有效投诉或被检查发现一次的,本人本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被有效投诉或被检查发现二次的;本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称职等次;被有效投诉或被检查发现三次以上的,本人本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调离本岗位。
(三)国家公务员被有效投诉或被检查发现的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予以辞退或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为有效投诉:
(一)投诉人反映的事实客观存在;
(二)被投诉的国家公务员的行为影响了本行政机关形象或损害了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国家公务员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
(四)被投诉的国家公务员的行为应受到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应处理。
第十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投诉,由本人所在行政机关负责认定和处理;对涉及影响投资环境的投诉,由市投诉中心负责管理;对其它方面的投诉由市监察局、市人事局负责管理。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处理的投诉,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其转交给有关部门认定处理。
第十一条 建立严格的投诉登记制度。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认真对待各类投诉,专人负责管理,落实工作责任,做到事事有答复,件件有结果。
第十二条 受理投诉的国家行政机关必须在接到当事人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和有关国家公务员。
第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对依照本规范作出的有关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本规定涉及的投诉认定与处理由市人事局另行制定办法,经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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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营业执照印制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营业执照印制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营业执照印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再统一确定营业执照印制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安排本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所需营业执照的印制。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营业执照印制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制新营业执照的通知》(工商企字〔1988〕第41号)所确定的营业执照式样印制。要严格把好质量关,印制的营业执照要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对于质量不合格的营业执照,一律禁止出
厂,并全部销毁。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本着使印制单位保本微利的原则,与印制单位协商确定营业执照的供货价格。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加强对印制单位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好营业执照的管理工作。



1995年8月28日

兰州市制止牟取暴利的实施细则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制止牟取暴利的实施细则

 (1995年11月23日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第一条 为了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制止牟取暴利,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计委《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和《甘肃省制止牟取暴利实施办法》,结合兰州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以及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主要品种和项目暂定为:面粉、粳米、食用植物油、肉食(猪、牛、羊肉)、蔬菜、鸡蛋、牛奶、食糖、食盐、酱油、食醋、洗衣粉、肥皂、乍来水、居民照明用电、住宅商品房
、房租、民用煤、液化石油气、民用煤气、市内公共交通、学杂费、托儿费、医疗费、药品、化肥、农药、农膜、家用电器、服装、鞋、饮食业等。
具体商品和服务项目,必要时由市物价部门进行适当的调整。
第三条 凡在本市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有偿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生产经营者),均须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是实施本细则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物价检查机构具体负责本细则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生产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价格法规、政策,积极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第六条 生产经营者经营属于国家定价和各级政府列入价格监审,实行差率控制、最高限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详见附件一),其价格的制定和变动,必须严格按现行的有关规定办理。例如:蔬菜现行的价格管理规定是差率控制和最高限价,对蔬菜主要品种实行最高限价,对其它品种
实行差率控制,即批发价格每500克1.00元以上的批零差率不得超过50%;1.00元以下的批零差率不得超过60%。
第七条 生产经营者制定下列商品价格,其经营差价率(含运杂费),凡超过规定差率界线者,为牟取暴利行为。
一、粳米、食用植物油、肉食(猪、牛、羊肉)执行省物价委员会规定的差价率(不含运杂费),即 :
(一)粳米、食用植物油
1.外购地销经过批发环节的,以进价为基础粳米进销差率不得超过8%;食用植物油进销差率不得超过7%;批零差率:粳米不得超过8-10%;食用植物油不得超过7-9%。
2.外购地销不经过批发环节的,不能加批发环节的差率,其进销差率:粳米不得超过12%;食用植物油不得超过11%。
(二)肉食
1.冻猪肉进销差率不得超过13%;批零差率不得超过16%。
2.鲜猪肉在兰州市批发市场的批发价格基础上,批零差率不得超过16%。
3.牛、羊肉进销差率不得超过15%,批零差率不得超过16%。
二、酱油、食醋的进销差率不得超过15%,批零差率不得超过25%(不含监审品种)。
三、洗衣粉、肥皂的进销差率不得超过15%,批零差率不得超过25%(不含监审品种)。
四、药品的进销差率不得超过30%,批零差率不得超过45%;一次性医疗嚣具进销差率不得超过40%。(指价格放开的品种)
五、家用电器的进销差率不得超过15%,批零差率不得超过25%。
六、服装、鞋类的进销差率不得超过20%,批零差率不得超过35%。
上列商品价格的经营差价率,除省定差价率外,由市物价主管部门在必要时予以调整。
第八条 对饮食业价格,按照“分等定级、优质优价”的原则,不同等级实行不同的毛利率和加价率(详见附件二)。
饮食业划分为特、甲、乙、丙、普通五个等级,由市物价委员会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组成饮食行业等级评审小组,负责等级标准的制定和特、甲级及二商局所属饮食店的评审工作。各县、区亦应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本辖区乙级及乙级以下饮食店的评审工作,并报市
评审小组备案。
经营者必须按规定申报等级,经批准后亮牌经营。并在批准等级的相应价格控制幅度内自行确定其商品价格及收费标准,凡超出规定价格控制幅度的属牟取暴利行为。
经营等级实行年度审验制,年审发现不具备条件或有重大价格违法行为者,予以降级处理。凡不按规定办理报批等级手续的,一律按最低等级对待,违者按价格违法行为查处。
本条所称饮食业,是指对外营业的各类餐厅、酒家、饭馆、火锅店、美食城及宾馆、饭店附设的餐饮部等。
饮食业的毛利率和加价率控制水平,必要时由市物价主管部门予以调整。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价格欺诈、牟取暴利行为:
一、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在明码标示的价格之外索要高价的;
二、谎称削价让利或者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以及其他虚假的价格信息进行价格欺诈的;
三、生产经营者之间、行业组织之间相互串通哄抬价格或服务收费,获取非法利润的;
四、违反公平、自愿原则,强卖商品、强行服务、强行收费、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的;
五、采取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短尺少秤、冒充名牌、降低质量等手段变相提价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囤积居奇或利用独占地位操纵市场价格的;
七、采取其它价格欺诈手段的。
第十条 物价检查机构在监督检查牟取暴利行为时,可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规定的程序对被检查的生产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进行调查、询问;
二、核查、复制有关帐册、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被检查的生产经营者隐瞒、谎报或者不能提供有关价格资料的,由物价主管部门按当地市场同类商品、服务的平均价格水平认定。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投诉、举报生产经营者牟取暴利的行为。
各级物价检查机构受理投诉或接到举报后,应及时依法处理。
物价检查机构应当对举报者给予表彰或奖励,并负有为举报者保密的义务。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由物价检查机构给予以下处罚:
一、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责令向受损害一方退还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无法退还的予以没收;
三、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无违法所得或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六、对违法单位的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处以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十三条 物价检查机构在执行处罚过程中,当事人拒缴违法所得或者罚款的,由物价检查机构通知其开记银行予以划拨。对没有银行帐户或帐户内没有资金的,物价检查机构有权将其商品变卖抵缴。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物价检查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原处罚决定照常执行。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
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对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拒绝、阻碍物价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物价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包庇、纵容牟取暴利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审计、财政、税务、公安、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物价检查机构查处牟取暴利的行为。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兰州市物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一:实行国家定价和价格监审的主要品类摘录

1、目前实行国家定价的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主要商品和服务项目有:面粉(凭证凭卡限量供应的)、食糖、食盐、自来水、居民照明用电、住宅商品房、房租、民用煤(凭证定量供应的)、液化石油气、民用煤气、市内公共交通、学杂费、托儿费、医疗费、药品(其中:西药有
青霉素等139个品种;中成药有银翘解毒丸等80个品种)、化肥、计划内农膜等。
2、政府列入价格监审,实行差率控制、最高限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主要有:面粉(凭证凭卡限量供应以外的)、蔬菜、鸡蛋、牛奶、农药、兰州地产的400毫升袋装酱油、430毫升袋装食醋、500克燕牌加酶、长颈鹿加香、普通金丝猴、芳洁加酶等洗衣粉、晨光增效肥皂。



附二:饮食业毛利率和加价率控制水平

饮食业的价格水平,按照本企业相应的等级,在不超过规定毛利率和加价幅度的原则下由企业自行定价:
1、饭菜限定的毛利率最高为:特级店60%,甲级店50%,乙级店46%,丙级店42%,普通店38%。
2、烟、酒以进价为基础顺加加价幅度,其幅度为特级店45%、甲级店40%,乙级店35%,丙级店和普通店30%。
3、自制水酒(包括饮料)限定的最高加价率,以其原辅材料成本为基数,顺加本店相应的毛利率;
4、各类饮料、茶点(指购进的成品糕点、水果、糖果、瓜子等)副食品价格,也实行以进货价为基础顺加加价幅度,其限定幅度为:特级店80%,甲级店70%,乙级店60%,丙级店50%,普通店40%。
结算价格=进货价*(1+加价幅度)
5、饭菜的毛利率和销售价格-律按内扣法计算,其表达公式为:
销售额-原辅材料成本
毛利率=─────────────
销售额*100%
原材料成本
销售价格=───────
(1-毛利率)
原材料成本包括:主料、辅料、调料和燃料。
(燃料按原材料成本的6%计入)
6、雅间服务费以餐费(主食、菜肴)为基数,
特级店不得超过15%,甲级店不得超过10%,
乙级、丙级店和普通店一律不得收取服务费。



1995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