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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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建市发〔2005〕95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建设工程实施方式改革,促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研究制定了《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建设工程实施方式改革,促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企业),受建设工程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或投资主体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四条 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暂行规定,履行制定政策、规范市场、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政府管理职能。
  项目主管部门(投资主体)负责确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方式、对项目管理企业的选择、协助和监督项目管理企业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管理、核拨建设资金及按合同约定付款等工作,掌握工程建设过程情况,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进行监督。
  第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投资主体)的职责:
  (一)负责提出项目建设的规模、性质、建设标准、使用功能。
  (二)参与项目前期策划、经济分析、专项评估与投资确定。
  (三)协助项目管理企业办理计划、立项、土地、资金、规划、施工等一系列相关的报批手续。
  (四)参与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评审,参与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等的监督工作。
  (五)监督项目管理企业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的管理,参与工程中间和竣工验收。
  (六)落实建设资金,建立项目专项资金帐户,审查项目管理企业对工程项目作出的资金使用计划、报表和拨付签证意见,实施资金拨付。(七)按项目管理委托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
  第六条 项目管理企业根据委托,履行以下职责:
  (一)进行项目前期策划、经济分析、专项评估与投资确定。
  (二)按规定办理计划、立项、土地、资金、规划、施工等一系列报批工作。
  (三)依法组织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
  (四)对工程项目施工实施全过程管理。
  (五)组织工程项目中间和竣工验收,按规定办理竣工备案。
  (六)建立、健全档案管理,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投资主体)根据建设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等确定是否委托工程项目管理及合理划分工程项目管理的阶段。
  第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投资主体)可以通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项目管理企业。
  采取招标方式的,若不具备自行招标资格的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应根据项目管理业绩、企业信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的配备、工程项目管理大纲(方案)的合理和可行性、工程项目管理目标和保证措施等,择优选择项目管理企业。
  第九条 工程项目管理业务范围包括:
  (一)受委托进行项目前期策划、经济分析、专项评估与投资确定;
  (二)受委托办理土地征用、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有关手续;
  (三)受委托提出工程设计要求、组织评审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
  (四)受委托组织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五)受委托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
  (六)受委托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提出建设资金拨付签证,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处理工程索赔,组织竣工验收,向委托方移交竣工档案资料;
  (七)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
  (八)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工程项目管理可以分阶段进行。委托方可以全过程委托,也可以分阶段委托。
  第十条 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一项或多项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企业应加强内部项目管理机构建设,改善组织结构,建立与管理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体系,配备满足工程项目管理需要的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制定各专业项目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企业必须持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项目管理组织结构情况说明、项目管理人员名单、执业资格、劳动关系等资料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能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
  第十三条 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企业同时承担同一工程项目管理和其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业务时,依法应当招投标的应当由项目主管部门(投资主体)或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
  施工企业不得在同一工程从事项目管理和工程承包业务。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企业确定后,委托方应和项目管理企业根据委托内容签订项目管理委托合同。合同内容应明确履约期限、项目管理的范围、酬金及支付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奖罚方式、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等。
  第十五条 两个及以上项目管理企业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对委托项目管理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并明确一方作为联合体的主要责任方。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收费应当根据受委托工程项目规模、范围、内容、深度和复杂程度等,由委托方与项目管理企业在委托项目管理合同中约定。
  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收费应在工程概算中列支。
  第十七条 项目管理企业必须根据受委托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内容,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并确定项目管理负责人或项目经理。项目管理负责人或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中从事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在履行委托项目管理合同时,项目管理企业及其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遵守职业道德,公平、科学、诚信地开展项目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项目管理企业应根据委托,依法执行工程建设基本程序,按规定履行各项报建、报批手续。
  第二十条 项目管理企业应根据委托,依法组织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签订承发包合同,并对合同实施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管理企业应根据委托,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进行施工组织管理。按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进度等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管理企业应根据委托,按项目进度要求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并按月提供工程进度报表及拨款签证意见,报项目主管部门(投资主体)确认后安排实施拨付。
  第二十三条 项目管理企业在对工程项目实施管理期间,不得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总投资额。确因技术或不可抗力因素需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项目管理企业提出,经使用单位同意,报项目主管部门(投资主体)审批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变更。
  第二十四条 项目管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受委托工程项目的施工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二)将其承接的业务全部转让给他人,或者将其承接的业务肢解以后分别转让给他人;
  (三)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接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四)与有关单位串通,损害业主利益,降低工程质量。
  第二十五条 项目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同时在两个及以上企业注册并执业;
  (二)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好处;
  (三)明示或者暗示有关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管理合同约定进行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并经竣工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使用。
  第二十七条 项目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档案制度,严格按规定收集、整理工程项目策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并归档。
  第二十八条 在完成工程竣工备案后一个月内,项目管理企业应向委托方或使用单位移交委托工程所有档案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成后,委托方应根据项目管理企业履行项目管理合同情况,给予奖励或处罚。奖罚额度由委托方与项目管理企业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管理企业及其人员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对项目管理活动执行信用评议卡制度,并纳入建筑市场主体及人员的信用评价管理体系。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由杭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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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应对甲型H1N1流感大流行中医药防治准备工作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应对甲型H1N1流感大流行中医药防治准备工作的通知

国中医药发〔2009〕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局,卫生厅局中医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精神和全国进一步做好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为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应对可能发生的甲型H1N1流感大流行中的作用,科学、规范、有效地开展中医药防治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甲型H1N1流感大流行中医药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
目前,疫情在全球持续快速蔓延,病毒传播力大于季节性流感。我国疫情呈现增速发展趋势,本土病例持续增多,聚集性疫情明显增加,重症病例连续出现。据专家预测,今年秋冬季节,甲型H1N1流感在北半球发生第二波疫情流行将不可避免,危害可能更大。我国疫情防控工作面临严峻形势。在我国前一阶段甲型H1N1流感防治工作中,中医药积极参与,发挥了其特有的优势和作用。做好甲型H1N1流感大流行中医药防治工作,对于减少甲型H1N1流感对公众健康带来的危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应对可能发生的甲型H1N1流感大流行中医药防治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工作要求,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并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做好辖区内中医医疗资源的统筹协调,切实做好中医药防治相关准备工作。
二、切实加强应对甲型H1N1流感大流行中医药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应对甲型H1N1流感大流行的组织领导和工作部署,主动参与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的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工作领导机构的工作,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在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应对甲型H1N1流感大流行医疗救治工作方案制订、临床专家组成立、人员培训等工作的同时,要结合本地区中医药工作的实际,研究制定应对甲型H1N1流感大流行中医药防治工作方案,建立完善中医专家组,并加强对中医药人员的培训。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认真研究本辖区中医药人员参与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工作的具体途径和方式方法,并组织中医药人员积极参加会诊和救治。
三、积极参与甲型H1N1流感病例医疗救治
在应对甲型H1N1流感大流行医疗救治工作的总体安排和部署下,采取不同方式,积极参与甲型H1N1流感病例医疗救治工作。
充分发挥中医药专家的作用,加强技术指导和支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的临床专家组中的中医专家,要借助临床专家组这一工作平台,指导辖区内甲型H1N1流感中医药救治,特别是中医药参与重症病例的救治工作。省级中医药专家组的成员也要在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的统筹安排下,主动参与救治工作。
收治甲型H1N1流感病例的传染病院和综合医院的中医临床科室及中医药专家,要积极参与救治工作,提高临床疗效,并注意做好临床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为进一步开展甲型H1N1流感中医药治疗效果的总结及相关科研工作提供数据支持。对于重症病例,要发挥中西医结合综合治疗的优势,最大程度降低病死率,减轻危害。被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为收治甲型H1N1流感治疗定点医院或后备定点医院的中医医院,要对设施设备等进行全面检查,不留死角,一旦发现不符合条件的,要立即进行整改。对采取居家隔离治疗措施的轻症病例,基层医疗机构要积极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开展治疗,可主要以中医治疗为主。
四、规范开展应对甲型H1N1流感大流行中医药预防工作
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组织本辖区的医疗机构规范、适度开展甲型H1N1流感大流行的中医药预防工作。参照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的《甲型H1N1流感中医药预防方案(2009版修订版第一版)》,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习惯,可制定本辖区的中医药预防方案。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人群预防用药的相关工作,加强对公众应用中医药进行预防的指导,使公众能够正确、合理应用中医药方法。加强和媒体的沟通协调,研究制定宣传方案,重点是对中医药方法应用进行解读。同时,要注意积累经验,及时总结中医药预防效果。
五、认真做好应对甲型H1N1流感大流行物质和人员准备
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详细掌握可调动的中医医疗资源情况,包括病床数、医护人员数、呼吸机数(包括成人呼吸机和儿童呼吸机)、救护车数、储备的药品和防护用品数,以及其他必需的设备、设施数,并保证储备物品的完好和可用。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中药储备有关工作,研究提出中成药和中药饮片地方储备的品种、数量、储备方式及调用机制等,要了解本地区中药材资源情况,关注市场中药材的价格变化,必要时及时调整储备方案。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组建甲型H1N1流感医疗队,同时要组建中医医疗队,支援定点医院医疗救治工作。中医医疗队要按梯队组建,顺序启动。要组织中医医疗机构开展医务人员全员培训,重点培训甲型H1N1流感相关防控和诊疗方案(特别是中医药防治方案)、处置原则、工作流程等,同时开展病例分流转运、医院感染防控等工作的演练,确保取得实效。
六、严格落实医院感染控制等各项措施
中医医疗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医院感染控制等要求,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高度重视甲型H1N1流感医院感染控制工作,严格按照《甲型H1N1流感医院感染控制技术指南(2009年修订版)》要求,制订相关管理制度,完善工作规范和流程,有效开展消毒、隔离、防护和医疗废物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要按照《医疗机构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加强感染性疾病科和发热门诊的建设,做好门(急)诊就诊病人的预检分诊工作。要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严格实验室质量控制。要加强病房管理,严密监测住院病例症状,发现疑似感染甲型H1N1流感的患者应当及时隔离。要加强探视管理,对有发热、流感症状的探视人员应当限制进入病房。中医医疗机构转运需住院治疗的甲型H1N1流感病例时,要通知急救中心(站)将病例转运至定点医院,要和急救中心(站)做好病例转运交接记录,并及时上报中医药管理部门。
七、认真制订应对甲型H1N1流感大流行中医药防治工作方案
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依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制订应对甲型H1N1流感大流行中医药防治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内容应包括:
(一)省级医疗救治组织领导机构中的中医药管理人员名单,省级专家组中的中医药专家名单,及省级中医药专家组名单;
(二)定点中医医院名单、收治重症病例的定点中医医院名单,定点中医医院规模、相关专业医务人员数量、必备的医疗设备设施情况等;
(三)定点中医医院腾空的具体方案,包括组织领导、职责分工、腾空流程、安全保障等;
(四)中医医疗队组建情况,包括队伍数量、人员构成、专业构成、梯队等;
(五)中医医疗机构人员培训的计划和安排;
(六)演练安排;
(七)中药储备品种和数量,调用机制等;
(八)中医药预防工作措施和安排等。
请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将本辖区应对甲型H1N1流感大流行中医药防治工作方案,于2009年9月25日前报送我局医政司。



二○○九年九月十七日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2003修正)

湖北省黄石市人大常委会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1994年4月20日市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9年2月11日市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正)

(2003年2月26日市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自觉履行义务,依据宪法、法律和《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致力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市,努力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自觉接受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 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熟悉法律知识,钻研人大工作业务,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第四条 要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活动,其他社会活动要服从常务委员会工作需要。参加各专门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积极从事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遵守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

第五条 必须按时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应提前向秘书长请假。

未经批准缺席会议达一次的,责成向常务委员会作书面说明;未经批准缺席会议达二次的,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通报批评;未经批准缺席会议达三次的,视其为不能正常履行职务,劝其自动辞职;本人不愿自动辞职,继续未经批准缺席会议的,责令其辞职。

会议期间不能迟到、早退。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到会或需提前离开会议的,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组成人员出席会议情况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中予以通报。

第六条 要认真行使审议权。会前要做好调查,为审议作好准备,会中要围绕议题积极发言,畅所欲言。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七条 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自觉按民主的规则、民主的程序办事,服从会议依法表决的结果。

第八条 要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组织的视察、检查、调查和其他活动。在视察、检查、调查等活动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指出,并通过常务委员会督促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认真处理。

第九条 要经常深入基层,体察民情,了解民意,集中民智,听取人民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常务委员会反映。

第十条 要保持清正廉洁,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十一条 要保守国家秘密;外事活动中应遵守外事纪律。

第十二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