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珠海市外事局(珠海市侨务局、珠海市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珠海市归国华侨联合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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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珠海市外事局(珠海市侨务局、珠海市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珠海市归国华侨联合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珠海市外事局(珠海市侨务局、珠海市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珠海市归国华侨联合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珠府办〔2005〕5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外事局(珠海市侨务局、珠海市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珠海市归国华侨联合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珠海市外事局(珠海市侨务局、珠海市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珠海市归国华侨联合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经市委常委会议、市编委会议研究,原珠海市归国华侨联合会与外事局合署办公,外事局加挂珠海市侨务局、珠海市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珠海市归国华侨联合会牌子,是负责全市外事、侨务和侨联工作的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原归国华侨联合会的工作和职能全部划归外事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外事和侨务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拟订地方性外事和侨务工作规章制度及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外事和侨务工作的重大问题,了解和掌握外事和侨务工作动态,了解和掌握国际及港澳地区重大动态。
(三)组织接待外国来访的党宾、国宾、友好知名人士和其他重要外宾,管理来珠海从事公务活动的驻华外交人员和外国记者;办理邀请外国政府、使领馆官员和外国记者的来访申报手续并参与接待;承办市领导的对外交往事宜;协调、指导各区、市直各部门的重要外事和侨务活动。
(四)负责我市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审批和管理工作,承办审批、审核中央授权范围内的单位派遣团(组)出国赴港澳和邀请外国人来珠海访问的有关事项;承办市级领导出访报批工作;负责我市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的护照、港澳通行证的颁发及签证(签注)工作。
(五)负责管理本市的友好城市和民间对外友好交往工作,指导市对外友好协会的工作。
(六)指导、协调涉港澳事务及官方、半官方、重要民间往来事宜;协调处理边境事务及涉外案件。
(七)参与引进海外资金、技术、人才的工作;协助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归侨、侨眷兴办文教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或投资兴办实业。
(八)开展对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捐赠款物的管理及监督工作。
(九)指导华侨农场的侨务工作,协调有关方面做好归国难侨的扶贫、救济工作。
(十)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开展对外宣传、文化交流及海外华文教育工作。
(十一)在中央和省委、市委对台工作方针的指导下开展海外对台工作。
(十二)参与协商和推荐人大、政协归侨、侨眷代表、委员人选,了解反映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意见和要求,促进其参加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活动。
(十三)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外事局设9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文秘、档案、保密、党务、人事、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妇女、财务、接待和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调查研究工作,为市领导人和有关部门提供国际形势、重大问题及对外政策的宣传资料;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外宣传和群众性外事教育工作。
(二)礼宾科
组织接待来访的国宾、党宾、友好知名人士和其他重要外宾,管理来珠海从事公务活动的驻华外交人员和外国记者,办理应邀外国政府、使(领)馆官员和外国记者的来访申报手续并参与接待。指导、协助和培训各区外事机构礼宾接待、翻译方面的工作,统筹安排市领导的外事活动。
(三)出国(境)管理科
管理、审批我市因公临时出国(境)有关事宜,承办市领导出访报批工作。
(四)签证科
办理我市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的护照和港澳通行证;负责申办出国签证和办理通行证签注工作,管理因公护照和港澳通行证;办理应邀来访的外国人士的签证通知函电。
(五)港澳事务与涉外科
协调处理边境事务,参与边境会晤、会谈,指导、协调和组织安排与边境事务有关的活动及官方、半官方、重要民间交往事宜;承办广东省港澳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广东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交办的工作任务。协调处理涉外案件。
(六)国际交流科(对外友好协会办公室)
负责与缔结友好关系的外国城市及其他友好单位的交往活动,办理与外国缔结友好城市的报批手续;负责民间对外友好交往活动,接待外国来访的民间友好团体、知名人士和组织各界人士出访;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实施高层次管理人才赴国外培训计划。
(七)侨政科
依法保护华侨、归侨、侨眷、港澳同胞的合法权益,检查、督促侨务法规和政策的贯彻落实,拟定全市的侨务法规和政策;负责有关华侨、华人、归侨、侨眷、港澳同胞及其眷属的来信来访,收集侨务信息,提供咨询服务;做好为侨资企业服务的工作,维护侨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承办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捐赠款物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全市正确做好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的管理工作;协助华侨农场做好归侨、难侨的扶贫、救济及其子女升学等工作。
(八)宣传联络科
负责国外侨情的调查研究,提供国外侨务工作信息并提出开展国外侨务工作的意见,开展对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及其社团的友好工作,开展海外留学生和新侨民的工作;做好引进华侨、华人、港澳同胞资金、人才、技术的工作;做好侨务宣传工作;开展海外华文教育,负责筹办海外华裔青少年夏令营的工作;负责市海外交流协会的日常工作;通过侨务渠道开展海外对台工作。
(九)侨联工作科
根据市委要求和侨联工作的任务和要求,密切与归侨侨眷、海外侨胞的联系;开展对外联络、对外交流工作,组织各种社团联谊和社团活动,做好日常接待与信访工作;推荐侨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组织侨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开展参政议政考察活动,撰写人大议案和政协提案,及时反映归侨侨眷、海外侨胞的意见和心声;组织归侨社团参与社区文化活动;开展“侨心工程”奖学和扶贫济困活动;编辑《珠海侨联》杂志,以及负责市侨联的其他日常业务工作。
四、人员编制
外事局机关行政编制3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内设科室科长(主任)9名,副科长(副主任)5名。工勤人员事业编制6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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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
44号)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精神,规范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我部制定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信息
系统建设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要从本地区实际出发,按照社会保险一体
化管理的要求,从系统建设规划、网络结构、业务流程、应用软件、数据库标准
等各个方面建立一体化的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对于因为各项社会保险制度改
革的进度不一以及体制、经费等问题,确有必要建立独立运行的医疗保险管理信
息系统的地区,在系统规划设计之初也应考虑与其他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衔
接问题,在标准规范、参保单位和个人基本信息等方面保持一致。要将社会保险
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长远目标与阶段性目标结合起来,防止系统建设中脱离实际
的“高大全”和缺乏前瞻性的“短平快”行为。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年三月九日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意见

  一、系统建设的目标
  二、系统建设的原则
  三、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结构
  四、技术实施
  五、系统建设中的几点要求
  六、重点工作安排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
〔1998〕44号)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规范各地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提高医疗保险管理和社会化服务水平,推动全国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一体化
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系统建设的目标

  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是用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和服务的计算
机管理信息系统。系统包括宏观决策和业务管理两部分,服务对象包括参保单位
和参保个人,同时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各级政府机构决策提供支持,为参保人
员和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系统建设的目标是:通过建立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
,实现业务处理计算机化;通过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及银行、税务
等相关部门建立网络联结,改善医疗保险费用支出的监控手段,为合理控制基本
医疗费用增长,减少医疗资源浪费提供支持;在地级以上城市建立资源数据库,
通过资源数据库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入和支出进行动态监控和分析预测,对
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加快决策科学化进程,支持医疗保险基金长期安全运行


  二、系统建设的原则

  根据“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城市建网、网络互联、分级使用、分步实施”
的指导方针,以医疗保险业务为基础,按照社会保险一体化管理的要求和系统工
程的理论、方法进行系统建设。

  (一)一体化的原则。一是各险种的信息系统建设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二是参保人员和参保单位的基本信息必须一致,并采用相同的信息标准;三是统
一信息交换平台。对于各险种已经建在一起的信息系统,不提倡再按险种分开;
对于已建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的地方,在建设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时,要最大程度地
利用现有人员、数据、设备资源,以避免系统重复建设带来的浪费;先建设医疗
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地区,要充分考虑到社会保险业务发展的方向,为扩展其他
险种留有余地,要防止各险种单独建系统所增加的成本。要注意做好医疗保险管
理信息系统同银行管理信息系统、医院管理信息系统等系统的接口处理,并保持
自身的独立性。

  (二)分级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作为全国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管
理机构,负责国家级信息系统建设的组织实施、运行管理和网络管理。负责全国
系统建设技术规划和指导;负责制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指标体系和相关指导
性文件;负责全国统一应用软件的组织推广和专业技术服务公司市场准入的资格
认证工作。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指导下,负责本省信息
系统技术规划和组织实施,负责审批地市级系统建设实施方案,并监督检查。地
市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本地区系统建设
的组织实施、运行管理和网络管理。地市级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方案需报
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地市级以下地区不
再进行系统的规划工作。

  (三)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医疗保险工作起步相对较晚,业务管理尚不规
范,政策、组织机构、业务流程的调整不可避免,计算机技术也在不断发展,要
求一步到位是不现实的。各地要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确定合理的技术方案、投
资规模和阶段性目标,并充分考虑未来业务发展对信息系统的影响,切忌追求“
高大全”。

  (四)多渠道筹集资金。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经费包括初期一次性投
入和长期运行维护费用。实行城镇职 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政府行为,信息系统
建设经费应以政府投资为主,也可以多渠道筹集系统建设经费:一是由当地政府
提供专项资金予以解决;二是由当地政府批准的其他渠道解决;三是本着谁投资
谁受益和财政补贴相结合的原则,争取多方面的投资。系统的运行维护经费应纳
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各级政府解决。

  (五)确保系统建设技术的先进、可靠。一是坚持实用性和可靠性。系统建
设要以满足医疗保险工作的业务需求为首要目标,采用稳定可靠的成熟技术,保
证系统长期安全运行。系统中的软硬件及信息资源要满足可靠性设计要求,建设
方案以实际可接受能力为尺度,避免盲目追求新技术。二是坚持先进性和开放性
。在实用可靠的前提下,尽可能跟踪国内外先进的计算机软硬件技术、信息技术
及网络通信技术,使系统具有较高的性能价格比。技术上立足于长远发展,坚持
选用开放性系统。采用先进的体系结构和技术发展的主流产品,保证整个系统高
效运行。三是坚持安全性。遵循有关信息安全标准,具有切实可行的安全保护和
保密措施,以及对计算机犯罪和病毒的防范能力,确保数据永久安全。四是要实
现可扩充、易维护及易操作。应充分考虑到联网用户增加和业务扩展,有扩充能
力及接口。应用软件的模块化程度要高,对不同业务流程和管理方式的适应能力
要强,软件维护方便。贯彻面向最终用户的原则,建立友好的用户界面,使操作
简单、直观、灵活,易于学习掌握。

  三、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结构

  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包括信息结构、功能结构和网络结构。

  (一)信息结构。主要内容包括:

  1.政策参数信息。

  2.基本信息,包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和参保
单位、在职人员、离休人员、退休人员等基本情况。

  3.业务信息,包括参保单位登记和申报、缴费核定、费用征集、个人帐户管
理、费用审核、费用支付,以及与审核相关的必要医疗服务信息。

  4.基金管理信息,包括基金收入、支出、结余等信息。

  在系统中所管理的全部信息中,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信息、必要的医疗服务信
息来源于医院管理信息系统。信息结构的设计应体现“以个人信息为核心”和以资
金流动为主数据流的设计思想。

  (二)功能结构。根据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业务内容和使用对象的不同,
可划分为宏观决策系统和业务管理系统两个部分。

  1.宏观决策系统。包括:对统计性数据进行采集、整理、分析和发布的统计
信息管理系统;对基金管理状况进行监控的基金监测系统;利用已有的统计性数
据、监测数据和政策参数,对政策进行敏感性分析、对基金支撑能力进行中长期
预测的决策支持系统。

  2.业务管理系统。可分为征缴事务处理层、内部事务处理层和医疗费用处理
层。征缴事务处理层以基金征缴为主线,包括社会保险业务的登记、申报、缴费
核定、费用征集等基本环节。内部事务处理层主要包括医疗保险的个人帐户管理
、基金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等基本环节。医疗费用处理层以医疗保险费用支付为
主要内容,包括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之间的信息交换、费用审核和费
用结算等基本业务环节。

  宏观决策系统与业务管理系统之间通过资源数据库进行信息交换。资源数据
库同时还是系统提供社会化查询服务的基础。

(图略)

  (三)网络结构。详见附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网络技术
参考方案》。

  四、技术实施

  (一)统一标准。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采用的信息分类编码、网络通信协
议和数据接口等技术标准,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或行业标准。对尚未制定国
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医疗保险业务部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统一标准。主
要包括医疗保险管理信息数据项、信息分类编码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实行标准
修改、反馈制度。各地的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必须采用部里制定的统一数据项
标准和信息分类编码标准。省和地市可根据部里规定的编码规则进行适当 扩充。

  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银行、税务等信息
系统进行数据交换时,必须执行部里制定的数据接口标准,包括数据项标准、数
据格式、代码标准等。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与其他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共用
相同的单位和个人基本信息。各系统的专用信息必须遵循部里规定的编码规则。

  (二)利用核心平台构建各地的应用系统。为减少各地重复开发造成的各种
资源浪费和系统的不稳定性,同时适 应各地的不同情况和业务、技术的不断发展
变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在组织开发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核心平台。核心平
台是构建各地社会保险应用软件系统的模块化系统生成工具,可供各地在系统建
立和升级时选用。

  核心平台以社会保险各险种的基本业务流程为主线,提供了社会保险信息管
理中的共性部分;对于各地在管理上的差异,则通过核心平台提供的模式选择、
参数配置、指标扩充等功能完成大部分工作,然后根据当地的特别需求,补充编
制少量程序,实现完整的本地化的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认证多家专业技术
服务公司在核心平台的基础上实施本地化技术支持和服务。

  (三)在地级以上城市建立资源数据库。地级以上城市可以是一个统筹地区
,也可以包含多个统筹地区(如以县为统筹区域的市)。只有一个统筹地区的城
市应考虑建立集中式数据库,含有多个统筹地区的城市可在各统筹地区分别建立
数据库,但要统一规划、统一实施,数据库的结构必须统一,并定期将分散的数
据备份到市级的资源数据库中。

  (四)IC卡的使用。在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中使用IC卡,必须进行可行性
论证,并遵循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社会保障卡建设总体规划》(劳社部函
〔1999〕213号)的要求。

  五、系统建设中的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医疗保险业务的特点决定了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
是一项投资大、技术复杂的系统工程。在系统建设和实施过程中不仅涉及到社会
保险机构内部的各部门、人员的职责和利益,还涉及到医疗服务机构等部门。各
级社会保险机构在进行系统规划时,主管领导要亲自主持,统一协调和指挥,以
保证业务流程优化、岗位设置合理、管理制度可行,进而保证系统建设和实施的
顺利进行。

  (二)规范业务流程,做好前期准备。一是要做好业务流程的规范化和优化
工作,包括管理模式和业务处理模式的选择,部门和岗位的设置,职责和权限的
划分等。通过对业务流程的优化,在部门及人员之间形成分工合理、权责分明、
相互制约的机制。二是要做好基础数据的准备,基础数据要完整、准确。

  (三)充分论证,避免急于求成。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难度大、投资
大、风险大,系统建设要进行充分的论证。不仅要对各种备选方案的投资成本、
潜在风险和复杂性进行估算,还要对系统的运行费用和维护费用进行细致的测算
,方能选择最佳方案,求得最高的性能价格比。在系统建设时,如果不进行充分
的需求分析,追求不切合实际的“短平快”,只会造成工程的返工和更大的浪费
,因而要进行合理的工期估算,以保证系统建设的质量。在制定工作计划时要合
理确定系统建设周期,不能急于求成。

  (四)充分利用医院管理信息系统。取得医疗机构的支持与配合是搞好医疗
保险制度改革的必要条件。在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规划设计时应考虑与医院管
理信息系统的衔接,充分利用医院管理信息系统,达到避免浪费。

  (五)加强队伍建设。为保证信息系统的有效运行,要建立业务和技术结构
合理、骨干稳定、专业化程度较高的工作队伍。注重计算机人员的配备,社保经
办机构中专职计算机人员应按本级工作人员的5 10%配备。在吸收专门人才的同
时,还应立足于在本系统开展全面的技术培训,尤其要注重既懂计算机技术又懂
社会保险业务的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培训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业务主管和信息技术主管,提出一般业务人员的技术培训目标及大纲。省、市
负责培训业务人员、计算机技术人员。

  (六)加强与承建单位和其他技术服务部门的联系。

  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复杂性决定了单纯依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计算机
技术人员是难以维护系统的长期运转和升级工作的。特别是在各地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普遍存在计算机技术人员缺乏和难以保有一支稳定的高技术人才队伍的 情
况下,各地社保经办机构更要重视系统承建单位的服务能力,并与其建立长期的
服务关系。要转变观念,将投入到系统建设中的一部分经费转向购买服务,从而
保证系统长期、安全、高效地运行。

  六、重点工作安排

  (一)2000年上半年的工作重点是进行系统建设的基础工作,主要是制定标
准和管理规定。并完成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核心平台的开发工作。下半年的工
作重点是制度建设和组织医疗保险核心平台的试点工作。

  (二)2001年的主要工作是在全国开展医疗保险核心平台的推广培训工作并
在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和基金监测系统 建设的基础上,对部和省级社会保险机构
提供决策支持和信息服务。

  附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网络技术参考方案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网络技术参考方案

   本方案综合考虑了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开展的要求、数据量、系统安全性、
城市规模等各方面的因素。方案中所涉及设备的性能指标将随时间推移而有所变
化,具体的建网方案和设备选型取决于各地的业务需求、资金状况以及城市基础
通讯设施等。对于将医疗保险系统与养老保险等其他业务管理系统统一建设的地
区,应综合考虑技术方案,减少可共用设备的数量并适当提高共用设备的档次。
此方案已经专家论证,供各地在建网时参考。各地可从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对
方案进行调整。对于目前尚不具备建设局域网、广域网条件的地区,可暂按单机
和点对点通信方式另行考虑方案。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包括局域网和广域网两部分。

  一、局域网建设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构建局域网络时可选用以下几种方案:

  1.方案1

(图略)

·采用100BASE-T快速以太网和交换式技术相结合的两级树型拓扑结构的网络
设计方案。全网通过快速以太网连接到桌面, 中心交换机采用双机热备份方式。

·采用RISC小型机作为数据库服务器,使用Unix操作系统和大型关系型数据
库,因为它在事务处理吞吐量、数据库容量和系统可靠性方面均有较大的优势。

·主要设备及参考品目:

设备名称 参考品目
Fast LAN Switch(快速局域网交换机) 1
LAN Switch(局域网交换机) 3
Database+WWW Server(数据库服务器,兼作WWW服务器)5
Proxy Server(代理服务器) 7
Network Management Workstation(网络管理工作站) 8
E-mail Server(邮件服务器) 9
PC(个人计算机) 13
Tape Drive/CD Tower(磁带机/光盘库) 14
UPS(不间断电源) 15
Fire Wall(防火墙) 21

·网管软件使用符合标准的网络管理平台,配合网络产品厂家提供的网管软
件共同使用。

·通过Internet对外发布信息。

·可选用打印服务器,连接在10M端口上。

·建议业务需求较高且经济条件较好的大型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网时采
用此方案。

  2. 方案2

(图略)

·采用100BASE-T快速以太网和交换式技术相结合的两级树型拓扑结构网络设
计方案,通过快速以太交换网络连接到桌面。

·配备中档RISC小型机作数据库服务器,使用Unix操作系统和大型关系数据
库。

·主要设备及参考品目:

主要设备 参考品目
Fast LAN Switch(快速局域网交换机) 1
LAN Switch(局域网交换机) 3
Database Server(数据库服务器) 6
Proxy+E-mail server(代理服务器,兼作邮件服务器) 8
WWW Server(WWW服务器) 10
Network Management Workstation(网络管理工作站) 12
PC(个人计算机) 13
Tape Drive/CD Tower(磁带机/光盘库) 14
UPS(不间断电源) 15
Fire Wall(防火墙) 21

·网管软件使用符合标准的网管平台,配合网络产品厂家提供的网管软件共
同使用。

·利用Internet对外发布信息。

·可选用打印服务器,连接在10M端口上。

·建议业务需求较高且经济条件较好的大中型城市建网时采用此方案。

  3. 方案3

(图略)

·采用100BASE-T快速以太网和交换式技术相结合的两级树型拓扑结构网络设
计方案。快速以太交换网络作为第一级,第二级用交换式集线器与第一级相连。

·采用低档RISC小型机作为数据库服务器,使用UNIX操作系统和大型关系数
据库。

·主要设备及参考品目:

设备名称 参考品目
LAN Switch(局域网交换机) 2
Hub(集线器) 4
Database Server(数据库服务器) 10
WWW Server(WWW服务器) 10
Network Management Workstation(网络管理工作站) 12
E-mail Server(邮件服务器) 12
Proxy Server(代理服务器) 12
PC(个人计算机) 13
Tape Drive/CD Tower(磁带机/光盘库) 14
UPS(不间断电源) 16

·网管平台使用符合标准的网管平台,配合网络产品厂家提供的网管软件共
同使用。

·利用Internet对外发布信息。

·建议一般城市建网时采用此方案。

  4.方案4

(图略)

·以交换式以太网为骨干,因为服务器所占用的网络带宽较大,把服务器
接在以太网上接(100 MBPS Uplink)端口上,快速以太网下连交换式集线器。

·采用高档PC服务器作为数据库服务器,使用Windows NT操作系统和大型
关系数据库。

·主要设备及参考品目:

设备名称 参考品目
LAN Switch(局域网交换机) 3
Hub(集线器) 4
Database Server(数据库服务器) 11
Proxy+E-mail Server(代理服务器,兼作邮件服务器) 12
PC(个人计算机) 13
Tape Drive/CD Tower(磁带机/光盘库) 14
UPS(不间断电源) 17

·通过市级网络,利用Internet对外发布信息。

·建议一般区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网时采用此方案。

  二、广域网建设

  广域网是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同地区的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之间、社会保险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之间都要通过广域网交流信息。

  广域网建设分为市内广域网和跨市、跨省的广域网两部分。

  跨地区的广域网由于通讯费用非常高,目前暂不考虑。

  以下方案为市内广域网。

  其中市级局域网指市级社会保险机构局域网,城区局域网指城区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局域网,郊县局域网指郊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局域网。

  定点医疗机构可以与城区和郊县局域网连接,也可以直接和市级局域网相连
,根据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库设计方案决定。

(图略)

  1.方案1

·市级局域网选用高档路由器构建广域网(可以考虑双路由和双线路备份),
城区局域网选用中档路由器,郊县局域网选用低档路由器。

·城区局域网---市级局域网之间通过DDN/X.25/ISDN/FR线路连接,有条件的
地方可以考虑使用千兆网,郊县局域网---市级局域网之间通过X.25/ISDN线路连
接。

·可以考虑增加一条PSTN备份线路,用于在主线路出现故障时自动启用。

·由市级将宜对外发布的社会保险信息放在WWW服务器上,并利用防火墙建立
一道访问内部网的屏障。

·建议业务需求较高且经济条件较好的大中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采用此方
案。

  2.方案2

(图略)

·市级局域网选用中档路由器构建广域网,城区局域网和郊县局域网选用中
档路由器。

·城区局域网--市级局域网之间通过DDN/X.25/ISDN/FR线路连接,有条件的
地方也可以考虑使用千兆网。郊县局域网--市级局域网之间通过X.25线路连接。

·可以考虑增加一条PSTN备份线路,用于在主线路出现故障时自动启用。

·由市级将宜对外发布的社会保险信息放在WWW服务器上,并利用防火墙建立
一道访问内部网的屏障。

·建议一般城市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采用此方案。

  鉴于路由器是广域网络的核心设备,而且配置复杂,技术成份非常高,在主
要设备及性能参数参考表中将路由器配置列出。

  防火墙是保证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的一道屏障。能对抗与公网互联的企业内
部网所受到的安全威胁,防止信息的非法泄露或非法篡改。

  三、网络布线

  网络布线是建立局域网的基础,作为一次性投入,为避免重复建设,如近期
内工作地点不变,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应采用结构化布线,并考虑以后网
络扩充的需要。

  网络布线应是一种开放式结构化布线系统,采用模块化方式和星型拓扑结构
,支持语音、数据和图像等数字及模拟传输应用。

·结构化布线系统端到端应采用五类接插件产品,支持100MBPS快速以太网的
传输和ATM等多媒体等宽带传输技术。

·布线系统中,除铺设缆线外,其余所有接插件都应是积木式的标准件,以
便于管理和使用。

·线缆可铺设于建筑体内,也可将线缆铺设于明装线槽内,穿墙入室后再连
接至五类信息插座。

·采用五类模块信息插座。这样不仅可以插入计算机通信所用的RJ45插头,
也可以插入电话机专用的RJ12插头,即电话线也可采用此线缆。

·随着社会保险业务的发展,整个网络系统必然会不断扩充,因此网络布线
时必须设置足够的信息点数,以满足网络扩充的需求。

  四、主要设备及性能参数参考表

序号 设备名称 主要指标
1 Fast LAN Switch 备板速度≥24GBPS;
支持网络管理协议:SNMP,RMON,MIB;
Flash Memory≥12MB;
DRAM≥64MB;
支持MAC地址数≥16000个;
提供10/100Base-Tx交换模块,
10/100Base-Tx端口数≥48;
支持VLAN,802.1Q 协议;
提供console口;
电源备份,插槽式机箱,Engine板,可升级
至ATM。
2 LAN Switch 支持网络管理协议:SNMP,RMON,MIB;
提供10/100Base-T交换模块,10/100Base-T
端口数≥16;
支持64个VLAN;
提供console口;
双电源;
可升级至ATM;
背板可级连。
3 LAN Switch 支持网络管理协议:SNMP,RMON,MIB;
100Base-Tx端口≥2;
100Base-Fx端口数≥1;
10Base-T端口≥24;
支持VLAN;
可升级至ATM。
4 Hub 交换式10Base-T端口≥16;
支持网络管理协议:SNMP,RMON,MIB。
5 Database+ 服务器类型:SMP服务器;
WWW Server CPU特性:
(高档RISC 类型:64位RISC;
小型机) CPU 主频:≥350M;
CPU数量:≥4;可扩充CPU 个数≥8;
性能指标( 当前配置 ):
TPMC(或TPM)值≥24000;
SPECint95≥28; SPECfp95≥46;
SPECint-rate95≥980;
SPECfp-rate95≥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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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

中国政府 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


(签订日期1993年6月7日 生效日期1994年8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增进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和加强经济联系,本着平等互利和航运自由原则,进一步发展两国在海运领域的合作,并进一步推动两国海运业的发展,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在本协定中:
  一、“船舶”是指在缔约任何一方注册、悬挂该国国旗并由按该国的法律规章注册经营的航运企业经营/管理的商船,或由设在缔约任何一方的此类航运企业经营的期租船,但不包括军舰、其他完全或部分暂时用于军事目的的船舶以及渔船或其设备。
  二、“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及其他高级船员在内的某航次中实际在船上工作、并列入该船船员名单的任何人员。

  第二条 缔约双方应在其各自法律范围内,努力发展两国海运主管当局间的业务关系,支持两国海运主管当局间的协商和信息交流,并鼓励其各自的航运组织和企业间的接触和合作。
  缔约一方的航运企业可以就航运中的有关技术及商务事宜与缔约另一方的有关企业签订协议和/或合同。

  第三条 缔约任何一方的船舶可以在两国的对外开放港口之间航行,从事两国之间和两国中的任何一国与第三国之间的旅客和货物运输。

  第四条 缔约任何一方的船舶及其船员、货物和旅客在进出缔约另一方的港口以及在该港口停留、进行装卸作业和上下旅客时,应享受最惠国待遇,特别是在以下方面:
  (1)船舶在港口、码头及锚泊地的系泊、移泊及装卸货物;
  (2)引水及拖轮服务,利用运河、船闸、桥梁以及航行信号设施;
  (3)使用港口起重机、磅秤及堆装和贮藏设施;
  (4)燃油、润滑油、淡水及食品供应;
  (5)医疗救助。

  第五条 本协定不适用于沿海运输。
  如果缔约任何一方的船舶为了卸下从国外运来的货物和旅客,或装载货物和旅客运往国外,而在缔约另一方的港口间航行时,不视为沿海运输。

  第六条 缔约双方在其各自的法律和港口规章范围内采取适当的措施以促进和加快两国间的海上运输,避免船舶在港的不必要的滞留,以及在海关及其他有关船舶结关手续方面提供便利,尽快办理。

  第七条 缔约双方根据船舶所挂国旗以及有关主管当局正式颁发的船舶登记证书,对船舶的国籍予以承认。
  缔约双方应接受对方主管当局正式颁发或认可的、或为缔约双方承认的船舶吨位证书及其他有关证书,而无需再对船舶重新丈量或检验。
  任何港口费收以上述证书为依据加以计算。

  第八条 缔约一方承认缔约另一方主管当局颁发的船员身份证件,并给予该证件持有人以本协定第九、十条所规定的权利。
  这些证件为:
  ——中国船舶海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克罗地亚船舶海员为:克罗地亚护照或海员证。

  第九条 持有本协定第八条所指身份证件的船员:
  一、在其船舶在缔约另一方港口停留期间,只要按照港口的有关规章规定,船员名单已由船长正式递交给有关主管当局,应被允许上岸和在岸上暂时停留,而无需签证。
  二、由于登轮、转船、被遣返或为了被缔约另一方接受的任何其他目的的旅行,不管乘坐何种交通工具,应被允许进入缔约另一方的领土或经其领土过境。
  三、由于伤、病等原因,在医疗所需的时间内,按缔约另一方有关的法律和规章应被允许在其境内停留。

  第十条
  一、缔约双方同意在其可能的范围内,互相向对方提供技术援助,以促进商业船队的发展。
  二、为提高各自高级和一般船员的培训水平,缔约双方应鼓励、支持和促进两国主管培训的院校、组织和机构在海运培训领域里的合作。

  第十一条 缔约每一方保留拒绝其认为是不受欢迎的船员进入其领土的权利。

  第十二条 在缔约一方境内注册、经营的航运组织和企业,可以根据缔约另一方的法律和规章在该方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并聘用代表。

  第十三条 缔约一方的航运企业在缔约另一方境内获得的收入,应以缔约双方相互可接受的能自由兑换的货币结算。该收入可用于支付在缔约另一方境内的费用,或自由汇出。
  缔约每一方应允许缔约另一方的船员自由转让其个人的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 缔约每一方根据其法律和规章,允许缔约另一方使、领馆官员以及航运企业的常驻代表进入其港口登上该缔约另一方的船舶,以便履行与其船舶及船员活动有关的职责。

  第十五条 缔约一方的船舶在缔约另一方的领水或毗连区发生海难或其他事故时,该缔约另一方应对船只、船员、旅客和货物进行施救和提供一切可能的帮助,并尽速通知失事方的有关主管当局。
  如果从发生海难船舶上施救出的货物或其他物资需要在缔约另一方境内暂时储存,以便以后转运到船籍国或第三国,该缔约另一方应提供适当的储存场地,并对这些财产免征关税。

  第十六条
  一、对本协定第一条所指的船舶经营所得的收入、利润免征一切形式的赋税。
  二、缔约一方国籍的个人,在缔约另一方国土上为执行该缔约一方企业的业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缔约另一方应免征一切税收。

  第十七条 船舶在缔约另一方的领水、内海及其港口停留期间,应严格遵守当地的法律和规章,特别是有关海上安全、公共秩序、边境通行、海关、外汇制度以及卫生和动植物检疫等方面的法规。
  缔约任何一方不得干预缔约另一方在其领水、内海及其港口停留的船舶的内部事务,除非:
  ——应该缔约另一方的使、领馆官员的请求,或经其同意;
  ——船上的事件及/或其后果影响到港口的安宁、秩序或涉及到社会治安;
  ——事件所涉及人员不是该船船员。

  第十八条 缔约双方海运主管当局代表在其认为适当的时候和地点会晤,以便检查本协定的执行情况,并就相互感兴趣的任何其他航运事宜进行磋商。

  第十九条 本协定于缔约每一方通知另一方完成了为使本协定生效而履行的各自国内的法律程序之后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未在有效期满六个月前接到缔约另一方要求终止的书面通知,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九三年六月七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克罗地亚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在解释上遇有分歧,以英文本为准。
  注:缔约双方相互通知已完成各自法律程序,本协定于一九九四年八月二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钱其琛            马泰·格拉尼奇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