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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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1]172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一九九三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计综合[1993]110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91进行了修订,现更名为《建筑采光设计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033-2001,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91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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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和《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和《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和《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94)003号),分别对社会福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流转税优惠的有关问题作了规定。现将这两个通知转发
给你们,请会同财政、税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4〕001号 1994年3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原则,对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属于政策性强,影响面大,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安定的,经国务院同意,可以继续执行。现通知如下:
一、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下述规定给予减税或免税优惠:
(一)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是指: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二)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举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1.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
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2.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5.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6.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政策。
(三)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应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2.企业在利息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沪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四)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三年。
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在一九九五年底前可继续免征所得税。
(五)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上的,暂免征所得税。是指: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六)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企业遇有风、火、水、震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七)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1.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9%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三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
当年安置 =--------------------×100%
待业人员比例 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二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
当年安置待=------------×100%
业人员比例 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

3.享受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
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八)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1.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2.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3.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下列企业不得享受对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1)将原有的纳税企业转为校办企业;
(2)学校在原校办企业的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3)学校向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4)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创办的企业;
(5)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给外单位经营的企业;
(6)学校将校办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的企业。
4.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的范围仅限于教育部门所办的普教学校,不包括电大、夜大、业大等各类成人学校,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和私人办的学校。
(九)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1.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四残”人员的范围盲、聋、哑和肢体残疾。
3.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的条件;
(2)安置“四残”人员达到规定的比例;
(3)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
(4)每个残疾职工都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
(5)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6)有严格、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企业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
(十)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不再执行税前提取10%的办法。
(十一)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取得的收入在“八五”期间免征所得税。是指: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利用自身拥有的自然资源,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旅游业(不包括独立核算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取得的所得、进行农产品初加工所取得的所得和服务于水利工程自身的建筑业所得,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象征收所得税。
(十二)对地质矿产部所属的地质勘探单位的所得,在一九九四人底以前减半征收所得税。
(十三)新成立的对外承包公司的境外收入免征五年所得税的政策,可以执行到一九九五年底。
(十四)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在“八五”期间减征或免征所得税。是指:
1.对专门生产酱油、醋、豆制品、腌制品、酱、酱腌菜、糖制小食品、儿童食品、小糕点、果脯蜜饯、果汁果酱、干菜调料(不包括味精)和饲料加工的企业,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减半征收所得税。
2.对新办的某些食品工业企业,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免征所得税一年。
3.对专门生产婴、幼儿食品和直接供应大、中、小学生的快餐、方便食品的企业或车间,其产品不进入市场,实行内部供应价格,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免征所得税。
4.对新恢复的传统名特食品企业,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减半征收所得税。
(十五)对新办的饲料工业企业,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免征所得税。
二、在以上优惠政策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凡是属于原优惠政策延续的,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减免税期限应连续计算。
三、在以上优惠政策规定的减免幅度和期限内,省级税务机关(分局、地方局)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创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以上优惠政策外,其他的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003号 1994年3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1993年12月28日指示精神,1993年12月29日,以国税明电〔1993〕076号明传电报对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问题进行了明确,发给各地。现印发给你
们,请继续遵照执行。
一、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从1994年起,均应按规定依法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二、原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享受的流转税优惠政策仍然保留,由税务机关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即: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在规定的纳税期内如实申报,填开税票解放缴入库。同时,由税务机关填开收入退还书,将已征税款返还给纳税企业。税务机关应按月统计上报实际返还
退税情况。对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生产销售属征收消费税的产品,不得减免消费税、增值税。
三、税务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对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福利企业和挂靠学校管理的假学校办企业,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照顾。



1994年4月19日
专利需要经纪人

取得一项发明创造是件很不容易的事情,而将专利进行转化,使专利获得经济利益更是难上加难。一般来讲专利无论是自己投资进行转化还是许可给其他人使用,期间会遇到很多的法律问题,而如何经营专利,使专利确实为专利权人带来经济利益,这需要很深的专业知识。针对这情况我们考虑引进经纪人制度,为这些专利权人提供经纪人服务。作为专利的经纪人不仅要懂得从法律上维护专利权人的利益,更要有一定的经营头脑,使专利权人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作为专利经纪人最少可以为专利权人提供以下服务:

一、提供法律咨询

专利的开发、申请、使用、转让、许可等处处都是法律问题。比如在开发方面有的专利是基于其他人的专利开发出来的从属专利,怎样饶过他人专利的保护,如何行驶自己的专利权?在专利转让或许可时,合同的制作等等问题,看起来都是小问题,不是很重要,但是专利权人却往往在这些小处吃了大亏,因为小问题发生的纠纷的案例其实还是占大多数。专利权人应当充分相信经纪人,凡与专利有关的事务都应当先由经纪人从法律上把关。如果咨询是及时的,一个简单的电话咨询就能解决大问题。

二、协助开发

对此大家可能都满怀疑虑:经纪人是学法律的,怎么能协助开发专利呢?其实开发专利不仅只考虑技术上的创新,更要考虑的是市场销售,因为所有的专利技术都要做成产品销售给消费者,消费者的购买态度决定该专利技术是否能获得经济利益,所以必须考虑消费者的需求。专利权人很容易走进这样的误区:只要自己的专利技术是先进的、功能是全面的、所使用的材料都是最好的当然一定是个好东西。好东西不一定有市场,脱离市场,不考虑消费者的需求,这是造成专利难以转化的主要原因。所以在开发专利的时候,应当考虑专利技术运用到产品中后,是否符合消费者一般使用习惯,所有的功能是否是消费者所需要的,选材的精良是否符合经济的原则,使最后产品的价格是否有市场竞争力等等问题。有个盲人根据自己的工作经验,发明了一种按摩床,集中了他能想到的所有功能,造价达到几万元,这样昂贵的按摩床,对于收入不高的盲人按摩院来讲哪个买得起?如果专利发明人闭门造车,自我陶醉于自己的技术创新,而漠视市场的需求,那必然遭受失败,所以经纪人的协助工作是不可少的。

三、专利维权

专利维权通常被看做是件非常普通的事情,认为就是起诉侵权人而已。打专利侵权官司一般的专利代理人和许多律师都会,但简单的事情做好也是要大智慧的。专利维权一般有两条途径可以走,向行政机关投诉或向法院起诉,人们常用的是起诉,但是高昂的诉讼成本,漫长的诉讼周期,难以指望执行的判决结果,现实的法律现状让很多专利权人对诉讼敬而远之,显然诉讼并不是个好方法。即使是采取诉讼手段,面对众多的侵权人必须要有周密的筹划,是现在就打还是养肥了再杀?是杀鸡骇猴还是杀猴骇鸡?一个良好的经纪人对专利维权会进行很好的筹划。

四、经营筹划

很多发明人为一项专利花费半辈子的青春,但是为了将专利转化出去,又花光了所有的积蓄,甚至倾家荡产。所以经纪人的重要任务是帮专利权人将专利转化为经济利益,那么就要处处从经济的角度来考虑问题。如果没有人愿意支付许可费用,那么是不是可以先免费让别人使用,微软的软件也是从免费开始的。与其全国疲于奔命到处去打击侵权,是不是以低价许可给同行使用,一同将市场蛋糕做大?经营筹划需要在精通专利法律规则的基础上,转变传统思维从经济的角度考虑法律问题。

江苏人李文清就进行了极为成功的经营筹划,他从一件无效的专利中寻找到了商计,他将该专利改进后申请了新的专利,并且将专利系列化,布局在产品的各个部分,在这些专利的基础上形成了该产品的技术标准,并将该标准上升到具有强制性的地方标准。经过这样的设计,他不用自己投资开工厂生产产品,他仅以技术入股,干得30%的红利;他不用发愁专利不能转化,只要生产这个产品的人,都面临这样两难的选择,不按他的标准生产就是不合格产品,按他的标准生产必须支付给他专利使用费,否则构成侵权。这样的经营筹划目前在国内是最高水平,将专利的制度发挥到了极致,使专利权人的经济利益得到极大的满足。

专利经纪人在专利开发之前就开始提供服务,为专利提供法律上的守护,更重要的是使专利发挥最大的经济上的效益,让专利权人从中获得充分的经济回报。所以专利经纪人很可能发展成为一门新兴的职业,为广大专利权人带来福音。

作者: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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