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9:55:58   浏览:87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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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监局,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会内各部门:

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以下简称《决定》)。为贯彻落实《决定》的精神,做好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管理和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决定》中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见附件),自《决定》发布之日起,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不再受理,已经受理的,不再审批。

二、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管理和衔接工作,请按附件中确定的后续管理方式执行。

三、请根据《决定》及本通知的有关要求,研究并及时处理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认真做好有关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如有重大情况,请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附件:中国证监会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管理方式和工作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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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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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监管绝不能成为乱设行政审批的借口。”甘肃省启动“效能风暴行动”后,在全面治理行政审批制度中开出首份“禁令”,“暂行”了14个月的《甘肃省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加工许可管理暂行办法》被省政府法制办叫停(7月10日《工人日报》)。

加工油条、卖个馒头也要办行政许可证,这个行政许可文件在执行一年后被宣布废除,确实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因为它超出了法定的行政许可范围,属于规范性文件自行创设的行政许可事项。

但是,这个违法文件却早已从2011年4月1日发布施行,到现在已经实行一年多,质监局已向近500家食品加工小作坊颁发了加工许可证,现在《暂行办法》被叫停,付出的巨大人力、物力和财力,该由谁来买单?连甘肃省质监局也提出了这个问题。

问题出在哪里?原来问题出在规范性文件备案程序上。地方部门出台任何规范性文件,必须经过政府法制部门的审查,“体检”合格后才能正式发布,这就是所谓“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政府法制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全国31个省市区都早已建立了这样一项制度。

按照逻辑推理,这个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应该是审查在前,出台在后,才能把违法违规的文件堵在出台之前。但是,一些地方的备案制度却不是这样规定的。就以甘肃为例,《甘肃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第4条规定,“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备案。”这就是说,规范性文件可以先公布执行,然后在15日之内上报法制办备案审查。我真不知道如此规定究竟是什么道理。事后审查,如果文件出了问题怎么办?难道政府认为文件审查一定没有问题?难道所谓“备案”只是一个形式?这里有一个制度完善的问题。

此外,根据《甘肃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第8条规定,“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规章、规范性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对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15日。”如果质监局的文件最迟在去年4月15日送审,政府法制办就应该在去年5月15日,最迟5月底审查完毕,为什么却到今年6月底才发出废除令?这一年时间,政府法制办在睡大觉?政府法制办都不严格执行制度,怎能不让别人违规?

既然违法,除了撤销、废止,确实没有什么办法,政府威信受损也好,造成人力、物力浪费也好,都只能认了。问题是如何防止今后再犯此类低级错误?办法其实很简单,就是修改规范性文件“备案”程序,一律坚持先备案,经审查合格后再公布施行。事实上,全国已经有许多地方就是这样做的。广州市就建立了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要求规范性文件在正式发布前应当送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否则不得发布。政府法制机构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之前进行审查,而不是发布之后进行监督,这样就实现了更严格的把关,可以把规范性文件的不适当、违法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当然,对于法制办有章不循,一个规范文件审查超过一年时间,也应该进行问责。

北京市闭路电视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北京市闭路电视管理暂行规定
市广播电视局




为使闭路电视健康发展,以促进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作如下规定: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闭路电视的单位,必须以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为原则,认真执行本规定,接受市广播电视局和区、县音像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二、开办闭路电视的单位,须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再申明闭路电视的设备、播放条件、管理制度和人员配备等情况,报市广播电视局批准。
在本规定实施前已开办闭路电视的单位,应在本规定实施后一个月内补办审批手续。
旅游饭店开办闭路电视的,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旅游饭店闭路电视的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市旅游局初审后报市广播电视局批准,并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旅游饭店闭路电视的管理办法》管理。
三、闭路电视播放文艺性录像片,必须是中央或北京电视台播放过的,或是国家正式批准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发行的,或是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出版发行的电影录像片。
禁止播放上述范围以外的文艺性录像片;禁止播放反动、淫秽和不健康的录像片。
四、外语教学单位因教学专业需要,播放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所列范围以外的文艺性录像片,须报市广播电视局批准,并只限于本单位的外语教学专业人员收看,不得扩大范围。
五、开办闭路电视的单位,应建立专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设备、片目、播放等管理制度和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闭路电视播放的节目应按月编目,经本单位领导审核,报区、县音像管理部门备查。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更改节目内容,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录像设备。

开办闭路电视的单位的领导人要经常检查闭路电视播放情况,严格审查播放内容。
六、开办闭路电视的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出租、翻录、转录录像带和出租闭路电视设备。
七、不经审批擅自开办闭路电视的,由市广播电视局责令停播,查封录像设备,并限期申报审批。
擅自播放规定范围以外的文艺性录像片,或以营利为目的出租、翻录、转录录像带和出租闭路电视设备的,由市广播电视局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改进,没收非法录像带和录像设备。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1987年3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1987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