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根据《公司法》配套行政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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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根据《公司法》配套行政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的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根据《公司法》配套行政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的函

1994年4月7日  证监函字[1994]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证券主管部门:

  最近,我会收到一些上市公司的来函,询问公司在《公司法》实施之前召开股东大会,

是否应当依照《公司法》修订公司章程。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1、上市公司(指其股票在境内、外交易场所挂牌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法》实

施前,继续执行《股份公司规范意见》、《关于到香港上市的公司执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

见>的补充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无需在本次股东年会上修订公司章程。

  2、《公司法》第229条规定:“本法施行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国务院

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登记成立的公司,

续保留,其中不完全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在规定的限期内达到本法规定的条件。具

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将制定具体规定,对上

市公司进行规范并对修改公司章程事宣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公司法》实施后,上市公司应

当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具体规定,完成由现行规定向《公司法》的过渡。上市公司一般应

当在《公司法》生效后的第一次股东年会上修改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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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1994年12月2日,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为了加强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的管理使用,更好地发展社会福利事业,我部制定了《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以下简称社会福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科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募委)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福利资金属于社会资金,是对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资金的补充,不得冲抵中央和地方安排的社会福利事业费。
第三条 各级募委留成的社会福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四条 社会福利资金的来源
(一)销售中国福利彩票(以下简称彩票)总收入扣除奖金、管理资金以外的净收入;
(二)国内外团体及个人的捐赠。
第五条 社会福利资金实行分级按比例留成使用的原则。中募委留成比例为彩票面值的5%,独立组织销售的县级募委的留成比例不得低于彩票面值的20%。
各级募委在彩票销售结算时,应按规定及时计提和分成。留成部分转入本级社会福利资金帐户,上交部分与其它费用分开,按规定时限上缴。不得擅自截留、挪用应上交或留成的社会福利资金。
捐赠收入(含外汇)直接转为本级募委的社会福利资金,不参加分成和上缴。
第六条 社会福利资金必须在国家专业银行存储,其收支必须纳入财务统一管理。
第七条 彩票代销单位应将售票收入中的社会福利资金全额上交当地彩票发行机构,不得坐支、截留。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八条 社会福利资金主要用于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帮助有特殊困难的人,支持社区服务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
社会福利资金的使用,采取无偿资助或与有偿资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社会福利资金的使用,对老、少、边、穷地区给予必要照顾。
第九条 对下列项目的资助,一般采取无偿方式:
(一)社会福利院、精神病人福利院、儿童福利院、乡镇敬老院;
(二)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复退军人精神病院和光荣院;
(三)流浪儿童收容遣送设施;
(四)社区服务设施。
第十条 对社会福利企业技术改造的资助,主要实行由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社会福利资金给予贴息的办法。当年贴息额度当年有效,超额不增补,余额不结转。
第十一条 社会福利资金资助兴办的项目,要符合社会福利社会办的改革发展方向,适应当地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为群众所急需。
第十二条 上级募委会对下级社会福利资金的资助,实行资助与彩票销售挂钩的原则。
第十三条 社会福利资金资助建设的项目,应当列入地方基建计划,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项目竣工后,要编制工程决算报告,并附形象资料,报送提供资助的募委会审查、存档。
第十四条 社会福利资金投放后,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或挪用。资助数额较大的工程项目,应按项目进度分期拨款。
第十五条 社会福利资金资助兴办的社会福利设施,必须建立永久性标志,标明建立或竣工时间、资助单位、资助款额等内容。资助增添设备、器材的,也要标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捐赠字样。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社会福利资金的分配和投放,由各级民政部门和募委会共同组成的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审批。
第十七条 评委会审议投放社会福利资金,必须坚持科学论证、集体研究、民主决策的原则。
第十八条 向上级评委会申请资助,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本级评委会确定项目,提出申请报告;
(二)上报项目时,应提交该项目的可行性报告,以及本地配套资金和基建计划落实情况;
(三)上级评委会接到项目申请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五章 监 督
第十九条 社会福利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政策规定,接受财政、金融、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评委会要接受上级评委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社会福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要定期提交本级募委会审议,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级民政部门和募委会对受资助单位的社会福利资金使用情况,必须负责地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使用规定的,民政部门和募委会有权缓拨、停拨已决定资助的资金,直至收回已拨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省、市民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适合本地情况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9月6日中募委发布的《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中募〔1991〕委字3号)同时废止。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中开展科学发展观专题教育活动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中开展科学发展观专题教育活动的通知

教社科厅函[200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当前,高校正按照中央的总体部署,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这对于进一步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学生具有重要意义。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肩负着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学生的重要职责。要紧密围绕开展学习实践活动,坚持把科学发展观作为理论武装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强理论教育,深入推进科学发展观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为切实深入开展学习实践活动,充分发挥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主渠道的作用,现将有关要求和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特别是“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课,要尽快对教学计划适当调整,安排相应的教学活动,包括组织专题讨论、演讲比赛、征文活动等,强化科学发展观理论教育,配合搞好学习实践活动。

  二、在“形势与政策”课教育教学中,集中开展一次科学发展观专题教育活动,组织学生认真学习《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论科学发展》和《科学发展观重要论述摘编》,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和党中央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坚持不懈地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学生。

  三、找准学生理论学习的兴趣点和关切点,加强对科学发展观教育教学中重点、难点问题的研究,不断增强教育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充分发挥第二课堂、学生理论社团的作用,支持、指导学生学习研究科学发展观,到社区、村镇宣讲科学发展观,在实践中深化对科学发展观的理解和认识。

  四、各地各高校要在学习实践活动中切实抓好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学习和培训。通过教师培训和集体备课、教学观摩等活动,深化教师对科学发展观的时代背景、科学评价、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的理解,掌握贯穿其中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做到真懂、真信、真用。在暑期要集中一定时间对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进行一次专题培训。

  五、充分发挥校内外专家学者和各有关部门同志的作用。学校党政主要领导要带头作辅导报告,哲学社会科学相关专业学术带头人和教学骨干要积极参与有关教学活动。积极争取从社会各界聘请理论研究、教学单位和各有关部门的专家学者和领导干部来校作专题报告,帮助师生加深对科学发展观的理解,进一步树立科学发展的理念,形成科学发展的共识。

  目前,我部正组织有关专家评选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精彩教案”和“精彩课件”。我们将把有关科学发展观内容的“精彩教案”和“精彩课件”及时发放各地各高校,并挂在相关网站上,供教师学习、借鉴。

  各地各高校要尽快将本通知内容传达到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及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此项工作,并将落实情况报我部社会科学司。

                         教育部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