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管线附属箱附属亭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9 20:02:21   浏览:88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管线附属箱附属亭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管线附属箱附属亭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苏府〔 2004 〕 131 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现将《苏州市管线附属箱附属亭规划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苏州市管线附属箱附属亭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上各类管线附属箱、附属亭等构筑物的规划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建设行为,保障城市街景的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苏州市城市规划条例》、《苏州市城市管线规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管线附属箱、附属亭是指交警信号灯控制箱、有线电视箱、通信交换箱、供电配电箱、路灯控制箱、燃气调压箱、电话亭、书报亭、信息亭、邮政信箱、自动售货机等。

第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道路以及道路两侧设置的管线附属箱、附属亭等构筑物,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各类管线附属箱、附属亭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新建、改建各类管线附属箱、附属亭必须按规定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并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条 各类管线附属箱、附属亭的设置需满足下列原则 :

(一)各类管线附属箱、附属亭等构筑物应当结合周边建筑、绿化以及小品设置,原则上必须退出规划道路红线;

(二)城市道路交叉口严禁设置任何箱、附属亭等构筑物;

(三)结合周边建筑、绿化以及小品设置的箱、附属亭要与四周建筑及环境协调。

第六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设置原则和有关技术规定对各类管线附属箱、附属亭等构筑物实施规划管理。

第七条 建设单位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报送下列资料:

(一) 建设项目报建申请表;

(二) 计划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其他计划批准文件;

(三) 箱、亭的定位图、具体尺寸图、效果图各两份;

(四) 具有相应规划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的 1/500 地形图一份。

第八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建设的管线附属箱、附属亭等构筑物,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工程总造价 3%-15% 的罚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

第九条 本规定自 2004 年 12 月 1 日起 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是精神病患者又无诉讼代理人的离婚案件可由法院指定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不宜缺席审判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是精神病患者又无诉讼代理人的离婚案件可由法院指定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不宜缺席审判的批复

1957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4月23日第75号及7月12日报告均悉。关于离婚案件的被告人,因患精神病完全丧失行为能力,没有诉讼代理人,又不能自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可否进行缺席判决问题,我们认为,为了保护精神病患者的权利和合法利益,不宜进行缺席判决。遇到此种情况,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为被告人指定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依法审判。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5月25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1〕9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1998年8月14日发布的《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汇函<1998>27号)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在审查境内机构报送的核销表及所附单证后,将核销表第一联连同所附单证一并留存,所附单证(包括报关单)不得退境内机构。此项规定曾对严密进口付汇核销监管、防止重复使用进口单证购付汇起到了一定作用。自1999年1月1日“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在全国推广使用后,通过对报关单电子底帐进行联网核查及结案,已可以充分把握进口报关单的真实性,避免了重复使用进口报关单的可能性,留存所附单证已无必要。为此,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 外汇局审查进口单位报送的进口付汇核销报审表及所附单证,并按规定为企业办理核销报审手续后,应当在进口付汇核销报审表及所附各张报关单上加盖“已报审”章,留存进口付汇核销报审表第一联和通过“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打印出的报关单底联(贸易方式为“转口贸易”或“境外工程使用物资”的,应在结汇水单、收帐通知单上加盖“已报审”章,留存相应的复印件),其它单证退进口单位留存。进口单位应当将进口付汇核销报审表第二联及相关单证按规定留存五年备查。

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通知下发后,请各分局将本通知及时转发所辖各分支局及相关单位,并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上报总局。


二OO一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