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商业网点建设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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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商业网点建设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商业网点建设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政办发[1998]70号
各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驻市
各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十堰市商业网点建设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日
          十堰市商业网点建设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和完
善商业网点建设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统一和规范资金收、支、管理制度,防止
资金流失,提高商业网点建设配套费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经贸委为商业网点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主管单位。
  第三条 收费范围和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鄂政办发[1994]15号、省物价局、财
政厅鄂物价费字[1994]122号和省经贸委、财政厅鄂经贸商字 [1995]139号文件精神, 凡十
堰城区新建居民住宅一律收取商业网点建设配套费。其收费标准,按建安预算直接费用额的
7%收取。
  第四条 收费办法。由市经贸委委托市规划局代办收费。凡未办理商业网点配套费收费
手续的新建住宅,规划局一律不出具红线图,建委不发施工许可证。因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
,应向市商品市场建设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提交申请,由“领导小组”办
公室(即市经贸委市场建设科)进行审核,并报领导小组审批,办理有关减免手续。市规划局
须严格按审批的减免幅度减免;凡未办理减免审批手续的,一律不得减免。
  第五条 使用原则。商业网点建设配套费的使用要坚持统一规划、保证重点的原则;坚
持便民、利民、为民,服务居民生活的原则;坚持专款专用、有偿使用的原则;坚持保值、
增值的原则。
  第六条 使用范围。商业网点建设配套费应主要用于扶持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商业网
点和各类批发、零售市场的新建、改建和扩建。
  第七条 使用方式。采取有偿借款方式,由用费单位定期还本付息,执行人民银行规
定的同期贷款利率。
  第八条 使用程序。由用费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经贸委审核后,提出用费计划,交
市“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用费计划,并向计划所列单位下
达《用费通知书》;用费单位持《用费通知书》到市财政局办理用款协议书,并办理资金划
转手续。
  第九条 用费回收办法。由市经贸委委托市财政局按借款协议书要求,按期向用费单位
催收本金和利息,并确保回收用费单位的资金。  
  第十条 资金管理。商业网点建设配套费及其使用回收的本息资金全部纳入市财政预算
外收费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一条 建立监管制度。财政、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商业网点建设配套费的监督和检查
。商业网点建设配套费的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要恪尽职守,不得营私舞弊。凡侵
占、挪用、截留商业网点建设配套费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建立报表制度。由市财政局在每月10日以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月
收支月报表(包括用费回收本息);于元月15日以前报送年度收支报表。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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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韶关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韶关市委办公室


印发《韶关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规定》的通知
(韶市办联[2003]46号)

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韶关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窗口单位名单、特派员单位名单


中共韶关市委办公室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9月18日



韶关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韶关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行政服务中心)的运作,强化行政审批管理,优化我市投资环境,确保投资者得到高效便捷、热情周到的服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服务中心是韶关市人民政府派出的综合行政事务的管理服务机构,由中心管理机构和服务单位组成。
中心管理机构由省、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代表韶关市人民政府行使行政服务中心的管理职责,协调和督导各服务单位的工作。
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置办事窗口的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单位和按规定定期在行政服务中心联合办公的特派员单位统称服务单位。
第三条 市政府根据投资项目涉及到的前置审批、证照办理、经营服务等业务办理的需要,确定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单位和业务内容。
第四条 窗口单位业务实行单轨运行模式。派出单位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置窗口后,确定的相应业务范围和所涉及到的各项规费,必须在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办理,原单位不得重复受理和收费。
第五条 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一个口子收费”的运行机制,对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投资报批事项,做到“一个口入,一个口出”。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行政服务中心的管理机构和服务单位。

第二章 服务承诺制度
第七条 行政服务中心实行社会服务承诺制度。
第八条 行政服务中心的机构设置、职能范围,各服务单位的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承诺时限、办事程序、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应通过统一的形式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九条 对于经营条件具备、申报材料齐全的投资项目,其办结的总体承诺期限规定如下:
(一)一般非生产性企业在7个工作日内办妥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书、税务登记、印章等开业所需的全部证照手续。
(二)一般生产性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办妥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书、税务登记、印章等开业所需的全部证照手续。
(三)须上报省或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向投资者说明原因,告知报批的时间,并负责送审办理。窗口工作小组从收到上级批复件的当天起计算承诺时限。
(四)各服务单位具体相关业务的办结时限在上述相应的规定时限内,由各单位自行提出,经行政服务中心核准确定。
第十条 各服务单位必须在遵守第三章有关原则的前提下,严格执行限时承诺制度,在规定的承诺时限内办妥一切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行政服务中心主动为投资者提供投资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咨询服务,并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为投资者协调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行政服务中心开设畅通的投诉渠道,设置意见箱,向社会公开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的监督。对于反映不履行承诺制度或有关工作作风方面的投诉,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投诉者。

第三章 项目办理原则
第十三条 凡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审批的事项,各窗口工作人员应按照“五件制”分类管理原则,进行规范管理。
(一)即办件:办理程序相对简便,可当场办结的一般性的申报事项归属“即办件”。对即办件实行即收即办。
(二)承诺件:需经审核、论证、公告、听证、现场踏勘等办事程序或需报省、国家级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申请事项归属“承诺件”。对承诺件,由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出具《承诺件通知书》,并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三)联办件:涉及2个以上部门审批的项目,如基建项目、房地产项目、城市公用事业项目、企业注册登记项目、外商投资项目、技术改造及其它有关工业项目等归属“联办件”。对联办件,由行政服务中心组织有关窗口单位进行联合审批和同步办理。
(四)退办件:国家明令禁止的以及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的申报事项,归属“退办件”,由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向申报人书面说明退回的理由。
(五)补办件: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产业政策,但因申报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需补充材料才能办理的事项归属“补办件”。对补办件,由受理的窗口工作人员一次性明确告知申报人所需补充的材料。待材料补齐后,由原受理的窗口按程序办理。办事时限从申报人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各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申报事项的分类管理情况,按照“五制”办理原则进行办理。
(一)直接办理制:即办件由窗口工作人员即收即办,当场办结。
(二)承诺办理制:承诺件由窗口工作人员向申报人发出《承诺件通知书》或《上报件通知书》,并尽快组织人员审核、论证、听证、公告、现场踏勘或组织上报。属本市权限的审批事项必须在承诺时限内办结;需上报审批的申请事项,应从收到上级批复件起,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在本市的办理程序。申报人按承诺时限,凭《承诺件通知书》或《上报件通知书》到原受理窗口查询办理结果和领件。如对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要求受理窗口说明理由;如不满意,可向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投诉。双休日或法定节假日,以及上级审批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三)联合办理制:联办件由行政服务中心业务受理处进行登记、受理,向申报人发出《联办件通知书》。业务受理处根据项目内容组织有关服务单位到现场踏勘,进行联合会审,整理联合审批会议纪要。各服务单位必须在承诺时限内根据联合审批会议纪要同步进行办理,不得随意延长办结时间。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督查各有关单位办结情况。
(四)协助办理制:凡需上报审批的申请事项,由主办单位负责组织上报。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预审后,发出《上报件通知书》,一次性告知上报所必备的申报资料,以及上级审批可能需要的时间,并主动与上级部门联系,协助办理。
(五)明确答复制:对于退办件,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预审后,如能当场认定为不予办理的事项,应即时认定,向申报人做出明确答复,并出具《退办件通知书》;如申报事项的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决定的,可按“承诺办理制”办法处理,先向申报人出具《承诺件通知书》,在承诺时限内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审议,如确定为不予办理的,出具《退办件通知书》。申办人在承诺时限内凭《承诺件通知书》到原受理窗口查询办理情况。
第十五条 对需进行联合审批的项目实行同步办理原则。
(一)同步办理是指行政服务中心组织有关服务单位共同对投资项目进行研究和审定,确认其是否符合国家投资政策,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和环保、消防的要求等。
(二)行政服务中心根据项目的情况确定投资项目的审批所涉及的有关部门。
(三)实行限时办结。经联合审批通过的投资项目,由各有关服务单位在公开承诺时限内,或按联审要求的时间,办妥有关手续和批件。
(四)同步办理程序。
1、项目受理:投资者在行政服务中心业务受理处领取和填写《拟投资项目申报登记表》,并附上投资项目审批所必备的材料交业务受理处。
2、进入受理程序:业务受理处开具《联办件通知书》给投资者,并将相关材料分发给有关服务单位。
3、联合勘察现场:由行政服务中心组织规划、国土、环保、消防、工商等有关单位一起到项目申报场地进行勘察。
4、确定联审部门:业务受理处视项目需要拟定参加联审的单位,召集相关服务单位开协调会,并请投资者到会作项目情况介绍。
5、召开联审会议:由行政服务中心领导负责主持会议,各参审服务单位根据申报的项目、场地勘察情况等资料,进行可行性分析、研究,当场确定联审意见。行政服务中心整理并印发会议纪要。
6、同步办理:各有关服务单位根据联审会议纪要的要求,在规定的承诺时限内同步办理审批业务,并将批件集中到业务受理处。
7、批件领取:业务受理处根据有关收费标准,通知投资者到行政服务中心收费窗口一次性缴纳有关规费,凭收费发票和《联办件通知书》到业务受理处领取批件。
第十六条 对需紧急办理的投资项目,经行政服务中心主任批准后,可按特事特办原则办理。
(一)特事特办项目范围:涉及对我市经济和社会事务产生重大影响的、经论证的各类投资项目;批办时间特别紧急的各类投资项目;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需快速审批的事项。
(二)成立特事特办协调小组。行政服务中心组织有关服务单位负责人组成“特事特办协调小组”,落实各项审批事项。
(三)即收即办。需特事特办的业务不受承诺时限限制,相关服务单位必须即收即办,需要由部门领导批准的项目,由窗口工作人员或特派员快速传递,并督促快速办结。
(四)对于资料不齐备的特事特办项目,经行政服务中心主任签字同意后,各有关单位采取先出批准件,后补办手续的措施快速办理。行政服务中心业务科负责跟踪督促投资者尽快补齐资料。
(五)检查督办。行政服务中心业务受理处必须加强对批件办理情况的跟踪和督办,对于逾期未办理的要及时查明原因,协调督促尽快办好。

第四章 审批授权和专用章管理
第十七条 窗口单位应以书面形式授予其窗口工作小组相应的行政审批权。
第十八条 各窗口工作小组组长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全权审批常规性业务,超常规业务由窗口工作人员带回原单位按程序审批,但须在承诺时限内审批完毕,并带回窗口交给投资者。
第十九条 市统一刊刻“行政审批专用章”,其使用与管理办法如下:
(一)窗口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授权窗口工作小组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
(二)行政审批专用章仅适用于市内终审项目的审批。对发往市内的审批批文,行政审批专用章与该窗口单位的行政印章具有同等效力。
(三)凡发往市外或上报的,需签署派出单位意见或盖章的审批批文,各派出单位应即到即办,见章盖章。
(四)窗口单位需加强对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管理,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一个口子收费”原则
第二十条 行政服务中心按照“一个口子收费”原则,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设立收费窗口,统一开票,集中收费。
第二十一条 各窗口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政府公布的各项收费项目和标准,凡未经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准收取,更不允许擅自增加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各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必须公开上墙,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凡涉及市委、市政府出台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中的各项行政事业性规费或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减免或优惠,经行政服务中心认定后,各有关单位或部门必须依照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凡窗口单位和特派员单位在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业务所涉及到的各项规费,必须在行政服务中心缴交,原单位不得重复设置和收费。其他经营服务单位在业务上不受单轨制约束,但在中心办理的业务必须在中心的收费窗口缴费。
第二十四条 办理单项业务涉及到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各窗口工作小组或特派员单位根据规定开具缴费通知书,申报人持通知书到行政服务中心收费窗口缴款后,凭收费发票到相应窗口领取证照批件;联审项目涉及到多个单位收取行政事业性规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由各有关窗口工作小组开出缴费通知书,交业务受理处汇总后,通知申报人一次性到收费窗口缴交。

第六章 投资项目跟踪服务责任制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服务中心按照“一条龙服务”的原则,实行投资项目跟踪服务责任制。
(一)协助投资者办理开业所需的全部证照手续和其他行政审批手续。
(二)为企业协调落实市委、市政府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三)做好投资企业的后续服务工作,协助企业解决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服务中心要把投资项目跟踪服务的落实情况作为主要考核标准,并依此对中心工作人员、窗口工作人员和特派员进行年度考评;对服务单位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同时通报考评和考核情况。

第七章 服务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窗口工作小组实行原单位和行政服务中心双重管理原则。
(一)窗口工作人员的具体业务管理、工资、奖金、福利等由原单位负责,日常管理由行政服务中心负责。
(二)各单位应选派思想素质好、责任心强、业务精的干部到窗口工作小组工作。原单位还必须指定一名主管领导负责其窗口工作小组的工作。所有派出人员必须报行政服务中心认定。派出的工作人员要相对固定,在行政服务中心的连续工作时间应保持一年以上。
(三)窗口工作人员必须认真遵守行政服务中心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四)窗口工作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原单位任命,负责组织本窗口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八条 特派员单位不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的办事窗口,但必须按规定定期在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公,接受行政服务中心的管理,执行有关的规章制度,履行相应的职责,参加联审会议、例会。
(一)特派员单位必须指定2名以上工作人员(其中一名必须是业务科室的负责人),作为与行政服务中心联络办公的特派员。同时还必须指定一名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的特派员工作。
(二)特派员必须随时与中心保持联络,受理相关业务,并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再送回行政服务中心交投资者。
第二十九条 服务单位因特殊情况需临时派员顶替或人员调整,须经行政服务中心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对于不能胜任工作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原单位必须应行政服务中心的要求及时调整。
第三十条 与投资项目关系密切的垄断性经营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应按市政府的要求进驻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经营服务性事务的办事窗口,为投资者提供相关服务。
(一)经营服务性窗口的工作人员由原单位指定,报行政服务中心备案,并遵照有关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二)经营服务性窗口按市场原则向投资者提供有偿服务,其运作模式应依照行政服务中心的“一个口子收费,一条龙服务”的原则进行。

第八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服务中心实行服务效能考核制度,考核重点是窗口单位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办事效率和办事效果。行政服务中心定期向派出单位通报其派出人员工作实绩的考核情况。
考核情况作为窗口单位评优、评先的主要考评依据。对服务好、成绩突出的窗口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服务态度差、工作不到位,多次被投诉的窗口和个人,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的资格;个别影响恶劣的窗口或个人,造成投资者损失或投资项目流失的,将追究个人、窗口以及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服务中心实行考评与奖惩相结合的制度。
(一)行政服务中心按照考核奖惩办法对窗口工作小组和工作人员进行年终综合考评。窗口工作小组的工作实绩纳入窗口单位的年度目标管理的考核范围,窗口工作人员的考评等次作为其本人在原单位的年度考评结果,考评结果报人事局备案和原单位存档。
(二)对窗口工作人员和特派员的奖励、晋升、提拔,原单位应以行政服务中心的意见作为主要考评依据。
(三)经营服务性窗口的工作人员的奖惩,原单位应以行政服务中心的考核意见为依据。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严格的考勤制度。各窗口工作小组须遵守行政服务中心的作息时间,确保人员和业务双到位。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服务中心实行派出单位回执制度。窗口工作人员因事需离开行政服务中心回原单位的,应向组长请假,并到行政服务中心填写回执单。事后由原单位的主管领导在回执单上签名,再带回行政服务中心备案销假。对于未办理回执手续擅自外出者,按违反考勤制度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原颁布的文件与本规定有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
窗口单位名单

1、经济贸易局 2、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3、发展计划局 4、工商局
5、城乡规划局 6、卫生局
7、建设局 8、环境保护局
9、国土资源局 10、消防局
11、公用事业局 12、质量技术监督局
13、劳动与社会保障局 14、国家税务局
15、地方税务局 16、物价局
17、人防办 18、气象局
19、电信局 20、广电集团韶关分公司
21、中一会计师事务所 22、韶厦审图公司
23、中国铁通韶关分公司

特派员单位名单

1、财政局 2、林业局 3、交通局
4、外汇管理局 5、旅游局 6、水利局
7、农业局 8、监察局 9、计划生育局
10、科技信息局 11、外事侨务局 12、广播电视局
13、公路局 14、文化局 15、公安局
16、司法局 17、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18、韶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9、韶关药品监督管理局
20、韶关海关



落实安置帮教措施 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近年来,大田县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方针,采取围绕一条主线,把好两道关口,强化三项管理,落实四条措施,抓好五个环节,积极探索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新路子,取得显著成效。自1999年以来,全县共有刑释解教人员562名(其中刑释422名,解教140名),目前已安置530名,安置率94%;建立帮教对象档案545宗;列入帮教对象545名,帮教率97%;重新犯罪率为1.8%。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围绕一条主线
近几年来,我们围绕县委、县政府“保稳定,抓经济,促发展”的工作思路,把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预防和减少他们重新违法犯罪,作为维护社会稳定,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加强领导,抓好“三个落实”:一是落实机构。县成立了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由县委分管政法工作的副书记、政法委书记任组长,县人大副主任、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依托在县司法局。各乡镇、各企业集团也相应地成立了工作协调小组及办事机构,在村(居)委会中建立了工作领导小组,全县各级现已成立安置帮教机构299个,建立帮教小组290个,确定帮教人员1530名;二是落实责任。把安置帮教工作列入责任书(状)的重要内容,通过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形成县、乡(镇)、村帮教小组工作责任网络,并实行“三包”,即包帮助安置、包考察教育、包思想转化。三是落实经费。近年来,我县在财政比较困难的情况下,每年仍挤出1万元列入县财政预算,确保这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把好“两道关口”
(一)把好接茬关。做到“五个及时”:一是及时造册建档,收到监所寄发的通知书后,县“两劳释解人员安置帮教”办随即通知有关部门做好接茬准备工作。在接茬时,对其在监、所的表现情况,家庭状况作了详细的记录,为今后开展安置帮教 工作准备了资料;二是及时家访,释解人员回家后,村(居)帮教领导小组随即指派帮教人员到其家中进行家访,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动员其家人共同做好思想转化工作;三是及时签订帮教责任书,进一步明确帮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四是及时进行法制教育,通过赠送法律常识读本,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促使他们遵纪守法;五是及时制定和落实帮教措施,根据各人的不同情况,制定帮扶计划,落实帮扶措施,使他们能够自食其力,成为对社会有用之人。
(二)把好安置关。主要采取五种安置形式:一是回乡安置,对家住农村的回归人员,由村一级帮教小组具体负责落实责任田,让他们有地可耕,目前共安置243人;二是基地安置,我县积极与外商合作创办临时安置生产基地,目前全县已建立安置基地15家,安置刑释解教人员56人;三是输出安置,根据刑释解教人员的专长,县“两劳释解人员安置帮教”办主动与劳动服务部门联系,帮助推荐他们到厂矿就业,通过这一途径安置人员146人;四是回原单位安置,对部分刑期较短,罪行较轻,改造较好的释解人员,服刑前有单位的,释放后一律由原单位接收安置;五是鼓励自谋职业,对一部分一时找不到工作的人员,尽量为他们创造条件,鼓励他们从事个体经营,这类人员有58人。
三、强化“三项管理”
(一) 专项管理。县综治委每年均组织人员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一次排查清理。一是认真清查。将清查出来的人员与监所提供的人员名单进行核对,不一致的,进行再次清查,经过反复排查核实,2001年我县刑释解教人员与原掌握的底数多排查32人,占原总数的14%。二是规范排查。全县统一下发《刑释解教人员基本情况登记卡》、《刑释解教人员排查清理工作统计表》、《重点对象排查清理情况统计表》,进行登记造册、分类梳理、回访考察,全面掌握了全县刑 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情况。三是突出重点。把原确定为重点人口管理 人员和漏管脱管人员作为工作重点来抓 。为查清去向不明、人户分离的刑释解教人员,我们及时发出 信函,请求兄弟单位协查,直到全部查清,并从中发现重新违法犯罪线索27条,破获刑事案件6件,查处治安案件17起,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31名,捣毁犯罪团伙1个3人。
(二)规范管理。及时制定下发了《大田县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规则》,对有关工作机构的职责、制度和要求予以明确,并统一实行了“四表二书一卡”管理制度。“四表”即《乡镇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人员登记表》、《村(居)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登记表》、《刑释解教人员情况统计分类表》、《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情况登记表》;“两书”为《接茬通知书》、《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协议书》;“一卡”即《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记录回访卡》。
(三)重点管理。把抓好刑释解教人员的排查清理工作与清理整顿出租房屋和“严打”斗争有机结合起来。对参与经营和长期在特种行业、娱乐场所活动的刑释解教人员,责任区民警结合日常治安管理,逐一将这一部分释解人员纳入重点管理对象,对那些可能危害社会治安实施犯罪的刑释解教人员,及时报告公安部门。自去年以来,通过全面排查清理,共获取线索36条,侦破刑事案件6起,查处治安案件13起,抓获违法犯罪人员28人、逃犯2名。
四、落实“四条措施”
一是更新观念。由以政府行为为主逐步转变到全社会共同关心,做到“三不”、“四个一样”,即不嫌弃、不歧视、不纠缠旧罪过;政治上一样对待,经济上一样支持,工作上一样信任,生活上一样关心。迄今为止全县有6名刑释解教人员被选任村委会主任职务;二是政策扶持。全县各级、各职能部门根据本地、本部门的实际,积极为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提供便利条件。如县劳动就业部门对刑释解教人员采取提供就业信息、培训劳动技能、减收免收劳动就业信息费、管理费、培训费等办法,使一大批释解人员重新找到了工作。如我县上京镇政府为鼓励刑释解教人员参加开发性农业生产,制定出了“谁种谁有,谁开发谁受益”,在税收上实行“减三免三”的帮扶政策。近年来该镇释解人员共开发果园面积达800多亩;三是技术扶持。县安置帮教协调小组协调农业等有关部门举办实用技术培训班,开设优质瓜果种植、食用菌栽培、家畜家禽养殖以及药材种植等门课程,首期报名参加培训人员达42人,每位释解人员通过培训后,都能掌握1—2门实用技术。同时,县关工委及时组织农业科技指导团,经常深入基层进行实地指导,帮助部分释解人员解决生产中遇到的难题;四是资金扶持。针对部分释解人员回归后因家庭生活困难,发展生产缺乏资金的问题,许多乡镇安置帮教协调小组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通过干部集资、发放小额信贷等形式,积极扶持他们发展生产,鼓励自强自立。如上京镇延京村陈某刑满释放后,帮教小组立即帮其联系了一个可开采的煤洞,并帮助贷款4000元作为启动资金。如今他不仅成为远近小有名气的煤炭经营户,年创产值20多万元,家庭年收入6万元以上,而且还帮助解决了包括当地刑释解教人员在内的30余个剩余劳动力。
五、抓好“五个环节”
一是抓早。为了做到把帮教工作向前延伸,县综治委每年都组织人员深入监所开展以“故乡在呼唤”为主题的帮教活动,与在押的大田籍服刑人员进行座谈,组织他们观看专题录像片,激发他们安心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如服刑人员林某由于妻子和幼子在家没有经济来源,无依无靠,使他背上了沉重的思想包袱,没能安心改造,帮教团想办法帮助其妻在城区开办一间饮食店,解决其子的入托入学问题,林某深受感动,在改造中表现突出,先后被减刑3次,连续五年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据有关监所统计,去年我县348名“两劳”人员中,表现好的有238名,获减刑108人次,减刑率达31%。二是抓实。在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中,我县采取县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挂钩乡镇,乡镇挂钩村,村挂钩户,并紧紧抓住农业综合性开发的有利时机,动员帮助刑释解教人员积极参加,及时为他们排忧解难。如上京镇黄城村曾某刑释后,在挂钩上京镇的县委副书记黄少春与有关部门的积极协调下,一次性划给山场30亩,联系果苗1800多株,并出钱帮他解决生产用肥等。如今,曾某开发种植的果园已成规模,走上了守法致富正路。三是抓重点。针对释解人员外出务工增多造成管理难问题,我们一方面采取由乡镇综治办、司法办、公安派出所与驻村干部组成的帮教小组配合,实行定期回访及与其家属探望警示相结合的办法;另一方面采取发函形式与所在地公安、综治部门联系,将其纳入当地的管理与范畴,定期接受当地有关部门组织的法制教育和帮教工作,有效地促进了这部分人员的思想转化和预防重新违法犯罪。部分“二进宫”、“三进宫”以及曾经参与杀人、伤害、强奸、绑架、放火、爆炸、劫持、抢劫和集团犯罪等的释解人员,则确定专人负责,严密防范。四是抓难点。近些年,城区青少年犯罪率上升,这些人刑释解教后就业难度加大,我们在充分发挥基层组织搞好安置的同时,借助县关工委的力量,组织城区离退体老干部来共同关心帮助这一特殊群体,我县城区成立了8个安置帮教工作片区,每个片区由5至7人离退休干部组成,他们跑劳务市场,找居委会、工商、税务部门,动员城区刑释解教人员到市场摆摊、踩三轮车以及到帮忙公司、个体企业从事体力劳动,同时对具备专业特长的人员采取劳务输出的形式,到泉州、福州、厦门等地安置就业。许多老同志都把做好这项工作当作自己的份内事。五是抓典型。我们注重培植典型,通过发现典型,宣传典型,让刑释解教人员学有榜样,教有题材,有力地促进了安置帮教工作的全面开展。如均溪镇福塘村陈某,发展食用菌生产,现已初步形成规模,年收入近20000元。同时还主动帮助其它释解人员共同走上致富的道路。又如吴山乡吴山村刑释人员陈某从替人家代销水泥到自已办厂,现已发展成为我县规模较大的一家复合包装纸袋厂,不仅安排几十位残疾人在该厂就业,同时还接收了11位刑释解教人员,解决他们的生活出路,为了及时总结推广他们的致富经验,县综治委专门组织了部分刑释解教人员到陈某的食用菌生产基地、复合包装纸袋厂参观学习,并召开了现场会听取了陈某的经验介绍,使得这些刑释解教人员受益匪浅、深有感触,决心放下包袱,走守法、勤劳致富之路。
通过几年的工作实践,我们深深地体会到,开展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不仅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根本要求,也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抓好这项工作,不仅需要发挥有关职能部门作用,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支持,只有齐抓共管,集智聚力,不断开拓进取,才能取得更大的成效。
作者:林青旺 林书设 胡建国 地址:中共大田县委政法委  邮编:366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