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金融系统支持老工业基地振兴奖励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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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金融系统支持老工业基地振兴奖励办法(试行)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


朝政发〔2004〕25号


关于印发《朝阳市金融系统支持老工业基地振兴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朝阳市金融系统支持老工业基地振兴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朝阳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朝阳市金融系统支持老工业基地振兴奖励办法(试行)

(朝阳市人民政府2004年6月17日发布)



第一条 为鼓励金融机构加强对老工业基地振兴支持力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金融系统支持老工业基地振兴奖(以下简称振兴奖)的申报、评审、授予等项活动。

第三条 成立朝阳市金融系统支持老工业基地振兴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该奖的评审工作。具体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朝阳市中心支行)负责。

第四条 工商银行朝阳分行、农业银行朝阳分行、中国银行朝阳分行、建设银行朝阳分行、农业发展银行朝阳分行、朝阳市商业银行筹备领导小组办公室、朝阳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等单位负责办理的城市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企业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等中长期贷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上报省和国家审批项目所需的贷款承诺,企业呆帐贷款核销,均可参加振兴奖的评选。

第五条 振兴奖包括下列奖项:

(一)振兴朝阳老工业基地金融工作突出贡献奖;

(二)振兴朝阳老工业基地金融工作先进单位;

(三)振兴朝阳老工业基地金融工作优胜项目奖;

(四)振兴朝阳老工业基地金融工作特别奖;

(五)振兴朝阳老工业基地金融工作贷款承诺奖。

第六条 振兴朝阳老工业基地金融工作突出贡献奖授予在支持老工业基地振兴工作中,在项目评审、信贷投入、争取上级金融机构支持等方面,对城市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产业化、企业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本奖项为金融系统在支持老工业基地振兴奖中的最高荣誉奖,由市金融系统支持老工业基地振兴奖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评出(可空缺)。

第七条 振兴朝阳老工业基地金融工作先进单位授予下列单位:

(一)以各单位当年投入城市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企业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等中长期贷款的总量为考核依据,按贷款投放总量(包括上级行直贷贷款)进行排序,列第一位的;

(二)按各单位当年新增流动资金贷款总量(剔除呆账核销等特殊因素)进行排序,列第一位的;

(三)以各单位上年城市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企业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等中长期贷款本年增加额与上年增加额的差额进行排序,列第一位的。

本奖项每次授予按前款规定各项排名第一的3个单位。如有重复,由第二名依次递补。
第八条 振兴朝阳老工业基地金融工作优胜项目奖分四个等级,以各单位当年对单个城市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企业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等中长期贷款投放总量为考核依据(一个单位支持一个企业多个项目的,视为一个项目)。其中,累计投放2亿元(含本数)以上的单位获特等奖;累计投放5000万元(含本数)至2亿元(不含本数)的单位获一等奖;累计投放3000万元(含本数)至5000万元(不含本数)的单位获二等奖;累计投放1000万元(含本数)至3000万元(不含本数)的单位获三等奖。

本奖项数量不限,并可授予域外金融单位。

第九条 振兴朝阳老工业基地金融工作特别奖授予呆帐贷款核销较多的单位。

本奖项每次授予3个单位,按各单位当年核销呆帐贷款的金额进行排序,列前三位的获奖。

第十条 振兴朝阳老工业基地金融工作贷款承诺奖,授予在上报省和国家审批项目中有较多所需贷款承诺的单位。

本奖项每次授予3个单位,按各单位有效贷款承诺额进行排序,列前三位的获奖。

第十一条 振兴奖每年评选一次。具体评选程序为:

(一)各参评单位于每年的1月7日前填写《金融系统支持老工业基地振兴奖申报表》,向市金融系统支持老工业基地振兴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二)市金融系统支持老工业基地振兴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参评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按本办法规定排列各单位名次,拟定获奖单位名单后,报市金融系统支持老工业基地振兴奖工作领导小组。

(三)市金融系统支持老工业基地振兴奖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每年的1月30日前确定评审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市人民政府对获奖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发放牌匾和奖金。

第十二条 振兴奖的奖金由市财政列支。各奖项的奖励标准为:

(一)振兴朝阳老工业基地金融工作突出贡献奖奖金为20万元 /单位;

(二)振兴朝阳老工业基地金融工作先进单位奖金为10万元 /单位;

(三)振兴朝阳老工业基地金融工作优胜项目特等奖奖金为10万元 /单位,一等奖奖金为3万元 /单位,二等奖奖金为2万元 /单位,三等奖奖金为1万元 /单位;

(四)振兴朝阳老工业基地金融工作特别奖列前三位的奖金分别为5万元 /单位、3万元 /单位、2万元 /单位;

(五)振兴朝阳老工业基地金融工作贷款承诺奖列前三位的奖金分别为3万元 /单位、2万元 /单位、1万元 /单位。

各获奖单位应将所获奖金全部用于奖励本单位在振兴老工业基地金融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参加振兴奖评选的金融单位,不再参加市政府对各部门的综合位次考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朝阳市金融系统支持老工业基地振兴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朝阳市金融系统支持老工业基地振兴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朝阳市金融系统支持老工业基地振兴奖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陈淑珍 代市长

副组长:陈列 副市长

王汝江 市政府秘书长

成 员:花瑞奇(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孙文爽(人民银行朝阳市中心支行行长)、杨绍军(市银监局局长)、王涌翔(市财政局局长)、管少华(市中小企业局局长)、李化琪(市农委主任)、牛殿祥(市政府督察室主任)、姚玉民(市金融办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朝阳市中心支行,人民银行朝阳市中心支行副行长刘铁铮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人民银行、发改委、金融办有关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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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部分企业解困与“再就业工程”实施办法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大庆市人民政府部分企业解困与“再就业工程”实施办法


【文  号】庆政发[1997]14号

【颁布单位】大庆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7-04-16

【实施日期】1997-05-01

为进一步促进企业种类失业人员和企业富余职工的就业安置,解决企业困难职崐工和离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问题,确保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根据《中共中央崐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中办崐发[1996]29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崐落实中办发[1996]29号文件的通知》(黑办发[1996]28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崐府印发关于深入实施“再就业工程”意见的通知》(黑政发[1996]85号),结合本崐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切实加强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制
要建立领导组织和专门机构。市成立由市政府领导同志为组长,劳动局、计委崐、经委、体改委、建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工商局、人事局、崐民政局、土地局、公安局、信访办和总工会为成员单位的企业解困与再就业工作领崐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两个办公室(专门机构):解困与再就业办公室,设在市劳崐动局;“送温暖”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各县、区和市属及中省直各企业(以下崐简称“各单位”),都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和办事机构,切实加强对解困与再就崐业工作的领导。

要层层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解困与再就业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确定崐解困与再就业工作的政策、措施、规划、计划和主要责任目标,组织推动、协调指崐导、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和落实,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等。崐有关具体工作由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操作运行和督办检查。各单位要结合崐实际,层层明确责任,实行目标管理和领导负责制。责任目标要逐年下达,并层层崐签订责任状,每年末进行一次逐级考核。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一级抓崐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落实到位,要把解困与再就业工作责任目标作为对主崐要领导工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完不成目标的单位领导不能提职、崐晋级、奖励,单位不能评为先进。各部门要主动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恪尽崐职守,积极做好应做的

工作。各企业的主要领导要具体担负解困与再就业工作的责崐任。今后哪个县(区)、部门和企业因不及时解决职工生活困难而引发的突发事件,崐影响社会稳定,要追究政府和有关部门及企业主要领导的责任。

中、省直企业的解困与再就业工作,由企业自行负责,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给予崐支持。

二、大力发展经济,从根本上解决再就业和职工生活困难问题

解决再就业和困难职工生活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深化企业改革,发展经济,开崐拓生产经营门路,努力增加就业岗位。各单位要按照全市经济发展的总体思路,深崐化企业改革,在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政策的实施上大做文章;根据自身特点和可利崐用的优势,积极开辟生产经营领域,大力促进经济发展,努力扩大就业安置容量。崐各企业要紧紧依靠职工群众,动员和组织大家广开生产门路,从事和发展多种经营,崐开展生产自救。同时,要教育和引导企业失业人员和富余职工树立市场经济条件下崐的就业新观念,通过多种形式就业。

三、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困难企业职工的分流安置工作

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分流安置企业失业人员和富余职工的各项政崐策和规定,积极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摸清困难企业、失业人员、富余职工的具体情况,分层次确定范崐围和对象及其解决对策。

(二)研究制定企业失业人员和富余职工分流安置规划,拟定分流安置的对象、崐规模和去向,并逐级逐户落实责任制。

(三)组织困难企业围绕创办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劳服企业,采取以主代副、崐以副养主、主副互补的办法,促进解困与“再就业工程”的实施。

(四)组织困难职工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开展生产自救,从各方面鼓励和崐支持他们自谋职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经济实体,或到联营企业、乡镇企业崐从事生产经营,或到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中从业,或提供劳务、组织劳务协作与崐劳务输出等等。

(五)认真研究落实有关解困与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在资金、场地、设施、崐能源、登记、注册、税收等方面,按照政策规定给予扶持。

四、扶持企业发展,促进解困与“再就业工程”的有效实施

(一)新办的劳服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失业人员和企业富余职工达到企业从业人崐员总数的60%以上的,自投产(开业)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崐后,当年新安置城镇失业人员和富余职工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可崐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当年新安置比例达到15%以上的,可减半征收所得税1年。

(二)企业、部门和群团组织兴办的以安置城镇失业人员和富余职工为主的独崐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安置人数达到规定比例,可享受劳服企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

(三)鼓励劳服企业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经产权制度改革,形成新的经济实崐体或组成企业集团,继续安置城镇失业人员和富余职工达到规定比例的,自有关部崐门批准并换发营业执照之日起,享受新办劳服企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

(四)对承担安置任务重、纳税有困难的劳服企业,可免征或减半征收土地税、崐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地方税费;劳服企业外聘的崐科技、管理人才,在劳服企业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企业分流富余职工,不核减企业的工资总额;对安置富余职工兴办的独崐立核算经济实体,另行核定工资总额。

(六)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兴办的独立核算经济实体,安置符合失业救济条件崐的失业职工和富余职工达到从业人员总数的60%以上的,确需资金扶持的,可借崐给一定数额的扶持生产自救费,作为启动资金或流动资金;对银行提供的流动资金崐贷款,必要时可用失业保险基金给予部分贷款的贴息。

(七)企业对富余职工进行转业、转岗培训所需的资金以自筹为主。自筹资金崐确有困难的,由企业申请,经解困与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多解困与再就业资崐金中按不高于人均培训费的20%标准给予补助。企业组织培训确有困难的,可委崐托所在地就业训练中心组织培训。接受转业、转岗培训人员经考试合格的,由职业崐介绍机构先介绍就业。

(八)劳动部门要及时掌握、研究各项政策的实施情况,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崐业务关系,审查和认定为安置失业人员、富余职工而兴办的企业和劳服企业的性质,崐为税务及有关部门提供批准各项优惠政策的依据。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放宽劳服企业登记注册的审批条件、经营范围和方式。崐除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行业、特殊行业和国家规定实行专项审批、许可证制度崐的以外,其他部门的审批一律不作为企业登记注册的前置条件。

(十)城市规划和房地产等部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劳服企业的经营场地,崐减半收取城市规划管理费和土地占用使用费;企业利用自身原有场地兴办的生产经崐营项目,免收土地增殖费和城市配套费。

(十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支持劳服企业按有偿使用的原则利用国有资产发展崐第三产业,在按规定对劳服企业办理或补办资产界定、评估等有偿使用手续时,其崐费用减半收取或免收。

(十二)金融部门在信贷规模和资金允许的情况下,对效益好、有偿还能力的崐劳服企业优先给予支持。

五、强化安置措施,优先招用企业失业人员和富余职工

(一)凡是适合本市城镇失业人员的岗位,用人单位要优先招用企业失业人员崐和富余职工。企业招用失业6个月以上职工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失业保险崐机构可将其应领取的救济金金额一次性拨给招用单位作为安置费;企业招用富余职崐工所在原企业拨给招用单位人均不低于1000元数额的的安置费。

(二)用人单位招工用人,招收企业失业人员和富余职工的比例不低于招用总崐数的30%。

(三)对企业确实难以安置的富余职工,可由各级职业介绍机构优先推荐介绍崐就业,富余职工所在原企业须按不低于人均1000元的数额拨付安置费。

六、鼓励发展非国有经济,支持企业失业人员和富余职工自谋职业或组织起来崐就业

(一)对持有劳动部门发放的《失业职工手册》的失业职工和有关证明的企业崐富余职工以及持有《特困证》的职工,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的,有关部门崐要在场地、资金、设施、能源等方面给予支持;工商部门要优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崐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一年内免收、二年内减半征收工商管理费;劳动部门凭崐其营业执照和有关证件,可将其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作为启动崐资金。

(二)对自谋职业并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富余职工,经双方协商同意,崐由企业按一定数额发给职工安置费,用于启动生产或从事经营。

(三)对于到乡镇企业、私营企业或到外地、外省就业的企业富余职工,在向崐原单位所在地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可保留其企业职工身份,工龄和参保时间连续计崐算;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富余职工的本人档案,可委托所在地劳动部门职业介崐绍机构代为管理,按规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后,工龄和参保时间连续计算。

七、努力减轻社会负担,严格控制企业经济性裁员

企业要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减人员,不得随意进行崐人员裁减,对被裁减人员要进行妥善的安置。

(一)夫妻双方在同一单位且单位有生产任务的,所在单位应负责安置一方上崐岗;单位属整体关闭停产的,其主管部门应负责安排一方上岗。

(二)夫妻双方不属同一单位但属同一行业的,困难救助企业一方单位应主动崐协调另一方所在企业安排一方上岗。

(三)夫妻双方跨行业的或夫妻一方无生活收入的,由企业和主管部门协调安崐置一方上岗。企业和主管部门确实难以调剂安排的,由各级劳动部门负责调剂安排崐一方上岗。

(四)对现役军人配偶不得裁员,如果所在企业破产或整体关停,由其主管部崐门安置上岗。

(五)裁减人员单位在6个月以内招工的,要优先招用原企业的被裁减人员。崐对被裁减人员,企业要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崐性经济补偿金。

八、完善劳动力市场服务体系,促进解困与“再就业工程”的实施

要加强劳动力市场的统筹规划和规范管理,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崐动力市场。要进一步强化外埠和农村劳动力的管理和调控。外埠和农村劳动力来我崐市务工,必须执行“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和“外来人员就业证”制度,避免盲目崐流动。劳动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允许使用农村、外埠劳动力的行业及工崐种岗位目录,交定期检查执行情况;凡不按规定随意招用农村、外埠劳动力的,要崐限期清退并依法给予处罚。用人单位招(聘)用农村和外埠劳动力,必须经政府劳崐动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招用。要进一步贯彻执行《黑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崐办法》,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劳动力市场行为,取缔非法劳务中介,崐真正建立丐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力市场中实现双向选择、合理流动的市场就业崐机制。要引导企业失业

人员和富余职工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不断提高再崐就业能力,转变就业观念,树立自强自立和符合实际的择业意识。要大力发展就业崐服务事业,全面开展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失业保险、生产自救等项工作,发挥就崐业服务体系的整体效能,提高就业服务质量,积极为企业失业人员和富余职工实现崐再就业服务。

九、建立帮困与再就业资金制度,为解困与再就业提供资金保障

解困与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委托日常办事崐机构具体操作,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帮困与再就业资金以市县为单位自崐筹自用,不搞上调和跨区调剂。

(一)帮困与再就业资金的来源主要从以下渠道筹集:1、各级财政每年可视崐财力拨付一部分资金,作为帮困与再就业的基础资金;2、将当年新增个人所得税崐的一部分纳入帮困与再就业资金;3、对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进行监督检查的罚崐没款,全部纳入帮困与再就业资金;4、将就业扶持基金中的50%,纳入帮困与崐再就业资金;5、从当年收取劳动力管理中提取10%,纳入帮困与再就业资金;崐6、对“农转非”户口每人另收500元,作为帮困与再就业资金;7、将企事业崐单位异地调入人员的城市增容费和城市配套费的10%,纳入帮困与再就业资金;崐8、从暂住人口管理费中提取5%,作为帮困与再就业资金;9、申请银行专项贡崐贷款;10、接纳社会各界的捐款或资助。

各县的帮困与再就业资金来源,还可根据本县实际情况,确定其他筹集渠道。

帮困与再就业资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存储,并相应建立预、决算的编报制度。

(二)帮困与再就业资金的使用范围:1、用于困难企业职工的生活救助;2、崐对有发展前景的困难企业生产经营项目,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给予适当的资金扶崐持;3、用于企业失业人员和富余职工的转业转岗培训。

(三)帮困与再就业资金的审批程序:由困难企业提出申请,解困与再就业领崐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解困与再就业领导小组研究审批。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崐人不准擅自运用。

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保证资金用于救助困难企业和困难职工及“再崐就业工程”。

十、建立生活救助制度,保障困难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一)实行保障线制度。1、实行企业职工最低工资保障线。企业职工在法定崐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崐即市区每月200元,四县每月150元(以后全省统一调整标准执行)。2、实崐行困难企业职工生活补贴保障线。企业生产经营发生困难,对无生产任务的职工和崐下岗职工,可组织培训或实行有期限的放假。在培训或放假期间,由企业参照失业崐救济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给生活费,即市区每月140元,四县每月崐105元。3、实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对符合失业救济条件的企业失业职崐工,由失业保险机构发给失业救济金;对失业救济期满和不符合失业救济条件的及崐在职、退休的低收入户与职工遗属,由民政部门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标准发给生活崐保障费,即市区每月1

10元,四县每月70元。

(二)建立工资预留户。对在一定时期内不能按照发放职工工资的困难企业,崐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帮助困难企业解决拖欠工资崐问题的通知》(银发[1996]30号)的规定,在银行开立工资预留户。根据保证职崐工最低工资和困难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的原则,按照薪、税、贷、货、利的顺序,崐将用于支付工资部分的销货回笼款、回收拖欠工程款转入该户,预留出3个月工资崐的资金,用于职工最低工资和困难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银行要依据企业的委托提崐供服务,并予以监督。

(三)实行“三家抬”的办法。对那些生产经营十分困难、确无工资支付能力崐的国有企业,经市或县解困与再就业机构核定,实行地方财政贴息、企业主管部门崐调剂一部分资金、银行提供一部分工资性贷款的“三家抬”办法,解决职工的基本崐生活费。

(四)用帮困与再就业资金补助。对采取以上办法仍然解决不了的困难职工基崐本生活费的,经企业申请,市或县解困与再就业机构审核批准,可从帮困与再就业崐资金中予以适当补助。

(五)保障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对参加养老保崐险统筹的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对无力上缴养老保险崐费的困难企业,经批准可缓缴,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在批准的缓缴期内,崐由社会保险机构向离退休人员按照、足额发放养老金或基本生活费。对未参加社会崐统筹的困难企业的离退休人员,企业应切实保证其基本养老金的发放;确有困难的,崐也应发放基本生活费,所需资金原则上由企业自筹解决。参加行业统筹的困难企业崐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发放,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六)推行定点或包干扶贫的办法。组织效益好的企业与困难企业结成对子,崐帮助其进行生产自救,在原材料供应、产品销售、多种经营开发、工程或劳务承包、崐劳务协作、生产设备及其零配件加工、维修、改造以及技术项目、资金等方面予以崐大力扶持,使其尽快摆脱困境。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也要与困难企业崐和职工结成帮扶对了,千方百计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

(七)坚持开展走访慰问活动。各级解困与再就业工作机构,要统筹安排好有崐关部门和单位,对困难企业及其职工进行走访慰问。各级工会组织要坚持“送温暖”崐活动经常化、制度化,把没有稳定的生活来源、患病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家庭负崐担重的特困职工作为走访慰问的重点对象,切实安排好其日常生活。

各单位还可根据具体情况,对特困职工在房租、水电、取暖、就医、子女就业、崐本人自谋职业等方面给予优待。同时,要大力提倡民间互助活动,动员社会方方面崐面对特困职工给予热情资助。

各级解困与再就业办事机构,要对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本办法的具崐体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对重大问题要及时向解困与崐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和上级劳动部门报告,以便及时化解矛盾,把问题解决在企业崐内部,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本办法由劳动局负责应用解释。

本办法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7]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泰安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泰安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泰安市委、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泰发〔2007〕1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资金是由市级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服务业发展的导向性资金,自2007年起设立,数额为上年度全市GDP的万分之一。

第三条 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公开透明、科学评审、择优扶持的原则,严格程序,规范操作,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第四条 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共同负责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总体要求和部署,研究确定引导资金年度支持的重点领域和方向,制订项目评审标准。



第二章 使用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 引导资金重点支持发展现代服务业,壮大新兴服务业,改造提升传统服务业,开拓服务业发展新领域。集中扶持示范带动作用强的服务业大企业、大集团、市级服务业集聚区的建设项目及服务业品牌培育,落实市扶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奖励服务业发展特别贡献单位和个人,国家、省引导资金支持的服务业建设项目的资金配套。

市级财政已设立专项资金或当年享受过市财政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服务业领域和项目(国家、省引导资金扶持项目除外),不安排引导资金。

第六条 根据项目和企业的不同特点,引导资金采取以下三种使用方式:

(一)投资补助。对经评审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或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给予投资补助。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10%,项目开工建设拨付补助资金的60%,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剩余资金。

(二)贷款贴息。对符合条件、使用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贷款利息补贴。贴息时间原则上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贴息资金总额根据投资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总额等因素计算确定,贴息率不超过一年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

(三)奖励。兑现市政府确定的服务业发展特别贡献奖。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申请使用引导资金的项目按隶属关系逐级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项目承担企业按隶属关系向同级发展改革和财政主管部门申报,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根据引导资金年度扶持重点领域和方向,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联合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在规定时限内,上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属企业项目由企业或市直有关部门直接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和市财政局申报。

第八条 申请使用引导资金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服务业发展规划,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二)项目建设的外部条件、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已经落实或基本落实,且能在当年启动或已经启动,在规划期内建成;

(三)项目建成后,具有自我发展能力和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能够扩大市场容量、扩大就业,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力、带动作用强、示范作用明显的现代服务业项目;

(四)对县(市、区)政府安排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或配套资金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第九条 引导资金扶持项目的实施以企业为主体。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泰安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近三年来无违法经营行为;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四)按规定向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报送相关资料。

第十条 引导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四)其他所需资料。

第十一条 引导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审批文件;

(二)企业自主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及其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审批或预审意见;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六)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

(七)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前三年度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改建、扩建项目);

(八)其他所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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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审批下达



第十二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共同对申报单位的材料进行审查,聘请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论证。重点对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市场前景、投资概算、投资效益等提出咨询、评估意见。

第十三条 根据专家组的咨询、评估意见,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研究确定年度扶持项目和资金数额,并下达年度引导资金扶持项目投资计划;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根据项目实施方案拨付资金。




第五章 项目和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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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对引导资金扶持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引导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滞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每季向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报告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和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将申请报告报送同级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和财政局将申请报告审查汇总后报送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属企业直接报送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组织对项目进行跟踪评价和验收。

第十八条 引导资金扶持的项目,不能按投资计划完成建设任务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调整申请,逐级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视具体情况提出调整意见。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引导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和核算,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发展改革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

(四)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开工建设或竣工的; 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凡不涉及保密要求的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均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受理单位、个人对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 有关中介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提出的评估意见严重失实的,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承担相应咨询评估任务的资格等处罚,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