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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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政府


湛府〔2002〕2号


印发《湛江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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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二年一月九日




 湛江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有关规定和《湛江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经营与监管方案》(湛发〔2001〕19号)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市城市建设资产经营 公司、市属授权经营企业、市属按原体制管理的企业。
  第三条市经贸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有关企业依法建立健全监事会, 加强对这些企业监事会的规范管理。负责对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包括拟订监事会成员的管理规章、制度、办法和监事的工作守则,并监督实施;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监事会主席的考察、任免以及选拔、考核等工作。
  第四条监事会以资产监督为核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对公司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财务活动以及公司董事、经理班子成员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监事会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日常经营活动。

第二章任职资格

  第五条担任企业监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对发展国有经济具有较强的责任心;
  (二)熟悉并自觉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三)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者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
  (四)身体健康,上任年龄一般不超过57岁。
  第六条国家公务员、公司董事、经理班子成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 兼任监事。监事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在其曾经管辖的行业、曾经工作过的企业或者其近亲担 任高级管理职务和财务管理人员的企业任职。

第三章岗位职权与责任

  第七条监事会履行如下职责: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企业年度经营责任制的完成情况;
  (三)检查企业财务情况,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资产运营情况以及财产保值增值情况;
  (五)检查企业董事、经理班子成员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六)了解全资、控股子公司财务活动、经营管理活动及资产运营情况等;
  (七)市经贸局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对各监事的工作进行指导和考核;
  (五)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监事会一般每年对公司进行1-2次全面检查,也可以根 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公司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条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公司董事、经理班子成员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公司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监事会主席或专职监事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职工代表大会,必要时列席党政联席会议、经理办公会议;
  (三)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四)核查公司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公司董事、经理班子成员作出说明;
  (五)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管理、资本变动等情况;
  (六)召集公司下属企业监事会成员联系会议,沟通情况。
  第十一条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公司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市经贸局提 出专项报告,同时抄送市财政局,也可以直接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二条市经贸局根据监事会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可以建议市政府责成市审计局依法对公司进行审计。

第四章职务任免与管理
  第十三条企业监事会由主席1人,监事若干人组成,其成员不少 于3人的奇数。监事会成员按规定依法产生。
  第十四条向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市城市建设资产经营公司派驻 专职监事会主席。派驻的专职监事会主席由市经贸局进行资格审查后提名,会同市委组织部考察,报市委讨论决定后,由市政府委任,任期3年。
  专职监事会主席每年应负责任地向市政府作出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专职监事会主席的编制,按事业编制在市经贸局单列2名。
  第十六条市授权经营企业、按原体制管理企业的监事会主席,可按《公司法》要求在企业内部依法产生。
  对市授权经营企业、按原体制管理企业的国有资产运营监督,实行稽察员制度。
  从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选派现职干部,组成稽察小组,代表市人民政府对企业行使稽察权。
  稽察小组的职责、稽察内容、稽察方式等,按照《湛江市国有工业企业财务稽察管理试行办法》(湛府[1999]23号)执行。
  第十七条市属资产经营公司权属企业的监事会主席,由资产经营 公司委派,报市经贸局备案。
  第十八条监事会成员实行考核评价制度。监事每年年终应向市经贸局作出述职报告。市经贸局每年对监事会成员进行定期考核,并作出评价。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对监事会成员奖励和处罚的依据。
  第十九条监事在日常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作出重大贡献的,按政策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监事会主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经贸局提出,并按有关程序,予以免职。
  (一)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
  (二)对企业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三)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四)在职期间因患病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
  对违反行政法规和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建立监事会主席会议制度,市经贸局每季度召开一次监事会主席工作会议,学习法规,沟通情况,部署工作。

  第五章福利待遇
  第二十二条专职监事会主席任职期间的待遇:
  (一)基本工资按如下方法确定:专职监事会主席,由市人事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事业编制副处级干部工资标准核定;
  (二)奖金和补贴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人事局逐年核定;
  (三)医疗、养老等保险待遇按国家社会保险规定办理;
  (四)办公、出差、用车等工作待遇享受所派驻的企业领导副职待遇,经费由所派驻的企业负责支付。
  第二十三条市财政局负责核拨专职监事会主席任职期间的工资、奖金、补贴、保险,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第六章受派驻企业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情况。
  第二十五条企业决定召开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提前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监事会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经理办公会议的议题涉及资产运营或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时,也应事先通知监事会。公司还应在上述会议纪要或决议成文后,及时报送监事会。
  第二十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公司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四)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主席的工作守则、考核评价以及有关与企业领 导的联签和工作报告等工作制度,由市经贸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市属资产经营公司对其全资、控股企业以及各县(市 、区)对国(公)有企业派驻监事会主席,需要制定管理办法的,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自制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经贸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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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1965年1月4日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批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抚顺市旅店业价格管理办法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17号)


  《抚顺市旅店业价格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骆 琳
                           一九九六年八月五日
            抚顺市旅店业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旅店业价格行为,促进我市旅店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店业的价格是指本市接待住宿的宾馆、饭店、招待所、旅社、旅店(简称旅店,下同)的客房住宿费、会议室租用费、餐饮价格毛利率、物品寄存、理发等服务收费,附属文化娱乐场所的门票、点歌票及食品、酒水价格等服务收费和商品价格。


  第三条 旅店业收费实行国家指导价格。


  第四条 旅店业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旅店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价格标准的制定





  第六条 制定旅店收费标准坚持按质论价、分等定价、优质优价的原则。


  第七条 旅店业根据房屋结构、公共设备、服务质量、卫生安全条件,划分特级、一级、二级、三级、等外级五个等级(详见抚顺市旅店业等级标准)。
  物价部门会同贸易部门按规定等级标准审定其收费标准。


  第八条 旅店各等级按照客房面积、床位、设备分别制定每个床位的收费标准,其中部分客房高于本等级标准的,可按上一个等级收费,低于该等级标准的,按所达到的等级标准收费。


  第九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接待境外旅客的旅店,其客房收费标准应报市物价局,按审批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旅店可根据客源、季节变化,在批准的客房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适度上下浮动,但上浮不得超过20%。


  第十一条 旅店会议室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按其设施、服务质量审定。


  第十二条 旅店代订车、船、飞机票,代办邮政、电信的收费,按国家、省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旅店的出租车、停车场、汽车加热水等收费,按市物价局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旅店物品寄存、理发、洗染、美容、按摩等收费,由经营单位自行确定,报物价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旅店业的餐饮价格实行毛利率控制,对住宿旅客餐厅的毛利率,按旅店等级分别为40%(特级)、35%(一级)、30%(二级)、28%(三级)、25%(等外级)。旅店对外餐饮毛利率及餐厅经营的酒类,饮料加价按抚顺市饮食行业价格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旅店业的附属文化娱乐场所的门票及点歌费,经营的食品、酒类、饮料、水果等按抚顺市文化娱乐场所价格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旅店客房外租作为办公用房的,其租金按批准客房收费的80%计收。


  第十八条 旅店客房床位收费以天为单位,住宿不满一天的按一天计收,当天投宿到翌日十二时(含十二时)前离店的,按一天收费;超过十二时延至十八时(含十八时)离店的,加收半天房费;十八时以后离店的,加收一天房费。


  第十九条 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旅店收费,是经营单位依法收费的依据,未经省、市人民政府及物价部门批准,旅店经营单位不得再向旅客价外收费。

第三章 收费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旅店经营单位的收费须服从物价部门管理,如实提供定级和调价资料,开业定级或调整收费标准,须提前15天向物价部门提交书面申报,经物价部门批准,申领《辽宁省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


  第二十一条 凡被评定等级后的旅店业,均悬挂由物价部门和贸易部门统一监制的等级牌匾。


  第二十二条 市物价局负责指导全市旅店业的价格管理和全市特级和一、二级旅店的定级及收费标准的审批。县、区物价局负责辖区内三级以下旅店收费标准的审批,符合特级、一、二级旅店标准的定级及收费标准,由经营单位报市物价局审批。


  第二十三条 旅店各项收费须明码标价,总服务台应悬挂价目表,公开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物价监督检查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擅自调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处以1000元至3000元罚款,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罚款300元至500元;
  (二)不按规定的计价办法计收宿费、餐费的,处以1000元罚款;
  (三)降低服务条件和服务质量,变相涨价的,每缺少一项服务项目罚款500元;
  (四)降低饭菜质量,克扣客人的,处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
  (五)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每缺少一项罚款100元。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物价监督检查机关申请复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