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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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文化部、国家民委


文化部、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文社图发[200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民(宗)委(厅、局):

为贯彻落实1999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文化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发展,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文化部 国家民委 二OOO年二月十三日



在当前的国际国内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文化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发展,不仅是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需要,而且对于提高全民族素质,促进民族团吉和社会稳定,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维护祖国统一,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具有特殊的作用和重要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四大以来,中央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重视少数民族文化工作,采取特殊的政策和措施,促进了民族地区文化事业的发展。但是,从整体来看,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建设仍然落后于内地,特别是与发达地区相比,差距比较大,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比如,国家“六五”计划提出的“县县有文化馆、图书馆,乡乡有文化站”的目标,迄今尚未实现的主要是少数民族地区,有一部分文化设施极其简陋,文化艺术人才缺乏,边远地区各族人民群众看戏难、看书难、看电影难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有的地区由于文化生活贫乏,封建迷信、赌博等沉渣泛起,影响了社会安定。特别是西方敌对势力利用文化加紧对我国民族地区进行渗透,妄图“西化”、“分化”我国,其不良影响不可忽视。为此,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整体部署,加强少数民族地区文化工作,针对少数民族地区文化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抓住机遇,加快中西部民族地区文化建设

我国少数民族地区主要分布在中西部。1999年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对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作出了重要部署。在国家的未来发展战略中,加快民族地区的发展将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中西部各地要抓住这一历史性机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采取措施,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建设,促进文化与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一)加强西部民族地区文化发展战略研究。西部大开发是我国的一项重大发展战略,是一个全面的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如何将西部大开发与本地的实际情况相结合,科学地制定本地区文化事业发展战略,制定有利于文化与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政策和措施,是摆在西部地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面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各地文化、民族部门要抓紧研究西部少数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发展战略,进一步明确民族地区文化建设的思路和发展的主要目标、基本任务以及有关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中西部民族地区文化发展规划。实施西部大开发,加快中西部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建设,必须统筹规划,有重点、有步骤、分阶段扎扎实实地推进。目前中央和地方正在研究制定“十五”规划,中西部地区的文化、民族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的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少数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发展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十五”计划和2015年长期发展规划。

(三)做好对中西部民族地区文化对口援助工作。近几年来,各地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国支援西藏和内地发达地区对口支援少数民族地区的要求,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有力地促进了民族地区的发展。但是,在开展对口支援工作中,落实的项目多为经济项目,文化援助项目很少。有的地区甚至没有文化援助项目。加快中西部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发展,要加强发达地区的对口文化支援。有关省(市)要把文化援助纳入本省(市)总的对口援助工作中,根据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发展需要,安排对口支援的文化项目。对口援助要本着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合作开发、利益共享的原则,在文化设施建设、文艺人才培养、文化产业开发、文化艺术活动等方面,采取多种形式,促进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发展。

二、采取措施,加强民族地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

文化设施是开展文化活动的载体,是文化事业发展的重要标志。县级图书馆、文化馆,乡镇文化站是少数民族地区重要的文化活动阵地,也是少数民族地区文化建设中的重点和难点,必须采取措施,加大建设力度。

(一)重点解决县(市、旗)无文化馆、图书馆和乡镇无文化站的建设问题。在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设施建设中,要把无图书馆、文化馆和文化站的建设作为重点,集中必要的财力、物力,解决这些文化设施的建设问题。这些地区的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安排好文化设施建设经费。文化部将以国家计委、财政部拨给的专项资金重点补助这些文化设施的建设。在文化设施建设中,要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的原则。人口较少的县可根据实际需要建设包括图书馆、文化馆在内的综合性文化设施。乡镇文化设施要避免重复建设,尽可能建成包含文化、宣传、广播、电视、体育等多种功能的文化站(中心)。各地要对少数民族地区文化设施的基本情况进行检查,制定具体的建设计划,并于2000年6月前上报文化部。各地要认真落实文化设施建设计划,努力在“十五”期间实现县县有文化馆、图书馆或综合性文化设施,乡乡有文化站的目标。

(二)充分发挥文化设施的功能作用。要加强文化设施的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广泛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提高文化活动的水平和效益,使文化设施真正成为群众的文体活动中心和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重要阵地。要发挥基层文化设施所具有的开展文体活动、宣传时政、普及科技、传播知识等多种功能和作用,丰富群众的文化生活,提高群众素质。对文化设施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要认真研究解决,做到建好一个巩固一个。

(三)发展流动文化车。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多是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因此,在加强民族地区文化设施建设的同时,要发展流动文化车,把艺术表演团体和文化馆、图书馆开展阵地文化活动与流动文化服务结合起来,以满足边远地区少数民族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需求。文化部、国家民委将组织科技力量,加强流动文化车的研制,提供适合各地区特点和开展文化服务需要的多种类型流动文化车。有关地方要把流动文化车列入文化事业发展计划,落实资金,逐步配备。

三、搞好重点文化工程建设,促进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全面发展

(一)搞好全国万里边疆文化长廊建设。根据万里边疆文化长廊建设的进展,下一阶段建设范围将进一步扩大到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沿边、沿海地区的有边境线和海岸线(含岛屿)的94个地(市、州、盟)的737个县(市、区、旗)、9895个乡(镇)、171111个村(寨),393个开放口岸。目前,由中央20个部委、人民团体组成的共建领导小组正在研究制定《全国万里边疆文化长廊建设2001至2010年的建设规划》,将于今年下发各地。边疆各地要结合自己实际,制定本地区文化长廊建设2001至2010年的建设规划,明确建设目标和任务,提出具体建设措施和实施办法。要根据规划的建设需要,采取多渠道筹集和落实资金。中央财政和边疆各级财政都要增加对边疆文化长廊建设的投入。争取国家计委、财政部在补助边疆文化长廊重点文化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的基础上,适当予以增加。边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也要安排好文化长廊建设经费。

(二)民族地区要搞好本地区的重点文化工程建设。民族地区在实施全国重点文化工程建设中,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地组织实施了地方性的重点文化工程建设,如内蒙古自治区的“彩虹计划”,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千里文化长廊”和“知识工程”,贵州省的文化带建设,甘肃省的“丝绸之路文化长廊建设”,延边的“金达莱计划”等,不仅落实了全国重点文化工程建设的任务,而且扩大了建设范围,促进了本地区文化事业的全面发展。今后各地要进一步把本地重点文化工程建设与全国重点文化工程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把搞好万里边疆文化长廊建设与推动“兴边富民行动”有机地结合起来,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以点带面,推动本地区文化事业建设。

四、繁荣少数民族文艺创作,丰富各族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

(一)抓好少数民族文艺创作。各级文化、民族部门要重视少数民族文艺创作,认真制定新世纪中长期的创作规划,鼓励创作人员深入民族地区,反映少数民族的新生活、新风貌,发扬各民族文化传统,创作出更多具有浓郁民族特色和地区特点的优秀作品,特别是要多创作面向基层和群众的中小型剧节目,以适应少数民族群众的审美需求。对一些重点剧节目要重点支持。创作出的剧节目要多为群众演出,并在演出中反复修改、提高,推出一批常演不衰的剧节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精选一批适合基层艺术团体演出的优秀剧节目,采取多种形式和办法解决版权问题,无偿提供给少数民族地区县级专业艺术团体和业余文艺演出团(队)移植和改编演出。要重视少数民族业余文艺创作队伍建设,加强对业余文艺创作人才的辅导、培养、提高工作,对他们的创作给予必要的扶持。文化部、国家民委、广电总局等有关部门在适当时将举办第二次全国少数民族文艺汇演。今后要进一步办好少数民族音乐、舞蹈、戏剧“孔雀奖”和少数民族题材电影、电视、文学“骏马奖”的评奖活动,以推出优秀作品和优秀人才,促进全国少数民族艺术创作的繁荣。

(二)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各地有关部门要根据新形势下广大少数民族群众的文化生活需求,利用农闲、民族节日和集市,积极组织和引导群众开展健康、文明的文化活动。组织文化馆、图书馆、艺术表演团体开展文化下乡活动,逐步形成制度,坚持经常地为广大群众提供文化服务。民族地区的城镇,要加强老年文化、少儿文化和社区文化服务。民族地区的城镇,要加强老年文化、少儿文化和社区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建设。

(三)解决边远地区少数民族群众看电影难的问题。各地有关部门要重视边远地区少数民族群众看不到电影和看不懂电影的问题,加强对边远地区乡村的影片发行工作,采取财政补贴和群众筹资等办法解决放映经费,鼓励集体和个人组织电影放映,或包场放映,探索边远地区电影放映的新途径,建立有利于边远地区群众看电影的发行放映机制。目前我国55个少数民族使用着80多种语言、20多种文字。解决边远地区少数民族群众看不懂汉语影视片的问题,就要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语影视译制工作。各地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多年来少数民族语影视译制的经验,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增加少数民族语影视片译制的投入,加强译制队伍的建设,为少数民族群众译制出更多高质量的影视故事片和科教片,满足边远地区广大群众看电影和学习科技的迫切要求。

五、大力培养人才,加强民族地区文化队伍建设

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发展,人才是关键。目前,少数民族地区文艺人才缺乏,不适应文化事业发展的需要。因此,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少数民族文艺人才的培养工作。

(一)继续开办少数民族文化艺术班。实践证明,文化艺术院校开办少数民族班,是培养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人才的有效办法。今后,中央和地方文化艺术院校要根据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需要,继续开办少数民族文化艺术班,定向为少数民族地区培养人才,所需经费采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给予补助,单位出一点,个人出一点的办法解决。各级文化艺术院校平时招生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少数民族考生。对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要通过助学金、奖学金的方式给予资助。民族地区要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在职的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人员的岗位培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设立少数民族文艺人才教育基金,用于资助少数民族文艺人才的学习,探索新形势下少数民族文艺人才培养的有效途径。

(二)建立有利于吸引人才的良好机制。少数民族地区要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优化文化艺术人才结构,鼓励和支持人才的艺术创新,充分发挥各类文艺人才在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事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和发展需要,研究制定高层次文化艺术人才引进政策,在工资、住房等方面给予优惠待遇,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以吸引和鼓励高水平的内地文化艺术人才到少数民族地区工作,支援边疆建设。

(三)实行少数民族文艺人才有偿流动。要建立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人才合理流动机制。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少数民族文艺人才管理办法,实行少数民族文艺人才有偿流动。内地各部门、各单位从少数民族地区招聘人才,应得得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加强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持和利用,扶持优秀的少数民族文化

各少数民族都有独特的传统文化和丰富的文化遗产,这是我国的重要文化资源,要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开发利用。

(一)建立少数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各地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收集、整理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发展,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面临严峻的形势,民族文化生态的保护问题显得越来越突出。各地文化、民族部门要对民族地区的文化生态情况进行普查,对传统文化生态保存比较完整的地区,要建立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各个方面。各地有关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做好论证,统一规划,共同做好保护工作。特别是保护区新建设施和民居,文化、民族部门要会同建设部门共同把握建筑风格和民族特色,使之与保护区统一与协调。发展自然和文化生态旅游,要做到保持、维护自然和文化生态系统的完整性,防止文化生态的破坏。要研究制定相应的保护法规。

(二)合理利用文化资源,促进少数民族地区文化产业发展。民族地区要利用独特的自然和人文优势,发展文化旅游以及艺术演出、美术品交易、民间工艺品生产、反映民族地区的影视制作等文化产业,建立一批有一定规模的文化产业集团,把民族文化资源优势变为发展文化和经济的优势。各地要加强对民族民间艺术资源分布情况的调查和研究,建立和完善民族民间艺人的档案资源,开展民族民间艺术大师和民间艺术之乡的命名工作,鼓励民间艺人将精湛技艺传授给年轻一代。对一些濒于灭绝的民族民间绝技、绝活等文化遗产要抓紧抢救和保护。研究制定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本民族地区文化资源的政策和措施。

七、落实和完善文化经济政策,增加民族地区文化建设的投入

(一)进一步落实文化经济政策。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制定的一系列文化经济政策,是加快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各地要认真落实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中的“对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增加投入”的政策;国务院1996年37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关于“在边境建设费和民族地区发展经费中应有一定比例用于文化事业建设”的政策;增加万里边疆文化长廊建设补助经费的政策等。各地文化 、民族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这些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采取措施,认真落实,增加对少数民族地区文化建设的投入。要拓宽投资渠道,在国家增加对少数民族地区文化建设投入的同时,鼓励集体、企业、个人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资助文化建设,或兴办文化项目。要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和新形势下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发展的需要,研究、制定有利于少数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发展的新的特殊政策。

(二)继续落实对民族地区文化建设“四优先”的政策。近几年来,文化部实行的少数民族地区文化设施建设、文艺人才培养、对外文化交流、文物保护优先安排的特殊优惠政策,有力地推动了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要树立民族地区文化事业优先发展的战略观众,对民族地区的文化建设也要认真落实优先的政策,加大对民族地区文化建设扶持的力度。

八、加强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领导

少数民族文化工作,是民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搞好少数民族文化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发展,关系到民族地区文化与经济、政治的协调发展,增强民族团结,保证社会稳定,维护祖国统一的大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在新形势下加强少数民族文化工作,推进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1999年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领导,把少数民族文化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少数民族文化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级文化、民族工作部门要积极做好协调工作,争取各方面对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支持,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民族地区的文化建设,努力开创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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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金〔2010〕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 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精神,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覆盖率,我部2010年扩大了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范围。现印发《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管理,支持金融机构主动填补农村金融服务空白,稳步扩大农村金融服务的覆盖面,促进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中央财政按照贷款平均余额一定比例给予的定向费用补贴。
  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批准设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农村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是指根据银监会统计和认定所确定的西部偏远地区乡(镇),由财政部另行发布。
  本办法所称贷款平均余额,是指金融机构(网点)该年度每季度末贷款余额的平均值,即每季度末贷款余额之和除以季度数。具体统计口径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及相关规定为准。如果金融机构(网点)为当年新设,则贷款平均余额为其设立之日起的每季度末贷款余额的平均值。
  第三条 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工作遵循政府扶持、商业运作、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
  政府扶持,是指财政部建立定向费用补贴制度,促进金融机构加大支农力度,实现持续发展。
  商业运作,是指金融机构按商业经营规律,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风险可控,是指金融机构在加大贷款投放的同时,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改善经营指标,控制相关风险。
  管理到位,是指财政部门规范补贴资金管理,严格审核,及时拨付,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资金安全和政策实施效果。
  第四条 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安排地方补贴资金,加大补贴政策力度,更好地促进农村金融发展。

第二章 补贴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中央财政对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的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年末存贷比高于50%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村镇银行,按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
  第六条 中央财政对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按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不重复享受补贴。
  第七条 补贴资金于下一年度拨付,纳入金融机构收入核算。

第三章 补贴资金预算管理

  第八条 财政部根据全国金融机构当年贷款平均余额预测和规定的补贴标准,安排专项补贴资金,列入下一年度中央财政预算。
  第九条 财政部每年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转拨,由县级财政部门向金融机构拨付。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关于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做好补贴资金的预算管理工作。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拨付补贴资金后,及时编制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和使用报告,经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审核后,于财政部拨付补贴资金后3个月内报财政部。

第四章 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按年向县级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财政部规定的补贴比例,计算贷款平均余额和相应的补贴资金,向县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县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以金融机构法人为单位申请;其他金融机构在县及县以下的分支机构,以县级分支机构为单位汇总申请。
  第十三条 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金融机构应当于下一年度2月20日前,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补贴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补贴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应当反映当年贷款发放额、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幅、申请补贴资金金额、村镇银行年末存贷比等数据,并对自身是否达到银监会监管要求等情况进行说明。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贷款情况表,包括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幅情况,作为今后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补贴资金的依据。
  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金融机构的补贴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应当反映本机构在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各网点的当年贷款发放额、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幅、申请补贴资金金额等数据,并附银行业监管部门对该机构在当地设立网点的批复。
  (二)县级财政部门收到金融机构的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三)县级财政部门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包括金融机构的补贴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本县贷款发放和补贴资金情况表(见表2)和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等。
  (四)省级财政部门对补贴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送专员办审核。
  (五)专员办收到省级财政部门的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送省级财政部门。
  (六)省级财政部门在4月30日之前向财政部报送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包括本省和各县贷款发放和补贴情况表(见表1及表2),并附专员办审核意见。
  (七)财政部审核后,据实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
  (八)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在10个工作日内转拨资金。
  (九)县级财政部门收到补贴资金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支付给金融机构。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金融企业财务制度,认真如实统计和上报本机构贷款发放和余额情况。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金融机构应当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本机构该季度贷款发放额和季度末余额等数据,作为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补贴资金的依据。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对行政区域内金融机构的补贴申请工作进行指导,做好补贴资金审核拨付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补贴资金审核拨付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反映,保证财政补贴政策落到实处。
  第十六条 专员办对辖区内金融机构贷款和各项监管指标完成情况认真审核,出具意见作为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补贴资金的依据。专员办应当加强对补贴资金拨付和使用的监督检查,规范审核拨付程序,保证补贴资金专项使用。
  第十七条 财政部不定期对补贴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作为调整政策的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财政部门应当追回补贴资金,取消金融机构获得补贴的资格,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不执行国家金融企业财务制度和不按时报送相关数据的,地方财政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拒绝出具补贴资金审核意见。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和专员办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补贴资金,或者挪用补贴资金的,上级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追回已拨资金,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可根据当地情况制定补贴资金管理细则,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金融机构贷款发放及补贴情况表
    表2:_______县(市)金融机构贷款发放及补贴情况表
                            财政部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下载:
  表1.xls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0602/001e3741a2cc0d7063b501.xls

  表2.xls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0602/001e3741a2cc0d7063b902.xls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6日



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市机动车总量控制,规范非营业性客车额度管理,根据《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非营业性客车额度(以下简称“客车额度”),是指通过拍卖方式取得的、允许在本市中心城区通行的公务、私用等非营业性客车指标,包括公车额度和私车额度。

  第三条(管理部门及职责)

  市机动车额度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本市客车额度管理协调工作。联席会议下设额度管理办公室,设在市交通港口局,负责落实经市政府批准的相关事项和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结合城市综合交通发展规划、道路交通状况、环境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每年本市新增客车额度总量,制定完善本市客车额度拍卖管理办法和额度管理相关措施。

  额度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客车额度管理日常工作;

  (二)对涉及客车额度管理的重大问题提出对策建议,报联席会议审议决策;

  (三)与市公安车管部门、市国税车购税征收部门合署办公,开展机动车额度证明审查和收缴工作;

  (四)推进机动车额度管理信息化工作,为额度审查、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和高效管理提供必要基础。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规定职责,做好额度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额度拍卖范围)

  下列额度纳入拍卖范围:

  (一)新增客车额度;

  (二)私人和单位委托的沪A、沪B号牌摩托车转换客车的在用额度(下称“摩转汽额度”);

  (三)在用客车额度的所有人委托的在用额度。

  第五条(额度拍卖数量确定)

  额度管理办公室根据本市客车额度每年新增总量及上一次额度拍卖等情况,确定下一次拍卖的客车额度投放数量。

  第六条(拍卖机构)

  客车额度拍卖,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

  受托拍卖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拍卖程序和方法,组织拍卖。受托拍卖机构应当在拍卖日7天前,发布拍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客车额度投放数量和拍卖时间、地点、方式及注意事项等。

  第七条(竞买人资格)

  私车额度竞买人,是持有有效身份证明或持有本市居住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以及持有有效《组织机构代码证》、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私营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外国驻沪机构等。

  公车额度竞买人,是持有有效《上海市购买专项控制商品审批通知单》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本市机关事业、社会团体、国有企事业等单位。

  第八条(拍卖规则)

  公车额度与私车额度分开拍卖。私车额度采用定期、无底价拍卖方式,公车额度采用不定期、有底价拍卖方式。拍卖通过网络、电话等进行。

  第九条(拍卖监管)

  市公安部门应当加强拍卖现场值班,并对网络、电话的运行状况进行实时监控,维护正常的拍卖秩序。公证部门应当对拍卖现场进行监督。

  额度管理办公室应当会同拍卖机构制订详细的应急预案,并在出现突发情况时,按照程序启动应急预案。

  第十条(竞买成交)

  竞买人应当遵守额度拍卖公告内容,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竞买。严禁串通操纵价格、干扰拍卖系统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竞买人竞买成交并按照规定付清全部款项后,即可获得付款凭证和额度证明。逾期未付款的,视为放弃客车额度。

  摩转汽额度及在用客车额度的拍卖价款,由受托拍卖机构向其委托者按规定标准支付。

  第十一条(额度证明)

  客车额度证明由额度管理办公室负责监制,根据每次投放数量等量印制,并委托拍卖机构向客车额度买受人发放。

  客车额度证明有效期为3个月。

  严禁伪造、涂改、转让客车额度证明。

  额度审查中收缴的额度证明等相关材料保存期为2年。2年后予以销毁时,应当登记。

  第十二条(额度审查)

  市国税车购税征收部门在车主缴纳车购税后,应当将完税证明交由额度管理办公室,由其对车主应当提供的额度证明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对审查无异议的,在完税证明上标注确认;对应当提供额度证明等相关材料而未交验的,保留完税证明。

  对无需缴纳车购税的二手车或旧车,额度管理办公室也应当对车主的额度证明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对审查无异议的,在相关证明上标注确认。

  市公安车管部门应当根据完税证明或相关证明上额度管理办公室的有效审查内容,进行机动车登记。

  市商务部门应当对二手车交易行为进行监管。

  第十三条(限制条件)

  额度证明所有人应当与购车发票上的车主名称一致。

  对拥有私车额度的自然人,限购9座以下的生活型小客车。

  新增私车额度自启用之日起3年内,无特殊原因不得办理车辆过户转让手续;因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婚姻、继承等特殊原因需要办理车辆过户转让手续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额度管理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十四条(资金收支)

  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客车额度拍卖收入的收支管理,并按照管理部门各自职责和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对外发布拍卖收入和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告知义务)

  车辆经销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本规定的有关内容,并在与购车人签订购销合同时,予以书面提示。

  二手车交易办理单位应当告知交易双方新增私车额度使用3年内不得带车过户等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