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唐山市人民政府疑染非典病毒废弃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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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唐山市人民政府疑染非典病毒废弃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


唐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唐山市人民政府疑染非典病毒废弃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唐政发(200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芦台、汉沽农场,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避免非典型性肺炎病毒的传播,唐山市人民政府制定了《疑染非典病毒废弃物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唐山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五月七日

唐山市人民政府
疑染非典病毒废弃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控制非典型性肺炎病毒的传播,减少污染源,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3〕75号《关于非典疫情防范时期加强医院废水和医疗垃圾处理的通知》、国家环保总局《“SARS”病毒污染的废弃物应急处理处置技术方案》和省卫生厅、省建设厅冀卫疾控宇[2003]第12告印发的《非典型肺炎病人医疗垃圾和生活垃圾处理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唐山市六区内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单位、个体经营户、居民以及民工、旅客等暂在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此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疑染非典病毒废弃物,是指唐山市六区指定的收治非典病例或疑似患者的专科门诊医院、综合性医院所设的发热门诊所产生的各种医疗、生活和其它废弃物,以及因发现非典病例或疑似患者而实行封闭隔离措施的居民楼(含平房)、宿舍或单位所产生的生活垃圾以及其它可能感染非典病毒需销毁处理的一切废弃物品。
第四条 疑染非典病毒废弃物由唐山市宝洁医用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洁公司“)负责统一收运和处理,其它任何单位不得从事清运处理。
宝洁公司设突击小分队,24小时值班待命。突击小分队负责进行清洁消毒,封闭垃圾道,并在隔离区放置专用收集桶。
第五条 疑染非典病毒废弃物的收集。
疑染非典病毒废弃物,采用一次性专用收集桶收集。收集桶直径在50厘米以下,桶身上喷涂红色或橙色十字和“生物危险品”字样。
医疗卫生单位,应设密闭式疑染非典病毒废弃物专用收集间,并设专人收集管理和登记造册。疑染非典病毒废弃物应采用双层塑料包装,确保不破不漏。疑染非典病毒废弃物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医疗感染管理规范(试行)》和市卫生局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后,装入专用收集桶中,盖好桶盖,并用宽度在6厘米以上的胶条缠三圈以上。封闭严密后放入专用收集间,按卫生部门指定的有效消毒药品用量浓度再次进行消毒,作用6O分钟以上,由医院消毒管理人员签贴“已消毒”标志,并填写签发人姓名、时间。
实行封闭隔离的居民住宅、职工宿舍、单位等场所,非典病例和疑似患者被送治、隔离后,区卫生防疫部门要在第一时间内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消毒,并填写《非典病毒污染物认定报告单》报市非典办,由市非典办立即通知宝洁公司,宝洁公司要在2小时内清掏完垃圾道(或垃圾斗等容器)内的垃圾,进行清洁和卫生消毒,焊死垃圾道。按每标居民楼配送一个专用垃圾收集桶(箱),或按实际需要量配送。
第六条 疑染非典病毒废弃物的运输
疑染非典病毒废弃物采用专门车辆运输,车体应完全密闭,无破损,车体明显部位喷涂红色或橙色十字及“生物危险品”字样。
疑染非典病毒废弃物专用车按环卫部门指定的路线行驶,实行夜间运输,日产日清。除突击小分队外,正常运输作业必须在晚8;00后至次日凌晨 5:00前完成。装载有疑染非典病毒废弃物的车辆,行驶途中应鸣报信号,在保证安全情况下,可不受交通信号灯限制,尽量减少运输途中行驶和停留时间。
医疗单位按宝洁公司指定的收运时间,设专人与宝洁公司进行疑染非典病毒废弃物的交接,并当场填报环卫部门统一制发的“唐山市疑染非典病毒废弃物专用交接单”。
在非典隔离区域设置的垃圾桶,由所在区隔离监管人员填写“非典病毒感染废弃物专用交接单”,由宝洁公司统一收运。
疑染非典病毒废弃物清运车辆,应随车配备消毒器具和药品,边装运边消毒,避免二次污染。
第七条 宝洁公司要严格管理,规范作业,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做好进场垃圾的登记、焚烧和人员防护工作。收运、处理疑染非典病毒废弃物的作业人员和消毒人员在上岗前要接受卫生防疫部门的培训,并按防疫部门规定必须穿隔离衣、戴防护面罩、眼镜等防护用品。
第八条 疑染非典病毒废弃物必须全部采用高温焚烧处理,专用收集桶进厂卸车后,直接带桶送入焚烧炉焚烧,严禁拆封。所有物品(含易拉罐、专用收集桶等)均不得回收或循环再用。
第九条 疑染非典病毒废弃物焚烧设施,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炉内焚烧温度不低于850℃;
②烟气停留时间不少于2秒;
③设有二次焚烧装置;
④设有烟气净化装置,并达标排放;
⑤焚烧残渣热灼减率不得大于5%。
第十条 其它医疗垃圾,仍按照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联合下发的《唐山市特种垃圾管理暂行规定》城建字[2001]32号执行。
收治非典病例或疑似患者专科门诊医院清洁病区垃圾,要装入指定塑料袋中,密封后放入密闭箱中存放,由宝洁公司专用的医疗垃圾运输车收运并由宝洁公司焚烧处理。
第十一条 严禁将疑染非典病毒废弃物混入其它医疗垃圾或生活垃圾中排放。对混入疑染非典病毒废弃物的生活垃圾按疑染非典病毒废弃物进行收运和处理。
第十二条 收治非典病例或疑似患者的专科门诊、综合性医院发热门诊疑染非典病毒废弃物的处理费用,由医疗单位按《唐山市疑染非典病毒废弃物专用交接单》登记数量,向宝洁公司交纳;被隔离的职工宿舍、单位的疑染非典病毒废弃物处理费,由其所在单位向宝洁公司交纳;被隔离的居民楼(含平房)的疑染非典病毒废弃物处理费用,由市财政技实际发生费用支付。
第十三条 卫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医疗单位疑染非典病毒废弃物的收集、消毒;区卫生防疫部门组织对隔离的小区、职工宿舍和单位的消毒。城管部门负责疑染非典病毒废弃物的统一收运,集中焚烧处理。环保部门负责医院污水、污泥处理的监控和督导,以及医疗垃圾焚烧厂的监控。
市防治非典办公室抽调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人员成立特种垃圾处置督导组,对医院垃圾、疑染非典病毒废弃物的排放进行检查、监控、督导。对不按规定进行分类盛装、定点投放的单位和个人接危险废弃物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查处,对造成事故的单位、个人,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各县(市)都应设置一个集中焚烧点,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此规定由唐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此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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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行政许可监督规定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行政许可监督规定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


  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是指依法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法制部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相关工作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

  第五条 市、区县、高新区行政服务(审批)中心作为行政许可集中办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并接受政府法制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行政许可监督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的设定和行政许可的规定;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和行政许可的委托;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四)行政许可的期限;

  (五)行政许可的收费;

  (六)违反行政许可法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行政许可监督方式包括:

  (一)查阅行政许可的案卷材料;

  (二)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三)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综合检查、专项调查、日常巡查和现场监督;

  (四)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并接受监督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均有权向政府法制部门、监察机关等有关行政机关投诉或者举报。

  第十条 政府法制部门、监察机关等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投诉、举报制度。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予以受理的,应当及时组织核查或者责成有关部门核查。

  第十一条 政府法制部门应当按照《淄博市依法行政考评办法》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法制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

  (二)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不具有行政许可主体资格实施行政许可的;

  (四)未依法确定一个内设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

  (五)未按规定实行行政许可集中办理、联合办理制度的;

  (六)未按照规定将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范围、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以及监督电话等予以公示的;

  (七)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而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和考试成绩择优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八)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九)指派没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的;

  (十)不依法进行行政许可听证的;

  (十一)对被许可人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法制部门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并由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未按照规定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三)不按规定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有关行政许可书面凭证的;

  (四)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六)利用职务之便直接或者间接要求、暗示申请人购买指定商品或者接受其指定的有偿服务的。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十五条 对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的监督,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印发中山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中山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

中府〔2012〕76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七月四日


中山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行政应诉工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我市各级政府、市属各职能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组织(统称“行政机关”)的行政诉讼案件及行政复议案件(统称“行政案件”)的应诉和答复工作(统称“行政应诉工作”)。
  第三条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机关要求提出答复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依法进行答辩或答复,按人民法院或行政复议机关要求,出庭应诉或参加复议听证、调查。
  第四条 市法制局统一协调、指导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
  (一)统筹以市政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的行政应诉工作,确定应诉责任单位,拟定行政应诉工作方案。
  (二)总结全市行政应诉工作情况,向市政府提出针对行政案件存在问题的意见建议。
  (三)指导市属部门、镇区、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组织的行政应诉工作。
  (四)市政府交办的其他行政应诉工作。
  第五条 应诉责任单位承担行政应诉具体工作。
  (一)指派案件代理人参加行政应诉工作。
  (二)及时提交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
  (三)拟写行政诉讼答辩状或行政复议答复书。
  (四)负责行政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
  (五)履行其他行政应诉责任。
  以市政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的行政案件,应诉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将案件进展情况向市政府汇报。
  第六条 应诉责任单位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以市政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的行政案件。
  1.市政府应市属部门或镇区请示而作出行政决定或批复引起的行政案件,以上报该请示的市属部门或镇区为应诉责任单位。
  2.以市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案件,以具体承担该项工作的单位为应诉责任单位,涉及多个单位的,相关单位为共同应诉责任单位。
  3.起诉市政府不作为的行政案件,以具体负责实施该项工作的单位为应诉责任单位。
  4.经市政府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而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市法制局作为应诉责任单位。
  5.以市政府名义作出房地产登记发证行为引起的行政案件,由市国土资源局作为应诉责任单位,承担接收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答辩及出庭应诉等应诉责任。
  6.市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关单位为应诉责任单位。
  (二)以市属部门、镇区、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组织为被告或被申请人的行政案件,由市属部门、镇区、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组织为应诉责任单位。
  (三)镇区在简政强镇事权改革下放事项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市属部门名义对外行使事权,实施行政管理职权引起的行政案件,根据《中山市市属部门与镇区事权调整若干规定(试行)》(中府〔2011〕122号),由镇区作为应诉责任单位,承担接收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答辩及出庭应诉等应诉责任,委托下放事项的市属部门对镇区应诉工作进行指导协调。
  第七条 以市政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行政案件的应诉规程:
  (一)市法制局在收到市政府行政案件应诉通知书或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根据本规则第六条第(一)项原则,确定应诉责任单位并向其发出转办通知。
  (二)应诉责任单位按转办通知要求,指派具体经办人员,草拟并向市法制局提交行政答辩状或行政复议答复书,以及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法律依据及相关材料。
  (三)市法制局根据应诉责任单位提交的材料,拟定行政应诉工作方案报市政府审定,根据行政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指派人员直接参与行政应诉工作。
  第八条 以市属部门、镇区、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组织为被告或被申请人行政案件的应诉规程,按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行政应诉具体工作一般由应诉责任单位的法制工作机构承担;未设立法制工作机构的,由该单位兼管法制工作的机构或由该单位指定相关业务工作机构承担。
  第十条 应诉责任单位接到应诉通知书或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应立即交由具体承办行政应诉的工作机构办理。
  第十一条 应诉责任单位应当在应诉通知书或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要求时间内,提交行政答辩状或行政复议答复书,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法律依据及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属部门、镇区和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案情复杂,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将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社会关注度高,在本市范围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十三条 行政应诉工作人员应按照人民法院或行政复议机关的通知,准时出庭应诉或参加听证,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出庭或参加听证的,应提前告知人民法院或行政复议机关并说明理由,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或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延期听证。
  在庭审或听证过程中,行政应诉工作人员应尊重审判人员和听证主持人,遵守法庭纪律和听证纪律。
  第十四条 在诉讼或复议期间,行政应诉工作人员如发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确有违法或不当的,应及时提请相关机关行政首长作出撤销、变更或停止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撤销、变更或停止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一经作出,应及时通知人民法院或行政复议机关、原告和有关当事人。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改变或撤销原行政行为,赔偿相对人,或者作出其他配合行为,以有利于解决行政纠纷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积极配合;不能配合的,应书面答复法院并报市法制局备案。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必须履行已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决定。对人民法院已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当事人拒绝履行的,行政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或者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行政应诉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将判决、裁定或行政复议决定结果报告行政机关负责人。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判令相关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诉责任单位应及时分析查找原因,在判决书、裁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后30日内,将结案报告及判决书、裁定书或行政复议决定书报市法制局备案。结案报告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争议的事实及理由。
  (二)人民法院审理或行政复议机关审查的主要过程。
  (三)判决、裁定或行政复议决定的结果。
  (四)败诉原因及责任情况。
  (五)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所作决定的执行情况。
  (六)提出相应的工作意见、建议和改进措施。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将本机关行政案件数据及行政应诉情况报市法制局,作为本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依据。
  第十九条 市法制局对各应诉责任单位行政应诉工作进行监督,对因未按规定履行和正确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及行政应诉工作职责造成过错导致行政案件败诉的,或者拒不履行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行政复议决定的,根据《广东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及《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于判决、裁定或行政复议决定生效之日起,或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任免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纳入依法行政绩效考核体系,具体考核办法按照《中山市市直单位落实科学发展观考核评价实施办法》(中委办〔2011〕63号)及《中山市镇区落实科学发展观考核评价实施办法》(中委办〔2011〕62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市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山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规则》(中府〔2007〕23号)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