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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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


《株洲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发布 政府令第5号



《株洲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已经2003年11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
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颜石生
二OO四年一月十五日

株洲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完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适用本细则。
第二条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及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并依法进行监督;统计、物价、审计、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事、公安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关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民政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
居民委员会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机关委托,承担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企事业单位未在城区且居民委员会不便管理的,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机关委托, 由单位工会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申报、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保障人数编制年度用款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后据实足额列入财政预算。保障资金除中央、省级财政补贴部分外,其余资金实行分级负担的原则。中央、省、市财政补贴各地的资金由市民政、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给县(市)区财政,与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一并使用。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
第四条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持有本市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对象,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保障对象可以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家庭成员包括下列人员:
(一)配偶;
(二)共同生活的子女;
(三)共同生活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与兄、姐共同生活的父母双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五)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六)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城市四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各县(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别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变动,由市、县(市)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提出调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意见,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一城市、同一县(市)执行同一标准。
第六条 城镇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实际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及其他劳动收入;
(二)离退休费及领取的各类保险金;
(三)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
(四)从政府或者企事业单位获得的一次性收入;
(五)储蓄存款、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及孳息;
(六)出租或者变卖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七)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
(八)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予;
(九)居住城镇的家庭成员中,从事农业生产或者种、养殖业等获得的收入;
(十)其他应当计入的收入。
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按申请人提出申请前3个月的月平均收入计算。
家庭成员获得本条第一款第(四)、(五)、(六)、(八)项的收入,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税费后,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计完为止。
第七条 下列金额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政府发给的特殊津贴,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二)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费、护理费及保健金和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三)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政府、社会及学校给予的补助金、奖学金;
(四)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五)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抚恤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残疾人辅助器费以及丧葬补助费;
(六)在职人员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社会保险费。
第八条 申请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当年非生活性开支过大或者经常自费参加高消费活动的;
(三)家中有小汽车或者其它非经营性机动车辆的;
(四)购买股票或者从事其他投资行为的;
(五)连续2次不按月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连续3次不到居民委员会签字又无正当理由和不按规定申报家庭收入的;
(六)有赌博、吸毒、嫖娼行为未改正的;
(七)劳教和服刑期间人员;
(八)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的;
(九)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经就业服务机构3次介绍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十)购买商品房等原因落户城镇,但在农村仍享有田、土、山、水等生产资料承包经营权的;
(十一)拒不接受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的;
(十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九条 申请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通过居民委员会或者承担最低生活保障申报工作的单位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株洲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薄、户主及其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申请对象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由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出具收入证明;
(二)离、退休人员提供领取离、退休养老金的证件或者有关凭证;
(三)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或者失业保险金的,由其相应的管理机构出具证明;
(四)残疾人提供残疾人证;
(五)家庭成员中有从事农业生产的,提供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农业收入证明;
(六)因夫妻离异涉及有关抚、扶养义务的,提供离婚判决书或者调解书。
第十条 申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户口属地为原则,人户分离的居民向户主户口所在地申报,一家多户口的,向家庭经常居住地申报,其申报审批程序如下:
(一)由户主向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承担最低生活保障申报工作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第九条所需材料,申请时无单位的居民填写《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由居民委员会对其实际收入情况分项核实;有单位的居民填写《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后,由单位工会或行政部门核实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再交居民委员会核实,由居民委员会或者承担最低生活保障申报工作的单位成立的最低生活保障评议小组,对申请人的家庭生活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在个人自报的基础上进行民主评议,并提出补助金额意见,填写《株洲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
(二)居民委员会或承担最低生活保障申报工作的单位将调查核实和集体评议后的申报居民,予以张榜公布(第一榜),并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进行初审、复核后二榜公布,同时,连同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上报县(市)、区民政局;
(四)县(市)、区民政局作出审批决定,并报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管理局备案后,再通知居民委员会公布第三榜,公布后5日无异议的,发给《株洲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凡申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一户不得多地重复申报,暂住户口不属保障范围。
第十一条 县(市)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乡(镇)和居民委员会或承担最低生活保障申报工作单位对保障对象每半年核定一次。领取保障金满一年,需继续救济的,应重新申请。临时申请的,须按月申请核定。对不符合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保障金的计算:
最低生活保障金是指城镇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部分。
保障金的计算方法:家庭月保障金=(月保障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家庭保障人口数
原社会救济对象享受的救济标准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则按原救济标准发放。
第十三条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属社会救济专项资金,财政、民政部门应开设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市、县(市)财政部门应当按时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直接划拨到同级民政部门开设的专户,实行封闭运行,保证按月发放。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加强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动态管理。
(一)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发放专账,进行会计核算,并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街道办事处(乡、镇)应当建立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发放明细账和保障对象台帐,并于月底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汇总后逐级上报;
(二)县(市)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调查、评议、监督、档案等各项管理制度,逐步实行网络化信息管理;
(三)保障对象应当定期通过居民委员会或者承担最低生活保障申报工作的单位向管理机关报告家庭收入情况。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及承担最低生活保障申报工作的单位应当对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和人员的变化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及时上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办理保障待遇的增、减或者停发手续,对停止发放保障金的对象应及时收回《株洲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救济补助金领取证》;
(四)居民委员会或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机关必要时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查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生活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
(五)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以给付实物。保障金可以由街道办事处直接发放,也可以由管理机关委托居民委员会或者金融机构代发。集体供养对象的保障待遇由供养单位统一领取。
第十五条 保障对象户口迁移的,原管理机关应当为其出具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连同户口迁移证办理保障待遇迁移手续,并按迁入地的标准享受保障待遇。跨街道办事处的,同级管理机关直接办理;跨县(市)区的,由街道办事处提供证明,县(市)区民政部门办理;跨市州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市民政部门办理。
第十六条 在就业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参加其所在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组织的治安、卫生等公益性劳动。
第十七条 城镇居民骗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四条处理。
从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有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三条处理。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出台后,1999年11月27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株洲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即予废止。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细则,结合本行政区域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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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管理及综合评价办法(试 行)

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政府


白银市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管理及综合评价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科技兴农战略,增强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加快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农业的步伐,树立生态农业、设施农业、创汇农业、观光农业、精品农业等现代农业示范典型,按照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指南》和《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具体要求,规范全市农业科技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建设,促进园区健康、快速和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园区是以市场为导向、以充分发挥当地区域特点和特色产业优势为原则、以科技为支撑的可持续农业发展新型模式,是农业技术、先进管理、经营体制创新和各类科技成果转化的平台,是建设现代农业诸多要素高效组装集成的载体,是现代化农业科技知识和信息的辐射源,是利用外资及先进技术、推广先进农业装备、培养人才和实施技术培训的基地,对当地及同类地区农业产业升级和农村经济持续发展起示范与推动作用。通过园区的技术创新、科学引导和示范带动,促进农业结构不断优化,提高农业整体效益,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进程。



第二章 园区的主体、组织管理及运行机制



第三条 园区建设管理是指对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总体规划、项目的资金投入、项目的实施、考核验收所进行的计划、控制、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园区的建立要适应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现代企业管理的多元化体制;强调业主投入、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开发办法;管理机构按照企业化经营运作,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参与园区建设的单位部门或个体,凡在园区有相对规模的建设项目可以采取独立核算或二级法人的形式。
第五条 按照"有利于体制创新、科技创新、灵活高效、吸引人才和便于招商引资"的原则,成立相对应的园区管理机构,负责园区总体规划制定实施、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招商引资协调管理并处理其它日常事务;采取高标准、高起点、高效益、示范为主的原则,协调入园各实体之间的关系。
第六条 要将园区建设纳入市、县(区)农业科技发展计划,并作为农业基本建设的主要内容。优先支持园区农业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将园区的技术合作交流作为科技合作、科技引进计划的重点。制定符合实际的相关配套政策,努力营造园区建设与发展的良好环境。园区内的高新技术龙头企业,经认证批准,可享受国家与地方有关优惠政策。
第七条 成立"市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协调指导小组"(附件1),由市科技局牵头,联合有关部门负责全市园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和地方配套政策,指导园区总体规划、实施方案、管理办法与规章制度的制定及实施监督。市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协调指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科技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科技局局长和市农牧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农牧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扶贫开发办、市农办、市农科所、市农行、各县区主管县区长等有关单位相关人员组成。协调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园区的评审、检查、考核等日常事务。主任由市科技局主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
第八条 成立"白银市农业科技示范园区专家委员会",负责技术指导与技术咨询,参与园区的论证、评审、考核等工作。



第三章 园区的申报和考核



第九条 由市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协调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委员会及相关部门对园区进行考核和综合评价,并实行动态管理,即各县区在现有各种类型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的基础上,组织县区科技局及相关单位,对照综合评价指标,自查合格后形成考核推荐意见,向上申报;经市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协调指导小组组织专家委员会和有关部门按照《白银市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附件2)考核和验收,达标者上报市政府批复正式挂牌。挂牌后每三年进行复审,不合格者取消其"白银市农业科技示范园区"资格。



第四章 园区的综合评价指标



第十条 园区要有高效、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园区要纳入县级以上农业科技发展计划,经过两年以上建设。
第十二条 园区有完整、科学的建设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有规范的土地、资金、人才等规章与管理制度。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企业和科技人员有进有出、投融资渠道多元化的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 园区建设突出地域优势和主导产业,以无公害(绿色)、标准化、产业化为基础,采取"高度开放式兴办园区"的战略,吸引技术领先、实力雄厚、产品前瞻性好的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体业主入园兴业。
第十四条 园区内水、电、路配套,通讯设施完备。
第十五条 办公场所、培训场地、实验室等基础设施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其中,培训场地和实验室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
第十六条 有先进实用的培训、实验设备和仪器。配置计算机(接入Internet)、投影仪、录放机、电视机等电教设备和土壤养分速测、无公害农产品检测及病理实验仪器等监测手段。
第十七条 园区的核心区面积在500亩或饲养畜禽1000羊单位以上;示范区面积2500亩或饲养畜禽5000羊单位以上;辐射区面积25000亩或饲养畜禽50000羊单位以上。
第十八条 园区要有较强的科技开发能力,有较完善的人才培养、技术培训、技术推广、信息化服务网络体系,实现一批农业技术的组装集成,解决影响园区及周边农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园区内参与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10名,其中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不少于3人,每年开展科技项目在10项以上,转化技术成果在20项以上,年培训农民技术员500人,培训农民3000人次以上。
第十九条 园区建成运营后,核心区和示范区新技术应用率和优良品种覆盖率达到100%(辐射区达到90%以上);土地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提高50%以上;科技贡献率达到60%以上;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达到85%以上;区内劳动者文化素质有明显提高,科技意识增强;区内生态环境和农业生产条件得到根本改善。
第二十条 园区总体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其中,科技投入占总投入的20%以上。
第二十一条 园区建成后新增总产值在1000万元以上,新增纯收入200万元以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做好当前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做好当前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

法发〔2009〕34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做好当前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做好当前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最高人
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专业委员会2009年5月18日第44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日益加深,世界经济出现衰退迹象,我国经济增速明显放缓,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难度明显加大。金融危机的影响已经逐渐反映到司法领域,给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新的压力和挑战,被执行人履行能力降低,执行和解难度加大,金融纠纷、投资纠纷、劳资纠纷等新类型案件增加,收案大幅上升,资产处置难度加大。在金融危机冲击下,为企业和市场提供司法服务,积极应对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引发的新情况、新问题,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三保”方针的贯彻落实提供司法保障,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现就应对金融危机形势,稳妥执行各类案件,进一步做好执行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不断适应“三保”对执行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不断解决“三保”面临的新问题,将落实“三保”的方针作为执行工作的重要目标,将有利于实现“三保”的目标作为评价执行工作的重要标准。

2.坚持依法执行与贯彻国家宏观政策相结合。既要在法律的框架内正确适用法律,又要在国家宏观政策出现新变化,对司法工作提出新需求时,将国家宏观政策精神和要求切实贯彻落实到执行工作中,以顺应社会和国家对司法的总体需求。

3.坚持区别对待。区别被执行人是故意消极执行、规避执行和抗拒执行还是因经济形势影响造成临时无力履行债务的情况;区别债务是因历史原因造成还是正常市场交易下造成的情况。

4.坚持和谐执行。既要加大执行力度,切实提高执行效率,尽快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又要讲究执行艺术和方式方法,防止激化矛盾,始终坚持执行工作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5.坚持统筹兼顾。既要依法、充分、及时地保护和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要妥善平衡各方当事人和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关系,兼顾对被执行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的保护。

二、服务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6.对于因资金暂时短缺但仍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有发展前景的被执行人企业,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和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多做执行和解工作,争取申请执行人同意延缓被执行企业的履行期限,以维持企业正常运转,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

7.对于被执行企业正在使用的厂房、机器设备等主要生产设施,慎用扣押、拍卖和变卖等执行措施。要及时组织当事人协商,争取使申请执行人同意通过生产设施抵押方式给被执行人企业以缓冲时间。确需查封相关生产设施的,可以采取查封措施,但应当允许被执行人使用,并加强对查封资产的监管。

8.对于被执行人的企业资产进行处置时,综合平衡分割处置和整体处置企业资产的效果,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企业整体生产经营的影响或者财产价值的贬损。

9.对于已经控制的被执行企业资产,要选择适当的处置时机和处置方式,最大程度地实现执行财产的价值,避免因仓促、草率执行导致财产处置变现价值与实际价值产生重大悬殊,从而加重被执行人的负担,甚至损害其合法利益。

10.对于被执行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上市公司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对其资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可能导致其破产或影响社会稳定的,可主动与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管部门进行沟通协调,争取其通盘考虑,帮助企业解决债务问题,防止影响企业的平稳和长远发展。

三、服务社会民生持续改善

11.高度关注中央和地方有关改善民生的决策部署,积极稳妥地处理好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旧区改造、市政动迁、违章拆除等涉及民生改善和社会发展的执行案件。

12.对于公司清算、企业破产、裁员欠薪等引发的职工安置保障、劳动争议、讨要工资报酬以及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等案件,进一步完善“绿色通道”,建立快速执行机制,优先执行。

13.对于职工人数较多的企业,执行时尽量不要影响被执行人企业职工工资的发放以及社保、医保费用的交纳。因此而影响申请执行人职工工资发放和相关费用交纳的,要优先保障申请执行人企业职工利益。

14.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等执行案件,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依法维护农民权益,保护农业、农村发展。

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5.建立重点案件排查机制。定期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进行排查,对矛盾有可能激化的案件,做到及时掌握,及时向当地党委、人大报告,及时与政府沟通情况,争取重视和支持,寻求有效的解决措施。

16.建立异地执行预案机制。对于被执行人跨辖区的案件,必须认真做好执行预案,事先与当地法院取得联系。对于可能发生暴力抗法事件的,要及时发现苗头,妥善处理,把抗拒执行事件消灭在萌芽状态。

17.建立群体性事件预警机制。对于短期内涉及同一企业的执行案件数量骤增现象及具有示范效应、可能引起批量案件的情况应当引起重视,及时发现“群访”苗头并梳理汇总,向党委政府报送预警信息。

18.建立汇报沟通协调机制。对于执行工作中发现的影响区域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及时向当地党委、人大报告,及时与政府沟通情况,积极争取党委的领导和政府的支持;对案件执行中需要相关部门做好配合工作的,要主动利用执行联动机制或执行联席会议制度,进行沟通协调,努力为案件执行创造有利条件。

19.完善执行和解机制。通过多做双方当事人的执行和解与协调工作,既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妥善关照、处理好被执行人的实际困难,提高执行工作的社会效果;既满足申请执行人的实现债权的执行诉求,又保障被执行人正常经营发展或者正常生活。

五、加大管理力度,强化监督指导

20.建立业务指导制度。对直接涉及社会稳定、有影响的执行案件,要通过建立业务交流平台、召开业务交流会、发布典型案例等多种形式加强业务指导。

21.建立系列案件执行统一协调机制。对于众多债权人集中向同一债务企业启动的系列执行案件,受理案件的不同地区、不同审级法院之间以及同一法院的不同部门之间要加强信息沟通,在上级法院的统一协调下执行。

22.建立专项案件报告制度。下级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对因金融危机引发的各类涉外、涉港澳台及其他敏感性、重大案件,要及时向上级法院报告。必要时,由上级法院提级执行或集中指定执行。

六、认真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做好法律服务

23.加强对辖区企业状况的调研。通过召开企业及相关部门座谈会、走访企业等多种形式加强对辖区企业经营状况的调研,与基层社区管理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形成共同应对经济危机的联动机制。

24.加强法律知识的宣传。采取剖析典型案例、提供法律咨询、开展业务培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法律知识,教育和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努力营造公平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25.加强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研究。对因金融危机引发的各类执行问题,深入开展前瞻性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提出相应的对策。

26.加强司法建议工作。及时收集执行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及与金融危机密切相关的新类型、疑难及敏感案件,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应对措施和建议,帮助有关部门和企业堵塞管理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