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部分钢材产品贸易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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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部分钢材产品贸易协定

中国政府 美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部分钢材产品贸易协定


(签订日期1987年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下称“中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下称“美国政府”)达成协议如下:

 一、协定宗旨
  签订本协定旨在中国和美国之间为钢材贸易创造一个稳定时期。为此,中国政府将在1986年1月1日至1989年9月30日期间内,就第四条中列明的中国钢材产品(下称“议定产品”)对美国出口或运往美国消费进行出口限制。

 二、协定范围
  本协定中,美国系指美国海关领域区和美国对外贸易区。本协定适用于中国和美国。
  凡是从美国对外贸易区再进入美国海关领域区的议定产品,不得再作为议定产品进行统计。

 三、条件--撤销通令;新的申诉
  本协定生效条件:签订本协定两周内应开始进行法律程序,以终止附件A内产品现有的反倾销通令。
  在本协定有效期内,如果根据美国法律就任何议定产品进行申诉、调查或诉讼,美国政府应同有关各方就实现本协定宗旨的该行为所具有的影响交换意见。
  交换意见后,如该申诉、调查或诉讼仍在继续,中国政府和美国政府应进行磋商,以决定采取双方都满意的措施。
  若中国政府和美国政府都认为该申诉、调查或诉讼威胁了本协定宗旨的实现,中国政府有权在磋商后最早十五天终止受到申诉、调查或诉讼的部分或全部议定产品的协定。

 四、产品品类
  产品是:
  铁钉;
  其他钢材产品。
  列在附件B中的产品,参照了中国出口商品分类编号和美国关税明细表商品编号的说明和归类(编号随中美双方对进出口商品分类的修改而修改)。附件B列明的美国关税明细表商品编号包括的由美国海关署分类的全部产品均受本协定管辖。

 五、限额
  在1986、1987和1988年各日历年和1989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下称“末期”),应就下列各类产品向中国出口商发放出口许可证,在相应期间内,其数量不得超过下列吨数(下称“限额”):

                         限 额(单位:短吨)
          1986    1987   1988     末期
  铁 钉    28700   35000  37000  29500
  其他钢材产品 30000   33000  35000  27500
  合 计    58700   68000  72000  57000

  该协定条款项下许可出口的全部货物的出口日期将由中国对外经济贸易部(下称“经贸部”)在出口时予以证实。
  然而,一九八六年从中国向美国出口的产品可以无许可证进入美国,其数量将计入一九八六年各议定品类的限额内,并将由美国政府按进口发票确定。这些货物的出口日期将由美国海关证实。美国政府将不迟于一九八七年七月三十日把该数量通知中国政府。
  在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或之后和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前(下称“中期”)从中国出口的产品没有出口许可证也将准许进入美国。该吨数将计入一八八七年各议定品类的限额中,并由美国政府根据进口发票加以确定。这些货物的出口日期将由美国海关证实。美国政府不迟于一九八七年九月一日将该数量通知中国政府。
  在确定一九八六年和中期无证出口的吨数前,中国政府可按一九八七年各议定产品品类限额发放不超过50%的出口许可证。如果一九八六年出口的数量超过了该年度的限额,超过部分将首先计入一九八七年未使用的出口许可证数量内。中期出口的吨数将首先计入一九八七年度未使用的出口许可证数量内。如果中国政府已发放的出口许可证数量超过了一九八七年度的限额,中期的任何附加超过量将从下年度的产品限额中扣除。

 六、出口许可证
  (一)事先未征得美国政府的同意,在每日历年度内的任何连续两个季度内出运往美国的数量,不得超过任何议定品类可容许出口量的60%。中国政府将为履行本协定的义务采取必要的行动。中国政府和美国政府将就违反出口许可证情况和为此而采取的行动交换信息。
  出口许可证将根据每一特定年度或末期的最高出口额度发放。这些许可证将规定货物必须在三个月内装运。
  协定第五条的具体产品品类限额的结转或提前使用幅度可允许调整5%,但须由中国政府事先通知美国政府。接到使用这些灵活条款的通知不得迟于某年度的十月一日。一九八六年的限额不能结转。
  在出口许可证上必须作出适当标记。这些许可证不得早于十一月十五日使用,也不得迟于下一年的二月十五日使用。
  美国政府根据中国政府的建议,可以同意增加上述比例限度。
  (二)中国政府要对议定产品随附许可证。该许可证要符合附件C的要求。美国政府将禁止未附这种许可证的产品进口。
  (三)若进入美国或美国对外贸易区的议定产品,未经实质性改造即再出口,在此期间内,则该类产品的限额或允许的吨数应按同等数量增加。

 七、技术调整
  (一)中国政府可就协定第五条规定的具体产品品类限额进行调整,并事先通知美国政府。然而,对某产品品类数量的增加,必须在相同期间内减少同等数量的另一产品品类数量,并且,按本条规定的调整导致第五条规定的某一具体产品品类限额的增加或减少,在相应期间内不超过5%。
  美国政府根据中国政府的建议,可以同意增加上述比例限度。
  (二)使用以下一种办法时,无需美国政府事先同意,即协定第七条(一)款中规定的某一年度或末期内每一具体产品品类限额的调整,或者第六条(一)款中规定的许可证的结转或提前使用。提前使用、结转或技术调整的出口许可证应作出相应标记。
  因此,在某一年度内,就某一品类要求使用上述一种以上办法时,中国政府应于该年十月一日前向美国政府提出,该项要求应标明议定品类的需求吨数和使用的灵活办法。

 八、监督
  中国政府和美国政府将努力尽快在每一季度末或为使本协定发挥应有作用之要求,随时就议定产品发放的全部出口许可证交换非机密信息。这种信息将用英文提供,最少应包括每个许可证号、数量、出口日期和议定品类。

 九、磋商
  磋商将应中国政府或美国政府的要求进行,以讨论损害或可能损害达到本协定目标的任何事宜,或讨论对本协定进行双方同意的修改或补充。
  如果中国政府认为,在执行本协定中,同第三国就议定产品进入美国相比,中国处于不公平的地位,中国政府可要求同美国政府进行磋商。

 十、议定品类中产品结构的转换
  在一个议定品类范围内,如一种产品(如合金产品)从中国的进口出现大量增长,并涉及到整个品类的产品,经要求,及时举行磋商,旨在确定这种转换是否发生,如确定已经发生,就防止这种转换达成协议。如果经磋商表明在一种或多种议定品类内已出现产品结构的转换,这种转换可能损害协定目标的实现,那末,在提出磋商要求的六十天内,双方为防止这种转换将对有关产品采取必要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对同基础阶段相比有大量增长的进口产品另设新的议定品类。为第五条规定的目的,新设的议定品类所允许的吨数将反映以一九八三年至一九八六年为基础阶段适当调整的份额。
  尽管有上述规定,中国政府在一九八七年、一九八八年和末期对“其他钢材产品”类中的任一产品的出口,分别不超过10000短吨、12000短吨和12000短吨,而无需美国政府同意。

 十一、通讯
  中国政府和美国政府代表及通讯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代表:
  中 国 北 京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
  对外经济贸易部           代 表 助 理
                    华盛顿第17街60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
  商 务 参 赞           美 国 商 务 部
  华 盛 顿             部 长 助 理 帮 办
                    华盛顿第14街
  本协定于一九八七年二月二十五日在华盛顿签订。文本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件A、B、C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沈觉人              阿伦·伍茨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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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文件  体健气字[2003]1号



关于下发《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2000年9月第4号令《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从2000年11月起,总局先后在部分省(区、市)开展了三批健身气功活动站、点注册试点工作。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对试行的《健身气功活动站、点注册工作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目前试点工作已经结束。为了认真贯彻全国体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依法加强对健身气功的规范化管理,现将《细则》修改为《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管理办法》正式印发,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管理工作中施行。

  特此通知。



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0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电子商务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电子商务是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国民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率,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重大举措,对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我国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应用初见成效,促进了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电子商务仍处在起步阶段,还存在着应用范围不广、水平不高等问题,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环境急需完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信息化发展战略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的要求,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快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电子商务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一)推进电子商务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有利于促进我国产业结构调整,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提高国民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率,形成国民经济发展的新动力,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加快电子商务发展是应对经济全球化挑战、把握发展主动权、提高国际竞争力的必然选择,有利于提高我国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的能力,提升我国经济的国际地位。

  (三)推广电子商务应用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效措施,将有力地促进商品和各种要素的流动,消除妨碍公平竞争的制约因素,降低交易成本,推动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与完善,更好地实现市场对资源的基础性配置作用。

  二、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四)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紧紧围绕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综合竞争力的中心任务,实行体制创新,着力营造电子商务发展的良好环境,积极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推广电子商务应用,加速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进程,实施跨越式发展战略,走中国特色的电子商务发展道路。

  (五)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与企业主导相结合。完善管理体制,优化政策环境,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充分发挥企业在开展电子商务应用中的主体作用,建立政府与企业的良性互动机制,促进电子商务与电子政务协调发展。

  营造环境与推广应用相结合。加强政策法规、信用服安全认证、标准规范、在线支付、现代物流等支撑体系建设,营造电子商务发展的良好环境,推广电子商务在国民经济各个领域的应用,以环境建设促进应用发展,以应用带动环境建设。

  网络经济与实体经济相结合。把电子商务作为网络经济与实体经济相结合的实现形式,以技术创新推动管理创新和体制创新,改造传统业务流程,促进生产经营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

  重点推进与协调发展相结合。围绕电子商务发展的关键问题和关键环节,积极开展电子商务试点,推进国民经济重点领域的电子商务应用,探索多层次、多模式的中国特色电子商务发展道路,促进各类电子商务应用的协调发展。

  加快发展与加强管理相结合。抓住电子商务发展的战略机遇,在大力推进电子商务应用的同时,建立有利于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管理体制,加强网络环境下的市场监管,规范在线交易行为,保障信息安全,维护电子商务活动的正常秩序。

  三、完善政策法规环境,规范电子商务发展

  (六)加强统筹规划和协调配合。加紧编制电子商务发展规划,明确电子商务发展的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建立健全相互协调、紧密配合的组织保障体系和工作机制。

  (七)推动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建设。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抓紧研究电子交易、信用管理、安全认证、在线支付、税收、市场准入、隐私权保护、信息资源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问题,尽快提出制订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见;根据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的要求,抓紧研究并及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加快制订在网上开展相关业务的管理办法;推动网络仲裁、网络公证等法律服务与保障体系建设;打击电子商务领域的非法经营以及危害国家安全、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保障电子商务的正常秩序。

  (八)研究制定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的财税政策。有关部门应本着积极稳妥推进的原则,加快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税费优惠政策,加强电子商务税费管理;加大对电子商务基础性和关键性领域研究开发的支持力度;采取积极措施,支持企业面向国际市场在线销售和采购,鼓励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政府采购要积极应用电子商务。

  (九)完善电子商务投融资机制。建立健全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多元化、多渠道投融资机制,研究制定促进金融业与电子商务相关企业互相支持、协同发展的相关政策。加强政府投入对企业和社会投入的带动作用,进一步强化企业在电子商务投资中的主体地位。

  四、加快信用、认证、标准、支付和现代物流建设,形成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支撑体系

  (十)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及部门间的协调与联合,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建立科学、合理、权威、公正的信用服务机构;建立健全相关部门间信用信息资源的共享机制,建设在线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现信用数据的动态采集、处理、交换;严格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逐步形成既符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信用服务体系。

  (十一)建立健全安全认证体系。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制订电子商务安全认证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密钥、证书、认证机构的管理,注重责任体系建设,发展和采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加密和认证技术;整合现有资源,完善安全认证基础设施,建立布局合理的安全认证体系,实现行业、地方等安全认证机构的交叉认证,为社会提供可靠的电子商务安全认证服务。

  (十二)建立并完善电子商务国家标准体系。提高标准化意识,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抓紧完善电子商务的国家标准体系;鼓励以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和科研机构研究制订电子商务关键技术标准和规范,参与国际标准的制订和修正,积极推进电子商务标准化进程。

  (十三)推进在线支付体系建设。加紧制订在线支付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研究风险防范措施,加强业务监督和风险控制;积极研究第三方支付服务的相关法规,引导商业银行、中国银联等机构建设安全、快捷、方便的在线支付平台,大力推广使用银行卡、网上银行等在线支付工具;进一步完善在线资金清算体系,推动在线支付业务规范化、标准化并与国际接轨。

  (十四)发展现代物流体系。充分利用铁道、交通、民航、邮政、仓储、商业网点等现有物流资源,完善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广泛采用先进的物流技术与装备,优化业务流程,提升物流业信息化水平,提高现代物流基础设施与装备的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发挥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的整合优势,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有效支撑电子商务的广泛应用。

  五、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大力推进电子商务应用

  (十五)继续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企业信息化是电子商务的基础,要不断提升企业信息化水平,促进业务流程和组织结构的重组与优化,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应用,增强产、供、销协同运作能力,提高企业的市场反应能力、科学决策水平和经济效益。

  (十六)重点推进骨干企业电子商务应用。要充分发挥骨干企业在采购、销售等方面的带动作用,以产业链为基础,以供应链管理为重点,整合上下游关联企业相关资源,实现企业间业务流程的融合和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推进企业间的电子商务,提高企业群体的市场反应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十七)推动行业电子商务应用。紧密结合行业特点,研究制订行业电子商务规范,切实做好重点行业电子商务试点示范,推广具有行业特点的电子商务经验,探索行业电子商务发展模式;建立行业信息资源共享和交换机制,促进行业内有序竞争与合作,提高行业的信息化及电子商务应用水平。

  (十八)支持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提高中小企业对电子商务重要性的认识,扶持服务中小企业的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建设,解决中小企业在投资、人才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促进中小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提高商务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推进中小企业信息化。

  (十九)促进面向消费者的电子商务应用。发展面向消费者的新型电子商务模式,创新服务内容,建立并完善企业、消费者在线交易的信用机制,扩大企业与消费者、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电子商务的应用规模。高度重视并积极推进移动电子商务的应用与发展。

  六、提升电子商务技术和服务水平,推动相关产业发展

  (二十)发展电子商务相关技术装备和软件。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适用的电子商务应用技术,鼓励技术创新,加快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电子商务硬件和软件产业化进程,提高电子商务平台软件、应用软件、终端设备等关键产品的自主开发能力和装备能力。

  (二十一)推动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加强网络化、系统化、社会化的服务体系建设,开展电子商务工程技术研究、成果转化、咨询服务、工程监理等服务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统计和评价体系,推动电子商务服务业健康发展。

  七、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企业和公民的电子商务应用意识

  (二十二)加大电子商务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电子商务的宣传、知识普及和安全教育工作,强化守法、诚信、自律观念的引导和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各界对发展电子商务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企业和公民对电子商务的应用意识、信息安全意识。

  (二十三)加强电子商务的教育培训和理论研究。高等院校要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相关学科建设,培养适应电子商务发展需要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和复合型人才,加强电子商务理论研究;改造和完善现有教育培训机构,多渠道强化电子商务继续教育和在职培训,提高各行业不同层次人员的电子商务应用能力。

  八、加强交流合作,参与国际竞争

  (二十四)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加有关电子商务的国际组织,参与国际电子商务重要规则、条约与示范法的研究和制定工作。密切跟踪研究国际电子商务发展的动态和趋势,加强技术合作,推动市场融合,不断提高我国电子商务的整体水平。

  (二十五)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企业要强化国际竞争意识,积极应用电子商务开拓国际市场,提高国际竞争能力。有关部门要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发挥信息资源优势,为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和优质的服务。

  发展电子商务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速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进程、提高国民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率的战略决策,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电子商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密切协同配合,制定并不断完善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推进我国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五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