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服务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9:12:23   浏览:99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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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服务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

交通部


道路运输服务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

(1993年12月26日交运发(1993)1384号)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本条件规定了经营道路运输服务业在开业时所须具备的设施、资金、人员和企业组织等方面的基本技术经济条件。
1.2 本条件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道路运输服务业的业户。
1.3 本条件是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申请经营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开业审查,及对已开业的道路运输服务业户新增项目、扩大规模进行审查的依据。
2.道路运输服务业分类
2.1 客运站综合服务。是指经营以客运站为基础设施,提供站务综合性服务的业务。
2.2 客运专项服务。是指经营售票、小件寄存等专项服务的业务。
2.3 货运站综合服务。是指经营以货运站为基础设施,提供站务综合服务的业务。
2.4 货运代理。是指经营受他人委托,为其提供代办运输手续,代提、代发、代运货物服务的业务。
2.5 仓储理货。是指为他人的货物在待运、中转期间提供储存、分拣、整理等服务的业务。
2.6 货运配载。是指以提供车、货信息,代车方组货,代货方配车服务的业务。
2.7 存放车辆。是指为各类运输车辆提供停放场地,并代为看管等服务业务。
2.8 运输车辆技术业务人员培训。是指面向社会有偿提供的汽车驾驶、汽车维修等技术业务人员培训服务的业务。
2.9 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其它服务业务。
3.道路运输服务业户开业的一般条件
3.1 设施条件
3.1.1 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3.1.2 租用他人房屋、场地设施作为经营办公场所者,要签订一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用合同。
3.2 资金条件
3.2.1 须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流动资金。
3.2.2 须有不少于5万元的资金或资产作为事故赔偿的保证金。
3.2.3 开业时应出具合法的资信证明或资金担保书。
3.3 人员条件
3.3.1 主要业务人员须掌握与道路运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运输服务业等方面的基本业务知识。
3.3.2 聘用专业人员须签定合法有效的聘用合同。
3.4 申请经营道路运输服务业时,应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写明要求经营的范围。
4.道路运输服务业开业的补充条件
4.1 经营客运站综合服务的公用型客运站业务,其建设规模、设施、设备和机构人员等依据客流量的大小,应符合行业标准的要求。
4.2 经营代售客票、小件寄存等客运专项服务业务,其营业厅面积应不少于10平方米。
4.3 经营货运站综合服务的公用型货运站业务,其建设规模、设施、设备和机构人员,应符合行业标准的要求。
4.4 经营货运代理业务,其营业用房面积须不少于30平方米,有必要的通讯设备。
4.5 经营仓储理货业务,应拥有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永久性的库房或1000平方米的场地,及与仓储量和货类相适应的装卸机具和安全、消防设施。
4.6 经营货运配载业务,其营业场所面积应不少于15平方米,有必要的通讯设备。
4.7 经营存放车辆业务,应有封闭的硬化场地,其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停放场内应配备安全和消防设施。公共设施所附属的临时停车场条件适当放宽。永久性的大型专用停车场可以兼营食宿、维修、配载等业务项目。
4.8 经营运输车辆技术业务培训,应具有与教学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器具和师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应不少于3名。
4.9 经营道路运输服务业其它服务业务的名称和补充条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自行确定,报交通部备案。
5.企业组织条件
5.1 有完善的企业章程。
5.2 有合法的法定代表人。
5.3 有健全的经营管理机构。
6.本条件解释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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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俄罗斯军人保险制度的特点

田胜利

苏联解体俄军建立后,为了稳定军队,加强对军队的社会保护,提高其社会地位和福利待遇,俄罗斯政府除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军人社会保护及优惠措施等法令外,俄军还大力开发军事保险业,作为政府财力的一项补充措施,以改善军人待遇。军人保险业作为一项新兴产业,在弥补官方对军人社会保护以及补偿经济的不足,特别是为遭遇意外情况的军人及其家庭解除燃眉之急等方面发挥了明显作用。

一、在产生发展上,俄罗斯军人保险制度有其特殊的社会背景
俄罗斯的保险起源于前苏联时期,但是真正得到发展和完善是在1992年年底以后。由于俄军从东欧和邻近国家(独联体国家)大规模撤军,数十万军人及其家属成了无家可归者;苏军肢解后仍然在独联体国家服役的大批俄罗斯军人的处境更加困难,特别是前几年在独联体范围内出现了近200个局势紧张的热点,军人伤亡人数日益增多,使俄军人的社会保障问题显得更加迫切。为此,俄总统于1993年1月22日颁布的《军人地位法》明确规定要对军人进行人身保险。而俄罗斯向市场经济转轨,在军人的社会保护措施中引进竞争机制则为军事保险业发展提供了更广阔的天地。俄罗斯政府于1992年颁布了一项“任何合法的公司有权从事保险业务,国家不再实行垄断”的《保险法》以后,俄罗斯国内出现了一系列大大小小专门承揽军人保险业务的公司,其中较有影响的有“军事保险公司”、“俄罗斯运输保险公司”、“航空航天保险公司”、“军官保险公司”等,此外,一些国外财团和保险公司如欧洲开发银行、英国的威力斯航空保险公司和芬兰保险公司也准备加入俄罗斯军队保险业。
根据俄罗斯《军人地位法》的规定,当时的俄国防部长格拉乔夫于1993年2月9日发布了由国家对军人实行强制性人身保险的第55号命令。1993年5月6日,俄国防部长又发布了关于向实行强制性保险的军人支付一次性保险金程序的第246号命令以及实行该项命令的细则。至此,俄罗斯已经建立了一个较为完善的军人保险体系。

二、在组织模式上,俄罗斯军人保险以政府组织型为主
政府组织型保险又叫国家强制性人身保险。所谓国家强制保险就是由政府拨款,从国防预算中统一为每一个现役军人(含合同制军人和应召参加军事训练的公民)支付保险金,军人在执行公务中或者在服役期间发生意外伤亡事故,可得到一次性的保险赔偿。在国防部长的命令中对保金的支付程序、理赔手续、赔偿金额都做了具体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军人在执行军事勤务中牺牲和死亡或者退出现役一年内(包括结束集训)因为服役积劳成疾或服役时受外伤、震伤而死亡者,其亲属和赡养者可以从保险公司领取相当于军人120个月工资的保险金;对在执行服役义务期间受外伤、震伤和患病而不能继续服役的军人可以得到相当于本人60个月薪金的一次性保险赔偿。对服义务兵役的军人和应召参加军事集训者,其一次性赔偿金的计算以其牺牲和受伤之日国家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额为基准。
鉴于军事保险公司与俄罗斯军方有着密切的关系,俄国防部长指定由该公司承揽强制性军人人身保险业务。国防部财政预算局与军事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并在俄中央银行为军事保险公司开立帐户,建立军人强制性人身保险的结算手续。同时建立对国家预算中拨款给国防部用于国家强制性军人人身保险专项经费的监督程序。
此外,俄罗斯还有各种各样的非强制性保险,这些险种均由军人根据自己的财力和意愿,自由选择,自愿投保。如军人自费投保的人身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失业保险、退休金补充保险、子女保险等等。根据俄军的具体情况,保险公司实行低保险金和灵活的投保方式,适用于一般军人的承受能力。特别是当投保军人遇到任何不测事件时,保险公司能迅速提供经济补偿,帮助其摆脱困境、渡过难关,因而受到越来越多的军人的欢迎。

三、在管理体制上,俄罗斯军人保险制度采用国家和私营保险公司同时并存、共同管理的体制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管理体制上不采用公司制,例如,加拿大采用的方式是:国防部主管,设立政府公职人员保险计划指导管理局,各级部队、机关、院校设立相应的保险管理局或者保险顾问代表,国家生命保险公司管理基金、保费和理赔决策。德国采用的是军区财务局办理支付。美国通过政府在军队开办。日本由防卫厅的共济组织会(具有法人资格,负责军人生活保障的组织)负责办理。而在俄罗斯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军队保险提供了契机。俄军作为一个潜在的巨大市场,吸引了许多民营或者股份制公司纷纷以各自的经营特色和优惠条件在军人保险上展开竞争。这里主要介绍一下军事保险公司和俄罗斯运输保险公司。
军事保险公司是一家股份制的有限公司,创建于1992年,其前身为青年军人社会保护国际基金会。该公司作为一家民营公司与俄罗斯国防部长以及军事部门领导人关系密切。俄国防部长在1993年2月的命令中指定由该公司承揽军人强制性人身保险,并要求各级军事领导机关为军事保险公司提供必要的帮助,向其提供办公用房、家具、车辆和通信设备。军事保险公司的宗旨是:满足军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保险需求,帮助军人实施社会保护计划。与国家保险公司相比,其投保费用低、承包的地区和范围广。如国家公司不受理驻摩尔多瓦和其他热点地区的军人以及德涅斯特河沿岸的军人保险,该公司均予以受理。公司的保险服务包括:人身保险(除公费投保的强制性人身保险外)和退休金补充保险;家庭财产及购房保险;经营风险和贷款保险;子女教育和其他一切客户认为有必要的保险项目,其中包括一次性执行危险任务险、驻俄境外维和部队以及热点冲突地区军人人身险等等。
该公司对军人人身及保险的投保费用视其工作性质分为三类:第一类指的是空降兵、空勤人员、潜艇人员及火箭燃料装填手;第二类为火箭手、炮兵、坦克兵、车辆驾驶员、边防军;第三类是其他人员。工作条件危险性越大,投保费用越高。通常军人每年缴纳的保金为其保险金额的1%,保险期为1——25年,发生不幸事件时即使军人已经退役,赔偿金仍然不变。对军人家庭财产,如汽车、别墅、花园住宅、车库等的保险,程序与人身保险相同。每年缴纳保险总额1%的费用可为一切不测事故担保,交0.6%为火险,0.7%为盗险。为汽车作全额保险每年需支付5.1%的保费 ,2.5%为防损坏险,2.6%为防偷窃险等。公司承诺,只要有关部门出具事故证明,理赔时间不超过72小时。目前该公司已经在全俄42个城市设立分公司或者代理机构,其员工和保险代理人主要是35岁以下的退役军人,一经录用就送俄罗斯国家财经学院培训两个月,然后上岗。
俄罗斯运输保险公司作为一家跨地区、跨行业的民营股份公司,除为具有一定危险的运输人员,乃至为行业、团体和机关的利益承包外,还开辟了专门针对宇航员、军事飞行员、领航员、航空工程师等从事特殊危险工作的军人的保险业务。该公司认为,由于国家对军人强制性人身保险中没有考虑军事空勤人员工作的特殊性,加之公费保险难免受官僚主义等因素影响,飞行人员很难获得全额赔偿。所以,他们愿意承担这部分军人的保险。该公司目前已经开辟了40个险种,其中包括飞行人员地面事故和空中事故险(含事故征候),军人失业险等。投保方式多种多样,对客户来说最合算的是储蓄保险。

四、在运作上,俄罗斯军人保险有其一套独特的方法
这些方法有:
1、开发新保险种类 为了吸引军人投保,各保险公司通过设立新保险种类体现各自的经营特色。如航空航天保险公司和运输保险公司专门为从事航空航天等较大危险职业的军人设立特殊行业保险。军事保险公司设立军人执行一次艰巨任务险,如1992年,阿富汗内战又起,俄政府决定派三架大型运输机、一个空降分队到喀布尔,紧急空运处在炮火包围之下的俄使馆人员及其家属。军事保险公司受理了执行任务的机组和空降兵军人的投保,完成任务后向伤者支付了50000卢布(相当于当时一个少校10多个月的工资)的保险金额。也有公司为军队裁军可能带来的退役军人求职难设失业保险等等。
2、扩大承保范围 通常保险公司对战争中出现的伤亡和不幸事件不予受理,对于驻俄罗斯境外国家和地区的军人投保也有限制,但是军事保险公司愿意为驻摩尔多瓦和其他热点地区的军人以及德涅斯特河沿岸的军人承保。按公司1993年初的章程,维和部队军人牺牲可以得到100000卢布,重伤得80000卢布,轻伤得50000卢布赔偿,以后视情况逐步提高金额。
3、放宽理赔条件 对于有惊无险的事件保险公司不会作出补偿,但俄运输公司在这方面放宽了条件。如联盟MT——8宇宙飞船的两名宇航员在升空前投保,但是因为在轨道上遇到了意外,造成了精神上的伤害,公司为他们支付 了10000卢布的赔偿金(1991年价)。此外,该公司对飞行事故的赔偿,不受事故发生原因影响,即使事故是飞行人员本身造成的,公司仍然按约付给赔偿金。该公司承诺,凡是影响飞行人员身心健康和威胁生命安全事故的征候在理赔范围之内。
4、方式灵活,投保低廉 一些大型的股份制保险公司由于其主要经济效益来源于大、中型企业、单位和集体保险,因而,对军人个人投保费降得比较低。如一个军人投10万卢布的保险,其应缴纳的保金为投保总额的10%。对于退休军人的条件更加优惠,只需交投保金额的5%。不仅如此,有些公司可使用“私有化证券”支付保金,还有的公司实行储蓄保险,这样投保人既保了险,又增加了利息,可得到双重利益。此外,各保险公司还以理赔迅速,手续简便吸引客户。
总之,俄军保险制度实行时间虽不长,但是已经显示出其生命力。它对稳定军队,甚至对于稳定俄罗斯,建立法治国家起到了重要作用,其做法,值得我们学习。



关于印发《池州市人民政府市长热线电话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池州市人民政府市长热线电话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池政办〔2005〕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长热线电话各网络单位:

《池州市人民政府市长热线电话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池州市人民政府市长热线电话

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市长热线电话工作,更好地发挥市长热线电话的作用,对各网络单位开展市长热线电话工作的实际情况实施考核,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市长热线电话一级网络单位,其中县、区单独考核,本年度内没有市长热线电话交办事项的网络单位不参加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市政府督办室会同市监察局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参与组成考核小组。 

第四条 考核小组的主要任务是:拟定具体考核方案;实施考核工作;审定考核档次;受理被考核单位对考核结果的申诉;研究和解决考核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档次。考核标准以百分计,每个档次的分值范围是:

优秀:各项工作好于规定标准,综合得分在90分以上;

良好:各项工作达到规定标准,综合得分在80—89分;

一般:各项工作基本达到规定标准,综合得分在60—79分;

较差:工作未达到规定标准,综合得分在59分以下。

第六条 考核内容包括领导重视、组织落实、制度建设、办理成效、群众满意度等五个方面。

(一)领导重视(10分)。主要指网络单位领导是否重视市长热线办理工作,是否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重大事项是否亲自批办并督促落实。

(二)组织落实(10分)。主要指网络单位是否有一位领导主管市长热线工作,是否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4分);工作人员能力强、作风正,对市长热线办公室的交办事项是否按要求认真落实,对待市民来电是否热情、耐心、尽责(4分);本系统是否建立了市长热线二级网络(2分)。

(三)制度建设(10分)。主要指网络单位是否建立了内部工作责任制,明确主管领导、承办人员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办理成效(50分)。主要指对市长热线电话交办件,办理迅速、效率高,年终办结率达95%以上(30分);对市长热线交办的事项能否认真办理,及时反馈并答复来电人(20分)。

(五)群众满意度(20分)。主要指来电人对办理结果的满意程度,由市长热线办抽查或回访群众衡量。

本年度办理市长热线电话交办事项每超过100件(包括100件)的加1分,加满2分为止。

第七条 考核工作结束后由考核小组公布考核结果,并向全市通报。

第八条 对年度考核前2名的县、区政府和前10名的市直单位及市长热线电话工作承办人员,由市长热线办提出意见,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本考核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