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印发《关于接受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关于接受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商国际发〔2005〕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外事归口部门),国务院妇儿工委,全国妇联,全国老龄委,国家残联,宋庆龄基金会:
为加强我国接受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管理,根据全国接受多双边无偿援助第四次管理工作会议与会代表的讨论意见,商务部修订了《关于接受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单位,请遵照执行,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全国性社会团体外事归口部门要按照全国接受多双边无偿援助第四次管理工作会议和本《办法》提出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接受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管理,为项目单位提供优质服务。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全国性社会团体外事归口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规范和加强对受援项目的管理工作。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商务部关于接受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国接受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下称援助方)无偿援助的管理,优质高效地利用国外资金和技术,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述的无偿援助是指对经济和社会发展领域无偿提供的技术援助、设备援助和人员培训等。援助方一般不向受援单位提供外汇和人民币现金,援助经费由援助方或其指定的执行机构直接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述援助方,是指由商务部归口协调的,与我国具有发展援助合作关系的外国政府、欧盟及联合国所属机构。
第二章 指 导 原 则
第四条接受无偿援助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必须以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准则,以国家的外交政策和对外关系总方针为指导思想。
第五条根据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结合援助方对华援助政策和优先领域,制订接受援助的方案和规划,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六条我国政府与援助方签订的发展合作总协定(包括基本框架协议、协定、议定书,下同)为指导双方进行合作的原则性文件;双方签订的项目协议(包括项目谅解备忘录、换文、意向书等,下同)是实施项目的依据。总协定和项目协议均为指导项目实施的法律性文件。
第三章 工 作 职 责
第七条商务部代表中国政府与援助方签署总协定和项目协议,对外协调与援助方的关系,处理相关事务。双方可根据需要,委托或授权驻对方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第八条商务部和援助方定期举行混合委员会或年度会议,或派代表会晤,进行政策对话,并对援助计划、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和协商。上述会议形成的文件对开展项目活动具有约束和指导作用。
第九条商务部协调国务院各部门、全国性社会团体外事归口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下称受援工作主管部门)对外开展合作。
第十条受援工作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协议规定的职责负责项目的监督、管理事宜。
第十一条中方项目实施单位(下称项目单位),严格按照项目协议的规定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
第四章 立 项 标 准
第十二条无偿援助项目(下称项目)应符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十三条项目须符合援助方对华援助政策、优先领域和技术专长,以及双方商定的合作条件。
第十四条项目须经项目单位进行初步的可行性论证,有明确的项目目标和效益,具有示范和推广作用。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须在机构、资金、人员、管理和技术等方面具备相应能力,以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五章 项目申请和筛选程序
第十六条项目申请须由受援工作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
第十七条商务部在收到项目申请(含项目建议书)后,其项目审核委员会将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将项目分为“拟提项目”、“备选项目”和“落选项目”三类,并通常在收到项目申请后三个月内将审核结果书面答复受援工作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依照对外工作程序,将向援助方提交的项目,应被列为“拟提项目”;因援助资金有限或其他技术原因,一时难以安排的项目,应被列为“备选项目”;因不符合立项标准,不予考虑的项目,应被列为“落选项目”。
第十九条援助方将对我方递交的项目建议书进行研究、审核。获得最终批准的项目,由商务部与援助方签署项目协议后,项目正式启动。
第六章 项目执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中方受援单位成立项目执行机构与援助方项目执行机构合作,根据双方达成的项目协议共同实施项目。
第二十一条中方项目执行机构除了履行项目协议中规定的报告义务外,必须向其受援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受援工作主管部门应每半年向商务部(国际经贸关系司)报告执行情况和有关问题。
第二十二条商务部负责对项目的实施进行检查和监督,同时,对项目采购的物资和设备进行审核,并出具无偿赠送进口物资证明或国内物资采购增值税免税证明。
第二十三条无偿援助项下的设备和物资,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协议的规定范围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项目执行中,任何涉及更改项目协议条款、内容,调整项目目标和执行期限等重要事宜,都必须事先报商务部审核,并商请援助方批准。
第二十五条根据国家审计部门的相关规定,建立和完善项目审计制度。
第七章 项目活动的暂停或终止
第二十六条发生下列情况时,经商援助方,商务部将暂停或终止项目的执行:l.严重违反项目协议;2.因渎职失职给项目造成重大损失;3.丧失项目执行能力;4.商务部认为有必要暂停或终止项目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国外培训人员发生下列情况时,将停止其享受奖学金和培训资格:1.在国外从事有损于国家和人民利益行为; 2.违反所在国(地区)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3.违反外事纪律或有关规定经教育不改; 4.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培训计划或培训专业不听劝阻;5.由于个人原因无法完成学业;6.其他。
第二十八条商务部与援助方认为项目难以继续进行时,双方商议结束项目的办法和有关程序。
第八章 工作人员纪律
第二十九条从事国际无偿援助的项目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在工作中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秉公办事,礼貌待人;严禁以权谋私,假公济私。
第三十条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反廉政纪律,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严重损失的,将视情节轻重由相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罚。对违反国家法律,严重触犯刑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接受无偿援助项目申请筛选程序”和“接受无偿援助实施管理细则”为本办法的附件。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接受无偿援助项目申请筛选程序
根据《商务部关于接受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管理办法》,制定本程序。
一、项目建议申报单位
1、国务院各部门外事归口部门;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
3、全国性社会团体外事归口部门。
二、项目建议书编制
鉴于各援助方要求不同,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项目名称
2、申报单位(受援工作主管部门)
3、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单位)
4、项目背景
5、项目目标
6、项目总投资(人民币)
包括申请援助国别及金额(美元或欧元)和内配资金(人民币)
7、实施期限
8、项目内容和措施
包括项目规模、项目实施步骤、项目经济和社会预期效益、项目示范和推广作用、项目可持续生产能力以及中方义务(人员、场地、配套资金等)和外方义务(咨询、考察、培训和部分设备物资等)。
9、项目立项理由
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符合援助方对华援助的优先领域和技术专长;符合双方商定的合作条件。
要点提示:高质量的项目建议书是争取国际援助的关键。在编写项目建议书时,要认真分析和研究拟申请的援助国或国际组织对华援助的优先领域,并针对其具体要点,寻找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结合点,有的放矢地提出项目申请。
1、申请国际组织多边援助应重点选择政策研究和能力建设,与我国改革开放进程密切相关并具有推广和示范作用的项目。
2、申请绝大多数援助国双边援助应注重请进来(专家来华工作),派出去(进修考察培训等),加强中方的能力建设,避免项目建议书成为设备采购清单。
3、申请日本对华援助时应根据日援的特殊性,侧重设备物资的采购。
受援工作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应落实中方配套资金,加强项目单位的综合管理能力。
三、项目申请程序
1、项目的申请须由各申报单位向商务部(国际司)提出。
2、商务部收到项目申请(含项目建议书)后,对项目申请进行研究并与援助方初步沟通,根据研究和沟通结果将项目申请初步分为“拟提项目”、“备选项目”和“落选项目”三类。
3、商务部(国际司)设立项目审核委员会(由国际司司领导和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对初步分类项目进行审核、筛选,并通常在收到项目申请后三个月内书面答复申报单位。
4、依照对外工作程序,将向援助方提交的项目,应被列为“拟提项目”;因援助资金有限或其他技术原因,一时难以安排的项目,应被列为“备选项目”;因不符合立项标准,不予考虑的项目,应被列为“落选项目”。
5、援助方收到中方正式提出的项目建议书后,将对项目进行立项评估、可行性研究、项目设计、制定实施方案和预算审批等。
6、经援助方审核通过后,商务部与援助方将正式签署项目协议。
四、项目筛选依据
项目审核委员会筛选项目的主要依据是:
1、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和优先领域,其中包括:
(1)《政府工作报告》中的重点和优先领域;
(2)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中的重点和优先领域;
(3)国家“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战略和“促进中部崛起”政策要点;
(4)“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
(5)“中国妇女发展纲要”;
(6)“中国儿童发展纲要”;
(7)“中国人口与发展纲要”;
(8)“全国生态环境纲要”;
(9)“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等。
2、援助方对华发展合作的优先领域和资金规模;
3、中、外双方政府商定的合作条件;
4、项目受援工作主管部门的管理与实施能力,其中包括:项目单位的技术、人员、管理等方面的能力;
5、中方配套资金落实能力。
五、项目立项程序 (图略)
接受无偿援助项目实施管理细则
根据《商务部关于接受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项目批准及启动
商务部与援助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下称援助方)正式签署项目协议(换文、备忘录、意向书等)后,项目即完成批准手续,进入正式启动、实施阶段。
二、项目管理办公室
根据项目协议,在受援工作主管部门指导下,项目单位应建立项目管理办公室。
1、确定项目主任(或组长),配备合格管理人员及必备的工作人员,并保持一定的稳定性。
2、建立项目管理办公室运行管理规章,明确项目工作人员的职责。
三、项目实施
1、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协议及年度工作计划实施项目。
2、项目实施过程中,任何涉及更改项目协议条款、内容、调整项目目标和执行期限等重要事宜,须通过受援工作主管部门事先报商务部审核,并商请援助方批准。
3、受援工作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各有关政府部门和机构的沟通协调,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4受援工作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注重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和项目成果的推广。
四、项目资金管理
1、项目的中方配套资金是项目顺利实施的关键之一。受援工作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按照项目实施计划,确保中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以利项目顺利实施。
2、根据项目协议,项目管理办公室应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严格履行财务支付手续。
五、项目物资管理
1、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协议采购项目所需物资。如采购物资的种类、数量、规格或采购地点发生变化,须通过受援工作主管部门事先征得商务部和援助方的同意。严禁购买豪华设备。
2、在物资采购时,受援工作主管部门须向商务部提出物资免税申请。商务部审核后即出具进口物资证明和国内物资增值税免税证明,以便按规定办理物资的免税手续。
3、无偿援助项下采购的物资,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协议的规定范围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六、项目报告制度
1、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单位须向受援工作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季度报告。受援工作主管部门应每半年分项目向商务部和援助方提交项目实施进度报告(见附表)。
2、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须向受援工作主管部门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受援工作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总结报告,分别向商务部(国际司)和援助方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相关成果。
七、项目评估
1、项目实施过程中,援助方将根据项目协议和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评估。商务部也将根据需要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2、项目单位应做好充分准备,积极配合评估人员工作。
八、项目审计
1、援助方将根据项目协议,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审计。
2、根据需要,中方审计部门也将对项目活动进行内部审计。
九、其他事项
1、根据国务院外国专家局的有关规定和项目协议内容,项目单位应加强对外方人员管理,并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便利。
2、受援工作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在对外接触中,应严格遵守外事纪律,注意内外有别。
3、受援工作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在接待外方人员时,应注意勤俭节约,避免铺张浪费。
4、外方专家根据项目协议履行自己的职责。
5、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严重违反项目协议、渎职失职造成项目重大损失等事项,根据《商务部关于接受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管理办法》第七章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商务部经商援助方后,将暂停或终止项目的实施。
十、附则
本细则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附表:
项目实施进度报告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城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政发 〔2006〕55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城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威海市城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威海市城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城市环境水平、卫生水平、文明水平和公民健康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山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和《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环翠区和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所辖区域,各县级市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城市爱国卫生工作是强化全民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环境和生活质量的系统工程,主要包括市容环境卫生、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卫生、社区和单位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环境保护、传染病防治、病媒生物防制、健康教育等方面内容。
第四条 城市爱国卫生工作遵循政府组织、分级负责、部门协调、科学治理、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与行业分工相结合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环翠区人民政府和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把城市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不断推进城市环境卫生建设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六条 所有单位和公民有都责任和义务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相关要求,搞好本单位爱国卫生工作,规范自身行为。
第七条 每年的四月份为爱国卫生活动月,每个星期五为爱国卫生活动日。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环翠区人民政府和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设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本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有关城市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实施情况;
(二)统一规划、部署和协调本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三)组织指导全民健康教育;
(四)组织实施城市爱国卫生监督、检查及效果评价;
(五)组织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活动;
(六)承办其他城市爱国卫生工作。
爱卫会下设办公室,作为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爱卫会的日常工作。爱卫会办公室要具备承担任务相适应的编制、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
第九条 市及环翠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卫生行政部门是本区域爱国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十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的爱国卫生组织,负责本辖区爱国卫生日常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根据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设立爱国卫生组织,配备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组织开展本部门、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爱卫会的成员单位按照统一规划和部署,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要求,各司其职,做好相关的爱国卫生工作。各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由同级爱卫会确定并公布。
第三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 城市爱国卫生管理实行行政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相结合的制度。
第十三条 市爱卫会办公室对城市爱国卫生实施综合监督,并对各级各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爱国卫生工作组织领导情况;
(二)爱国卫生工作制度建设情况;
(三)管辖范围内的环境卫生情况;
(四)食品、公共场所等卫生情况;
(五)健康教育和除害防病情况。
第十四条 各级爱卫会的成员单位要按职责分工和要求,加强管辖范围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建立健全检查制度,对违反城市爱国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辖区内单位、居民爱国卫生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六条 村(居)委会负责做好村(居)范围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七条 市爱卫会聘任兼职爱国卫生监督员并统一颁发监督员证件和标志。爱国卫生监督员实行分片监督制度,有权对责任区域内违反爱国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 对违反城市爱国卫生有关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监督、制止和举报。
爱卫会办公室对单位和个人的举报应及时受理,并督导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九条 城市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评比制度。
对城市爱国卫生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各级爱卫会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山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警告:
(一)不参加爱国卫生月活动的;
(二)未建立爱国卫生制度或者制度不落实的;
(三)搞形式主义,工作不到位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爱卫会对该单位及其主管机关进行通报批评:
(一)日常检查中有达不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要求的;
(二)定期检查评比不合格的;
(三)违反城市爱国卫生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二十二条 城市爱国卫生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年度内不能被评为文明单位,并按规定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一)被同级爱卫会责令整改三次以上的;
(二)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
(三)年终鉴定卫生状况较差的。
第二十三条 对管理措施不力、严重失职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按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爱卫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