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整顿卷烟交易市场打击走私贩私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17:06:10   浏览:86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整顿卷烟交易市场打击走私贩私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等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整顿卷烟交易市场打击走私贩私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




为了进一步整顿卷烟流通秩序,坚决打击卷烟流通领域走私贩私等违法经营活动,切断走私烟的销售渠道,打掉走私烟的集散地,遏制走私卷烟猖獗的势头。前不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烟草专卖局根据全国打击走私工作会议精神,针对当前卷烟交易市场秩序混乱、摆卖走私烟
现象十分普遍的问题,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严厉打击卷烟走私贩私、深入清理整顿卷烟交易市场的专项整治活动,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烟草专卖局发出工商市字〔1998〕第174号通知:
一、各地工商行政管理、烟草专卖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打击卷烟走私贩私、清理整顿卷烟交易市场的重要性,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与公安等执法部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综合治理。
二、各地工商行政管理、烟草专卖管理部门要制定具体的行动方案,统一部署,统一行动,严厉打击卷烟走私贩私等违法违章活动,务求取得成效。
三、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卷烟走私贩私的严重问题、重大案件要予以曝光,对整治工作取得的重大成果要进行广泛宣传,以震慑不法分子。
四、整治对象:
1.未按《烟草专卖法》及《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非法设立的卷烟交易市场;
2.综合集贸市场内无营业执照、烟草专卖许可证或持无效许可证从事卷烟经营的活动;
3.销售走私烟、假冒商标卷烟、未注册商标卷烟及非法烟厂生产的烟草制品。
五、整治目标:
1.取缔非法设立的卷烟交易市场;
2.经营卷烟业务必须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烟草专卖许可证,并严格按核准登记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
3.严格按规定渠道进货,并接受当地工商行政管理、烟草专卖管理等执法部门的管理;
4.市场上无走私烟、假冒商标卷烟、未注册商标卷烟及非法烟厂生产的烟草制品销售。
六、整治时间:
专项整治的时间定为1998年9月至12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烟草专卖局接此《通知》后,要迅速行动,认真贯彻,并将专项整治工作安排及进展情况及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将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力量对重点地区的整治工作进行检查。



1998年9月10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四川省水上交通事故人身伤亡赔偿办法》和《四川省电源开发权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269号



  经2013年4月1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四川省水上交通事故人身伤亡赔偿办法》和《四川省电源开发权管理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停止施行,现予公布。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没有被害人自诉的强奸案件法院能否主动受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没有被害人自诉的强奸案件法院能否主动受理问题的批复

1955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

陕西省司法厅:
1955年6月4日(55)厅办研字第738号关于没有被害人自诉的强奸案件法院能否主动受理问题的请示,经司法部转送本院处理。兹答复如下:
一、强奸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利和破坏社会治安的犯罪。苏联法律对于无加重情节的强奸案件规定为非经被告人告诉不得追诉。在我国目前社会情况下,未经被害人自诉的无加重情节的一般强奸案件,经群众向法院检举,在同级人民检察院已有力量处理这类案件,并征得他们的同意后,一般可先移送他们处理。如同级人民检察院力量不足而必须由法院直接处理时,应首先对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成分、品质、群众反映等各方面情况以及被害人不愿告诉的原因,实事求是地加以分析研究,然后再决定是否受理。
二、对于任何奸淫幼女的案件及情节严重的强奸案件,法院均应加以处理,不以被害人本人或其家属、监护人告诉者为限。
三、为了保全被害人的名誉和尽量减少被害人的精神痛苦,法院在审理强奸案件时,可一部或全部不予公开。

附:陕西省司法厅关于没有被害人自诉的强奸犯罪法院能否主动受理的问题的请示 1955年6月4日 (55)厅法办字第738号
司法部:
咸阳县人民法院于1955年3月28日以咸法秘字第726号报告,请示了两个问题:一是被害人对于强奸犯罪行为并没有告发,但群众知晓情况,反映区、县或检察院,又转法院,法院是否应该受理?另一个是幼女被强奸成为事实或是强奸未遂,其家属或被害人均无告发,法院应否主动办理?综合起来就是法院对于强奸犯罪行为,不经自诉,能否主动受理的问题。
这是一个涉及法律理论的问题。苏联法律规定:强奸是属于告诉乃论的罪,须经被害人自诉,法院才能受理。因为被害人不愿起诉,法院强行受理,不仅有伤女性的自尊,而且被害人也往往是隐瞒事实或不愿说出真情,增加诉讼上的困难,减少判决的正确性。我们正在进行正规法制的建设,这一法典值得参考。但必须照顾我国当前实际情况,并在及时制裁流氓犯罪行为,安定祖国秩序的原则下,作适当规定。强奸行为的情节危害轻微,被害人不愿起诉的,法院可不主动处理;如果情节严重,危害也大,特别是强奸幼女的犯罪,被害人不愿起诉的,最好能够启发教育被害人或近亲属、监护代理人自诉后处理,必要时也可以不经自诉主动受理。
以上初步意见,请作审批,以便转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