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和《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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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和《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和《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的通知
国税函[2002]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139号)第三条的规定,现将《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和《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式样印发给你局,请据此式样及有关规定印制。本表自2002年3月1日起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二月二十日




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外国公司以船舶经营国际运输从中国取得所得申请享受协定免征所得税待遇时填报。
二、本表由申请免税待遇的外国公司自行或委托其扣缴义务人填写,一式三份,一份由申请人保存;一份作为对外支付运费的免税凭证,交主管外汇管理部门;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三、公司名称填写公司的全称;总机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注册所在地,填写申请人在税收上为其居民国家的总机构所在地、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注册所在地的地址及邮政编码。
四、本表末项所列主管税务机关盖章是指负责该项审批业务的县(市)级税务机关加盖本级公章。
五、本表用中文,也可用中、外两种文字填写。

instructions

1. the certification is applicable to the foreign enterprises who receive income from the operation of international shipping in china and claim for the enterprise income tax exemption benefit of tax treaties in accordance with circular for strengthening the tax and foreign exchange administrations on shipping income of foreign enterprises issued by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and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foreign exchange.
2. the certification is to be filled out in triplicate by the foreign enterprises claiming for the tax treaty benefit or by their entrusted withholding agents. the first piece shall be kept with the claimant; the second one submitted to the chinese foreign exchange authorities as a tax exemption certificate for freight fee payment; and the third kept with the chinese tax authorities for record.
3. the item “name of enterprise” should be given the full name of the enterprise; the items “place of head office”, “place of effective management” and “place of registration” should be given the full address and post code in the country of claimant being a resident for tax purposes.
4. at the close of the certification, “stamp of tax office” means official stamp at the level of the county (city) of china that is in charge of the said taxation.
5. the certification should be filled out in chinese or in both chinese and foreign languages.



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外国公司以船舶经营国际运输从中国取得所得申请享受协定免征营业税待遇时填报。
二、本表由申请免税待遇的外国公司自行或委托其扣缴义务人填写,一式三份,一份由申请人保存;一份作为对外支付运费的免税凭证,交主管外汇管理部门;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三、公司名称填写公司的全称;总机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注册所在地,填写申请人在税收上为其居民国家的总机构所在地、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注册所在地的地址及邮政编码。
四、本表末项所列主管税务机关盖章是指负责该项审批业务的县(市)级税务机关加盖本级公章。
五、本表用中文,也可用中、外两种文字填写。

instructions

1. the certification is applicable to the foreign enterprises who receive income from the operation of international shipping in china and claim for the business tax exemption benefit of tax treaties in accordance with circular for strengthening the tax and foreign exchange administrations on shipping income of foreign enterprises issued by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and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foreign exchange.
2. the certification is to be filled out in triplicate by the foreign enterprises claiming for the tax treaty benefit or by their entrusted withholding agents. the first piece shall be kept with the claimant; the second one submitted to the chinese foreign exchange authorities as a tax exemption certificate for freight fee payment; and the third kept with the chinese tax authorities for record.
3. the item “name of enterprise” should be given the full name of the enterprise; the items “place of head office”, “place of effective management” and “place of registration” should be given the full address and post code in the country of claimant being a resident for tax purposes.
4. at the close of the certification, “stamp of tax office” means official stamp at the level of the county (city) of china that is in charge of the said taxation.
5. the certification should be filled out in chinese or in both chinese and foreign langu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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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部直属企业管理的若干规定

铁道部


关于加强部直属企业管理的若干规定
1998年11月26日,铁道部


按照部确定的直属企业和多种经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的职能,管委会受部委托对所管部直属企业(名单见附件)行使出资者权利,实行归口管理。履行收益权、重大决策权、推荐管理者权三项职能。实行归口管理后,直属企业的生产和业务工作,部有关司局仍要加强管理和指导。
为了切实履行管委会的管理职能,加强对部直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1.管委会对直属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进行指导和监督。
2.部对企业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由管委会代表部与企业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企业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责,并按管委会确定的数额及时足额上交投资回报。
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管委会不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集装箱中心、特货中心的运输生产业务由运输局组织协调,统一管理。
3.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由管委会审定后报部批准。企业的发展规划和结构调整方案报管委会审定,企业设立经营性分支机构报管委会核备。
4.企业投资应按规定程序慎重决策,投资3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在1亿元以上的为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决策的程序和决策依据及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报管委会核备。需要列入铁道部基本建设计划的,由管委会办公室汇总报部发展计划司。
5.企业对路内企业及经济关联企业经济担保累计总额超过企业净资产的30%或累计总额超过1000万元应报管委会审批。
6.管委会制订企业工效挂钩办法,确定企业领导人的收入和职工平均收入比例,建立收入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企业要制订经营业绩与劳动报酬挂钩的内部收入分配办法,并报管委会核备,企业按季向管委会报劳动工资报表。
7.企业的年度经营目标、财务预算方案报管委会核备。管委会审定铁道部出资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人代表提出的利润分配意见。企业财务决算报管委会办公室,由管委会办公室审核汇总报管委会。
8.管委会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营运进行监督。定期组织经济活动分析,通过对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的分析,提出改善管理的意见。
企业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经济合同、财务、劳动工资、投资、人事等基本管理制度,管委会进行指导和监督。
管委会组织对企业的年度审计和企业法人代表的离任审计。
9.管委会认定企业领导班子的经营业绩,提出奖惩意见,并向部党组提出任免建议。
10.管委会要研究制定有利于企业发展和加强管理的规定和措施,帮助企业协调好路内外关系,提供咨询服务,努力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附件:管委会所管部直属企业名单
1.中国土木工程集团公司
2.华铁置业公司
3.中国铁路对外服务总公司
4.中国华运旅行社
5.上海浦东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6.中国铁路(香港)控股有限公司
7.中铁进出口公司
8.海南华铁运贸有限公司
9.厦门铁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10.深圳南方铁路实业有限公司
11.中铁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12.北京铁道大厦
13.中铁集装箱运输中心(代管)
14.中铁特种货物运输中心(代管)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发〔2012〕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教育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2年8月30日



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 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现就做好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本地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以下称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的重要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印发后,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政策,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当地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得到初步解决,一些地方还探索了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但随着进城务工人员规模不断扩大,随迁子女完成义务教育人数不断增多,随迁子女升学考试问题日益突出。进一步做好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是坚持以人为本、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受教育权利、促进教育公平的客观要求,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维护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二、做好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的主要原则。坚持有利于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公平受教育权利和升学机会,坚持有利于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统筹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升学考试需求和人口流入地教育资源承载能力等现实可能,积极稳妥地推进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
三、因地制宜制定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具体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城市功能定位、产业结构布局和城市资源承载能力,根据进城务工人员在当地的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年限,以及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确定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具体条件,制定具体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随迁子女升学考试的方案原则上应于2012年年底前出台。北京、上海等人口流入集中的地区要进一步摸清底数,掌握非本地户籍人口变动和随迁子女就学等情况,抓紧建立健全进城务工人员管理制度,制定出台有关随迁子女升学考试的方案。
四、统筹做好随迁子女和流入地学生升学考试工作。对符合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条件的随迁子女净流入数量较大的省份,教育部、发展改革委采取适当增加高校招生计划等措施,保障当地高考录取比例不因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参加当地高考而受到影响。对不符合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条件的随迁子女,流出地和流入地要积极配合,做好政策衔接,保障考生能够回流出地参加升学考试;经流出地和流入地协商,有条件的流入地可提供借考服务。各地要加强对考生报考资格的审查,严格规范、公开透明地执行随迁子女升学考试政策,防止“高考移民”。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密切协作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地招生考试委员会要统筹做好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随迁子女升学考试人数合理调配资源,做好招生计划编制、考生报名组织、考试实施以及招生录取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及时提供进城务工人员及其随迁子女的居住等相关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提供进城务工人员的就业和社保信息。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总结和推广成功经验。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随迁子女升学考试政策的宣传解读,做好舆论引导工作,营造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