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机软件开发费开支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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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机软件开发费开支试行办法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机软件开发费开支试行办法
建设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集中统一原则,加强全行系统计算机软件开发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财政部印发的《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并与其配套实行。
第三条 凡总行统一组织开发和推广应用的计算机软件项目适用本办法,其全部开发费用由总行列入成本,总行不向分行收取软件费用。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 总行电子计算中心应按照行党组要求和当年建设银行计算机工作安排,以及业务部门提出的软件需求立项情况,编制年度软件项目及费用开支计划会签财务会计部,报经行领导批准,并送总行财务会计部备案;调整计划,也照此程序办理。
第五条 年度软件项目及费用开支计划,由电子计算中心组织执行,财务会计部负责监督检查。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计算机软件开发费,主要用于下列范围:
(一)人员费用,包括开发人员食宿、差旅、交通、通讯、劳务、会议,以及推广培训、安装调试、验收、鉴定评审、技术支持费等;(二)机时费用,包括机时占用、消耗材料、工器具购置、资料购买和印制费等;(三)其他费用(控制在开发费的10%以内),包括开发过程必不
可少的管理费、不可预见费等。
第七条 开发费数额,参照《金融电子化系统标准化总体规范》的有关规定,考虑各个项目开发周期长短、技术难易程度等实际情况具体测算确定。

第四章 支付方式
第八条 电子计算中心负责与开发单位(公司、项目组或课题组)签订承包合同,并切实履行合同,具体办理付款手续,财务会计部负责审查付款。
第九条 软件开发费,一般在签订合同后预付50%,任务完成后经具体使用部门验收合格后再支付其余的50%。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1992年5月19日制定的《软件开发费开支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电子计算中心会同财务会计部解释。



1996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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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政务信息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政务信息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连政办发〔2006〕9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政务信息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连云港市政务信息工作考核办法

为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务信息工作目标考核体系,促进各县区、市政府各部门和各信息联系点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工作,提高政务信息质量,更好地服务全市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大局,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各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驻外办事处(联络处)及信息直报点。
二、考核目标
(一)县政府办公室每月报送市政府办公室信息20条以上,其中每月市采用10条以上,每年省采用10条以上;区政府办公室和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每月报送市政府办公室信息16条以上,其中每月市采用8条以上,每年省采用8条以上。市发改委、经贸委、港口管理局、民政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外经贸局、统计局等部门每月报送信息12条以上,其中每月市采用6条以上,每年省采用8条以上;市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城管局、房管局、林业局、文化局、广电局、卫生局、计生委、审计局、环保局、粮食局、海洋与渔业局、物价局、安监局、旅游局、农开局、投资促进局等部门每月报送信息8条以上,其中每月市采用4条以上,每年省采用3条以上;其他政府部门和单位每月报送信息不少于5条,其中每月市采用2条以上,每年省采用1条以上。
(二)市政府驻北京、上海和南京办事处(联络处)每月报送信息3条以上,其中市采用1条以上,每年省采用2条以上。
(三)东海、赣榆县两个省级信息直报点每月向省政府办公厅报送信息20条以上,每月采用4条以上。
三、评分标准
(一)市政府办公室采用信息:《昨日情况》采用信息1条得3分,其中简讯1条得1分,被市领导批示的另加5分;《政务建议》(调研类)采用每篇得20分,被市领导批示的另加10分。《专报信息》动态类信息1条得3分。
(二)省政府办公厅采用信息:被《连云港市政务信息》选用报省的,每条得2分,被省政府办公厅采用的,按照省采用的刊物种类分别另外加分。其中:《信息简报》、《江苏信息摘编》采用,每条10分;《专报信息》采用,每条20分,调研类每篇30分;《互联网信息摘编》采用,每条5分。以上所有被采用的信息,省领导批示的每条另加50分。
(三)国务院办公厅采用信息:被省政府办公厅选报国务院办公厅信息每条10分,国务院办公厅信息刊物采用每条得50分,被国务院领导批示的信息,每条另加100分。
(四)同一条信息被两个以上的刊物同时采用的,累加计分。
四、考核程序和标准
(一)全市政务信息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组织实施。
(二)考核采用月度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以年度考核为主的办法。市政府办公室每月将各单位信息采用条目、得分和累计积分情况予以通报。
(三)市政府办公室按年度依据各单位得分高低评定产生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考核标准:1.单位领导重视信息工作,有明确分管领导,并定期研究、督促、检查信息工作开展情况;2.县、区政府办公室有专门的信息工作机构,其他政府部门和单位有专兼职信息工作人员,信息工作队伍相对稳定;3.将信息报送工作列入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作考核内容;4.建立信息采编、报送、反馈、督办等工作制度;5.上报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及市政府办公室信息质量较高,得分在年终统计中居前列;6.对本地区、本部门内重大事件、重要情况无迟报、漏报、误报现象。
政务信息工作先进个人考核标准:1.热爱政务信息工作,有较强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2.采编上报信息数量较多、质量较高、信息工作成绩突出;3.分管或从事政务信息工作一年以上,并仍在分管或从事政务信息报送工作;4.对本地区、本部门内重大事件、重要情况无迟报、漏报、误报现象。
(四)先进个人由单位推荐、市政府办公室审定,原则上被评为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的,可以推荐1名政务信息工作先进个人。
(五)对信息工作成绩非常优异的单位,建议以市政府名义进行表彰。以市政府名义表彰的单位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全年有12条以上信息被省政府办公厅采用,有2条以上信息被国务院办公厅采用;2.每月有10条以上信息被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刊物采用;3.按照市政府办公室要求及时完成约稿信息;4. 及时认真完成市领导批示信息的办理和反馈。
五、奖惩措施
(一)对被评为全市政务信息先进单位和个人的,以市政府或办公室名义予以表彰。同时,对优秀信息给予一定额度的物质奖励。
(二)对长期不报信息或信息报送目标没有按时完成的县区和部门,市政府办公室将给予通报批评。
(三)凡发生重大紧急信息瞒报、漏报或迟报一次的,除通报批评外,还将取消当年评选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资格。
六、其他
(一)部省属单位及市各人民团体报送信息成绩突出的,参照本办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三)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宅基地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宅基地管理办法

(1992年6月24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4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牧区宅基地的管理,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宅基地,是指苏木乡镇和嘎查村的农业户口或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居民(以下简称居民),在农村牧区的住房和杂屋等附属建筑物占地及庭院占地。
居民在自治区境内使用宅基地,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居民建房,应利用旧宅基地。在空闲地、劣地、废弃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和好地。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农村牧区宅基地管理,严格申请、审核、批准手续。
第五条 居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第六条 居民使用宅基地,应符合苏木乡镇土地利用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要求。
未作村镇建设规划的,应按照土地利用规划,搞好宅基地规划,经旗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和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审查,由旗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迁并分散的村庄和零散住户,复耕原址,扩大耕地面积。迁并应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
鼓励城市郊区和经济条件较好的人口密集地区集中建房和建多层住宅。
第八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制定宅基地用地计划,经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计划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下达执行。
第九条 居民建住宅实行一户一宅。宅基地面积按照《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宅基地的申请、审批程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新的宅基地:
(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占用土地,原住宅需要拆迁的;
(二)因土地利用规划及村镇建设规划,原住宅需要拆迁的;
(三)因腾优占劣将原址复耕复植,需搬迁的;
(四)达到婚龄,确需建住宅的。
第十一条 宅基地使用者应按批准用途使用,不得买卖和非法转让。
第十二条 居民依法使用的宅基地,由旗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确认使用权,核发使用证。
第十三条 居民住宅依法出售、继承、赠与引起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的,应向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或嘎查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苏木乡级人民政府审核,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宅基地变更登记手续,换发使用证。
第十四条 宅基地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则。对超过规定标准,确实不能收回土地的,应按超占面积数量加收使用费;对五保户、军烈属、特困户可以减收或免收费用。具体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宅基地使用费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嘎查村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各级土地管理、财政、审计部门监督其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六条 宅基地使用权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苏木乡级或旗县级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起诉。
第十七条 宅基地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应维持宅基地及其附着物使用现状,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和破坏。
第十八条 宅基地纠纷处理期间,故意制造纠纷、煽动闹事、阻挠处理工作正常运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处罚,由苏木乡级人民政府或旗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行政处罚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和土地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中,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假公济私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