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镇房屋防汛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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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镇房屋防汛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委


市建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房屋防汛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建房[2005]503号

各区县建委、国土房管局,各物业管理企业、管房单位:

  现将《北京市城镇房屋防汛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城镇房屋防汛管理办法

二00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城镇房屋防汛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城镇房屋防汛管理,保障城镇房屋安全度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及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房屋的防汛管理。

  第三条 城镇房屋防汛(以下简称房屋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城镇房屋防汛的组织协调工作。

  各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防汛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防汛组织和安全责任

  第五条 市建委在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下,设防汛指挥部和房屋防汛办公室,房屋防汛办公室负责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各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各管房单位应当设立防汛指挥部和房屋防汛办公室,负责本区、县和本单位房屋防汛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建委房屋防汛办公室和区、县房屋防汛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汛期不同阶段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抓住重点,消除薄弱环节,保障防汛工作正常进行。

  第六条 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房屋抢险抢修专业队伍,应对突发重大房屋险情。各管房单位应当设立房屋抢险抢修专业队伍或委托专业队伍负责房屋抢险抢修。房屋抢险抢修专业队伍应当服从区、县政府和市建委防汛指挥部的统一调动。

  第七条 房屋防汛工作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实行防汛责任制。市建委和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汛期本市城镇房屋的住用安全。

  第八条 汛期房屋安全责任由以下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

  (一)直管公房的住用安全由房屋管理单位负责;

  (二)私有房屋的住用安全由房屋所有人负责,但执行本市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房屋的住用安全由区、县政府明确的房屋管理单位负责;

  (三)单位自管房屋的住用安全由产权单位负责;

  (四)已经启动拆迁的地区,公房产权单位应当与拆迁人就尚未拆除房屋的住用安全明确责任;

  (五)政府代管房屋或产权不清房屋的住用安全由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房屋所有人与房屋管理人、使用人对房屋住用安全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章 防汛准备

  第九条 本市房屋防汛期为每年6月1日上汛,9月15日下汛。特殊情况下,根据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要求提前或者延长汛期。

  第十条 每年11月初至次年2月底,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市建委和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安排对城镇房屋进行安全检查。房屋安全责任人也可以委托专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检查,并按物价部门规定标准缴费。受委托的专业单位在查房后应出具房屋安全检查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按时向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房屋安全检查数据和统计分析。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将房屋安全检查数据和统计分析汇总后上报市建委。

  市建委和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管房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房屋安全管理档案。

  第十二条 上汛前,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对严重破损危险房、严重积水院落等重点房屋和重点区域进行房屋安全复查。房屋安全责任人要做好复查记录,并将复查结果及时报送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采取以下措施,排除房屋安全隐患:

  (一)上汛前,完成房屋木结构加固,危险房墙、院墙拆砌和屋面严重漏雨及浸泡房屋的积水排除工程。

  (二)上汛前,对高层建筑物、构筑物的避雷设施,包括共用电视天线等设施应由专业人员进行接地、防雷性能检测,及时排除危险隐患。

  (三)六月底前,完成严重破损危险房屋的翻建挑顶;因工程量较大,期限内完不成的,应采取支顶、加固或动员住户迁出等安全措施。

  (四)六月底前,疏通、清淘平房院落的下水管线,疏浚低洼院落的排水明沟。同时,完成老朽破损的危险电路更新工程。

  第十四条 每年5月15日前,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将防汛指挥部指挥、组成人员和防汛办公室主任名单、通讯联络表报市建委房屋防汛办公室。

  第十五条 每年上汛前,市建委和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管房单位应当制定《房屋防汛工作计划》和《房屋防汛应急预案》。对严重破损危险房、严重积水院落等重点房屋和重点区域要制定群众避险、转移、安置应急预案。

  《房屋防汛应急预案》内容应当包括:房屋防汛指挥机构,所管房屋数量及房屋状况,抢修抢险责任单位,抢险抢修队伍,抢险物资储备,遇险时主要抢险应急措施,城镇房屋防汛抢险制度等。

  各管房单位应当于5月15日前将《房屋防汛工作计划》和《房屋防汛应急预案》报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5月20日前将《房屋防汛工作计划》和《房屋防汛应急预案》报区、县政府和市建委。

  第十六条 上汛前各管房单位应当组织房屋抢险抢修专业队伍针对严重破损危险房、严重积水院落等重点房屋和重点区域进行房屋防汛演习。

  第四章 度汛措施

  第十七条 汛期中,市建委房屋防汛办公室和区、县房屋防汛办公室以及各管房单位应当实行昼夜值班制度,防汛主管领导、抢险抢修队长必须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值班(传真)电话要有专人值守,及时传达上级防汛指挥部门的指示和工作要求。对群众来电、来信和来访应当妥善处理;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应详尽记录,迅速转交。

  第十八条 降雨量达到中雨以上时,各管房单位应当在雨中及雨后,对房屋安全、漏雨等情况进行检查,登记房屋异常状况、漏雨部位和积水情况等,并及时组织抢险抢修。

  城镇私房所有人、使用人发现房屋异常状况,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不具备自行解除房屋危险能力的,可向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房屋修缮申请,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房屋修缮,排除房屋危险隐患。修缮费用按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雨中抢险抢修主要措施:

  (一)屋面漏雨的,应立即采取抽换瓦件或临时苫盖措施。

  (二)墙体湿透、内侧漏水严重,苫盖无效,且墙体有下沉、倾斜、变形情况的应立即采取支顶防护措施,必要时应转移住户。

  (三)木屋架及混凝土承重构件发生滚动、倾斜、变形,或原有裂隙加大的,应立即采取支顶加固措施。必要时应转移住户。

  (四)地区或庭院积水严重时,应查明积水原因,堵挡进水孔道,设泵抽水。并设法控制市政雨(污)水口的积水回灌。

  (五)人防工事或其它地下洞穴沉陷,殃及房屋安全的要查明情况,对可能波及的范围,立即转移住户,应采取支顶加固等措施,保障房屋安全。废弃的坑、井、洞穴塌陷的,要立即组织回填。

  (六)因地表沉陷造成地下埋置的上、下水管道破裂,使地面塌陷范围继续扩大的,立即关闭事故区管线前、后端的截门,堵住管道上游的入水口,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抢险抢修。

  (七)临街院墙倒塌,应立即清理现场,防止阻塞交通。临街房屋倒塌,局部清理后,应立即加设遮挡。

  第二十条 发生房屋安全事故的处理程序:

  (一)发生房屋安全事故后,要积极抢救伤者。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可采取拍照、录像等手段保存事故现场原始资料,记录抢救抢险过程。

  (二)第一时间报告区、县政府和区、县房屋防汛办公室。发生重大房屋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的,区、县房屋防汛办公室应当立即用电话报告市建委房屋防汛办公室,详细说明事故情况,并在事后采取书面形式补报。

  (三)房屋破坏波及市政煤气、热力、供电等线路或设施安全的,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四)在区、县政府领导下,建设、公安、民政及保险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妥善安置受灾居民,抢险抢修受损房屋,筹措落实救灾资金,进行房屋鉴定,查清事故原因,划分事故责任,评估经济损失。

  第二十一条 对汛期须进行大中修的房屋修缮项目,各管房单位或其委托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雨季施工方案,落实防雨措施,减少对住户的干扰和周边环境的损害,保证工程质量。

  第二十二条 各管房单位应当按照市建委房屋防汛办公室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向区、县房屋防汛办公室上报防汛统计表。区、县房屋防汛办公室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统计汇总数据及时上报市建委房屋防汛办公室。

  区、县房屋防汛办公室还应及时向市建委房屋防汛办公室报送防汛工作信息和简报。报送信息要客观、真实、有针对性。

  区、县房屋防汛办公室应在每年下汛后及时将防汛总结报市建委房屋防汛办公室。

  第五章 防汛经费

  第二十三条 直管公房、标准租私房、托管、代管房屋的安全检查、修缮和汛期抢险抢修费用由管房单位在年度房屋修缮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单位自管房和城镇私房的安全检查、修缮和汛期抢险抢修费用由产权人自行解决。

  第二十五条 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筹措落实本区、县防汛经费及重大险情抢险抢修应急费用。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北京市防汛责任追究办法》处理。

  (一)在防汛值班期间因擅离职守,事前不请假、事后不报告,值班电话长时间无人接听而延误汛情未能及时处理的;

  (二)当发生重大灾情险情时,不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灾,指挥不力或推诿扯皮造成损失的;

  (三)拒不执行城镇房屋防汛预案,或拒不执行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抢险指令的;

  (四)玩忽职守,或者在防汛抢险的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

  (五)挪用、盗窃、贪污防汛救灾钱款或者物资的;

  (六)阻碍防汛指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七)对防汛隐患和问题,不处理、不上报,导致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

  (八)对雨情、水情、灾情、险情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统计报表严重失实的;

  (九)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十)其他危害防汛抢险工作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城镇房屋防汛工作管理办法》(京房修字[1993]第0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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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中山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府[1999]73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八日



中山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工业立市”的战略,建立有利于企
业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技术进步机制,更加有效地发挥
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息金”)的宏观
导向和激励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息金是指市财政补贴给市重
点技术改造项目贷款的资金。贴息资金规模为每年600万
元,一定3年,由市财政拨付,以后视情况再作调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设立的从事工业生产
的国内投资企业。
第四条 息金的安排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国家产业政策为依据,以市场为导向,有利
于节能降耗,降低成本,提高产品质量,扩大出口创汇,
优化产品结构,提高企业的技术装备水平和竞争能力;
(二)充分发挥息金的扶持、引导和带动作用,择优
扶强,突出重点,引导企业自有资金和社会资金的投向,
对我市支柱产业、优势产业、新兴产业和优势企业的技术
改造给予积极的鼓励和支持;
(三)坚持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企业管理相结合,
促进企业资产重组和技术改造,提高经济效益;
(四)激发和调动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的积极性;
(五)有利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
化。
第五条 依据我市经济发展目标和产业政策,符合以
下条件并且经济效益较好的技术改造项目,可纳入息金补
贴范围:
(一)高新技术产品、名优产品、出口创汇产品等重
点和重大产品结构调整的项目;
(二)实施“三改一加强”,促进企业存量资产流动、
实现战略重组和优化资源配置的重点项目;
(三)社会效益突出的节能降耗、能源综合利用、提
高产品质量等重点项目;
(四)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的项目;
(五)对我市支柱行业有突出带动作用的项目;
(六)列入国家和省专项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第六条 市工业管理部门每年年底在全市已办理立
项手续的技改项目中,根据以上范围编制次年年度预贴息
贷款项目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纳入《计划》的项目,
具备申请贴息的资格。并作为预选项目提供有关银行作为
可发放贷款的参考依据,待银行确认并签定贷款合同后方
可进入正式申报贴息程序。
第七条 经批准贴息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
可发放贴息:
(一)项目竣工后按规定验收合格并投产;
(二)投资决算不超过概算的110%,并在合理工期
内竣工;
(三)对纳入国家级重点支持的技改项目,可以在项
目实施过程中按贷款到位进度贴息。
第八条 贴息标准:按项目实际贷款额给予全额或部
分贴息;贴息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3年。
第九条 鼓励企业运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对于
全额运用自有资金进行的重点技改项目,经审查确认其投
入的资金数额后,可按本办法的规定享受等同于贷款贴息
的资金支持。
第十条 市工业管理部门负责息金的申报、审查、下
达等具体组织工作。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项目,项目
承担单位可于每年的4月和10月向市工业管理部门提出
申请。申报材料包括:填报《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申请
表》,并附项目批复文件、项目工程进度资料、项目竣工
验收报告及经办银行出具的贷款合同、贷款拨付单及利息
结算清单。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由市工业管理部门对项目资料
进行初审后,上报由主管市长、财政局、工业管理部门、
计委、科委等部门组成的技改项目贴息会审领导组(以下
简称会审领导组)审定批准后实施。息金在每年的6月和
12月各下达一次,直接补贴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二条 获批准享受本市技改贷款贴息资金的重
点项目,由市优先逐级推荐上报,争取纳入省和国家的技
改贷款贴息资金计划。
第十三条 企业收到的息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财务处理。
第十四条 息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任何个人
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和挪用息金。对违反规定
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除将违规使用的息金全额收缴
市财政外,并取消其以后年度享受贴息的资格。
第十五条 市工业管理部门要定期对息金的落实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息金及时到位和正确使用,并于
每年年底向会审领导组报告息金的落实和使用情况。必要
时会审领导组可委托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对贴息使用情
况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医药商业国家二级企业评审办法(试行)

国家医药管理局


医药商业国家二级企业评审办法(试行)

1990年5月25日,国家医药管理局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全国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国家级企业审定办法(试行)》的精神,为做好医药商业国家二级企业审定工作,确保企业升级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认定企业升级的依据是国家医药管理局制订的医药商业国家二级企业标准。它包括经济效益指标和企业管理工作评审条件。
第三条 医药商业国家二级企业的申报、推荐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负责组织,各医药化试一级站由中国医药公司负责组织。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年销售额5000(包括5000)万元以上大中型医药商业企业,非医药管理部门归口的医药商业企业,暂按企业隶属关系申报及评审。
第五条 企业升级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上半年进行。

(二)企业升级的申报
第六条 申报条件。
申报升级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已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的先进企业。
2.在考核年度内和申报期间无重大事故。按照全国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关于企业升级中考评安全问题的暂行规定》(全企管〔1988〕1号)和劳动部、国务院企业管理指导委员会《关于企业升级中安全生产考评工作的补充规定》(劳安字〔1989〕5号)办理。
3.各项经济效益指标必须达到升级标准规定。
4.管理工作必须按“医药商业国家二级企业管理工作评审条件细则”进行逐条检查、打分,评分,实际得分等于每条规定标准分乘得分系数。
得分系数分五个等级,分别为0,0.5,0.7,0.9,1.0,每个系数的含义如下:
1.0全面完成考核内容中的要求。
0.9较好的完成考核内容中的要求,有些地方需要改进。
0.7一般完成考核内容中的要求。
0.5刚着手开展考核内容中的要求。
0未按考核内容进行。
第七条 申报程序
1.申报国家二级企业,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推荐。各医药、化试一级站由中国医药公司推荐,征求所在地医药管理局(总公司)意见。
2.申报国家二级企业,首先由企业进行自检,所考核的主要经济指标必须达标,并在全面符合升级要求条件的基础上,由企业提出自检报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经审查同意后,报国家医药管理局。
3.申报国家二级企业,需要提供的报告和各项材料:
医药商业国家二级企业申报表;
企业升级工作全面汇报;
企业经济效益情况汇报;
企业安全工作汇报;
有关部门认定的证件、证书和证明等材料;
其他必需的材料。
报送的材料需按照节约、适用的原则,力求简单明了,材料的装订要规范化,符合归档要求(不搞精装本)。

(三)考核评审程序
第八条 医药商业国家二级企业考核评审工作由国家医药管理局加强办具体负责。国家医药管理局加强办视情况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抽人组成考核组,并划分若干专题考核组。中国医药公司亦可接受委托,会同所在地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共同组成评审组,考核、评审各医药、化试一级站企业升级工作。评审组的成员应是经过培训,具有专业职称或懂管理,熟悉医药商业业务的人员。
第九条 考核组进入企业后,应首先听取企业负责人关于企业升级工作的汇报和专题汇报,然后分专业组考核经济指标与管理工作。
在考核经济效益指标时,主要依据为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经过审计部门审计的报告。根据财务决算,按照标准要求和说明,计算出各项经济指标,以确认企业是否达标。
考查管理工作,要按企业管理工作评审条件要求,逐条检查是否落实,对管理工作的考核,主要应抓住以下几点:一是企业的领导班子是否符合四化要求,党政分工明确,推行经理负责制,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等;二是财会管理;三是企业经营决策和经营战略,文明经商,优质服务等;四是质量储运管理,如推行全面质量管理,贯彻《药品管理法》和《医药商品质量管理规范》,开展“四好仓库”活动及安全工作情况等;五是企业的基础管理和管理现代化工作,如规章制度,部门职责,岗位责任制,各种凭证、台帐等是否完整、规范准确,信息管理,班组建设等,六是职工教育诸种情况、资料。
第十条 各专题考核后,向考核组全体人员汇报考核情况和问题,经考核组研究同意后,写出小组专题考评意见。考核组根据各专题考核的情况和问题,写出综合评审报告,其内容包括企业达标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和作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努力方向等(要较为具体、明确)。
第十一条 召开企业全体干部会议,由考核组和专题考核组负责人,对考核情况进行讲评,宣布考核意见。在讲评前要与企业领导交换意见。
第十二条 经考核,企业如达到国家二级企业标准,由考核组会同企业及地方医药管理部门填写《医药商业国家二级企业申报表》
第十三条 考核结束后,要将考核组的考核意见及各专题考核组的专题考核意见、申报表、企业升级工作汇报、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一式六份报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批。

(四)审 批
第十四条 医药商业国家二级企业由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批报国务院企业管理指导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 医药商业国家二级企业由国家医药管理局颁发证书,统一公布名单。

(五)附 则
第十六条 为确保企业升级的审定工作,参加考核(或咨询评估)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全国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和国家经委制订的《企业升级考核评审纪律(试行)》,以及国家医药管理局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秘书处制订的《医药行业企业升级咨询评估人员工作准则(试行)》。
第十七条 企业申报的各项资料、数据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取消该企业考核年度和次年度的申报资格,已审批的企业则撤销称号,并予以通报。
第十八条 医药商业企业升级工作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考核不能只看经济指标,要把管理工作的考核放在首要位置上,重点在于企业素质的提高。要引导企业把着眼点始终放在抓管理、上等级,全面提高素质上。
第十九条 被命名为《医药商业国家二级企业》的企业,原则上每年复查一次。如企业发生重大事故,企业管理混乱,企业发生重大违纪事件等情况之一者,要随时进行复查,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医药管理局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