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加强人民银行专项贷款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7:18:36   浏览:80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加强人民银行专项贷款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加强人民银行专项贷款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
为了贯彻落实“控制总量,调整结构,强化管理,适时调节,提高效益”的货币信贷方针,管好用好人民银行专项贷款,在总结几年来经验的基础上,现就如何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人民银行专项贷款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把握和控制专项贷款的投向。人民银行安排的专项贷款都是有指定范围和用途的信贷资金,政策性很强。因此,各级人民银行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筛选贷款项组,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批贷款。贷款定项审批权要适当集中,由省级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把关
。各种专项贷款支持的项目都必须纳入当年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不得支持计划外项目。同时根据“八五”规划精神,人民银行专项贷款要在总行规定的范围和用途内,按照集中资金、保证重点、区别对待、择优选项的原则,优先支持效益好、有发展前景的现有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从严
审批基本建设新开工项目。
二、认真做好贷款项目的评估论证工作。为确保专项贷款投向的准确性和贷款效益的可靠性及安全性,对企业申请的专项贷款项目,不论项目投资多少,贷款额度大小,都要坚持项目的贷前评估审查制度。各经办行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原则,全面评估项目的效益情况,不得以项
目本身的可行性论证代替银行的调查评估。凡由人民银行负责评估定项的项目,不能以专业银行已有的评估论证报告来代替人民银行的调查评估。凡委托专业银行评估定项的项目,人民银行经办行要认真审查核实。对未进行评估论证或对专业银行的评估论证未审查核实、没有提交规范化评
估论证报告的项目,人民银行各级行有权否决。
三、加强专项贷款的清理检查工作。各级人民银行要把清理和检查专项贷款的情况,作为贷后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根据总行银发〔1991〕46号文件精神,对一九九○年以前的贷款,凡尚未进行清理检查的,都要进行一次清理检查,计划、会计、稽核部门要相互配合。根据
贷款政策和贷款效益将贷款划分为好的、基本好的和不好的,对各种非正常贷款要逐户认真清查,分析原因,并研究采取搞活的措施。各级人民银行要定期有重点地开展专项贷款检查,使这项工作制度化、程序化。通过检查,不断增强人民银行基层行和受托银行对贷款管理工作的主动性,
增强地方有关部门和贷款企业做好还贷工作的自觉性,做到有借有还,提高经济效益。
四、加强到期、逾期贷款的清收工作。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领导,把清收到期、逾期贷款的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认真做好收贷工作。一是各级行都要制订切实可行的收贷计划,由行领导亲自抓,并层层建立收贷责任制,将收贷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基层行、具体经办人员和有关企业。要实
行收贷好坏与收回再贷、新增指标挂钩的办法,调动各级行和管理人员收贷的积极性。二是要采取多种形式,向地方有关部门宣传信贷政策,宣传经济法律知识,增强其偿还意识,争取他们的支持,为收贷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还要密切同受托银行的合作,争取他们的积极配合。三是
要充分运用以往收贷的好经验、好作法,督促企业按期还贷。对有条件还贷而拖欠不还的企业,要按总行有关逾期贷款处罚规定认真处理。对受客观因素影响,暂时确实无力偿还贷款的企业,经过批准可根据情况适当展期。到期后仍还不了的,要依法追究担保单位的经济责任。
五、逐步完善委托发放管理方式。人民银行专项贷款应以委托发放为主,各级人民银行要根据本行业务量的大小,分别采取责任委托和手续委托等委托发放管理方式,在人民银行、受托专业银行和借款企业之间明确债权与债务关系,切实做到按制度规定划拨资金、发放贷款、收回贷款
本息。
六、加强内部管理,作好考核评比工作。各级人民银行要从建立项目档案和台帐等基础工作抓起,逐步健全和完善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严格按制度程序办事,逐步使专项贷款管理规范化、科学化。要重视和加强专项贷款的考核评比工作。考核评比应包括收贷任务、统计报表、项目评
估、贷款检查和调查研究等方面的内容,通过考核评比,达到奖励先进,督促后进的目的。
七、进一步明确专项贷款管理分级负责制。今后总行管理专项贷款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政策的要求,负责增设和停办专项贷款种类,制定专项贷款管理办法并根据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控制专项贷款规模,规定和监督专项贷款投向,协调和组织全国性专项贷款检查工作。人民银行
一、二级分行根据总行的规定要求,负责制定本地区专项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分支行审批贷款的权限,正确掌握贷款的具体投向和投量,组织本地区的项目评估审查、贷款检查和人员培训工作。凡适合人民银行县支行一级管理的专项贷款业务,应由其具体负责贷款的委托发放、监督管
理工作。总行对专项贷款指标主要实行切块管理。对少数特批贷款项目,实行项目管理(项目管理的贷款,到期要收归总行)。
八、进一步重视和加强专项贷款管理的干部队伍建设。专项贷款业务是人民银行各项业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目前管理人员普遍不足,人员素质还不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因此,要求各级人民银行的领导重视这支队伍的建设,补充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人员,并采取多种形式认真进
行遵纪守法的教育,加强岗位培训,提高专项贷款管理队伍的素质。



1991年9月5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律师如何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辩护?


如何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有效辩护?我们认为至少应该掌握关于本犯罪的以下基本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在此基础上,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团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涉案事实,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和论证,提出具体的辩护方案。由一个强有力的辩护律师或者辩护律师团进行辩护,将最大可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辩护是一个艰苦的工作,往往涉及到艰难的调查取证工作,然后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要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仅仅需要娴熟的掌握我国对于该种犯罪的法律规定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知道刑事法律关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规定;还需要缜密的思维能力,把握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案情,再把实际案情与国家法律的规定相互结合,尽量找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与刑法规定之间存在的本质上的不同之处,以达到避免司法机关据此对犯罪嫌疑人定罪的目的。如果犯罪嫌疑人确实已经无任何疑义地构成了某种犯罪,那么律师的职责就转化为尽量为犯罪嫌疑人找到减轻处罚的法律根据和事实理由。总之,刑事辩护律师的工作任务就是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尽量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的辩护。
有时,有些刑事案件特别疑难,涉及到的法律关系特别复杂,我们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团还聘请法学教授、研究员等专家,针对这类极其疑难的刑事案件进行法律专家论证,出具权威的《法律专家意见书》,为您的亲友提供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有利辩护意见。

有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如下:

[刑法条文]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 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 高检发释字[1999]2号)
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第395条第1款)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说明 ]
一、本罪是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而设立的一个罪名,这次《刑法》修订确立了本罪。关于罪名,原有争论,主要有三种称谓:非法所得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拥有非法财产罪。据现《刑法》的条文原旨,现定名为本罪。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 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的合法性。这是我国刑法上少数几个查不清具体犯罪情况而推定其为犯罪的规定之一。因此,在认定时应当慎重从事。本罪虽说是“推定罪”,并且被告人负举证责任,但这决不等于说司法机关在不经调查和取证的情况下,即可治人以罪。相反,侦查机关应尽力查清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部分是怎样取得的,如能查清其财产是以某种犯罪手段取得的,即应确定相应的罪名予以惩处。只有确实无法查清时,才能按本罪进行惩处。
三、构成本罪的条件之一是“差额巨大”。目前,“差额巨大”的定罪数额标准还没有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的立案标准从1%3 年解释的5万元,提高到现在的30万元以上,可以参照。我们认为其定罪数额标准不宜过低,根据近年经济发展状况,在经济发达地区和不发达地区,亦应有所区别。以是否明显超出其应有收入来进行分析。
 
作者简介:
1、本文作者唐律师系北京知名刑事辩护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多年来为全国各地大量犯罪嫌疑人提供了积极有效的辩护。不少犯罪嫌疑人经辩护后,减轻了刑事责任。联系电话:13366687472(北京)。
2、作者唐律师在从事刑事辩护的实践工作的同时,积极进行法律业务理论研究,取得了一系列可喜的学术成果:编写《刑事辩护法律理论与律师实务》,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硕士毕业论文《共同侵权十论》被最高人民法院黄松有副院长主编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收录(法律出版社2004年8月出版);编著《企业并购法律实务——企业资本运作法律实务丛书》(2005年1月群众出版社出版,副主编);编著《股票发行与上市法律实务——企业资本运作法律实务丛书》(2005年1月群众出版社出版,参编);编著《互联网上的侵权问题研究》(2003年11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参编);编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2004年1月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参编);应国家知识产权出版社的邀请,参与该社高等学校教材《法律基础》的编写工作(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1月出版,参编);先后在国内权威的《法学研究》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过论文多篇。



快运货物运输办法

铁道部


快运货物运输办法

1986年7月30日,铁道部

第1条 为加速货物运输,提高货物运输质量,适应商品经济发展和市场调节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托运人托运的整车、集装箱、零担运输的货物,除不宜按快运办理的煤、焦炭、矿石、矿建等品类的货物,及第三条指定的必须按快运办理的货物外,托运人要求快速运输(以下简称快运)时,经铁路同意,可按快运办理。
按快运办理的货物,除执行一般规定外,并按本办法办理。
第3条 办理快运货物的车站,由铁路局指定,由铁道部在货物运价里程表内公布。但下列各站承运到深圳北站的整车鲜活货物,必须按快运办理。
1.郑州局许昌、孟庙、漯河、西平、驻马店、信阳、广水、孝感、横店、江岸、纸坊、随县、安陆、云梦、长江埠
2.广州局岳阳、汩罗、长沙北、黑石铺、株洲、衡阳、耒阳、郴州、邵东、三塘铺、娄底、湘乡、湘潭
3.上海局新龙华、嘉兴、诸暨、义乌、金华、衢县、杨浦、何家湾、上海南、昆山、苏州、无锡、嘉善、湖州、萧山、绍兴、曹娥、余姚、浒墅关、玉山、上饶、横峰、贵溪、鹰潭、余江、东乡、寺前、进贤、温家圳、丰城、樟树、临江镇、新余、分宜、宜春、戈阳东、万年、德安、徐家埠、乐化、南昌西、莲塘、临川、抚州北、小港口、拖船埠、昌傅、黄土岗、张家山、梅林、董家、八景
第4条 托运人托运按快运办理的货物,应在铁路月度要车计划表内用红色戳记或红笔注明“快运”字样。经批准后,向车站托运货物时,须提出快运货物运单,车站填写快运货票。
第5条 快运货物除按规定核收运杂费外,另行核收该批货物运费30%的货物快运费。
货物快运费在货物运单和货票内记明,由发站在核收运输费用的同时,一并向发货人核收。
第6条 快运货物的运到期限,按《铁路货物运输规程》规定办理,但其中运输期间按每五百运价公里或其不足为一日计算。
第7条 快运货物超过运到期限,由到站于交付货物时,向收货人按下表规定退还货物快运费。
第8条 快运货物,中途变更到站时,已核收的货物快运费不退还。
第9条 车站对零担快运货物,应在票据封套上加盖横式带边红色“快运”戳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