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的通知(2000年)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2:32:31   浏览:82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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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的通知(2000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请示,要求对其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2号〕的有关规
定,经审核,决定对上述4家公司符合免税条件的险种免征营业税,具体免税险种见附件。
请遵照执行。

附件: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名单
一、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一)普通寿险
1.国寿简易人身保险
2.国寿子女教育婚嫁备用金保险
3.国寿独生子女两全保险
4.国寿福瑞两全保险
5.国寿福馨两全保险
6.国寿少儿两全保险
7.国寿英才少儿保险
8.国寿如意两全保险
9.子女教育保险(A)
10.子女教育保险(B)
11.祥和定期保险
12.祥运定期保险
13.祥瑞终身保险
14.祥瑞还本终身保险
15.康宁终身保险
16.康宁定期保险
17.安居定期保险
18.附加定期保险(A型)
19.附加定期保险(B型)
20.99鸿福终身保险生存金利息转保特约
(二)养老年金保险
1.团体年金保险
2.国寿个人养老金保险
3.国寿养老金还本保险
4.国寿松鹤养老金保险
5.国寿松柏养老金保险
6.鸿寿养老金保险
二、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1.太平盛世·长寿养老保险A款
2.太平盛世·长健医疗保险A款
3.太平盛世·长泰安康终身寿险A款
4.太平盛世·长顺安全保险A款
5.太平盛世·长健医疗保险B款
6.太平盛世·长泰安康保险B款
7.太平盛世·长顺安全保险B款
8.太平盛世·附加婚嫁金两全保险
9.太平盛世·附加养育金保险
10.太平盛世·附加保费豁免意外伤害保险
11.太平盛世·附加老年护理费终身年金保险
12.步步高增额终身寿险
13.老来福养老返利终身寿险
14.少儿乐助学返利综合保险
15.太平安康寿险B款
16.团体定期寿险B款
17.太平洋团体补充养老保险
18.福禄寿还本返利终身寿险
19.学有所成返利综合保险
20.太平盛世系列组合保险
21.太平洋特种养老增额保险
22.老有所养返利养老保险
23.助学特种保险
24.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25.步步高增额终身寿险(1999年6月)
26.老来福终身寿险(1999年6月)
27.团体定期寿险(1999年6月)
28.团体补充养老保险(1999年6月)
29.少儿乐两全保险(1999年6月)
30.学有所成两全保险(1999年6月)
31.喜洋洋消费借贷者定期寿险(1999年6月)
32.团体定额还本保险
33.团寿双全保险
三、中国平安保险公司
(一)普通人寿险
1.平安全福保本终身保险(9906)
2.平安永福终身保险(9906)
3.平安附加万寿两全保险(9906)
4.平安团体终身寿险(9906)
5.养老金附加终身保险(9906)
6.平安福寿两全保险(9906)
7.平安祥福终身保险(A)(1999)
8.平安祥福终身保险(B)(1999)
9.平安世纪理财投资连结保险
10.平安大学教育金两全保险
(二)养老金、年金保险
1.平安育英年金终身保险(9906)
2.平安长青终身养老年金保险(A)(9906)
3.平安长青终身养老年金保险(B)(9906)
4.平安团体新世纪增值养老保险(9906)
5.养老金保险(9906)
6.平安夕阳红养老保险(9906)
7.平安新一代成长年金保险(9906)
8.平安永利两全保险(9906)
9.子女教育保险(A)(1999)
10.子女教育保险(B)(1999)
11.平安久久团体养老保险
(三)健康险
1.平安附加重疾终身保险(9906)
2.平安附加防癌终身保险(9906)
3.平安康泰终身保险(甲)(9906)
四、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一)普通人寿保险
1.长寿安康保险
2.全家福联合寿险
3.万年青终身寿险
4.年年有余两全保险A款
5.年年有余两全保险B款
6.定期寿险A款
7.定期寿险B款
8.美满人生保险
9.亲子同心两全保险
10.瑞华定期寿险
11.员工福利保险
12.养老金附加终身寿险
13.瑞泰团体终身寿险
14.团体综合保障保险
15.团体定期寿险
16.年年有余两全保险
(二)养老年金保险
1.金色年华养老金保险
2.子女教育保险A款
3.子女教育保险B款
4.瑞康养老金保险
5.瑞祥养老金保险
6.养老金保险(代理)



2000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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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江家福辞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江家福辞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1986年6月25日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关于“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的规定,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接受江家福辞去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铁岭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


铁政发[2007] 200703 号



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铁岭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维护我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规范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现将《铁岭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二月五日

   铁岭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 22号)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3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三、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工作,其所属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建设、公安、维稳、信访、工商、司法、监察、工会等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制订和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加强对企业与农民工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

  五、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以法定货币的形式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克扣和拖欠。做到月清月结,或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

  六、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职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时间、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七、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八、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九、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月报告制度。企业必须在次月5日前将上月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报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该表必须以农民工签字的工资表为依据,确保及时、真实、准确。

  十、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十一、企业与农民工双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一次付清农民工工资。

  十二、招用农民工的企业(包括外埠来铁施工单位),实行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一)凡已中标的施工企业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需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提取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存入工程所在地政府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当保证金由于垫付工资导致数额不足时,企业必须立即追加缴纳,使保证金数额保持初始水平。

  (二)工资保证金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行专户管理。

  (三)企业应在项目竣工前20日内告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安排人员到施工现场了解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确定无拖欠行为的,将保证金本息在一个月内全额返还企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经调查取证,确认企业有拖欠工资事实的,要对其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及工资支付能力情况,用保证金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查验工资保证金银行存款凭证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出具的企业无拖欠工资行为证明。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施工许可证、开工许可证发放情况告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十四、企业违反国家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检查处理,同时记录信用档案,并通报有关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做好对有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企业的处理工作,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项目许可证等进行限制,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

  对有拖欠工资行为企业,经两次责令改正仍未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拖欠工程款数额较大的单位(甲方,含开发商>和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企业,在依法处理的同时,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对拖欠工程款单位,经两次催办仍未纠正的,各级政府应对负主要责任领导做出相应处分;对拖欠工程款一年以上,经两次催办仍未纠正的开发商,取消其开发资格,并不得重新进入建设市场。

  十五、建设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建设资金不落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

  十六、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十七、对拒不缴纳保证金的企业,要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十八、招用农民工集中的其他行业用人单位有欠薪行为时,实行保证金制度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九、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十、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已获得跨年度工程项目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补办工资保证金缴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