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拟定的天津市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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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拟定的天津市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拟定的天津市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卫生局拟定的《天津市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卫生局主管全市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卫生局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各级卫生局应当认真调查处理。
第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执行《食品卫生法》第八条规定的同时还应遵守下列卫生要求:
(一)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应便于清扫、冲洗,并保持整洁;应设置有明显标志的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容器,并及时清理。
(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不得生产、储存、经营有毒、有害及其他可能造成食品污染的物品。
(三)凡制售冷荤、凉菜、裱花蛋糕和生食的动物性食品的,必须设置专用加工间、专用工具和容器、专用消毒设施、专用冷藏设备,并设专人操作。
(四)从事餐饮业必须配备其经营规模三倍数量的周转餐(饮)具,具有专用消毒设施及设备,并由专人负责消毒;餐(饮)具消毒办法及效果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消毒后的餐具应存放在防蝇、防尘、防污染的专用保洁柜内;一次性餐(饮)具不得重复使用。
(五)从事送餐业务的,应当设置专用配餐间、送餐车、专用容器,并保证清洁卫生。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时,必须穿戴整洁,不得吸烟,不得佩戴可能影响食品卫生的饰物,不得留长指甲及涂指甲油。
第六条 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未按规定审批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食品包装材料及食品用工具、设备。
不得应用禁止使用的原材料制作食品工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装材料和直接接触食品的生产工具设备。
生产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所使用的加工助剂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生产过程严格执行生产工艺,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
第七条 属于食品专用的容器、包装材料和设备,应当在包装上标明“食品专用”字样。
第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发放营业执照。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卫生许可证,应同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营业执照,也应同时通知卫生行政部门。
第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在卫生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不得擅自变更卫生许可证所许可的内容。确需变更的,应申请变更或重新办理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第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要定期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持证上岗。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健康检查,由其所在单位组织。
第十一条 市卫生局对全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企业使用新的原材料生产的有关食品、食品强化剂、食品添加剂的新品种和有关食品容器、食品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食品用设备的新品种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必须审批的其他食品或食品用产品,必须经市卫生局审查同意后方可生产。如需向卫生部申报
的,市卫生局按规定程序进行初审并报卫生部审查批准。上述产品的卫生许可证发放,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工程施工单位负责工地食堂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要严格管理有毒有害物品,防止误食。工地食堂应具备卫生条件,其生产经营及加工食品过程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四条 举办食品展销会、博览会等临时性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同级卫生局申请临时卫生许可证,再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卫生局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设立食品卫生检验室,对不能开展的检验项目,可委托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各类食品、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食品容器、食品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必须索取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采购畜禽肉类原料时,必须索取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
索证的范围和种类由市卫生局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企业生产没有国家和地方卫生标准的食品,应当制定本企业的产品卫生标准,其中有关卫生学的指标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八条 食品生产企业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卫生要求。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工程的卫生审查。食品生产企业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经审查符合卫生要求后,主管建设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方可批准其实施。
第十九条 食品市场的举办者负责市场内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应在市场内设置供排水系统、垃圾废弃物清除系统、餐饮具消毒设施、公共厕所及露天场所的防雨、防晒、防尘等必要公共卫生设施,市场应符合整洁、无垃圾污物、无积尘积垢、无蝇(蛆)、无鼠、气味正常等一般卫生
要求。
第二十条 食品卫生监督实行分级管理。市卫生局对下级卫生局未依法处理或处理不当的违反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案件,有权直接处理并纠正。
第二十一条 我市实行食品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制度。食品卫生监督员须经市卫生局考核合格后,由聘任的卫生局发给统一的证件、证章。
第二十二条 食品卫生监督员在执行公务时应着装,并应出示有效证件。食品卫生监督员有权进入生产经营场所监督检查、调查取证。
食品卫生监督员采集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食品用洗涤剂、食品用消毒剂、食品用工具等样品时,应向被采样单位和个人出具采样凭证。按照规定,无偿采样。
食品卫生监测频次和采样数量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监测机构负责监测。食品卫生监督员对生产经营者提供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市和区、县卫生局一般不得在同一时期对同一生产经营者的同批产品进行重复监测。
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县卫生局对已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按《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必要时应责令当事人立即公告,并追回已售出的可疑食品。
市和区、县卫生局按《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取临时控制措施时,应使用封条,并加盖卫生行政部门印章。
第二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封存的食品和食品用工具、用具,应在封存之日起15日内完成检验或卫生学评价,并及时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监督销毁;
(二)属于未被污染的食品以及已消除污染的食品用工具、用具,予以解封。
因特殊事由需延长封存期限的,由作出封存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延长封存期限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市和区、县卫生局接到食物中毒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医务人员抢救病人,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按照《食品卫生法》第八章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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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煤电油运和抢险抗灾应急指挥中心关于抢险抗灾工作及灾后重建安排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煤电油运和抢险抗灾应急指挥中心关于抢险抗灾工作及灾后重建安排报告的通知

国发〔200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煤电油运和抢险抗灾应急指挥中心《关于抢险抗灾工作及灾后重建安排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8年1月中旬以来,我国经历了一场历史罕见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危害程度深。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和广大干部职工、人民解放军、武警官兵及公安民警,按照“保交通、保供电、保民生”的工作要求,奋起抗灾,顽强拼搏,取得了重大的阶段性胜利。
  目前,救灾和灾后重建任务仍十分繁重,抗击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斗争由应急抢险抗灾转入全面恢复重建阶段。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早谋划、早部署、早启动,统筹人力、物力、财力,尽快恢复重要基础设施,尽快恢复工农业生产,尽快安排好受灾群众生活,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努力把这场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奋力夺取抗灾救灾斗争的全面胜利,确保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为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条件。
                             国务院
                          二○○八年二月十五日



关于抢险抗灾工作及灾后重建安排的报告

  现将雨雪冰冻灾情、抢险抗灾工作进展情况以及下一阶段工作安排意见报告如下:
  一、我国经历了一场历史罕见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
  从1月10日到2月2日,我国南方地区先后出现四次大范围低温雨雪冰冻过程。这次灾害性天气正值春运高峰,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危害程度深,多数地区为50年一遇,部分地区为百年一遇。全国有19个省(区、市)不同程度受到影响,其中湖南、贵州、江西、广西、湖北、安徽、浙江7省(区)最为严重。持续低温雨雪冰冻天气造成多种灾害并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工农业生产造成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受到极大影响。
  (一)电力设施严重损毁。全国有13个省(区、市)电力系统运行受到影响,170个县(市)停电。截至2月11日,110千伏及以上线路倒塔8709基,断线2.7万余条,变电站停运1497座。贵州、江西500千伏电网一度基本瘫痪,电网解列运行,西电东送通道中断。湖南电网500千伏和220千伏变电站有1/3停运。
  (二)交通运输一度严重受阻。由于倒塔断电,北京至广州、上海至昆明两大主要铁路干线部分区段运输受阻。全国累计有23万公里的公路因结冰多次封闭,出现严重拥堵,110万条公路客运班线停开,影响3400余万人次正常出行。直接损毁公路8.2万公里。长江中下游14个机场一度关闭,大批航班取消或延误,大量旅客滞留机场。
  (三)电煤供应告急。由于电力中断和交通受阻,加上一些煤矿提前放假和检修等因素,煤炭供应受到严重影响。部分电厂电煤库存急剧下降,19个省(区、市)拉闸限电。
  (四)农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截至2月12日,农作物受灾面积1.78亿亩,成灾8764万亩,绝收2536万亩。其中油菜受灾4891万亩,占全国秋冬种油菜面积的48.4%;蔬菜受灾4208万亩,占全国秋冬种蔬菜面积的35.2%。死亡牲畜606万头、家禽6275万只;良种繁育体系遭受严重破坏;塑料大棚、畜禽圈舍等设施损毁严重。国有林场有46个严重受灾,道路、送水管线和防火观测塔台等受到严重破坏。
  (五)灾区工业企业大面积停产。停电及交通运输受阻等因素导致灾区的工业生产受到很大影响,其中湖南省83%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江西省90%的工业企业一度停产,有的至今尚未恢复。
  (六)灾区群众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长期低温冻害和大面积停电,造成部分地方自来水管道损坏、供水中断,垃圾和污水得不到及时处理,通信及金融、证券交易网点正常营业受到影响,商业流通、加油加气设施受到损坏。截至2月12日,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已造成倒塌房屋35.4万间,损坏房屋140.8万间,紧急转移安置151.2万人。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111亿元(未含工矿企业和文教卫生事业单位损失)。
  二、抗灾救灾斗争取得重大的阶段性胜利
  面对突如其来的罕见灾害,在党中央、国务院正确、坚强、具体的领导和指挥下,各地区、各部门广大干部群众紧紧围绕“保交通、保供电、保民生”的总体要求,顽强拼搏,奋起抗灾;各级领导干部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共产党员不畏艰险,冲锋在前;人民解放军、武警官兵迅速出动,全力以赴;社会各界同舟共济、众志成城,全力投入抗灾救灾攻坚战。目前,抗灾救灾取得了重大的阶段性胜利。
  (一)在“保交通”方面,抢通道路攻坚战取得决定性胜利,全国交通运输恢复正常。针对冰冻、断电造成铁路公路交通中断堵塞的严峻形势,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和铁路、交通、民航、公安、通信等部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广大职工群众以及人民解放军、武警官兵、公安民警上路破冰除雪,采取多种措施畅通交通干线,疏导滞留车辆,救助滞留旅客。在各方面共同努力下,铁路、公路、民航等交通运输已全面正常运行,县级以上受灾地区通信已基本恢复。
  (二)在“保供电”方面,抢修电网和抢运电煤攻坚战取得重大进展,节前灾区居民用电基本恢复的目标如期实现。灾情发生后,各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电监会和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及时启动电网大面积停电应急预案,在全国范围紧急抽调技术力量抢修受损设施,并采取调集柴油发电机(车)临时供电等措施。截至2月12日,受损电力线路已恢复70%,受损变电站已修复74%。电力供应中断的170个县(市)有164个恢复或部分恢复供电,87%的乡镇基本恢复用电。电煤产量、运量大幅增加,电厂存煤稳步回升。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国有重点煤矿调整停产检修安排,要求企业确保安全生产。山西、陕西、内蒙古、河南等主要产煤省(区)加强煤炭企业生产组织,保证煤炭调出。神华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以及地方国有大型骨干煤炭企业节日期间坚持生产,日均煤炭产量同比增长29.8%。春节期间没有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铁路、交通部门突击抢运电煤,截至2月11日,直供电厂煤炭库存平均可用天数恢复到12天。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克服困难,千方百计保证成品油供应。
  (三)在“保民生”方面,受灾群众生活得到及时安置,灾区市场基本稳定。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全力开展救助工作。民政部、商务部及灾区各级人民政府迅速调拨发放食品、粮油、饮水、取暖燃料、棉衣被、蜡烛、应急灯等救灾物资,妥善救助受灾群众和铁路、公路滞留人员655.5万人。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及时安排和预拨各项救灾资金,及时预拨增拨城乡低保资金,对重灾省(区、市)城乡低保对象给予生活补助。各级卫生部门及时派出医疗、防疫、卫生监督队伍救治伤病人员和受灾群众,受灾地区未出现重大传染病疫情。建设部门加强对城镇受损基础设施修复工作的指导,灾区大部分城市的供水、供气和公共交通等基本恢复正常。农业部门加强对抗灾救灾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及时调度救灾种子和急需物资。林业部门组织数万名职工保树保苗,抢救被困的林业职工。商务、粮食部门投放储备肉和粮食、食用植物油,加强蔬菜产销衔接。供销社系统积极组织麻袋、草袋等抗灾物资和农村生活必需品的购销调运工作。交通、物价、财政部门减免鲜活农产品道路通行费和运销环节收费,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商务部门与主供省(区、市)加强协调,保障港澳生猪等畜禽产品供应。
  (四)在“保交通、保供电、保民生”的工作中,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和广大公安民警做出了重大贡献。广大官兵发扬不怕困难、一往无前的光荣传统,协助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担负了破冰通路、抢修电网、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紧急调拨棉衣被、抢运救灾物资、诊治冻伤和生病人员、保障受困群众生活、维护机场车站和社会秩序、加固维修损毁民房等救灾任务。截至2月12日,累计出动人民解放军31.9万人次,武警34.8万人次,组织民兵预备役188.2万人次。公安民警累计593万人次在第一线维持秩序、疏导交通、铲冰除雪、救助群众。
  (五)在抢险抗灾应急保障方面,有关部门和单位发挥了重要作用。发展改革系统和应急办系统承担了国家和各地方应急指挥中心(部)的任务,当好参谋,加强协调,统一调度,及时解决抗灾救灾中的重大问题。各级气象部门迅速启动各类应急预案,全力以赴做好气象监测和预报服务,准确预测天气变化趋势,为抢险抗灾提供全方位的气象服务。金融系统克服停电等各种困难坚持营业。保险系统迅速核灾、定损、理赔,支持抗灾抢险和灾后重建工作。
  (六)在抢险抗灾对内对外宣传报道方面,把握了正确的舆论导向。在中央宣传部、新闻办的统一组织下,中央各主要媒体、重点新闻网站、各地方的新闻单位坚持正面引导,派出大批新闻记者深入抗灾救灾第一线,宣传党中央、国务院抢险抗灾的重大部署,及时报道各地区、各部门抢险抗灾进展情况和在第一线涌现出的先进人物和模范事迹,进一步增强了全国人民夺取抢险抗灾全面胜利的信心。国务院煤电油运和抢险抗灾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应急指挥中心)每天发布抢险抗灾工作进展情况的新闻,发布指导抢险抗灾工作的公告,做到了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及时性、准确性、综合性,对正确引导舆论发挥了重要作用。外交部及驻外外交机构及时向国际社会通报灾情,积极引导国际舆论。
  三、全力做好下一阶段恢复重建工作
  全国抢险抗灾工作取得了重大的阶段性胜利。但是,近期部分地区仍有低温雨雪冰冻天气,春运旅客返程高峰已经开始;尚未修复的电网施工条件仍十分恶劣,融冰过程中还可能出现新的倒塔断线;随着电网恢复正常运行和工农业恢复生产,电力需求增加,电煤供应可能再次出现紧张;农业受到重创,绝收面积多,恢复生产难度大;冰雪融化过程中容易引发山体滑坡等次生灾害;受灾群众口粮青黄不接时间延长,倒塌房屋重建需要一个过程。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的任务仍十分繁重,思想丝毫不能麻痹,工作丝毫不能放松。下一阶段,抗击雨雪冰冻灾害斗争将由应急抢险抗灾转入全面恢复重建工作,要早谋划、早部署、早启动,统筹人力、物力、财力,尽快恢复重要基础设施,尽快恢复工农业生产,尽快安排好受灾群众生活,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努力把这场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奋力夺取抗灾救灾斗争的全面胜利,确保经济平稳运行,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为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条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抓紧修复基础设施。修复和重建受损的基础设施,要坚持规划先行、统筹协调,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立足当前、兼顾长远,企业为主、政府支持。
  灾后基础设施修复的重点是加快电网恢复重建。现在尚未修复的500千伏和220千伏主网架线路,大多架设在海拔较高的山区,施工条件差,物资运送困难。随着气温回升,要全面展开受损高压网架修复工作。一是明确目标。要尽快实现全国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国家电网公司要在2月21日前恢复京广线剩余3个牵引站供电;3月10日前完成对主网重要受损设备的修复、重建,恢复主网运行方式;3月底前完成各受灾地区电网设备的修复和重建并恢复电网正常运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要在3月5日前全部修复受损的220千伏和110千伏电网,基本恢复灾区供电;力争3月底前修复500千伏电网和西电东送主通道,全面恢复正常供电。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也要明确地方小电网的灾后重建目标。二是落实责任。两大电网公司负责本公司输配电受损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当地小电网的恢复重建工作。应急指挥中心抢修电网指挥部加强统筹协调。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对地方小电网的恢复重建资金给以适当补助。三是制订规划。进一步查清受损电力设施的数量、地点、性质、程度,细化重建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对于必须尽快修复的直接影响居民生活和工农业生产的线路,按原设计方案就地实施抢修,尽快恢复供电,以后再根据情况改造加固,提高抗灾能力;对于海拔较高、倒塔数量大的线路,经科学论证后,适当提高覆冰设防标准或采取局部加强等措施重建。四是调配力量。两大电网公司要根据抢修需要,集中人力物力保证恢复重建目标的按期实现,必要时可请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协助。地方政府要给予大力支持。两大电网公司对抢修小电网要给予技术支持。五是保障物资供应。对电网修复重建所需物资,有关设备和物资生产企业要抓紧生产,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统筹衔接,铁路、交通等部门提供运输保障,确保所需物资和设备及时运达施工现场。六是保证质量和安全。电网修复重建工作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施工质量。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抢修和重建过程中发生事故。
  交通部门要把恢复性重建与适应性发展结合起来,抓紧组织实施清理公路塌方、恢复路基缺口及挡土墙等工程。铁路、民航部门也要组织尽快修复受损设施。建设部门要组织好城镇供水管网的修复,3月底前全面恢复正常供水,4月底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基本恢复正常运行。信息产业和广播电视部门要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电视台、广播电台修复受损的供电、基站、线路、发射台等设施。气象、教育、卫生、旅游等部门也要抓紧组织本系统受损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公用设施和社会事业设施恢复重建给予适当补助。
  工矿企业受损情况正在进一步调查。企业要立足生产自救,保险公司要及时定损、理赔,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帮助解决资金困难。
  (二)尽快恢复农业生产。农业部门要加强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农民开展生产自救,促进农业生产尽快恢复,力争灾后有一个较好的收成。一是各受灾地区要制订恢复农业和林业生产规划,并迅速组织实施。二是抓好油菜蔬菜水果生产恢复工作。油菜生产要加强田间管理,促进苗情转化,对长江流域油菜给予适当救灾资金补助。通过抢发芽苗菜、抢种速生叶菜、抢育果菜瓜菜类秧苗,促进蔬菜生产恢复。加强在园果树管理,及时补充树体养分,恢复生产能力。三是加强种子种苗调剂供应。受灾地区要切实组织好种子种苗调运、供应,确保恢复生产的需要。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对受灾较严重地区的农民给予购种补贴,对灾区边远山区农民免费提供恢复生产需要的种子、种苗、种畜。四是尽快修复受损设施。各地区要抓紧组织修复蔬菜大棚、养殖场舍等农业设施,恢复良种繁育体系,重建蔬菜育苗场、果树茶树良种苗木繁殖场。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五是加强技术服务。各级农业部门要组织有关专家和农业技术人员深入田间地头开展指导和咨询服务,提高农民群众防灾抗灾和恢复生产的能力。切实做好受灾地区禽畜产品疫病防治工作。六是保障农资供应。认真落实国家对化肥生产的优惠电价、优惠气价,组织好化肥、农膜、农药、饲料等农用物资的生产、供应和运输。七是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金融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增加对受灾严重的大型农产品加工企业、养殖企业以及农户贷款支持,帮助恢复生产。
  商务部门、供销社系统要抓紧组织修复受损的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林业部门要抓紧组织修复受损的森林防火、基层机构水、电、路、通信等设施,水利部门要抓紧组织修复受损的乡村供水、灌溉排涝等设施,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三)加强煤电油运保障。随着生产生活秩序的逐步恢复,用电负荷和成品油需求将逐步增加,要继续做好煤电油运的保障工作。一是组织好煤炭生产。继续发挥国有重点煤矿和地方国有煤矿骨干作用,增加煤炭生产和供应。受灾煤矿要抓紧恢复供电后的排水、通风和检修,尽快恢复生产。各煤炭主产省(区)要抓紧组织放假停产检修的煤矿恢复生产,尽快恢复正常的煤炭生产水平。要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的要求做好复产前的安全验收工作,落实地方政府的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二是稳步提高电厂煤炭库存。铁路、交通部门要在组织好旅客运输、人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救灾物资运输的基础上,继续对电煤运输给予重点安排,保证重点电厂存煤持续保持在正常水平。要切实做好京津唐和华中、华东、华南地区的电煤运输保障工作。煤炭生产企业和运输、发电企业都要重合同、守信用,保证重点合同兑现。三是保障电网运行安全。坚持以煤定电的原则,加强需求侧管理,实施有序用电。按照与发电出力相匹配的原则控制用电负荷,压缩高耗能、高排放企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用电,停止不符合产业政策、违规建设和淘汰类企业用电,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医院、学校、铁路交通、煤矿、金融机构、通信、农业生产等重点用户的用电,确保电网运行安全。加强电网运行调度,重点支援受灾严重的贵州、湖南、江西、浙江和缺电严重的广东等地区。四是稳定成品油供应。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要继续做好成品油市场供应的保障工作,保持成品油市场的稳定。
  要组织好返程旅客运输工作。当前正值春节假期结束返程客流的高峰。铁道、交通、民航、公安等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合理调配运力,坚持以客为主,统筹安排好旅客和货物运输,切实做到运输安全、有序、顺利。
  (四)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一是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要按照保吃饭、保御寒、保有住处、保有病能医的要求,切实落实各项救助措施,做到工作到村,落实到户,不漏一人。特别是要注意做好山区和边远地区受灾群众的生活保障工作。二是做好春荒救助工作。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要加大救灾投入。地方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生产自救。各级粮食部门要组织好缺粮农民的粮油供应,帮助农民度过春荒。三是重建倒塌房屋。因灾倒塌房屋的大多是生活极其困难的群众。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受灾群众的倒塌房屋重建工作,2月底前摸清底数,核对灾情;3月底前制订方案,开展重建工作;6月底前基本完成重建,并组织验收。农民倒塌房屋重建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民政部门统一组织,群众自建为主,政府适当补助。对灾情较重的省份,中央财政要给予重点支持。对农村危房改造要摸清底数,制订规划。
  (五)着力防治次生灾害。灾区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长时间低温、雨雪冰冻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切实加强地质灾害、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基础设施、交通运输等方面的安全防范工作。一是突出重点。防范冰雪融化引发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范停水停电后引发的垃圾堆积、污水处理厂停止运行后带来的环境污染,防范因冰冻造成的公路和城市道路桥梁涵洞、供水供气供电、水库堤坝、河道堤防的损毁和坍塌,防范动植物疫情暴发,防范公共卫生事件发生。二是严密监控。要加强对山地丘陵、采矿工地、尾矿坝、铁路公路沿线等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监控和防范,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情况的监测,加强对重大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加强因病因灾死亡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三是落实责任。国土、建设、农业、林业、卫生、环保、水利、交通、铁路、电力、气象等部门,要对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制订应急预案,实行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切实做好重点领域、重点工程、重点地带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加强对突发灾害的应急处置。环保部门要做好灾后水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的防治工作。四是妥善应对。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雨雪冰冻天气次生灾害知识的宣传,提高防范意识,一旦发生次生灾害,要迅速查明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努力减少灾害损失。
  这次灾害造成的损失巨大,灾后重建任务十分繁重。灾区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加强领导,进一步核实受灾情况,科学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精心组织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指导。要继续发挥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在灾后重建中的重要作用。应急指挥中心要加强协调,督促检查。灾后恢复重建资金要通过企业自筹、银行贷款、保险赔付、财政支持等多渠道筹集。坚持自救为主、政府支持,地方为主、中央补助。中央财政重点支持重灾地区、重点领域和生活最困难的群众。
  各地区、各部门都要认真反思这次持续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暴露出的矛盾和问题,总结抢险抗灾的经验教训,不断提高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国务院煤电油运和抢险抗灾应急指挥中心
                      二○○八年二月十三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现将《福建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福建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保证国家法律、法规正确、有效地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规,是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规章。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机关为实施法律、法规所进行的各种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监督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上级人民政府监督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行为是否遵从法律、法规所进行的各种活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其组织实施法律、法规的政府工作部门,或者由政府指定其组织实施该法律、法规的机构。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机关授权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人员。
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必须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实行省长、市长(专员)、县长、区长负责制。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监督管理全省的行政执法工作。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并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事务。
第十一条 政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听取并接受他们的检举或控告。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颁布后,有关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及时制定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的各项规章制度,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三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做好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对已颁布的法律、法规应制定出普及宣传和教育培训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行政执法机关也应做好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自觉履行职责,保证法律、法规及时、正确、有效地贯彻实施。
对涉及二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共同实施的法律、法规,各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依照法定的职责权限,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严格履行。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执法中出现的问题(包括争议或者纠纷),属于权限范围内的,应依法及时处理;对不属于权限范围内的,应按行政隶属关系及时报告。特殊情况可以越级报告。
第十六条 对行政执法中出现的问题(包括争议或者纠纷),属于当地政府处理的,应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处理。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生效后,争议或者纠纷各方必须及时执行;争议地或者纠纷地政府必须组织、监督处理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于每月的十五日前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报送上月份行政执法的统计报表;每年的一月十五日前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行政执法统计报表,并由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依法公布统计资料。统计报表由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应将行政执法统计报表及时汇总,报同级人民政府。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每年均应对由其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二)是否依法执法;
(三)行政执法的主要效益;
(四)行政处罚的合法性;
(五)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法律、法规本身的问题);
(六)处置罚没财物和罚没款的情况;
(七)实施法律、法规而颁布的指示、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前款规定的检查情况,行政执法机关应于翌年的一月十五日前书面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对前条规定的检查情况组织抽查或者复查。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制度,做好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命令,以及实施法律、法规的意见、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应严格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符合程序,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的罚没收入,必须依法全额上缴财政。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出示证件。国家有规定统一着装的,应着装整齐;国家没有规定统一着装的应佩戴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定的标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对不出示证件、着装不整齐或者不佩戴标志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受法律保护,其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或者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因行政执法不当而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迅即纠正。同时应向被侵害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申请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权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机关,应认真依法进行复议。年终时应对复议工作进行总结,并于翌年的一月十五日前分别书面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的实际,聘请政治素质高、作风正派、懂法律的人员担任行政执法监督员,对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的职责:
(一)及时向政府报告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
(二)监督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三)制止、纠正行政执法人员现行行政违法行为;
(四)受政府委托,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调查;
(五)承办政府交办的行政执法监督的其他事项。
行政执法监督员依法进行的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协助、配合,不得阻挠或者抵制。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执行公务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标志和证件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颁发。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二)忠于职守,履行职责;
(三)清正廉洁,秉公执法;
(四)依照程序,文明执法;
(五)保守国家机密。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管理,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对不适合担任行政执法工作的,应及时调整。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机关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执法的查询,应及时办理、答复。
各级人民政府应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第三十三条 在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认真履行职责,依法执行公务成绩显著的;
(二)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受到群众拥护的;
(三)实施法律、法规取得明显效益的;
(四)对政府法制建设有明显推动作用的。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用于改善行政执法的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意见,经政府领导批准后,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安排。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应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纪律处分由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填发建议通知书,报同级政府领导批准后,通知有关行政机关处理,处理情况应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七条 纪律处分按《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授权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1990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