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关于清理登记各种基金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5:01:44   浏览:99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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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关于清理登记各种基金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审计署 监察部


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关于清理登记各种基金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审计厅(局)、监察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对各种基金进行清理登记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25号)的规定,现将有关清理登记各种基金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登记的范围。县级以上各级、各部门以征收、收取或税费附加、产品加价等各种形式,向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筹集建立的、具有特定用途的、目前仍在执行的各种基金(资金、附加),均应清理登记。
二、清理登记的要求。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文件发布之前开征的各种基金,经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确需保留的,应填报《各种基金备案表》,并报财政部备案。《决定》
发布之后开征的各种基金,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填写《各种基金(资金、附加)登记表》和《各种基金资金、附加)初审意见表》,汇总后,连同省级以上批准文件和清理登记的情况于1995年8月30日前报财政部审核。
三、加强对清理登记工作的监督检查。上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对下级部门的各种基金清理登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根据国办发〔1995〕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时处理,以保证清理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要建立举报制度,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全国清
理基金工作联系小组成员单位举报电话:
财政部 8533996
审计署 8301728
监察部 4014567
附件:一、各种基金备案表(略)
二、各种基金(资金、附加)登记表(略)
三、各种基金(资金、附加)初审意见表(略)
四、填表说明(略)



1995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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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定点交割仓库管理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定点交割仓库管理的通知

1995年9月8日  证监发字[1995]140号


各试点期货交易所:

  最近一个时期,少数交易所对定点交割仓库管理松懈,出现了一些问题。有的定点交割仓库无严格保密措施,泄露仓储秘密;有的交割仓库单位参与期货交易,制造成内幕交易;据反映,有的定点交割仓库甚至出具虚假仓单,导致了严重的经济纠纷。这些都破坏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扰乱了期货交易的正常秩序。为了保证期货试点的正常进行,加强对定点交割仓库的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试点期货交易所要对定点交割仓库的管理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检查,针对所存在的问题,制定和完善交割仓库管理规定。

  二、各期货交易所要指定专人负责交割仓库的管理,定期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严格监督和验证定点交割仓库出具的仓单,从严审批仓单抵押,防止虚假仓单流人市场。

  三、严禁定点交割仓库直接或间接参与期货交易,严禁交割仓库向市场泄露仓储情况。

  四、对出具虚假仓单的交割仓库和使用假仓单进行期货交易的会员或客户,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由于交易所对定点交割仓库管理不严,产生严重后果的,证监会将根据有关规定对交易所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的规定

煤炭部审计局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审计项目计划管理,保障审计工作有序运行,根据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的规定》,结合煤炭内部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审计项目计划,是指煤炭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对审计项目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作出的安排。
第三条 审计项目计划由文字说明和表格两部分表述。文字说明的内容包括:上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完成情况,本年度计划编制依据、主要任务指标和完成计划的主要措施。表格的内容包括:各项计划任务指标、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完成时间等。
审计项目计划一般包含上级煤炭内部审计机构统一组织项目或授权项目、领导交办项目和自行安排项目等。
第四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编制审计项目计划,按照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实施审计监督。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审计项目计划管理,是指煤炭内部审计机构编制和调整审计项目计划,报告、检查和考核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等。
第六条 审计项目计划要贯彻煤炭工业的方针、政策和审计署对内部审计工作的要求。
第七条 编制审计项目计划,应当坚持充分利用审计资源,突出重点,安排任务均衡的原则。
第八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审计项目计划,应于每年1月底前提出安排意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经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审定后执行。并于3月底前报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第九条 审计项目计划一经确定,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努力完成。
第十条 审计项目计划如确有必要调整,应当由内部审计机构提出调整意见,报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执行。计划调整后要报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实行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制度。每年7月、12月内部审计机构应分别向所在单位主管审计工作领导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提出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计划执行进度和计划执行及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以及措施、建议等。
第十二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的所在单位和上一级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下一级内部审计机构审计项目计划执行及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检查和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计划编报、计划执行情况反馈和报告的及时性、完整性,计划安排的合理性,计划完成质量和效果等。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煤炭工业部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