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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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180号


  《辽宁省雷电灾害房御管理规定》业经2005年2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张文岳
二○○五年三月三日
              
辽宁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必须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工作。建设、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雷电灾害防御的有关工作。电力企业负责高压电力设施的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加强雷电灾害监测和预警系统建设。
  第五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雷电灾害防御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提高雷电灾害防御工作水平。
  第六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的监测,提高雷电灾害预报的准确性和服务水平。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监测、预报雷电灾害所需要的有关信息。 
  第七条 下列场所和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三)电力、广播电视、通信设施和计算机网络系统;
  (四)国家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防雷装置必须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第八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第九条 防雷装置必须每年适时检测一次。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接受检测。 
  第十条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开展检测工作,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的数据应当公正、准确。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实施防雷装置检测时,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告知防雷装置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第十二条 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做好防雷装置的维护工作。防雷装置发生故障或者检测不合格,应当及时维修。防雷装置修复后,应当申请当地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重新检测。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改变或者损坏防雷装置。
  第十四条 雷电防护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的雷电防护产品。
  第十五条 气象主管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购买其指定的雷电防护产品。 
  第十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调查、统计和鉴定工作,并将统计分析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雷电灾害发生后,受灾单位负责人接到灾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雷电灾害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上报。 
  第十八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检查,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拒绝接受防雷装置检测或者未按照规定申请重新检测的;
  (三)擅自移动、改变或者损坏防雷装置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施工监督、竣工验收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购买其指定的雷电防护产品的。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防雷装置,是指由接闪器(包括避雷针、带、线、网)、引下线、接地线、接地体以及其他连接导体构成的具有防御直击雷性能的专业系统,或者由电磁屏蔽、电涌保护器等电位连接、共用接地网以及其他连接导体构成的具有防御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性能的专业系统。
  (三)高压电力设施,是指额定电压为1千伏以上的电力设施。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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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责任竞合

胡银月

摘要:根据侵犯行为客体的不同,通常将民事责任分为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两大类。当同一行为事实在同一当事人间,同时符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并发生了以同一给付内容为目的的请求权时,即发生本文所称之民事责任竞合。本文拟对这一民事关系中经常出现的现象进行探讨与分析。

关键词:责任竞合,请求权

一:民事责任竞合的特点及实践意义
民事责任竞合有如下几个基本特征:
第一,当事人间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双重权利义务。即当事人间除具有一般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外,还具有约定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行为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债权,同时也侵犯了其合同债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权或人身权。
第三,同一行为涉及多重民事责任规范调整。即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同时涉及违约责任规范与侵权责任规范的适用问题。
发生民事责任竞合时,当事人依侵权法规范还是依合同法规范提起诉讼,法律效果差别很大:
第一:举证责任不同。按《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和一般举证法则,主张
侵权责任的受害人在通常情况下,应当承担侵权行为人主观有过错的举证责任,否则除非法律有免除过错举证责任的特别规定,侵权责任则不能成立。而主张违约责任的债权人在通常情况下,不承担违约方主观有过错的举证责任,只要违约方不能证明违约是由于不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造成的,便推定期有过错,即举证责任倒置。
第二,责任形式不同。违约责任以交付违约金为主要形式,同时包括赔偿损失、
修理、重作、更换等。而侵权责任则以赔偿损失为主要形式,同时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第三,责任条件不同。侵权和违约责任在通常情况下虽然均以过错为构成要件,但这两种责任对过错程度的要求则略有差异。侵权责任的成立通常以行为人仅有抽象轻过失为已足,而违约责任则往往按合同性质放宽对过错程度的要求。如赠与、无偿保管、无偿委托等无偿合同,一般认为赠与人、保管人和受托人仅应对故意和重大过失行为负责。
第四,责任范围不同。按《民法通则》第112条规定,违约金的数额和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而特别合同法又往往对赔偿范围加以限制,如货物运送合同。对侵权责任赔偿范围的确定则往往比违约责任要宽,尤其是在侵害人身权的情况下,按《民法通则》第119条、第120条的规定,赔偿范围大为扩张。
第五,免责条款的效力不同。当事人在合同中定有免责条款的,如果债务人仅有轻过失,可以不负责任。但侵权责任,主要是侵犯人身权的责任,即使是轻过失,一般也认为不得预先免除,否则约定无效。
第六,共同责任的承担不同。在债务人一方有多数并均不履行债务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其赔偿责任应按份承担,即共同债务人间一般仅成立按份债务。但如果依照侵权法构成共同侵权行为时,则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共同债务人间当然承担连带债务。

二:几种学说的比较
发生民事责任竞合时,如何适用法律,如何确定当事人的请求权,往往涉及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就国内外法学界来说,存在三种争论,“法条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请求权规范竞合说”。
法条竞合说认为违约行为是侵权行为的特别形态,侵权行为系违反行为不可侵犯之一般义务,而违约行为系违反基于合同而产生之特别义务。因此,同一事实具备侵权与违约双重要素时,依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之原则,只能适用违约责任的规定,因而仅产生合同上的请求权,无主张侵权行为请求权的余地。但是,民法上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之间,在许多情况下都不存在特别关系、补充关系、吸收关系等“位阶关系”,往往是并立并行关系。除一部分民商法律规范间可运用“位阶关系”理论解决法律问题外,还有相当一部分请求权竞合现象无法用“位阶关系”理论解决法律适用问题。而法条竞合说是通过阻塞责任竞合的产生来解决这一问题的,存在其自身的权限性,也常发生不利于权利人的显失公正的结果。
请求权竞合说认为,在同一行为事实同时符合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时,受害人则取得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个请求权,各请求权可独立并存。权利人对各请求权可以同时主张,也可以先后分别自由主张和转让。在分别起诉时,前一诉讼的判决对后一诉讼无法律拘束力,但权利人不得主张双重给付。当一个请求权获得满足时,另一请求权即告消灭。但因其诉讼标的有两个,若受害人将其两个请求权分别让与不同的第三人,各受让人又以各自受让的请求权分别为诉讼标的而单独起诉,则可分别取得两个判决,并以该两个判决为根据而分别请求执行。这就无法解释为什么同一给付能成为两个诉讼标的,并可取得两个判决和执行名义。
请求权规范竞合说认为在同一当事人之间,某特定事实符合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要件,而同以损害赔偿为内容时,并非产生数个独立的请求权,仅发生一个统一的请求权。此项统一的请求权兼具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两种性质,其内容须综合各个规范来决定,债权人可主张对自己最为有利的法律效果。具体又分为两种:请求权规范选择竞合说和请求权规范自由竞合说。选择说认为权利认可选择其一而主张,另一项请求权规范则不得再行主张;自由说认为权利人对发生竞合的数项请求权规范可自由主张,不受限制。如果从当事人利益权衡的角度观察,选择说有利于违约或侵权行为人,自由说则有利于权利人。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思考,自由说遇到的问题会相对较多。
我国《合同法》似采选择说,其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当事人只能在请求承担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中人选其一。其实质是禁止民事责任竞合,当权利人择一请求权时不得再行使另一请求权。而这样通常造成受害人权利的不利保护。此种立法例虽具方便司法的优点,却是以牺牲权利人的利益为代价,在我国现行立法体制下,甚至有放纵违法之嫌。从加强权利保护和严肃制裁违法考虑,选择请求权规范自由竞合说更为可取,同时,在判定请求权是否成立时,应按照发生竞合的数个责任规范分别衡量。如果依某项责任规范该请求权不能成立时,并不排除依另一责任规范成立的可能。

三:总结
请求权规范竞合说符合当事人的利益,兼采法条竞合说与请求权竞合说之所长,而互补两说之短,形成自己的特色,就请求权是否多数而言,该说主张请求权单一,从而吸收了法条竞合说给付内容统一和避免权利人双重请求的合理内核,扬弃了请求权竞合说因承认请求权的双重存在而陷入自相矛盾的弊端。从法律适用的角度看,由于该说主张发生竞合的责任规范皆可适用,这就使它摆脱了法条竞合说选择法律适用时的窘境,而且吸收了请求权竞合说可以避免发生不公平后果的优点。从法律适用结果的角度分析,由于该说主张发生竞合的各责任规范之间可以相互影响,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并应当斟酌立法目的予以取舍,具有一定的可采性。
民事责任竞合在本质上是由民事责任制度分立引起的民事责任规范竞合。从权利人的角度,通常称请求权规范竞合。发生民事责任竞合时,应按照有利于受害人的原则,即原则上应当允许受害人就所有有利于维护自己合法利益的具体规范主张适用,非有法定或约定的特别理由,不得加以限制。受害人可综合自身的受害程度、经济能力、举证能力等多方面因素,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最有利于自己的诉讼。这样,不仅有利于对民事权利的保护,而且有利于对民事违法行为的制裁。


鹰潭市工业园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


鹰潭市工业园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颁布单位  鹰潭市政府

颁布日期  20020328

实施日期  20020328

  第一条 为实施“工业富市”战略,鼓励和促进中外投资者来鹰潭市工业园区投资兴办工业企业,尽快把园区建设成为全市培育高新技术产业的基地,对外开放的窗口,经济增长的龙头,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鹰潭市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实行一区多园,统一名称,统-规划,统一政策,统一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园区内新办并在鹰潭市登记纳税的工业企业。
  第四条 园区内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工业企业,从企业获利年度起,由财政给予奖励,奖励数额:第1年至第2年为其缴纳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100%,第3年至第5年为其缴纳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50%。
  高新技术项目(省以上认定),除按前款规定给予奖励外,从认定年份起2年内,财政还给予奖励,奖励数额为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实得部分)的100%。
  上述奖励资金由企业申请,有关部门确认后,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一次性支付,奖金须用于企业扩大生产、技术改造以及在本市购置房地产。
  第五条 园区内的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供应。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多元投资、多种形式开发。市规划区内由园区管委会组织完成“三通一平”的用地,按每亩平均3万元的价格出让,未“三通一平”的按成本价出让;其它地区工业园用地出让价格根据地类情况和征地成本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 在园区内兴办工业项目,其建设和生产经营涉及市收取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全部免收。其建设和经营用电,适用大工业类的电价标准。
  第七条 在园区内兴办工业企业,投资者只需与市工业园区管委会签定投资项目合同,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一切手续由管委会代办。
  市政府委托管委会在园区内行使有关行政管理职能,对园区实行封闭管理,市内任何单位、团体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对园区内企业进行检查、验收和评比。
  第八条 在园区内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按“一企一策”的原则,享受比上述规定更加优惠的待遇。
  第九条 国家、省制定的各种优惠政策比本办法更加优惠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本办法由鹰潭市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7月21日市政府印发的《鹰潭市工业园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鹰府发[2001]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