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3:21:47   浏览:81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汇发[1999]37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完善国家售付汇和税收管理,现就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手续须提交有关税务凭证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国境内机构(指公司、企业、机关团体及各种组织等)及个人在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购付汇手续时,凡个人对外支付500美元(含500美元)以上,境内机构对外支付1000美元(含1000美元)以上,除须向外汇指定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提交原有关法规
文件规定的相关凭证外,还须提交税务机关开具的该项收入的完税证明、税票或免税文件等税务凭证(具体规定见附件)。
二、外汇指定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审核附件所列非贸易及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有关税务凭证时,除附件中所列可以免于提供完税证明的以外,可仅审核、检查其营业税和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项税种的税务凭证(完税证明和税票或免税文件)。
三、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附件所列非贸易及资本项目售付汇时,应在要求提交的相关原始凭证及税务凭证上加盖“已供汇”戳记,同时留存正本。如因故不能留存其正本,须将盖有“已供汇”戳记的原始凭证和税务凭证复印留存五年备查。
四、为保证及时出具有效税务凭证,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本通知的精神,规范各类税务凭证的印制、出具等管理程序,并指定固定机构及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五、各级税务机关可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制定税收管理方面的具体操作规程,对附件中的格式,可根据本地情况,增加或补充具体栏目。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如需根据本通知及附件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应当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后,发布施行。
六、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单位(包括外资银行)。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各自上级机关反馈。
七、本通知自2000年3月1日起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
1.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规定
2.凭证格式

附件1: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规定
为了完善国家售付汇和税收管理,防止逃套汇和偷逃税,现就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手续须提交有关税务凭证问题规定如下:
一、下列收入,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应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境内机构及个人在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或从其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相关款项时,须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交税务机关开具的相关收入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和税票:
(一)境外企业、个人在我国境内直接从事建筑、安装、监督、施工、运输、装饰、维修、设计、调试、咨询、审计、培训、代理、管理、承包工程等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其中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格式一)和税票由收入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开具,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
格式二)和税票由收入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开具。
上述所指“直接从事”,是指为履行合同或协议,境外企业或个人来华或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在我国境内提供服务或劳务。
(二)境外企业、个人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境内取得的利息、担保费、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版权、商誉等)、财产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等,其中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格式一)和税票由
收入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开具,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格式二)和税票由收入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开具。上述利息项目、担保费项目、租金项目中不动产以外的租金、财产转让收入项目中不动产以外的财产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等,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不征营业税,在办理购汇
支付或从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时,无需出具营业税完税证明及税票。
(三)在境内机构任职或受雇的外籍、华侨、港、澳、台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报酬(包括通过支付给其派遣企业的),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征收营业税。办理购付汇或从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时,应出具由主管地方税务局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格式三)
和税票,不需出具营业税完税证明和税票。
二、下列收入,根据我国现行税法和税收协定的规定,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境内机构或个人在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或从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时,需提供按审批权限上报批准后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免税文件及“特许权使用费、利息免税所得汇出数额控制表”(格?
剿?,其中企业所得税的免税证明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出具,个人所得税的免税证明由主管地方税务局出具:
(一)外国企业为我国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等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
(二)境内中资金融机构、企业在境外发行债券,对境外债券持有人所支付的债券利息。
(三)外国政府或其所拥有的金融机构,或我国与对方国家所签订的税收协定中所指定的银行、公司,其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所取得的利息。
(四)境外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我国国家银行及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
(五)我国境内机构购进技术、设备、商品,由外国银行提供卖方信贷,我方按不高于对方国家买方信贷利率支付的延期付款利息。
(六)我国境内机构从境外企业购进技术、设备,其价款的本息全部以产品返销或交付产品等供货方式偿还,或者用来料加工装配工缴费抵付,而由境外企业取得的利息。
(七)境外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向我国境内用户提供设备所收取的租金,其中所包含的利息,凡贷款利率不高于出租方国家出口信贷利率的。
(八)境外企业或个人从事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项目所取得的收入,若按照我国与对方国家或地区所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免于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可不提供格式四)。
三、下列情况,依据我国现行税法的规定,免于征税或不征税,购汇支付或从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时,须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供相关税务证明:
(一)股息。外商投资企业及发行B股或在境外发行股票的企业,其营业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分配的股息免于征税。购汇支付或从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时,应提供主管国家税务局出具的分配股息的利润所属年度的企业完税证明或当地国家税务局确认的减免税文件(格式五)及董事会分?
涔上⒌挠泄鼐鲆榈取?
(二)发生在我国境外的各种劳务费、服务费、佣金费、手续费,如广告费、维修费、设计费、咨询费、代理费、培训费等,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不征税,购汇支付或从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时,应提供当地税务机关提供的不予征税的证明(格式六)。
(三)外国政府贷款给我国政府和国家银行取得的利息,根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免于征税,购汇支付或从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时,不需提供税务机关的税务凭证。
四、下列与资本项目有关的收入,境内机构或个人应当在购汇支付或从外汇帐户中支付前5个工作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提交本规定中规定的上述相应税务凭证,经核准后,外汇指定银行凭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核准件办理售付汇手续:
(一)直接债务利息(不包括外国政府贷款利息);
(二)担保费;
(三)融资租赁租金;
(四)不动产的转让收入;
(五)股权转让收益。

附件2:凭证格式

---------------------------------------
| |
| 格式一 编号: |
| 境外公司(个人)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
| (存根) |
| 公司(个人)与我国 公司签订的 合同,已于 年 |
| 月 日缴纳了营业税 元,个人所得税 元。 |
| (若为公司,此格免于填写)。 |
| 年 月 日 |
| 主管地方税务局盖章 |
| (骑缝章) |
|-------------------------------------|
| 编号: |
| 境外公司(个人)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
| (售付汇专用) |
| 银行(外汇管理局): |
| 公司与我国 公司签订 合同或协议(合同号: )。合同总金 |
| 额为 (币种) 元。该公司已于 年 月 日就履行合同所取得的收|
| 入 (币种) 元向我局缴纳了营业税 元(税票号: ),个人所得税 元|
| (税票号: ,若为公司,此格免于填写)。 |
| 特此证明。 |
| (主管地方税务局盖章) |
| 年 月 日 |
---------------------------------------

------------------------------------
| 格式二 编号:|
| 境外公司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 |
| (存根) |
| 公司与我国 公司签订的 合同,已于 年 月 日|
| 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元。 |
| 年 月 日|
| 主管地方税务局盖章|
| (骑缝章)|
|----------------------------------|
| 编号:|
| 境外公司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 |
| (售付汇专用) |
| 银行(外汇管理局): |
| 公司与我国 公司签订 合同或协议(合同号: ), |
|合同总金额为 (币种) 元。该公司已于 年 月 日就履 |
|行合同所取得的收入 (币种) 元向我局缴纳企业所得税 元 |
|(税票号: )。 |
| 特此证明。 |
| (主管国家税务局盖章) |
| 年 月 日 |
------------------------------------

-----------------------------------
| |
| 格式三 编号: |
| 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
| (存根) |
| (姓名),国籍 ,受雇于 公司,在 年 月 日至 |
| 年 月 日取得的工资、薪金报酬 元,已在我局申报缴纳了|
|个人所税 元。 |
| 年 月 日 |
| 主管地方税务局盖章 |
| (骑缝章) |
|---------------------------------|
| 编号: |
| 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
| (售付汇专用) |
| 银行(外汇管理局): |
| (姓名),国籍 ,受雇于 公司,在 年 月 日|
|取得的工资、薪金报酬 元,其中由我国境内公司支付的合计人民 |
|币 元。上述所得共已在我局申报缴纳了个人所得税 元(税 |
|票号: )。 |
| 特此证明。 |
| (主管国家税务局盖章)|
| 年 月 日 |
-----------------------------------

-------------------------------------------
| 格式四(一式两联) |
| 特许权使用费、利息免税所得汇出数额控制表 |
| (售付汇专用) |
|纳税人名称: 支付人名称: |
|合同号: 合同总金额: |
|免税文件号: 主管税务局:(盖章) |
|-------------------------------- |
||序号|日期|项目|当期售付汇金额|累计金额|银行确认(盖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说明: |
| 1.合同总金额填写合同约定的金额,合同无约定总金额的,填写合同规定的支付方式 |
|(如入门费+3%); |
| 2.主管税务局(盖章)栏目,由出具免税文件的税务机关审核企业所填写的合同总金额|
|及售付汇金额是否合理后盖章。 |
-------------------------------------------

---------------------------------------------
| 格式五 编号: |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证明单 |
| (存根) |
| 公司注册资本 元,其中外方 公司占公司股份 %。该公司于 |
| 年 月 日开业, 年为第一个获利年度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元,已征(免)企|
|业所得税 元。 |
| 年 月 日 |
| 主管国家税务局盖章 |
| (骑缝章) |
|-------------------------------------------|
| 境外公司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 |
| (售付汇专用) |
| 银行(外汇管理局): |
| 公司系我局管辖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根据企业报送的纳税资料证 |
| 明,该公司注册资本 元,其中外方 公司占公司股份 %。该公司于 年 月 日 |
| 开业, 年为第一个获利年度。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元,已征(免)企业所得税 元 |
|(税票号: ),税后利润 元。 |
| 特此证明。 |
| (主管国家税务局盖章) |
| 年 月 日 |
---------------------------------------------

------------------------------------------
| 格式六(一式两联) 编号:|
| 境外劳务费用不予征税确认证明 |
| (售付汇专用) |
| 公司(支付人): |
| 根据你公司提供的资料,你公司向境外 公司(个人)所支付的发生在境外的|
|(劳务费名称),价款 元,根据我国现行税法的规定,此类活动发生在我国境外,在我|
|国不予征税。 |
| 有关这些费用的合理性问题,我局将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审核确认。 |
| 支付人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 (主管企业所得税)|
| 年 月 日 |
------------------------------------------



1999年12月13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视察工作条例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视察工作条例

  
(1988年5月3日政协第七届全国委员会第4次主席会议通过,2005年1月17日政协第十届全国委员会第18次主席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国政协委员视察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委员视察作为人民政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委员了解情况、研究问题、学习提高的重要方式;是委员有序参与国是,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责的重要渠道;是密切同社会各界联系,加强党派、界别之间合作共事的重要途径;是人民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 视察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国情民情,提出意见建议,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第四条 视察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以及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成就;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

第五条 视察组织工作坚持“求实、规范、安全、协作”的原则,科学安排,精心组织,周到服务。

第六条 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统筹安排视察工作,制订每届的视察工作规划和年度视察工作计划;年度末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交视察工作情况报告。

第七条 视察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常委视察团、委员视察团、委员界别视察团。

第八条 常委视察,委员界别视察,居住在北京市、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委员的视察,由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负责组织。

居住在上列地区以外委员的视察,由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统一安排,委托委员所在地省级政协负责组织。

京外委员活动召集人负责组织当地全国政协委员的视察活动。

第九条 视察团采取委员自愿报名和统一协调相结合的办法组成。委员每年可参加一次视察。常委还可以参加常委视察团。

组织委员赴京外视察时,根据视察内容需要,邀请所到地的全国政协委员参加。

第十条 视察团设团长一人、副团长若干人。团长、副团长人选由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提议,在视察团全体会议上协商通过。

视察团团长、副团长领导视察团的活动,决定视察团的重大事项,代表视察团同地方交换意见,负责审核视察报告。

第十一条 委员参加视察,要按照日程参加各项活动,遵守有关规定;认真了解情况,研究问题,反映社情民意;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责。

第十二条 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商请有关省级政协,围绕视察内容制定活动日程,安排接待工作。

第十三条 视察过程包括听取情况介绍、实地考察、座谈、与地方党政领导交换意见。

第十四条 视察团在集思广益的基础上形成视察报告。视察报告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并报送中共中央和国务院。

第十五条 对视察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重要情况或建议,可以提案、信息、信访渠道反映给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视察团视情邀请中央和地方新闻单位派记者随团采访,扩大委员视察的社会影响。

第十七条 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和有关省级政协派出若干工作人员,负责委员视察活动的各项组织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常委视察,委员界别视察,居住在北京市、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委员的视察经费,由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统支使用;居住在上列地区以外委员的视察经费,由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按规定拨至委员所在地省级政协。

委员视察期间生病住院的费用由委员供给关系所在单位按规定负担。委员超出日程安排之外的活动费用由个人自理。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由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负责解释和实施。





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下达2008年度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下达2008年度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行[2008]253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财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组通字[2008]18号)确定的中央财政补助标准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下达2008年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选聘名额的通知》(组通字[2008]25号)确定的选聘名额分配计划,现将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2008年度(12个月)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下达给你们,请抓紧落实。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是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又一重大举措,具有长远战略意义。各级财政部门一定要站在政治的高度、全局的立场,按照职责分工,积极主动地配合相关部门把这项工作做好。一是要保证足额安排资金。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所需资金不足部分,由县级和县级以上地方财政安排,原则上不由乡村负担。二是要保证及时足额发放工作生活补助。根据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及时足额地把工作生活补助发到任职学生手中,不得延误拖欠。三是要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保证专款专用,不断完善资金的使用管理方式,为到村任职大学生在农村建功立业提供资金保障。

  各省(区、市)党委组织部、财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财务局要在本地选聘工作完成后一个月内,向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分别报送书面报告,提供本地实际完成中央选聘计划的数量和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名单。

  

  附件:2008年度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算表(略)

  

                                 二○○八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