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烟草行业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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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烟草行业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文件

全国烟草行业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行业信息化工作的规范管理,大力推进烟草行业信息化建设,以信息化带动烟草行业现代化,促进烟草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烟草行业信息化是指以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为主导,信息资源为核心,信息网络为基础,信息人才为依托,有关信息法规、政策、标准、管理为保障的综合体系。
  第三条  烟草行业信息化建设按照“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应用主导、面向市场、安全可靠、务求实效”的发展方针,制定行业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四条  烟草行业信息化建设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统一标淮、互联互通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国家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对烟草行业信息化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对烟草行业信息化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二)审议烟草行业信息化工作的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
(三)审查烟草行业信息化重大工程项目。
(四)审议国家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报告。
  第六条  国家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局烟草经济信息中心,承担国家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国家和烟草行业信息化工作方针政策,执行领导小组决议,对行业信息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二)起草烟草行业信息化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审查烟草行业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以下简称省级局(公司)〉、各省级工业公司(以下简称工业公司)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
  (三)配合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烟草行业信息化工程项目的立项、验收和信息化成果的鉴定、技术推广、标准规范工作。
  (四)指导、协调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信息中心工作。
  (五)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烟草行业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及所属单位应成立信息化工作领导机构和设立工作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信息化管理和建设工作,并接受上一级信息化工作领导机构的管理。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烟草行业各单位信息化建设项目应从本单位实际情况出发,按照行业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和有关要求,遵循“实用、可靠、先进、经济、完整”的原则,坚持标准化、规范化、通用化、系列化建设。
  第九条  烟草行业各单位信息化项目统一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按照行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报计划部门立项、审批后实施。
  第十条  信息化项目的立项、审批按国家局有关规定实行分级管理。预算资金在500万元(含)以上的,需报国家局立项;500万元以下的,由各省级局(公司)具体规定。
  第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立项审批的,信息化工作部门应对项目的立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未经信息化工作部门审核的项目,计划部门不予立项,财务部门不予拨付资金,项目不得实施。
  第十二条  信息化项目及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费用应纳入同级单位资金预算。信息化项目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标。
  第十三条  信息化软件开发项目应根据烟草行业信息化总体规划组织进行,不得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国家局统一推广的软件系统,各单位不得另行开发。
  第十四条  各单位使用的硬件、软件应统一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建立软件管理、硬件管理、机房管理、系统运行管理等日常管理制度。禁止使用盗版软件。
  第十五条  信息化项目的实施、验收、鉴定等工作由各级信息化工作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烟草行业统一建设的信息化项目,由国家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共同组织协调,各单位按要求统一进行。全省范围内推广应用的信息化项目,应报国家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网络建设和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  烟草行业计算机内联网是指国家局、各省级局(公司)、各工业公司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计算机网络互联互通形成的计算机广域网络。行业内联网的建设必须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十八条  烟草行业内各单位计算机网络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符合《烟草行业计算机网络建设技术规范》的要求,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省域网的建设方案须报国家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国家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行业内联网IP地址和域名的规划、分配、监督和实施。烟草行业内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不得擅自变更,以确保行业计算机网络的互联互通。
  第二十条  烟草行业卫星通信网的运行管理应严格按照卫星通信网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卫星网主站和各端站不得擅自关机和调整设备参数,确保卫星网与各局域网的联通,出现重大中断事故应按规定及时上报。


第五章 信息资源管理


  第二十一条  烟草行业各单位的信息化工作部门应负责统一规划、组织和管理本单位各部门的信息资源管理系统建设。
  第二十二条  各级信息化工作部门应统一管理信息资源,负责开发、建立、更新和维护相应的信息资源库,实现信息资源的集中开发、综合利用、互联互通和全面共享,为业务部门的信息采集、整理、汇总和发布等环节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可以公开共享的信息资源,应按审批程序,在行业内联网和行业对外网站公布。涉及全行业经济发展等重要统计信息,由国家局负责组织网上发布,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上网发布。


第六章 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凡接入烟草行业内联网的单位要保证网络运行安全、可靠,做到实体安全、运行安全、数据安全和管理安全。各单位必须遵守《烟草行业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规定》和《烟草行业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网络和信息安全系统的建设必须符合《烟草行业计算机网络和信息安全技术与管理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安全责任制,指定安全管理部门和配备必要的安全管理和技术人员,确保烟草行业计算机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二十六条  涉及国家及烟草行业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必须与行业内联网和互联网实施物理隔离,严格执行上网信息的审查制度和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得在行业内联网发布的规定,杜绝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二十七条  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重点卷烟工业企业建立与烟草行业内联网有物理连接的互联网出口,必须连同安全方案报国家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七章 培训、考核和奖惩管理


  第二十八条  烟草行业各单位要加强对各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信息化知识的宣传普及、应用技能的培训和考核工作。信息化应用技能应作为员工上岗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  烟草行业各单位要重视对信息化人才的引进、使用和培养;对在信息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影响信息化工作的开展和项目实施的,给予批评并责令改正;对严重违反项目管理和系统使用要求,造成重大事故和损失的,应追究有关责任者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可依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1月9日发布的《烟草行业信息化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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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99/M号法令:核准《公证法典》

澳门


第62/99/M号法令

十月二十五日

公证法典


现作公布之《公证法典》乃是跟随着澳门私法法律体系、公证法律体系及登记法律体系一直进行之深刻变革而出现者。该法典之主要目的为使公证实务能因应本地区经济、特别是受法律保护之交易在此世纪之交所面临之挑战而作出适当配合,尤其旨在将分散之法例加以集中及合成一体,并将进行公证行为之程序予以简化。
然而,作为澳门公证法特征之葡萄牙模式仍然存留,现行之拉丁公证制度之基本原则会维持不变,从而使该法典符合域内法就法律行为及合同之有效性方面、以及对仍受法律秩序承认具备公信力之公证文件之特别证明力方面所作之要求。
因此,现核准之《公证法典》构成了与受法律保护之交易灵活化相配合之法律行政框架,从而避免使某些并非由制度之安定性及公证行为应有之严格性与确实性所直接要求之制度性因素,成为本地区经济发展及现代化之障碍。
基于此;
经听取澳门律师公会意见后;
经听取咨询会意见后;
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核准)
核准附于本法规公布之《公证法典》,此法典为本法规之组成部分。
第二条
(式样)
《公证法典》所指之簿册、印件及其它文书之式样,均由司法事务司司长在听取登记暨公证委员会之意见后以批示核准;上述式样应以两种正式语文作成。
第三条
(身分证明文件)
一、为着产生《公证法典》第六十八条第二款a项规定之效力,下列者视为等同于澳门居民身分证,只要其内含有持证人之照片:
a)葡萄牙共和国之国民认别证;
b)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分证;
c)由澳门具有权限之实体所发出之驾驶执照;
d)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具有权限之当局所发出之香港居民身分证明文件。
二、为着产生《公证法典》第一百六十条所指对照认定之效力,在第一款所指之文件中,仅接纳其内载有拟认定之签名样本之文件。
第四条 *
(对照认定)
一、法律规定中有作出对照认定之要求时,此要求得由要求出示居民身分证、同类文件或护照所取代;接收上述身分证明文件之部门之工作人员应在有关文件内注明身分证明文件之性质、编号、日期及签发实体。
二、如已遵守上款规定之要求,但仍被工作人员要求以对照认定方式对文件作认证,则该工作人员须负上纪律责任。
三、为第一款规定之效力,得出示该款所指文件之认证缮本。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4/2000号法律
第五条
(影印本)
一、废除对利害关系人在公证机构以外作成及为核对目的而提交予公证员之文件影印本之核对。
二、涉及应向本地区公共部门提交及在其内存盘之文件时,利害关系人得就所提交之文件要求在该部门作成影印本。
三、接收文件之公务员应核对影印本,并在其内注明及证实影印本与正本相符之声明。
四、如文件有明显不规范或涂改之处或其保存状况欠佳,则应在该文件之影印本内以可见之方式注明文件之缺陷、涂改或不规范之处。
第六条
(律师发出之证明)
一、在本地区执业之律师得就涉及单纯在法院之代理权之授权发出证明,以及就其本人作出或经宣誓之翻译所作出之文件译本发出证明。
二、如律师身为授权内所指之受权人,则不得就该授权发出证明;就授权发出之证明内应注明被代理人已声明知悉及接纳授权之内容。
三、如授权书系以被代理人不谙之语文作成,则须由一名由其选择之传译与其共同参与有关行为,此传译应就文件之内容向被代理人作出口头翻译,此事须在有关证明内载明。
四、就律师所作之翻译或在律师面前作出之翻译而发出之证明,适用经作出必要配合之《公证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至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
第七条 *
(笔迹资料卡)
公证机构原有之笔迹数据卡继续有效,并可供签名之对照认定之用。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4/2000号法律
第八条
(笔迹簿册)
一、对公证机构原有之笔迹簿册之处置,由司法事务司司长决定;在未定出其它处置前,应将该等簿册存于公证机构内。
二、在本法规开始生效后,公证员应停止使用尚在使用中之笔迹簿册,并应在十日内作出有关终结。
第九条
(簿册及数据库之计算机化)
一、司法事务司应促进簿册之计算机化,特别是登记簿册之计算机化,尤其以设立适当之计算机储存数据而为之。
二、上款所指之计算机储存数据应尽量以双语作成。
三、上两款之规定,经作出必要配合后,适用于《公证法典》第四十三条所指之公证机构数据库及中心数据库。
第十条
(废止性规定)
一、废止公布于一九六七年十二月三十日第52期《政府公报》副刊之一九六七年三月三十一日第47619号法令核准之《公证法典》,该法典系由公布于同一《政府公报》之一九六七年十二月十八日第23065号训令延伸至澳门适用;同时,亦废止所有对该法典作出修改之法律规定。
二、涉及由现核准之法典所规范事宜之所有单行法例亦予以废止,尤其系下列法令:
a)六月九日第51/84/M号法令;
b)因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4/97/M号法令第六十三条第一款a项规定所作之保留而仍生效之九月八日第105/84/M号法令中之规定;
c)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1/90/M号法令;
d)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2/90/M号法令。
三、下列法令亦予以废止:
a)十二月三十一日第116/85/M号法令,以及该法令所附之公证手续费表;
b)三月八日第20/86/M号法令。
第十一条
(开始生效)
一、本法规及由其核准之《公证法典》,自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起开始生效。
二、现核准之法典有关终审法院管辖权之规定,仅于终审法院开始运作之日方开始生效。
三、现核准之法典赋予中级法院之管辖权,在其开始运作前由高等法院行使。
四、因上条第三款之规定而产生之废止,仅在以训令核准之公证新手续费表开始生效之日方产生效力。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日核准。
命令公布。
总督 韦奇立




关于开展“诚信建设”的思考

傅孙满


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信用问题已成为国人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应该更加关注诚信建设问题。
一、对诚信价值的认识
诚信并不是一个新生事物,古人就云:“言必信,行必果”。我国民法规定以诚实信用为基本原则,等等,无不向我们表明着一个事实:诚信是历史的选择,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一个行业的成功,乃至于一个社会的成功,诚信对其有着深远的意义。那么,诚信在市场经济中究竟有什么价值,有多大价值呢?诚信具有以下几方面价值:
(一)诚信是凝聚力。诚信,是为人立足的根本,也是社会发展的根本。一个人或一个行业,乃至一个社会,要想取得成功,必须以诚信为本。诚信既可以为行业树立良好的形象,也可以给人们创造一个舒适的工作环境,从而提高工作效率,打动和激励人们继续辛勤工作。通过开展诚信建设,可以有效地减少人与人间的隔阂,增进人与人之间的坦诚交流,从而在人们之间建立起良性的互动关系,形成强大的亲和力、凝聚力。这种亲和力、凝聚力,在你陷入困境的时候,在你走偏方向的时候,在你踌足不前的时候,就会自然而然地发挥出它的作用,成为指引你正确、勇敢前行的明灯。
(二)诚信是生产力。良好的信誉关系,在经济上就是一种价值利益。很多的品牌之所以具有巨大的无形资产,就是因为它代表着一种质量,代表着一种信誉,它能赢得别人的信赖,从而能有效地转化为经济利益,转化为一种再投入、再生产、再收益。很多的成功企业,都在内部建立起良好的诚信关系,从而降低了管理的成本,提高了合作效能和生产效率,成为企业蓬勃发展的动力。诚信因它天生所具有的降低交易成本、减少沟通环节、增进整体信用形象等性质,当然地成为了生产力的一个组成部分。
(三)诚信是制度保障。诚信虽然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但它并不是虚无飘渺的事物,本质上,它是一种制度,是一种得到严格执行的制度。如果没有明示的并能得到严格执行的制度保障,则人可以言不信,行不果,那么社会也就无诚信可言,也就乱了套。因此,诚信的本质就是一种有可靠保障的秩序,这一保障,不是也不能由某人说了算,而应是来自于不因人而异、因人而废的制度。理解这一点,才能保证我们的诚信建设不偏向,不走过场。这对于我们开展诚信建设至关重要。
二、关于开展诚信建设的思考
诚信的价值是不言而喻的。但是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我们无情地抛弃了诚信。从假烟假药、强买强卖到执行难,从排外到民工荒等问题,都是社会不诚信的表现和结果。近年来表现尤甚,一些企业恶性逃废银行债务、偷漏逃税、虚假出资、拖欠账款、欺诈坑骗,假冒伪劣、违法侵权,破坏市场信用的事件屡有发生。这既影响了企业的整体信用形象,使企业融资难度加大,市场交易成本增多,生产经营效益下滑,进一步发展受阻。同时,也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投资环境、市场环境的改善。“诚信是企业的生命”。没有信用,企业就会走向消亡。当前经济生活中存在着企业融资难、引才难、经营难和经济纠纷多、侵权投诉多、不正当竞争多的“三难”、“三多”问题,都向我们敲着警钟:我们正逐渐远离诚信。而种种不诚信现象的大规模发生,归结起来都只有一个本质的特征,那就是我们的法律、制度没有得到严格地执行,违背诚信没有受到应有、及时的惩罚,从而使人们陷入对法律、制度的恐慌而引起诚信的丧失。市场经济的发展内在地呼唤建立一个诚信的社会环境。开展诚信建设,应对症下药,才能收到良好效果。我个人认为,以下四方面是我们开展诚信建设所不可或缺的:
(一)要建立完善的社会制度。诚信建设,不只在一行一业,而是全社会的。只有全社会形成并遵守诚信秩序,诚信才可能存在。因此,诚信建设必须在全社会开展。当然,具体操作上可以由一些重点领域如生产流通领域、服务行业、中介组织、行政部门等首先抓起。正如前面所提及的,诚信的本质是一种得到严格执行、得到制度保障的秩序。因此,开展诚信建设的关键和首要,就在于建立健全各行各业的各种制度,使各行各业都生存于有法可依、有规可循的环境下,才可能使任何行业的人,可以依赖明示的、有保障的制度,而不是没有约束的个人信誉来行事,从而能在全社会构建制度性诚信。
(二)要提高全民的各项素质。“徒法不足以自行”。目前我们所面临的诚信危机,并不全在于我们没有相关的规定,而是这些规定被虚化,或被搁置,形同虚设。再好的制度,都是对人的,都必须由人去遵守,由人去执行。一旦一个社会遭受制度性的破坏后,这个社会将失去根本的保障,最终将积重难返而混乱不堪。我们看到,很多成功企业,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那就是他们都有明确的经营理念和企业文化,有纪律严明、训练有素的员工队伍,有健全有效的管理制度,每个人都生活在这样的环境中,他们熟悉这个环境的规则并具有相应的素质去适应它。所以他们能够在对内对外两方面建立起良好的诚信关系。因此,诚信建设另一个重要的因素是要具有相应知识,能适应诚信需要的社会成员,包括行政执法人员、法官、律师、企业家、工人、农民等等各行各业的人。只有他们都明白自己是生活在诚信社会中,受着诚信规则的制约,并都有能力去适应这种游戏规则时,诚信才可能得到很好的实现。
(三)要建设一个符合诚信需要的政府。诚信建设,政府的责任最大,因为政府是立法机关的执行机构,担负着80%以上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政府部门严格有效的执法行为,是构成诚信的重要基础。就目前政府部门执法的状况而言,勿庸讳言,政府部门在人们的工作生活中并没有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能,因而也没能很好地发挥自己的作用,该管的可能因没有利益而不管,不该管的可能因利益巨大而争着管。这种荒唐的现象已不是屡见不鲜。毫无疑问,这样的政府行为本身就极大破坏了整个社会的诚信秩序,等于是我们的政府部门带头叫人们不要或不用遵循诚信规则。因此,建设一个适应诚信需要的“诚信政府”,是诚信建设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在诚信秩序建设中应做一个合格的政府。所谓的“合格”,我想至少有三方面的含义。一是政府的运行规则应以诚信为本。就是政府本身应职责明确并严格按确定的职责去运作,该管的管,不该管的不管。二是政府要在诚信建设中起指引作用。当人们要生活在诚信这一游戏规则里时,政府就有责任、有义务主动地去发挥自己的指引作用,因为它掌握着80%以上法律法规的执行。而这些法律法规又是与各行各业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如果政府没能很好地执行,则意味着将把各行各业引入一个不遵循制度的环境。所以政府在扮演合格的角色时就意味着它要发挥指引作用。三是政府必须是强有力的政府。作为前两方面因素的进一步要求,合格的政府要自觉维护执法秩序,自觉维护自己尊严。这一尊严,就来自于它本身的严格执法、热情服务,来自于它和公众建立的透明的、可沟通的良好关系。
(四)要有一套只服从法律的司法体系。所有的制度性秩序,具有最高效力的是法律秩序,因为法律秩序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有什么样的法律秩序就有什么样的诚信秩序,遵守法律就是遵循诚信,诚信建设最终的保障就是法律。而法律自身的保障则需要实现司法独立,这样才能保证各种制度性秩序的遵守在司法中得到检验和落实。从我国的实践看,目前我们在这方面存在的问题就是司法机关严重依赖各级党政机关而无法独立,这就造成各种制度性秩序失去最终的,最有力的保障——法律保障。因此,诚信建设呼唤建立一套独立运行的司法体系,这样的体系的最根本特征是:它只服从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