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市级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0:42:07   浏览:85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海市市级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财政局 北海市监察局 北海市审计局 北海市物价局 中国人民银行北海市中心支行


北海市市级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罚款收入管理,保证罚款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以及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罚款收入,是指依法享有处罚权的国家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执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款项。

第三条 北海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执罚的罚款(含海城区、银海区公安分局执罚的罚款)的收取、缴纳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执罚单位与罚款收缴机构实行分离。作出罚款决定的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向当事人收缴罚款;但是,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

第五条 北海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工作实施统一领导;财政部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有代理收付款项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收银行)可以开办代收罚款的业务。
代收银行应当具备营业网点分布合理,设置统一标识,并在营业时间、服务设施、缴款手续等方面为当事人缴纳罚款提供方便。具体代收银行由财政部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共同研究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代收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同财
政部门签订代收罚款协议。
代收罚款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具体代收网点;
(二)代收银行上缴罚款的预算科目、预算级次;
(三)代收银行告知执罚单位代收罚款情况的方式、期限;
(四)罚款收据的使用;
(五)服务质量要求;
(六)违约责任等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八条 执罚单位作出罚款决定的法律文书,除应当载明法律明文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载明代收银行及具体代收网点的名称和当事人应当缴纳罚款的数额、期限等,并明确对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是否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应当明确加处罚款的计算方法。

第九条 代收银行应根据执罚单位的罚款决定文书决定的罚款数额收取罚款;对逾期缴纳罚款的单位和个人,处罚文书上明确需要加处罚款的,按规定加收罚款;处罚文书没有明确需要加处罚款的,代收银行不得自行加收。

第十条 代收银行代收罚款,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代收罚款收据。

第十一条 代收银行只办理罚款的代收与缴库。凡错缴或多缴的罚款,以及经依法纠正不应处罚的罚款须办理退付的,应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执罚单位提出申请,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开具收入退还书,从国库退付,代收机构不得从罚款收入中冲退。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按代收银行管辖银行缴入国库罚款总额o.5%的比例,按季向代收银行管辖银行支付手续费。

第十三条 代收银行应于每月终了后3日内,将上季代收并缴入国库的各项罚款分别汇总,填写罚款汇总表,分送财政部门和作出处罚决定的执罚单位核对。财政部门收到代收银行报送的罚款汇总表,应与国库转来的缴款书及所附代收罚款收据进行核对,审核完毕后以实际入库数作为支付手续费的依据。

第十四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执罚单位财务部门应按月与委托的代收银行就罚款收入的代收情况进行对帐。对未到指定代收机构缴纳罚款的,应责成被处罚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依法加处罚款。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按月与国库、作出罚款决定的执罚单位就罚款收缴情况进行对帐检查,发现问题,应通知有关单位及时纠正。对违反规定,拒收和占压、挪用代收罚款收入的,应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代收银行不履行代收协议所规定义务的,由确定代收银行的部门取消其代收罚款的资格,并按规定重新确定代收银行。

第十七条 执罚单位及其执法人员按照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场收缴的罚款,执罚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应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将罚款逐级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七条规定,代收银行和执罚单位及其执法人员不出具合法有效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十九条 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罚款收入收缴管理工作的检查、审计和监督,确保其有序运行。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税务部门所处税收罚款的收缴,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涉及中央和自治区级次的罚款收入,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执法机关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必须按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二十四条 北海市财政局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有关实施规范。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北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我市有关罚款收入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北海市所辖县、区罚款收缴分离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北海市财政局 北海市监察局
北海市审计局 北海市物价局
中国人民银行北海市中心支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版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公告 2011年第2号

国家版权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国家版权局对著作权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集中清理。截至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国家版权局负责实施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共44件,现将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布。
  特此公告。



国家版权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附件:国家版权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http://www.gapp.gov.cn/cms/cms/upload/info/201103/713252/130032335387538748.xls


序号 发布机关 文件名称 文号 发布日期
1 国家版权局 关于报刊社声明对所发表的作品享有专有出版权的意见 (91)权字第25号 1991-8-9
2 国家版权局 关于对复制境外音像制品委托合同进行登记的通知 国权[1994]59号 1994-9-30
3 国家版权局 关于《录音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 国权[1994]65号 1994-10-7
4 国家版权局 关于以IC和CD-ROM等方式使用音乐作品制作电脑卡拉OK付酬问题的通知 国权[1994]75号 1994-12-6
5 国家版权局 关于下发复制境外音像制品委托合同登记表的通知
附:登记表之一、之二,合同登记章规格和样式 权办[1994]65号 1994-12-12
6 国家版权局 关于对出版外国图书进行合同登记的通知 国权[1995]1号 1995-1-15
7 国家版权局 关于对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合同进行登记的通知 国权[1995]2号 1995-1-15
8 国家版权局 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工作由机械电子工业部移交给国家版权局管理的公告 国家版权局第3号公告 1995-5-29
9 国家版权局 关于不得盗版、盗映作为资料片引进的外国影片的通知 国权[1995]22号 1995-5-30
10 国家版权局 关于不得使用非法复制的计算机软件的通知 国权[1995]30号 1995-8-23
11 国家版权局 关于对复制境外音像制品委托合同进行登记的补充通知 国权[1995]33号 1995-9-5
12 国家版权局 关于台湾居民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方面与祖国大陆居民享有同等权利的公告 国家版权局第4号公告 1995-9-11
13 国家版权局 对《关于以少数民族文字翻译使用外国作品中有关著作权问题的报告》的答复 权办[1996]35号 1996-4-8
14 国家版权局 关于对出版和复制境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进行著作权授权合同登记和认证的通知 国权[1996]28号 1996-8-8
15 国家版权局 关于作品自愿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权办[1997]41号 1997-5-4
16 国家版权局 关于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局长签发的“计算机软件登记证书”的公告 国家版权局第6号公告 1998-11-25
17 国家版权局 关于出版境外音像制品著作权合同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权[1999]15号 1999-6-8
18 国家版权局 关于贯彻实施《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的意见 国权[1999]28号 1999-8-3
19 国家版权局 关于印发《著作权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格式》的通知 国权[1999]39号 1999-10-9
20 国家版权局 关于同意调整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报刊转载作品付酬标准的复函 国权[2000]8号 2000-3-21
21 国家版权局 关于加强对国外著作权认证机构中国常驻代表机构进行管理的意见 国权[2000]24号 2000-7-20
22 国家版权局 关于复制发行境外录音制品向著作权人付酬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权[2000]38号 2000-9-13
23 国家版权局 关于同意试行《使用音乐作品进行表演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标准》和《使用音乐作品制作数字化制品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标准》的批复 国权[2000]44号 2000-9-21
24 国家版权局 关于市、县级(含县级市)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是否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请示的答复 国权[2000]47号 2000-11-28
25 国家版权局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意见 国权[2001]1号 2001-1-2
26 国家版权局 计算机软件登记证书更换 国家版权局第8号公告 2001-2-26
27 国家版权局 关于政府部门应带头使用正版软件的通知 国权联[2001]1号 2001-8-29
28 国家版权局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 国家版权局第9号公告 2002-1-1
29 国家版权局 关于使用新的计算机软件登记证书的公告 国家版权局第10号公告 2002-5-20
30 国家版权局 关于指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著作权登记和其他作品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机构 国家版权局第11号公告 2002-8-9
31 国家版权局 关于对查处涉嫌侵权MP3制品有关问题的意见 国权办[2002]12号 2002-8-21
32 国家版权局 关于制止未经批准从事集体管理活动的通知 国权办[2005]49号 2005-12-30
33 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 国权联[2006]1号 2006-3-30
34 国家版权局 关于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如何理解适用损害公共利益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权办[2006]43号 2006-11-2
35 国家版权局 关于适用《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的复函 国权办[2007]27号 2007-4-2
36 国家版权局 对《关于卡拉OK歌厅使用音乐作品和音乐电视作品涉及著作权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国权办[2007]33号 2007-5-14
37 国家版权局 关于发布《举报、查处侵权盗版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权办[2007]53号 2007-9-20
38 国家版权局 举报、查处侵权盗版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国家版权局第2号公告 2007-9-20
39 国家版权局 关于认定点歌系统数字化复制影音音乐作品数量的回函 国权办[2007]69号 2007-12-27
40 国家版权局 关于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通知有关问题的意见 国权办[2008]10号 2008-4-25
41 国家版权局 关于互联网有关版权问题的答复 国权办[2008]18号 2008-6-2
42 国家版权局 关于出版外国图书进行合同登记有关问题的意见 国权办[2008]22号 2008-6-17
43 国家版权局 关于《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第16条适用问题的复函 国权办[2008]36号 2008-8-5
44 国家版权局 关于印发《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版字[2009]18号 2009-12-29

国家计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局关于技术改造引进项目的减免税实行按指令性计划办理的通知

国家计委 海关总署 等


国家计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局关于技术改造引进项目的减免税实行按指令性计划办理的通知
国家计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国务院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加强税收管理的精神,现对现行的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减免进口关税、产品税(或增值税)办法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严格控制技术改造项目的减免税范围。在(83)财税字等30号、(87)署税字第1080号等文件规定范围,并在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以后,正式列入国家下达的技术改造投资指令性计划规模内的技术改造引进项目,才能享受减免税待遇。凡未列入国家下达的技术改造投资
计划规模内的引进项目(以租赁方式技术改造引进项目除外)及国发〔1988〕64号《国务院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在建项目、压缩投资规模、调整投资结构的通知》附件中所列的停建项目(工程),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待遇。一九八八年已批准的技术改造引进项目符合技术改造减免
税规定而引进的设备在一九八九年到货安装的,各地方、各部门应将其纳入一九八九年技术改造指令性计划规模内,一并按附件一样式出具减免税证明。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各部门应在国家计委下达的投资规模内认真编好技术改造计划,在引进项目中对进口设备要严格控制,列入引进计划的应是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的关键设备,能采用国产设备的尽量不进口,并于每年四月将国家下达的年度技术改造投资计划规
模内的引进项目计划按附表一要求报国家计委、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局备案(如确需补充的引进项目计划,可在十月底以前报送),同时分别抄送主管海关,并将减免税的情况按附表二要求于每季度过后十五天内汇总报国家计委、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局备查。
三、各主管海关一律凭各地方、各部门出具的减免税证明书(见附件一),并经审核确属投资计划规模内的项目,才予办理减免税手续。对按规定需进行“统一归口、联合对外”的项目,各地区、各部门应首先按国发〔1985〕90号文件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方能出具减免税证明,
凭行业归口部门加盖“统一归口、联合对外专用章”的证明和减免税证明办理减免税手续。
四、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减免税的审定工作委托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与各主管海关、税务局(或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共同负责。沿海十四个开放城市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减免税的审定工作委托各市经委(计经委)、项目所在地海关、市税务局(
或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共同负责。其它开放市、县审定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减免税的权力委托所属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税务局(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项目所在地海关共同负责。各地方、各部门不得把权力扩散或层层下放,已经扩散和下放的必须
立即收回。
五、各部门应指定一个主管技术改造的综合司(局)归口办理本部门直属企业技术改造引进项目的减免税手续,不得为非直属企业出具减免税证明。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名单见附件二)的投资计划规模内的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减免税证明手续,由各企业集团向国家计委提出申请,国
家计委技改司负责办理。
六、对地方、部门违反规定给未列入技术改造投资指令性计划规模内的引进项目和非技术改造项目出具减免税证明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审定权并追回不应减免的税款。
七、过去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减免税的规定与本文件有抵触的,均以本文件规定为准。
附件一:项目列入技术改造计划证明书
编号:
申请单位名称:
技改项目名称:
进口设备如下:
-------------------------------
货 名 |单 位|数 量|单 价|合同总金额 | 合同号
------|---|---|---|------|-----
1| | | | | |
--|---|---|---|---|------|-----
2| | | | | |
--|---|---|---|---|------|-----
3| | | | | |
--|---|---|---|---|------|-----
4| | | | | |
--|---|---|---|---|------|-----
5| | | | | |
--|---|---|---|---|------|-----
6| | | | | |
------|---|---|---|------|-----
合 计 | | | | |
-------------------------------
本项目总投资 万元,其中 万元已列入本年
技术改造投资计划规模内。
签发单位盖章
一九 年 月 日
主送海关 海关
-------------------------------
注:本证明如一页填列进口设备不够用,可另加页。
附件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名单
1.解放汽车工业联营公司
2.东风汽车工业联营公司
3.重型汽车工业联营公司
4.哈尔滨电站设备成套公司
5.上海电气联合公司
6.东方电站成套设备公司
7.西安电力机械制造公司
8.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公司
9.中国非金属矿工业总公司
10.长城计算机集团公司
11.长江计算机(集团)联合公司

附表一:一九 年技术改造引进项目计划
填报单位: 单位:人民币万元
外汇万美元
---------------------------------------------------------
|项目|引进单|引进|生产能力|引进|项目|项目|累 计|19 年|19 年| 资金来源 |项目建议书或可
序号|名称|位和地|内容| 或 |别国|总投|总用|完 成| | |-------|行性研究报告批
| |点 | |经济效益| |资额|汇额|成交额|成交额 |用汇额 |外 汇|人民币|准机关、文号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 月 日填报

附表二:年第 季度审批技术改造引进项目
减免税情况汇总表
部门或省、市名称: 制表 年 月 日
------------------------------------
序号|项目名称|申请企业| 签发证明 |进口设备|外汇金额 |减免税
| | |所依据的计划| 台数 |(万美元)|金 额
| | | 或批文 | | |(万元)
--|----|----|------|----|-----|-----
|总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联系人: 电话:



1989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