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国有土地租赁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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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国有土地租赁管理实施办法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


安阳市人民政府令

 
 《安阳市国有土地租赁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方晓宇

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安阳市国有土地租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明晰土地产权关系,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阳市城市市区内的国有土地租赁适用本办法。安阳市城市市区是指铁西区、文峰区、北关区及郊区所辖行政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使用者由使用者与市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限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  安阳市城市市区内,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第8号令《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的可以以划拨方式无偿使用外,取消其他土地使用者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无偿用地方式,全面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授权经营等有偿用地方式。前款规定应实行有偿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未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作价出资或入股、授权经营有偿使用方式的,应转为国有土地租赁方式使用。
  第五条  法律规定可以以划拨方式使用的土地,因发生土地出租和改变土地用途的,应采取国有土地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
  第六条  新增建设用地,除法律规定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外,原则上实行出让,租赁只作为出让的补充形式。
  第七条  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无论是利用原有建设用地,还是利用新增建设用地,都必须实行出让,不实行租赁。
  第八条  国有土地租赁实行先缴租后用地的原则。
  第九条  土地使用者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第十条  国有土地租赁,可以采取招标、拍卖或者协议的方式。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方式。采用协议方式出租国有土地的租金,不得低于出租底价或按政府规定的最低地价折算的最低租金标准,协议出租结果要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招标租赁土地使用权程序:
  (一)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招标文书,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二)投标者按照招标文书规定交付投标保证金,填写投标文书,参加投标;
  (三)中标者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租赁合同;
  (四)中标者按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后,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开标、评标和决标应邀请公证机关参加。
  第十二条  拍卖租赁土地使用权程序:
  (一)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拍卖文书,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二)竞投者按照拍卖文书规定交付拍卖保证金,参加竞投。拍卖方当场宣布竞投得主;
  (三)竞投得主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后,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拍卖活动应邀请公证机关参加。
  第十三条  协议租赁土地使用权程序:
  (一)申请租赁:土地使用者持有关资料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租赁;
  (二)调查核实: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提供资料,对土地现状进行调查核实,确定土地用途、土地级别、土地面积,填制《国有土地租赁核查表》
  (三)签订合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土地使用者按照合同约定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租金;
  (四)申请登记: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签订后,土地使用者依法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第十四条  以协议方式租赁国有土地的,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租赁申请;
  (二)单位申请租赁的,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申请租赁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
  (三)《国有土地租赁申请登记表》;
  (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权属文件、资料;
  (五)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的合法凭证;
  (六)新征建设用地需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七)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租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行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对短期使用或用于修建临时建筑物的土地,应实行短期租赁,短期租赁年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对需要进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并长期使用的土地,应实行长期租赁,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但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限。
  第十六条  国有土地租赁应当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出租方、承租方名称;
  (二)出租宗地位置、范围、面积、用途;
  (三)租赁期限、土地使用条件、土地租金标准;(四)土地租金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五)土地租金标准调整的时间和幅度;
  (六)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力与义务;
  (七)违约责任;
  (八)争议处理。
  第十七条  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必须依法登记。
  第十八条  承租人将承租土地转租或分租给第三人的,应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租人与第三人建立附加租赁关系后,承租土地使用权仍由承租人持有,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项权利。转租后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由承租人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签订租赁合同,调整租金。
  第十九条  承租人转让租赁合同的,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给第三人,承租土地使用权由第三人取得。租赁合同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更名后继续有效。
  第二十条  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依法抵押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可随之抵押,但承租土地使用权只能按合同租金与市场租金的差值及租期估价,抵押权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转让。
  第二十一条  承租土地使用者在使用期限内,承租人有优先受让权,租赁土地在办理出让手续后,终止租赁关系。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在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的,应对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三条  承租土地使用权期满,承租人可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予以批准。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承租土地使用权由国家依法收回,并可要求承租人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开发建设、未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转租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解除合同,依法收回承租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五条  租金征收标准,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财政部门根据安阳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制定。
  第二十六条  租金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直属分局和辖区土地管理部门共同代征,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代缴。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直属分局和辖区土地管理部门的具体征收范围,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七条  征收租金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专用票据。
  第二十八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国有土地租金的征收工作,协助财政部门做好土地租金的使用管理。收取的土地租金应当参照国有土地出让金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第二十九条  承租土地使用者应依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租金。逾期不缴纳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未按本办法办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按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市、区土地管理部门可按租赁方式下达《租金征收决定书》。对拒不缴纳租金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阻挠、妨碍土地管理工作人员履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利用工作之便非法收取财物为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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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财政部、中国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外汇税款收入统计对帐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 中国银行


国家税务局、财政部、中国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外汇税款收入统计对帐办法的通知
1993年4月19日,国家税务局、财政部、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中国银行分行,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财政部(92)财外字第1090号“关于印发《非贸易外汇收入帐户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税款征收的具体情况,现对外汇税款收入核收对帐工作明确如下:
一、按照规定应用外汇缴税或办理退税的,由税务机关在缴、退税凭证上注盖“外汇”字样,经办银行据以向纳税人收取或退还外汇(外汇券)税款。税务机关对银行转回的外汇税款凭证应单独装订保管,按外汇税款收入结算的要求,分别收汇银行统计核算。
二、外汇税款由中国银行经收的,对帐签章的方法仍按国家税务局、中国银行(89)国税计字第034号通知的规定办理。由税务征收机关定期汇总,编制留成外汇计算表,附带外汇税款原始凭证,送请当地中国银行审核总数并加签证。省级税务局根据下属税务局报来的已经中国银行签证的留成外汇计算表按季汇总,送请中国银行省分行审核签证,再报国家税务局统一办理申请留成。
三、外汇税款由其它银行经收的,经办行应将外汇税款移存到当地中国银行。按照财政部《非贸易外汇收入帐户的管理办法》的要求,税务征收机关定期汇总编制留成外汇计算表,附带外汇税款原始凭证,送请经收银行核对确认,再由经收银行转请当地中国银行签章确认后,退税务机关。省级税务局可将下属税务局所报的留成外汇计算表一并汇总,送请中国银行省分行审核签证。
请各地税务部门主动与有关银行联系,求得支持,认真办理外汇税款收入核收对帐工作,于季后20日内报送国家税务局。留成外汇计算表一式三份,如不够可自行增设,报送国家税务局的第二联,请挂号寄送国家税务局计会司制度综合处。
附件:一、留成外汇计算表(略)
二、填表说明(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市辖区、人民公社、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立代表小组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市辖区、人民公社、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立代表小组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80年7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在我区已经进行过直接选举产生的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公社、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按级分别建立代表小组。代表小组的组织,一般按照原来选区为基础,靠近划片建立。有代
表三人以上的选区也可单独编组。各代表小组,推选组长一人,代表人数较多的小组可增选副组长一人。代表小组的活动,主要是分工联系选民;学习和宣传法律、法令和方针、政策;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调查研究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汇集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本级人大常
委会和人民政府反映和建议;交流当好人民代表的经验等。代表小组定期召开会议,会后将群众要求和建议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汇报,并向县(区)人民政府或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反映。对代表小组提出的意见,有关部门应予答复。



1980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