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职工子女统筹医疗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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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职工子女统筹医疗试行办法

北京市革委会 市财税局 市人事


北京市市、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职工子女统筹医疗试行办法
市革委会 市财税局 市人事局



为了帮助广大职工解决子女医病的实际困难,解除新长征路上的后顾之忧,进一步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鼓足干劲,为完成新时期的总任务而奋斗,特制订本办法。市、区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不包括远郊县和门头沟区)可根据本办法,对职工子女实行统筹医疗。
一、参加统筹医疗的条件和手续
凡由职工(包括属于国家计划之内、常年顶岗位的临时工)供养、在本市有正式城镇户口、中学毕业以前尚未参加工作的子女,均可参加统筹医疗。参加者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经本单位福利委员会(小组)批准。原则上一年办理一次加入或退出手续,新生婴儿和新调入职工的子女可
随时参加,参加后本年内不得无故退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退出者,需经福利委员会批准。
二、统筹医疗经费来源
凡参加统筹医疗的职工,每个子女每月缴纳一角钱作为统筹医疗基金,由单位财金部门按月从工资中扣除,代为留缴。子女患病所需的医药费用,首先由统筹医疗基金中支付,不足部分可从职工福利费中拨款补助。
三、医疗单位
参加统筹医疗的职工子女,应根据就近医疗的原则,凡十四岁以下的儿童,可在居住的区范围内由职工自选一至两个医院为就诊医院;十四岁以上的青少年,应在负责其居住地段医疗任务的医院就诊。另外,在托儿童所在园、所的医务室也可作为指定医疗单位。关于全市分级分工医疗
的具体办法,市卫生局正在修订,待通知实施后,即改按有关规定办理。职工选定的就医医院应报本单位福利委员会备案,一年内固定不变。
四、医药费报销标准和范围
参加统筹医疗的职工子女,可凭指定医疗单位或转诊医院的医药费收款单据,报销百分之五十,每人每年实际报销医药费累计金额不得超过一百元,超过部分由本人自理。医药费报销范围可按国家职工公费医疗的现行规定执行。
五、双职工的子女,凡是已在另一方家长所在企业享受半费医疗的,原则上还应继续在企业享受,不要随意从企业退出参加统筹医疗。双方都在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以及一方在中央机关、事业单位或部队等单位工作的,其子女应分别在双方所在单位参加统筹医疗。
六、人数较少、单独举办统筹医疗有困难的单位,可以联合举办或由其上级主管单位组织举办,参加的单位除应将所收的统筹医疗基金全部上交外,还应按月上交一定比例的福利费,专门用于统筹医疗的开支。
七、在实行统筹医疗过程中,各举办单位还可以根据本办法的原则精神,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拟订具体的执行办法。
北京市财税局
北京市人事局



1979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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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兴安盟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兴安盟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兴署办字〔2008〕41号


盟行署2008年第三次常务会议已经审议通过《兴安盟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兴安盟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为加快农村牧区公路建设步伐,加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管理,认真履行交通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把好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市场准入关、工程质量关和交竣工验收关,进一步规范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行为,确保全盟农村牧区公路“又好又快”发展,全面完成“十一五”农村牧区公路建设任务和目标,根据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结合兴安盟实际情况,制定兴安盟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 第二条、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乡村配合、建养并重、协调发展、依法治路、保障畅通”的原则和遵循“技术可行、施工简便、造价经济、安全耐用、方便养护、保护环境”,以修建水泥混凝土路面为主的技术政策。

 第三条、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应与小城镇建设、农村牧区社区建设相结合。通达工程应通达至村委会或学校。公路通过村镇路段应适当加宽和铺筑水泥路面,并由村、镇负责组织修建边沟和植树绿化,达到路容美观、村容整洁的要求。

  第四条、坚持前期工程为后期工程利用的原则。通达工程应选用水稳性好、符合质量要求的砂砾石、碎石铺筑。保证路面结构层厚度和压实度,为后期铺筑水泥路面所利用。旗、县、市、和苏木、乡、镇应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乡、村公路升等达标活动,加宽、加高路基,增加砂石路面厚度,完善构造物,为铺筑通村水泥路面打基础。

 第五条、加强公路工程技术科研工作,研发、引进、推广应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设备,提高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科技含量,走科技兴交之路。

 第六条、旗、县、市级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责任主体,对本地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资金的筹集负主要责任。

  县道、乡道原则上由旗、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村道原则上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实施。

  盟行署主要负责组织筹集本地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资金,监督各旗、县、市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工作。

  盟交通局依据职责负责兴安盟地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旗、县、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的组织和管理,加强对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项目保质、保量、按期完成。

  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实行责任目标管理,纳入对各级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的年度考核目标。

 第七条、农村牧区公路建设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和合同制。严把市场准入关,坚决杜绝层层转包、分包现象。推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政府监督、专业抽检、群众参与、施工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作用,加强廉政建设,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第八条、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用地依法列入农用地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农村牧区公路用地的征用和调剂工作由所涉及的旗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为节约用地,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要尽可能利用旧路进行改造。需要拆迁的,应当按当地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补偿费由旗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列入配套资金。公路建设涉及的取料场(土、砂、石)、弃料场以及工程建设临时用地由沿线旗县市和苏木乡镇政府无偿提供并作为投资。

 第九条、注重环境友好、资源节约,施工中设指定料场集中取料和在指定地点弃土,禁止在路侧乱挖和随意取土取料。工程完工后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恢复原貌达到环保要求,可复垦的采取措施复垦,防止发生新的水土流失。公路绿化与工程同步实施,由旗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  

第二章 农村牧区公路前期工作

 第十条、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规划包括县乡村公路建设规划、渡口改桥建设规划、农村牧区客运站(点)建设规划。各旗县市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规划由旗县市政府负责编制,经盟行署批准后报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备案。

 第十一条、农村牧区公路改造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旗县市交通局、发改委联合报盟交通局和发改委,经盟交通局和发改委审后联合上报自治区发改委、交通厅,交通厅提出审查意见,由自治区发改委批复。农村牧区公路通达工程项目、农村渡口改桥项目,只进行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由盟交通局,报自治区交通厅备案。

 第十二条、农村牧区客运站(点)建设项目,乡镇级客运站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盟交通局提出审查意见,盟发改委报自治区交通厅备案。农村牧区客运招呼站、候车亭等设施由旗县市交通局与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  

第三章 工程设计与审批

第十三条、盟、旗县市两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牧区公路的建设标准。县道和乡道一般应按三级公路建设标准建设;村道的路基、路面宽度按四级路标准建设,具体标准见附件。

 第十四条、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或扩建;桥涵工程应当采用经济适用、施工方便的结构形式;路面应当选择能够就地取材、易于施工、有利于后期养护的结构;应当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的设置,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在陡坡、急弯、沿河路段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

第十五条、二级以上公路或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项目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进行,农村渡口改桥和其它工程项目可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农村客运候车亭、招呼站与公路工程同步设计。

 第十六条、县级公路和通乡油路、水泥路和四级以上公路、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的设计由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通村砂石路可以由旗县市交通局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组成设计组承担设计。

 第十七条、旗县市交通局向测设单位下达设计委托书,提出设计要求。勘察测量完成后,由旗县市交通局组织测量外业验收。规模较大或连接两个以上旗县市项目的测量外业验收由盟交通局组织。

 第十八条、县级公路和通乡油路、水泥路及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项目的设计文件编竣后,由旗县市交通局组织委托另外一家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或中介机构对设计进行审查(达到设计审查深度),提出审查意见。如需修改设计则由原设计单位重新修改设计。由旗县市交通局上报设计初审意见的报告(附审查意见和设计文件一式两份)。由盟交通局组织建设、设计、监理、监督、财审、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对设计文件进行会审后,先对设计批复,招标完成后再对预算进行批复。

  通村砂石路设计由旗县市交通局对设计审查后,提出初审意见报盟局批复。

  第四章 工程建设与管理

 第十九条、组建工程项目法人

  1)设计文件批复后,投标之前,各建设单位必须依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依法组建项目法人,明确项目责任人和质量安全责任人。

  2)项目法人机构设置和技术与管理人员素质,必须满足农村牧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的需要。

  3)项目法人组建之后 ,要将项目法人及相关文件资料报盟交通局市场管理委员会备案审查。

  第二十条、工程招投标

  1)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都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具体执行《关于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法规〔2007〕3419号)和《公路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2006年第7号令)。其中:通村砂石路以旗县市为单位,打捆招投标。

  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以旗县市项目法人为招标人,盟交通局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委员会从招投标公告开始对招标全过程进行监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和盟交通局共同组成。评标专家组三分之二的专家由盟交通局从盟级或自治区级专家库中提取。如果没有,则从交通系统内熟悉招投标工作的中高级职称人员中推选专家。

  2)具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应通过招标形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  3)评标方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  4)农村牧区公路依法招标的项目应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同时,可在内蒙古交通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将评标结果在内蒙古交通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农村牧区公路招标项目对潜在投标人实行资格预审制。

  5)交通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的纪检、监察人员列席开标,并对开标全过程进行监督。开标过程请公证部门参加,进行公证。

  6)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须由盟交通局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委员会备案审查。发现上述文件中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内容,建设市场管理委员会提出修改意见,由招标人依照规定进行修正。评标报告报市场委员会备案审查。

  7)中标人确定之后,在签订施工合同之前,中标人要按施工合同价款的5%交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统一由盟质监站立专户保管,工程建设期农村办和质监站共同监管,按规定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后,质量缺陷责任期满一年,在农村办和质监站共同确定后,返还施工单位。

  第二十一条、合同管理

  1)中标人确定后,建设单位要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同时,签订安全生产合同、廉政合同。上级补助资金部分的施工合同由旗县市交通局与施工单位签订,属于地方配套资金部分的施工合同由当地旗县市人民政府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使用统一合同文本,在盟交通局农村办备案。

  2)由盟交通局组织招投标的重大项目的施工合同,确定中标人后,交由旗县市人民政府及交通主管部门按前款规定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

  3)评标报告未经盟公路建设市场委员会批准的或中标人没有按规定提交质量保证金的,招标人不得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工程设计和工程监理,不论是委托还是招标确定,都应签订测设、监理合同。

 第二十二条、工程管理

  1)质量监督申请制度。建设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合同之后,开工前要向盟质监站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申请。盟质监站要对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情况进行登记核实备案后,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在农村办备案。

  2)开工报告制度。中标单位进场完成施工准备后,要向建设单位申请开工;建设单位要依照投标文件中和施工合同的承诺和约定,对进场人员、施工设备、工地试验室、材料进场数量、理配试验、各类材料的试验检验等进行核实后可批准开工。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场后,工程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并已办理监督手续,建设单位持质量监督核准手续和项目开工报告,向盟交通局申请项目开工。盟交通局和盟质监站要随时对施工、监理单位进场人员、施工设备、工地试验室等进行核查,发现与投标文件和合同不符时,责令限期改正,直至清退出场。并对建设单位通报批评或依法给予处罚。

  3)定期不定期检查制度。盟交通局将组织农村办、计划、财审、纪检监察、质监站对全盟农村牧区公路建设情况每年进行不少于两次的联合检查。同时,农村办将根据工程进展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问题部位的重点检查等,对工程进展情况在全盟通报。

  4)计量支付制度。工程开工后,按月进行工程计量。由施工单位提出计量清单,由工程监理审核,建设单位核准,按月向盟交通局农村办报送工程计量清单。

  5)工程进度报表制度。各旗县市交通局要指定专人按月报送工程进度报表。在5、6、7、8、9月份每半月要报送一次报表。表样采用自治区交通厅统一表样。报表要同时抄报盟交通局综合规划科和农村办。以便及时掌握工程动态和及时向交通厅报送报表。报表报送的时间月报为每月的18日前,半月报为每月的3日和18日。报表采取传真和邮递同时上报,报表填报人和项目法人代表要签字,加盖公章。如自治区有新变动,以自治区规定为准。

  6)宣传报导制度。各旗县市交通局要指定专人负责农村牧区公路工作的宣传报导,及时报送政务信息、网站信息和向内蒙古交通周刊、兴安日报等各级报刊投稿、报导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信息。盟交通局除上报政务信息,还要定期印发《农村牧区公路简报》,报导全盟农村牧区公路信息,总结、推广、交流经验。

  7)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公告制度和意见反馈制度。所有建设项目都要在指定地点设公告牌,将工程建设标准、质量标准、投资标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进行公告,公布盟、旗两级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为加强通村砂石路的建设管理,修农民满意的路,让农民享有知情权、监督权,所有通村砂石路和水泥路竣工后,被通达村和村所在苏木、乡镇政府要填写“反馈意见书”,村委会和苏木乡镇不签字盖章的项目不许交竣工验收,视为未完成计划任务和责任目标。各旗县市组织交工验收时,必须附“反馈意见书”,报盟局备案核验。通乡油路(水泥路)工程、路网改造工程、农村渡改桥工程在交竣工时,事前也必须征求当地苏木乡镇政府和村嘎查委员会的意见。

 第二十三条、施工现场的质量控制管理

  1)各从业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各环节岗位人员必须实名,人要到岗。建设、监理、监督单位要随时进行检查核实,达不到要求的限期整改、处罚,清退出场。

  2)各旗县市交通局均要组建农村牧区公路中心试验室,根据需要配备2名以上试验人员,承担建设、监理单位的试验检测。各施工单位必须设工地试验室,满足一般常规试验检测。所有试验员必须持证上岗。

  3)严格执行工序交验制,没有履行交验程序,不许进入下道工序。工序交验手续必须齐全,工序交验手续不全进入下道工序的,要对监理单位按有关规定依法给予处罚。

  4)严格施工检验检测工作。严格进场材料、制成品的检验检测,要按材料进场批次,保证抽检数量和频率,水泥、钢材合格证、抽检验要齐全。

  5)砂石材料筛分、强度、含泥量;水泥混凝土抗折、抗压试件检测;路基、基层压实度和弯沉检测;各部位几何尺寸检测等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建设单位复检和质量监督部门的抽检,必须保证检查数量和频率。所有上述内业资料与施工进度同步整理归档。各施工单位要有专职资料员。

 第二十四条、工程监理

  县级公路、通乡油路(水泥路)、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必须由符合资质的监理机构监理。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通村砂石路可以由旗县市交通局以旗县市为单位组建一个或几个监理组进行监理,并分别报盟交通局和盟公路质监站备案。

第二十五条、工程质量监督

  1)实行政府监督制度。盟公路质量监督站负责对全盟农村牧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通乡油路水泥路、路网改造工程、农村渡改桥工程或独立大中桥、隧道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由盟公路质监站负责,各旗县市交通局质量监督组配合;通村砂石路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由旗县市质量监督组负责,盟质量监督站负责指导。

  2)实行社会监督制度。工程项目所在旗县市人民政府,要在施工沿线乡村选派责任心强的乡村干部和村民进入施工现场担任社会监督员。对选料场、拌合场和路面施工现场进行跟踪监督,对不按设计要求施工、施工质量问题等有权进行制止,向监理工程师、监督工程师和建设单位及时反馈。建设单位要向社会监督员进行技术交底,支持社会监督员的工作,并给予必要的工作保障。

  3)实行政府督察制度。盟交通局代表盟行署授权向各旗县市派督察员,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进行督察,督察员由盟交通局农村办管理。

  

第五章 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资金筹集

 第二十六条、旗县市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对本地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资金的筹集负主要责任。上级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工程直接费,重点补助路面工程费,工程直接费缺口,特别是路基部分工程费和建设单位管理费应由旗县市人民政府配套解决。

  旗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项目施工图设计,对配套资金向盟行署和盟交通局作出承诺,提出落实配套资金的方案,明确筹集资金的方式、途径和配套资金标准。

 第二十七条、旗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建设项目税金的计征计退,返还的税金列入当地的公路建设发展基金,用于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动员群众投工投劳、征地拆迁、税金返还等均可纳入配套资金。

 第二十八条、盟、旗县市两级财政按财政一般性收入的1%设立农村牧区公路建设专用资金,采取以奖代投方式,用于通乡、通村油路(水泥路)建设。鼓励利用通村砂石路资金或自筹资金修建通村水泥路。旗县市和苏木乡镇应采取以奖代投的方式给予资金补助。其中:利用通村砂石路资金修建水泥路的,每公里补助不少于1万元;自筹资金修建水泥路的,每公里补助不少于3万元。

  第六章 工程交竣工验收

第二十九条、农村牧区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办法》。

 1)通乡路、路网改造工程、农村渡口改桥工程的交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盟交通局派员参加监督交工验收。竣工验收由盟交通局组织。通村路工程交竣工验收由旗县市交通局组织,报盟交通局备案,盟交通局将根据情况进行抽验。属于自治区交通厅组织验收的项目,由盟交通局提出竣工申请,由自治区交通厅组织验收。

 2)通乡路、路网改造工程、农村渡口改桥工程的交工验收前,必须由盟质监站出具“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竣工验收前,必须由盟质监站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否则,不予验收。通村砂石路工程的交竣工验收前,原则上由旗县市交通局工程质量监督组出具“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或“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报盟质量监督站备案,否则,不予验收。

 3)工程当年竣工的应组织交工验收,交工验收运营两年后,可组织竣工验收。规模较小的一般项目,也可交竣工一并进行。竣工后,质量缺陷得到处置的,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金返还施工单位。

 4)竣工验收,所有工程竣工资料按档案归档要求及时归档。

  第七章 责任追究及其它

 第三十条、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工程未达到质量标准要求、未能按照项目的需要安排足额配套资金、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补助投资的,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由兴安盟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兴安盟农村牧区道路技术标准》

附件:

兴安盟农村牧区道路技术标准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牧区道路路线、路基路面、路线交叉及沿线设施、绿化的技术要求。

 本标准适应于兴安盟农村牧区旗(县、市)乡(苏木、镇)及乡(苏木、镇)村间的道路建设。

  二、路基、路面宽度标准

  (一)通乡油(水泥)路

 1、拟升省道的通乡油(水泥)路:路基宽8.5米,路面宽6米。

 2、省际出口的通乡油(水泥)路:路基宽8.5米,路面宽6米。

 3、县级通乡油(水泥)路:路基宽7.5米,路面宽5米。

 4、乡级通乡油(水泥)路:路基宽7米,路面宽5米。

  (二)通村油(水泥)路

 1、一般通村油(水泥)路:路基宽7米,路面宽4.5米。

 2、特殊通村油(水泥)路:路基宽6米,路面宽3.5米,设错车道。

 注:特殊是指地质环境复杂、施工难度大

  (三)通村砂石路

 1、一般通村砂石路:路基宽7米,路面宽6米。

 2、特殊通村砂石路:路基宽6.5米,路面宽5米,设错车道。

 注:特殊是指地质环境复杂、施工难度大

 三、 路线标准

1. 基本要求

  农村牧区道路应遵循“少占耕地、减少拆迁、控制造价、注重环境和保护文物古迹”的原则。

 路线应合理利用地形,正确运用技术标准。对道路的平、纵、横三方面进行综合设计,使之平面顺适、纵坡均衡、横面合理,在条件允许时,应尽量处理好远期与近期、整体与局部的关系,结合地形、地质、水文、筑路材料等自然条件,通过综合研究分析,认真进行比选,做到统筹兼顾、整体协调、安全可靠,不违背国家相关法规。

2.错车道

  错车道间距应根据错车所用时间、视距和交通量以及沿线地形条件等确定。当地形开阔平坦路段,每公里不应少于2处;在地形复杂、视线不良地段等受限制地段,应因地制宜选择有利地点设置,满足可视到下一错车道间的交通情况。

  设置错车道路段宽度应保证两辆汽车能相互错开,即路基宽度应不小于7米,切保证与主线路肩宽度相同,并在两端设置与主线相连接的过渡段。

3.视距

  设计行车速度40公里/小时:停车视距40米,会车视距80米,超车视距200米;

  设计行车速度30公里/小时:停车视距30米,会车视距60米,超车视距150米;

  设计行车速度20公里/小时:停车视距20米,会车视距40米,超车视距100米;

  受限路段:停车视距不小于15米,会车视距不小于30米,超车视距不小于80米。

 4.圆曲线半径及长度

 受限路段,当设计行车速度15公里/小时时,圆曲线极限最小半径规定为15米,最小曲线长度为15米。

  设计行车速度40公里/小时:一般最小半径100米,极限最小半径60米,不设置超高最小半径600米;

  设计行车速度30公里/小时:一般最小半径65米,极限最小半径30米,不设置超高最小半径3500米;

  设计行车速度20公里/小时:一般最小半径30米,极限最小半径15米,不设置超高最小半径150米。

  在地形条件较好,工程量不大的地段,应尽量采用较大的曲线半径,以提高道路的使用质量。平坦和下坡路段及长直线尽头不得采用小半径圆曲线。

5.纵坡

  设计行车速度40公里/小时:不大于7%

  设计行车速度30公里/小时:不大于8%

  设计行车速度20公里/小时:不大于9%

  在严寒、冰冻地区,最大纵坡不应大于8%。在穿越村镇或人畜力车特别集中的地段,最大纵坡应不大于6%,对于长堑及横向排水不畅的路段,应采用不小于3%的纵坡。

  在山岭重丘区连续长陡下坡地段可在适当位置设置紧急避险车道,并增加警示标志。

  积雪严重的较大纵坡路段应设爬坡车道。

  四、路基

  1.路基高度

  路基高度的设计应遵循宜低则低的原则,但要考虑地下水、毛细水的作用不致影响路基的强度和稳定性。一般应使路肩边缘高出路基两侧地面积水0.5米高度,草原地区路基高度应高于平均草高0.25米;积雪地区,路基高度应充分考虑积雪影响,预防路面形成积雪,一般应高出路基两侧最大积雪厚度0.25米。沿河及受水流浸淹的路段,路基高度可采用1/10设计洪水频率的设计水位加0.5米的安全高度, 沥青混凝土和水泥混凝土路采用1/25设计洪水频率的设计水位加0.5米的安全高度。

  路基设计标高一般为路基边缘高度。

 2.路基压实度

 路基应保持足够的压实度。

  三、四级公路,零填方及挖方路床顶面以下深度0—30厘米,压实度≥94%;填方路床顶面以下深度0—80厘米,压实度≥94%;填方路床顶面以下深度80—150厘米,压实度≥93%;填方路床顶面以下深度>150厘米,压实度≥90%。特殊干旱地区的路基压实度可适当降低2—3%,原地面压实度要不少于85%。

  二级公路,零填方及挖方路床顶面以下深度0—30厘米,压实度≥95%;填方路床顶面以下深度0—80厘米,压实度≥95%;填方路床顶面以下深度80—150厘米,压实度≥94%;填方路床顶面以下深度>150厘米,压实度≥92%。特殊干旱地区的路基压实度可适当降低2—3%,原地面压实度要不少于85%。

  当采用沥青混凝土或水泥混凝土路面时,三级公路应采用二级标准。

  3.路基防护

 根据当地水文、地质及筑路材料等情况,针对不稳定的高边坡、易受冲刷的沿河路段路基,应设置挡土墙、护坡、护岸等防护工程,或采用与种植灌木等植物防护相结合的综合防护措施,以防治路基病害和保证路基稳定。对自然裸露的稳定岩体,只要对行车没有影响,可以不做处理。

  五、路面

农村牧区道路的路面应根据交通量及其组成情况,结合当地材料、自然条件等进行综合设计,但要求路面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和足够的强度,其表面应达到平整、密实和抗滑的要求,做到安全、紧急、耐久、适用。

1. 水泥混凝土路面

天然砂砾垫层:厚度20—30公分

面层:厚度不小于20公分标号30号水泥混凝土

2.沥青路面

基层:厚度20公分天然砂砾

天然砂砾垫层:厚度20—30公分

面层:厚度3公分沥青碎石或沥青混凝土

3.砂石路面

砂石路面:厚度15—20公分天然级配砂砾

 对于水泥混凝土路面,当路线重载交通量较大或地质状况较差时,应考虑增设水稳基层。

4.路拱坡度

水泥混凝土路面:1—1.5%

沥青路面: 1.5—2%

砂石路面:2—3%

  六、路基路面排水

 根据沿线的降水与地形地质、水文情况,应设置必要的地面排水、路基边坡排水等设施。排水沟横断面可采用梯形、矩形、浅碟形、V形或漫流等多种形式。在土质路段,边沟的深度和底宽不应小于0.4米;在石质路段,边沟的深度和底宽不应小于0.3米。设置超高路段的边沟应予加深,以保证排水畅通。边沟纵坡不得小于0.3%,并与桥涵排水相结合,形成良好的排水系统,以保证路基及边坡的稳定。

  农村牧区道路应根据路面结构类型与当地降水等具体情况设置必要的路面排水设施,避免路面积水,提高行车安全和预防出现病害。路面积水一般从路肩横坡与边沟排出。

 七、路线交叉及沿线设施

1.路线交叉

  农村牧区道路等级低、交通量小,故一般要求采用平面交叉,并尽量以正交为宜,必须斜交时,交叉角应大于45度。

  平面交叉范围内的纵坡宜为平坡,紧接该路段的纵坡一般不应大于3%,特殊地段不应大于5%。

  农村牧区道路与干线公路交叉时,要保证干线公路畅通为原则,平交道口应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

  2.沿线设施

 为保障良好的交通秩序和行车安全,交通标志要因地制宜,应在规定地点设置护栏、护桩、警告、禁令、标线、限制等必要的标志和安全设施,其标志、图案、着色按有关规定执行。

  八、绿化

 道路绿化可以有效稳定路基、美化路容、保护环境、提高行车的安全性和舒适性,同时还会收到紧急效益。有条件的地区,在道路建设的同时应同步进行绿化。当路段均为路堤或路堑路段,路树应在边坡坡角或边坡坡顶一定距离以外进行。任何路段均不得在道路路肩上植树。


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出国(境)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 天津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出国(境)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人〔2002〕24号


各区县,各部委办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引智部门:
  为加强我市出国(境)培训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天津市出国(境)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二年六月四日

          天津市出国(境)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出国(境)培训工作的管理,保证出国(境)培训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国(境)培训是指从本市企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选派人员,采取授课、实习等多种形式,出国(境)学习先进的科学技术、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经验及其他业务知识。
向国外派遣留学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引智办)是本市出国(境)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出国(境)培训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出国(境)培训项目按审批权限分为审批类培训项目、审核类培训项目和备案类培训项目,按培训内容分为专业技术类培训项目和管理类培训项目。
  审批类培训项目是指经市引智办同意,报国家外专局审批的出国(境)培训项目。
  审核类培训项目是指经市引智办同意,报国家外专局审核的出国(境)培训项目。
  备案类培训项目(合同、协议类项目)是指引进技术、设备合同或政府间多双边协议中规定并报市引智办备案的培训项目。
  第五条 出国(境)培训工作应当坚持突出重点、优化结构、规范管理、狠抓成果的原则,选题要有针对性,避免简单重复性派出;内容要博采众长,避免集中于少数国家和地区,根据需要适时调整出国(境)培训专业结构和国家(地区)布局。
  第六条 出国(境)培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外事纪律。市引智办会同市外办和市纪检、监察部门对出国(境)培训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人员进行查处。
  第二章 组团单位
  第七条 各区县、部委办局(总公司)可以在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范围内组织出国(境)培训团组。其他企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属(在)区县、部委办局(总公司)同意,可以在本单位范围内组织专业技术类出国(境)培训团组。组团单位不得擅自超出本单位职责范围跨部门、跨系统、跨地区组团。
  第八条 跨部门、跨系统、跨地区的培训团组,由市引智办负责组织,也可由市引智办报经市外办同意后,委托市委、市政府有关综合管理部门组织。
  第三章 培训计划
  第九条 市引智办对审批类、审核类出国(境)培训实行项目计划管理,对备案类出国(境)培训实行事前备案制度。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紧密围绕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技术、管理工作和人才培养的实际,制定出国(境)培训计划。
  第十一条 组织审批类、审核类出国(境)培训项目,组团单位应当向市引智办申报年度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
申报专业技术类项目计划的,应填写《专业技术人员出国(境)培训项目申请表》。培训内容必须针对企事业单位面临的技术难题且属国内空白,人数一般不超过10人,团组成员所从事专业一般不能重复。
  申报管理类项目计划的,应填写《管理人员出国(境)培训项目申请表》。各单位每年申报的管理类出国(境)培训项目,一般不超过三个。每个团组人数一般不超过25人。
  第十二条 市引智办对各单位申报的项目计划进行审核并综合平衡,在此基础上,编制全市培训计划,经市外办审核,报国家外专局、市领导批准后,下达给各单位。
  属于审批类出国(境)培训项目的,由国家外专局给予资助。
  确定为本市重点的出国(境)培训项目的,由市引智办给予资助。
  第十三条 未列入年度培训项目计划的审批类、审核类出国(境)培训项目,各单位不得自行组织实施。
  第四章 项目执行
  第十四条 审批类、审核类出国(境)培训项目当年有效。培训团组和人员应在当年11月30日以前办妥有关手续并成行,其中短期团组应于12月25日以前完成培训任务并返回。
  第十五条 审批类、审核类出国(境)培训项目的组团单位应与国(境)外培训渠道签订出国(境)培训协议(合同),并在出国(境)之前将培训协议(合同)副本报市引智办。培训协议(合同)应明确规定双方责任和义务、培训课程、培训方式、日程安排、食宿交通和培训费用等。
  审批类出国(境)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四周,审核类一般不少于两周。
  第十六条 审批类、审核类出国(境)培训团组在国(境)外培训期间,授课时间和技术业务实习时间不得少于全部境外培训时间的三分之二,工作日不得安排游览观光活动。培训地点应相对固定,一般限于一个国家的1至3个城市。
  第十七条 审批类、审核类培训项目的组团单位在出国(境)前,须向市引智办提交报批材料,具体包括:项目执行报告、外方邀请函(中外文对照)、日程安排(中外文对照)、《出国(境)培训人员审批表》、《出国(境)培训人员汇总表》、对团组成员的收费通知、团组有关人员外语水平证明,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和有关证明。
审批类项目及有资助的审核类项目,须提供《出国(境)培训团组经费预算申报表》。使用非国家外专局指定或市引智办认定渠道的审核类培训项目,还须提供渠道资质情况。
  第十八条 对审批类、审核类出国(境)培训项目,市引智办在收齐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理,对符合规定的,出具审批类或审核类出国(境)培训项目公函,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未获批准的团组,由组团单位按要求调整后重新报批。
  第十九条 执行备案类培训项目的单位,在办理签证之前,须经第七条规定的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派出单位持出国任务批件和项目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到市引智办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 培训团组在出国(境)之前,组团单位须对团组成员集中进行预培训,内容包括培训所在国家(地区)基本情况、国(境)外培训内容、外事纪律教育、外事礼仪教育等。
  第二十一条 培训团组必须严格执行已经确定的培训日程,不得随意更改或者弄虚作假。对假借培训名义公费出国(境)旅游的,追缴资助经费,追究培训团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责任,暂停或取消组团单位出国(境)培训工作资格,并视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追究其主管部门的相关责任。
  第五章 培训渠道
  第二十二条 审批类出国(境)培训项目的组团单位应选择国家外专局指定的国(境)外培训渠道、培训基地。
  第二十三条 有资助的审核类项目的组团单位应选择国家外专局指定的国(境)外培训渠道、培训基地或市引智办认定的国(境)外培训渠道。
  无资助的审核类项目的组团单位根据项目的要求,除选择国家外专局、市引智办指定、认定的培训渠道外,也可选择具有良好信誉、有一定经济实力和专业水平、不附加任何条件的其他培训渠道。选择其他渠道的须向市引智办提供该渠道资质情况,经市引智办协助评估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六章 人选条件
  第二十四条 组团单位应严格按照德才兼备、按需派遣、学以致用、宁缺毋滥的选派方针,选拔热爱祖国、品行端正、专业对口、具有开拓创新精神、身体健康的技术和管理骨干出国(境)培训。
  第二十五条 审批类、审核类出国(境)培训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年龄在50周岁以下,并具有三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有特殊需要的出国(境)培训人员,其年龄可适当放宽,但一般不超过55周岁。50周岁以上超龄人员须提交第七条规定的主管部门的专函说明和市级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第二十六条 参加三个月及以上中长期人才培养项目的人员年龄一般应在45周岁以下,并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第二十七条 参加中长期审批类、审核类出国(境)培训项目人员及四人以下(含四人)短期出国(境)培训团组人员,应参加BFT高级考试或托福、雅思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或相应成绩证明(托福550分以上,雅思5.5分以上)。
  第二十八条 45周岁(含45周岁)以下人员参加五人以上(含五人)审批类、审核类短期出国(境)培训团组须取得BFT初级证书。
  第二十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出国(境)培训人员可免于参加BFT考试。
  (一)具有教育部认可的高等院校外语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并在出国培训期间使用所学语种的人员;
  (二)曾在国外连续独立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的人员。
  第三十条 五人以上(含五人)审批类、审核类短期出国(境)培训团组应当配备翻译。
  第七章 培训费用
  第三十一条 组团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出国(境)培训经费的规定,不得超标准收费及挪用、克扣、私分或变相私分出国(境)培训费用。
  第三十二条 执行审批类出国(境)培训项目的,应将国家资助经费按比例落实到每个接受培训的人员。因故减少人员或提前回国的,应按减少的人数和天数退回预领的资助经费。
  第三十三条 执行有资助的审核类项目的,其资助部分由选派单位垫付,待归国后,持签证、购买机票的发票和出国任务批件的复印件,到市引智办办理资助。
  第八章 培训成果
  第三十四条 审批类、审核类出国(境)培训团组应于回国后十五日内向市引智办提交培训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学习收获和工作建议,并对国(境)外培训渠道予以评估。中长期人才培养团组归国后,每位团员要向组团单位上报中外文对照、有明确选题和研究方向的论文或研究报告,同时抄报市引智办。
  第三十五条 组团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培训成果的督促落实和推广,使培训成果最大限度地转化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引智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