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加强饮食服务人员业务技术考评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3:45:08   浏览:82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商业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加强饮食服务人员业务技术考评工作的通知

商业部、劳动人事部


商业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加强饮食服务人员业务技术考评工作的通知
商业部、劳动人事部



饮食服务业是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来,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开放搞活方针的贯彻执行,社会饮食服务业发展很快。为了适应这一新的形势,多数地区对从业人员在注重平时考核选优的基础上,有计划地开展了业务技术培训和技术比赛工作,这对提高队伍的技术素质,促
进行业的建设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是,一个时期以来,有些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借举办厨师培训班和开展烹饪技术比赛之机,滥发技术等级证书和技术职称证书,严重地影响了工人技术考核工作的正常进行,给饮食服务业务技术职称改革造成了混乱。为了保证饮食服务业务技术考核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
国家有关规定的精神,特通知如下:
1.饮食服务人员的业务技术考核,必须按照商业部颁发的《饮食服务业业务技术等级标准》和分级考核的管理权限,由当地商业、劳动人事厅(局)会同供销社、旅游局等有关部门统一组成的专业技术考核委员会负责考核、发证工作。任何以技术比赛、培训考试代替考核和发给业务
技术等级(或职称)证书的一律无效。其中有的人业务技术水平确实达到规定等级标准者,可以按规定的管理权限,由上述专业技术考核委员会重新审议确认。
2.各地组织业务技术考评工作,一定要严格按照部颁标准进行,有计划地通过培训、考核,逐步形成一支质量合格、结构比例合理的业务技术队伍。
3.业务技术考评,是一项政策性和专业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各级商业、劳动部门,要加强这项工作的领导,健全考核组织,完善管理制度,认真执行有关政策规定,保证考评工作质量,切实做好全社会饮食服务人员的考评工作。



1987年9月7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及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和肉冷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及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和肉冷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华商中心”)及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和肉冷库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在2005年底前,对华商中心从中央财政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对其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华商中心在从事储备糖、肉具体储备管理业务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二、在2005年底前,对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直属的国家储备糖库和中国食品集团公司直属的国家储备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享受上述税收政策的国家直属储备糖库、肉库的名单按附件执行。今后,直属储备库名单若有变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及时进行调整。
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直属储备糖库、肉库名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 国家直属储备糖库、肉库名单
一、国家直属储备糖库
1、南通国家直属储备糖库(中糖世纪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南通储运公司)
2、滠口国家直属储备糖库(中糖世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3、蚌埠国家直属储备糖库(中糖世纪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4、新郑国家直属储备糖库(中糖世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5、塘沽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天津中糖物流公司、中糖世纪股份有限公司塘沽分公司)
6、廊坊国家直属储备糖库(河北中糖物流有限公司)
7、霸州国家直属储备糖库(河北中糖华洋物流有限公司)
8、西营门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天津中糖华丰物流有限公司)
9、顺德国家直属储备糖库(顺德中糖储备糖库)
10、北海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广西中糖物流有限公司)
11、德阳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四川中糖物流有限公司)
12、魏善庄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北京中糖物流有限公司)
13、漳州国家直属储备糖库(漳州中糖物流有限公司)
14、小塘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南海华商实业有限公司)
二、国家直属储备肉库
1、北京国家直属储备肉库(中食格瑞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2、保定国家直属储备肉库(中食产业集团保定有限公司)
3、青岛国家直属储备肉库(华孚信利(青岛)食品有限公司)
4、大兴国家直属储备肉库(北京中瑞食品有限公司)
5、房山国家直属储备肉库(北京荣丰食品有限公司)
6、台州国家直属储备肉库(中食集团台州宏大经贸有限公司)


山东省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实施办法

山东省政府


山东省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实施办法
山东省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国发〔1983〕179号)和《国务院关于调整农林特产税税率的通知》(国发〔1993〕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从事农林特产品生产,取得农林特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农林特产农业税(以下简称农林特产税)。
第二条 下列各项农林特产收入,均属征税范围:
(一)园艺收入,包括水果(苹果、梨、葡萄、桃、杏、枣、柿子、山楂、樱桃、石榴、草莓等)、芦笋、人工培植药材、茶、桑(桑蚕)、花卉、苗木等产品的收入。
(二)林木收入,包括原木、花椒、核桃、板栗、柞树坡(柞蚕)、腊条、柳条、荆条、紫穗槐条等产品的收入。
(三)水产收入,包括水生植物(蒲草、芦苇、藕等)、海淡水养殖等产品的收入。
(四)果用瓜收入,包括西瓜、甜瓜等产品的收入。
(五)对未列举品目的其他产品收入征税,应报省政府批准。
第三条 税率。对大宗农林特产收入实行全国统一税率:海淡水养殖收入为8%;水果收入为10%,其中苹果收入为12%;果用瓜收入为8%;原木收入为7%。其余农林特产收入的税率为5%。对未列举品目的其他产品收入征税,其税率最低为5%,最高不超过20%。
第四条 计税办法。农林特产税按照产品实际收入计算征收。农林特产品的实际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当年的实际生产情况,参照近几年的正常年景产量,核定当年的产品产量,以当地中等质量的产品价格计算。
随同农林特产税,征收纳税人应纳税额10%的地方附加。
第五条 农林特产税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征收任务要逐级核定到纳税单位,内部实行承包责任制的,由纳税单位按照农林特产收入多少,本着合理负担的原则,落实到承包的专业队、组、户。
第六条 下列农林特产收入,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一)新开发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从事农林特产生产的,从有收入的年份起,免税1至3年。
(二)房前屋后种植的零星农林特产取得的收入,免税。
(三)农林科研单位、农林院校专门从事科学实验所取得的农林特产收入,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免税;城市园林部门的花卉、苗木非经营收入,予以免税。
上述各项原属于农业税计税土地的,照征农业税。
(四)对贫困户和因遭受自然灾害歉收,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
第七条 税款的使用。按照征收税款总额提取7%的征收经费,由征收机关安排使用。其余部分,以一九八八年实征税额为基数,用于建立培植农林特产税源专项基金;超基数税额,一半用于建立农业发展基金,一半用于解决粮食历年挂帐,以县为单位解决粮食历年挂帐后,用于建立
培植农林特产税源专项基金。为调动乡镇征税的积极性,可由县(市、区)确定适当的县、乡分成比例。
第八条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林特产税征收工作的领导,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积极支持建立健全农业税收征管机构,充实征收力量。司法、银行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财政机关依法征税;各级财政机关要做好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和督促纳税人如实申报纳税,保
证国家税收任务的完成。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四月一日起施行。省政府鲁政发〔1986〕88号、鲁政发〔1989〕57号文同时停止执行。



1993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