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发省人民代表视察证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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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发省人民代表视察证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黑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发省人民代表视察证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86年7月26日黑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为了便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更好地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特制发《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证》。现就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代表视察证是代表进行视察活动的凭证。省人民代表持证,主要在本人居住、工作地随时进行视察,也可按照省和当地人大常委会安排在省内和当地进行视察,在省、地、市、县直机关工作的代表可以结合自己的工作进行视察。
(二)视察主要内容是:了解宪法、法律、法规实施情况;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执行情况;与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的工作情况;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商业服务等部门公职人员工作作风和服务质量情况以及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等。
(三)代表持证视察应采取小型、分散、灵活多样的方式。可以一个人单独视察,也可以几个人联合进行视察;可以自行联系视察单位,作有计划的视察,也可以不打招呼作临场视察。
(四)被视察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热情、认真接待。可由熟悉工作情况的同志或者单位负责人如实地介绍情况;并要认真听取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凡是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应该而又能够解决的问题,都要认真加以解决;不能采纳或暂时不能解决的,要向代表说明情况
。属于需要省里解决的问题,要填写代表视察意见专用纸,及时反映给省人大常委会转各有关部门处理,并将结果答复代表,同时抄送省人大常委会。
(五)代表持证视察要谦虚谨慎,廉洁奉公,严格按照宪法、法律、政策办事。
(六)代表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代表进行视察活动,提供方便。
(七)代表对视察证要妥为保管,不得转借,另作他用无效。视察证使用期限与代表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自行作废。代表因故出缺,要及时将视察证交回省人大常委会,如有遗失要及时报告。
(八)代表所在市、县人大常委会受省人大常委会的委托,有责任了解、掌握和协助代表视察活动,可随时向省人大常委会反映和报告代表视察情况及提出的意见或建议。



1986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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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57号

2000/01/18

《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它活动中,为其它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二000年一月十八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办理登记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办理登记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三峡省筹备组及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中国工商银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办理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工商银行及所属的分支机构,即工商银行总行、分行、支行分理处、营业所、储蓄所,均应持《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发给营业执照。
二、中国工商银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的登记管理,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掌握:
中国工商银行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营业执照;省级分行,向省、直辖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由省、直辖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营业执照(或按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有关规定办理);支行各分理处、营业所、储蓄所向
所在地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由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营业执照。
三、中国工商银行为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其分行及分行以下的业务机构均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中国工商银行业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颁发了营业执照(工商企内字01396号),其注册资金为人民币×××亿×千×百万元(包括所属各分支机构资金)。工商银行
所属分支机构申请登记时,一律按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进行登记,在申请登记表及营业执照核算形式栏中应注明非独立核算字样;注册资金栏可免填或按上级拨给的实有资金填写。
四、中国工商银行登记费按《公司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交纳,各省级分行按50元交纳,市、县支行按30元交纳,分理处、营业所、储蓄所按20元交纳。
五、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登记问题参照本通知执行。



1986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