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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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

1994年12月14日,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计划单列市劳动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我们制定了《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报送给我们。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六条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七条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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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借贷业务应纳印花税凭证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借贷业务应纳印花税凭证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1]1081号

1991-08-05国家税务总局

武汉市税务局:
  你局武税发[1991]164号《关于征收借款合同和借据印花税的请示》收悉。据反映,你市有些专业银行的办事机构办理借贷业务的手续不够规范,有的只填开借据放贷,有的先填开借据事后补办借款合同。这样,既给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确定和征收管理带来混乱,也不利于借贷业务手续的规范化。对此,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说明,我们意见,在借贷业务中凡流动资金借款先签借款合同,并在合同规定借款额度内办理借款借据的只就对借款合同贴花完税;凡先办理借款借据的,应以借据作为印花税的应纳税凭证,在书立时即时贴花完税,以后补办的借款合同不再贴花。你局可以根据本市各银行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借款凭证印花税的管理办法和代征制度。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办质[2013]1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2005年以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我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要求,积极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有力促进了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精神,深入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我部决定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考评目的

  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增强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提高事故预防能力,促进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考评主体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包括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重要基础。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以外的本行政区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的具体工作可由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建筑安全监管机构负责实施。

  三、考评实施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当以建筑施工企业自评为基础,考评主体在对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审查时,同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机构,明确工作目标,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建筑施工企业应每年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等开展自评工作,并将所属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作为企业自评工作的主要内容,形成年度自评报告。

  建筑施工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应当提交近三年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自评报告。考评主体在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延期审查时,应根据日常安全监管情况、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及相关规定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进行达标评定。

  (二)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

  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当以建筑施工项目自评为基础,考评主体在对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监管时,同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建筑施工项目应当成立由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组成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机构,明确工作目标,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等开展自评工作,形成自评手册。

  考评主体在对施工项目实施日常安全监管时,应当监督检查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建筑施工项目竣工时,施工单位应当提交项目施工期间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手册和自评报告,考评主体应根据日常安全监管情况、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及相关规定对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进行达标评定。

  四、考评奖惩

  为深入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成绩突出且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和项目,可评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企业”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项目”。对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的建筑施工企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达标的,视其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要求的建筑施工项目,责令停工,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对相关单位及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促使建筑施工企业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建筑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的重要手段。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开展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要加大对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项目的督促力度,采取措施增强企业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确保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取得实效。

  (二)完善措施,有序推进。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考评办法,有序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要注重四个有机结合:一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与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考核和延期审查工作有机结合,二是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与日常安全监管工作有机结合,三是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项目评选与各地已开展的创建文明安全工地等活动有机结合,四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与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有机结合。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告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情况,通报批评不达标建筑施工企业和不达标建筑施工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通报表扬示范企业和示范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情况应当纳入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质量安全管理信用档案,并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建筑施工企业等要尽快建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平台,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3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