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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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

建设部


关于发布《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城[2001]8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局、园林局:

  根据国办发[2000]25号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部《关于将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审查工作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部际联席会议审议的请示》规定,现将《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抄送:各计划单列市建委、规划局、园林局

建设部办公厅秘书处 2001年4月20日印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它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

  位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纳入城市规划。

  第四条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由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行政区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建设部组织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制。

  第五条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第六条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应当由具备甲级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七条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确定风景名胜区性质、范围、总体布局和公用服务设施配套,划定严格保护地区和控制建设地区,提出保护利用原则和规划实施措施。

  第八条 编制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前应当先编制规划纲要。规划纲要应确定总体规划的目标、框架和主要内容。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纲要编制完成后,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组,按本规定的审查重点对规划纲要进行现场调查和复核,提出审查意见。编制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对总体规划纲要进行修改完善。

  第九条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并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省级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提出的评审意见,应当作为进一步修改完善总体规划的依据。

  第十条 总体规划经修改完善后,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初审意见,并汇总整理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一并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

  第十一条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报国务院审批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材料包括:规划文本、规划报告、图纸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送审报告。

  第十二条 建设部接国务院交办文件后,首先对申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有关材料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部可将其退回,补充完善后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另行上报。对有关材料基本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分送部联席会议组成部门征求意见。各部门应就与其管理职能相关的内容提出书面意见,并在材料送达之日起5周内将书面意见反馈建设部。逾期按无意见处理。

  第十三条 建设部负责综合部联联会议组成部门的意见并及时反馈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部门的意见,对总体规划及有关材料进行相应修改,不能采纳的,应作出必要的说明,并在材料送达之日起3周内将修改后的总体规划及有关材料和说明报建设部。

  第十四条 建设部在做好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召开部联联席会议,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的意见,并对拟批复总体规划的风景名胜区的性质、范围、总体布局等主要内容进行审议。会议由部联联席会议组成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代表及有关专家参加。工作周期一般为3周。

  建设部应预先向部联联席会议组成部门书面函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审查工作的进度和计划。

  第十五条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依据总体规划,对风景名胜区规划地段的土地使用性质、保护和控制要求、环境与景观要求、开发利用强度、基础设施建设等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详细规划编制完成后,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编制单位应当根据评审意见,对详细规划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七条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重点保护区、重要景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建设部审批;其它地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报建设部审批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材料:规划文本、图纸以及规划评审意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报告。

  第十九条 经批准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对风景名胜区性质、范围、布局等重大内容以及详细规划进行调整或者修改,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调整或者修改后的规划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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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字〔2006〕76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评选表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不断优化自治区人才发展环境,完善人才激励机制,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充分肯定各类人才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的贡献,根据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为表彰在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人才而设立。通过开展评选表彰“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的活动,促进创新型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促进我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激励各类人才积极投身自治区现代化建设,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为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人才奖励的综合性奖项。
  第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10人。
  第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每人奖金数额为2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各盟市也要根据本办法及本地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杰出人才奖评选奖励制度。
  第七条 “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的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评选对象与条件


  第八条 评选对象为:具有中国国籍,为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高技能人才、文化体育专门人才及其他行业各类优秀人才(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参加评选)。
  第九条 受奖人员应热爱祖国,具有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现代管理以及在各行业一线从事实用技术、职业技能开发与应用、竞技比赛等工作。
  第十条 “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受奖人员应在各行业、各学科领域取得系统性、创新性成果,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解决了重大关键性技术难题,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先进水平,得到社会公认,其成果实施或技术应用对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起到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本行业中享有盛名,在国际或国内为自治区争得了荣誉。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评选工作在该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领导小组由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专家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评选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评选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由评选工作办公室组建“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委员会由各行业专家和各有关部门人员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专家若干名。评审委员会的专家人选根据当年申报人涉及的专业范围确定。


第四章 申报人员推荐


  第十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评选工作由自治区人事厅下发通知,部署申报人员推荐工作,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各盟市、自治区各部门,行业归口单位负责推荐本地区、本部门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非公有制单位申报人由自治区工商联或行业协会(学会)负责推荐。
  第十五条 推荐申报人需填写《内蒙古杰出人才奖申报人员登记表》,并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推荐单位对推荐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同时与申报人对登记表内容及所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推荐申报人时应组织专家对所属单位上报的申报人进行综合评议,根据评议结果,在进一步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


第五章 评审及表彰


  第十八条 “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评选工作办公室接收审核材料,按专业分类整理,并确定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
  第十九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应对参评人员材料内容及评审过程、评审结果严格保守秘密。
  第二十条 评审过程实行回避制度。申报人员及与申报人员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按申报人员专业进行分学科评审,学科组确定候选人原则上不超过表彰名额的2倍。专家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评选候选人不超过表彰名额的1.5倍。
  第二十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出的候选人报“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研究讨论,最后确定10名“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候选人。
  第二十三条 拟奖励人选确定后,在有关媒体上公示。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奖励人选有异议,可向评选工作办公室提出。
  第二十四条 评选工作办公室负责协调核查有关异议,拟奖励人选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异议进行核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评选工作办公室提供核查报告。
  评选工作办公室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异议核查情况,由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做出处置决定。
  第二十五条 公示结束后,由“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评选工作办公室将拟奖励人选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获奖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凡剽窃、侵夺他人发明或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的,由自治区人事厅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获奖人所得奖金,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下达本市2010年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第十一批)的通知

上海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下达本市2010年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第十一批)的通知

沪发改环资(2010)147号


市建设交通委、市经济信息化委:

  按照《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08〕18号)、《上海市建筑节能项目专项扶持暂行办法》(沪建交联〔2009〕816号)、《关于本市节能减排工作的协调意见》(沪府办秘〔2010〕012571)等规定,在你单位申报资金补贴奖励审核意见的基础上,经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等研究平衡,现将今年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第九批)下达给你们。请据此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并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合理规范使用各项资金,确保资金使用的公开、公正和公平,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2010年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第十一批)

  上海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代章)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上海市2010年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第十一批)


序号 支持方向 金额(万元) 具体支持内容 负责部门 使用依据
1 建筑节能 137 市级机关办公建筑和医疗卫生建筑能源审计第一笔50%资金 市建设交通委 《上海市建筑节能项目专项扶持暂行办法》(沪建交联【2009】816号)
2 节能能力建设和基础工作 324 工业重点用电单位电能平衡、节能量交易制度设计总体方案研究等两个公开招标项目的第一笔50%资金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 《关于本市节能减排工作的协调意见》(沪府办秘【2010】012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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