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防止发生重大特大火灾事故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防止发生重大特大火灾事故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入冬以来,吉林、辽宁、新疆等地连续发生重大、特大火灾事故,伤亡数百人,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非常重视,要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立即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防止火灾特别是重大、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经国务院同意,现紧急通
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火灾的严重危害,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重视并抓好安全防火工作,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一项一项地督促落实。
二、各地要立即认真组织一次安全防火大检查。对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和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一定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颁布的消防法规和规范标准,逐个检查并加强安全管理,消除火灾隐患。凡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要采取断然措施
予以查封或关闭。对置若罔闻者,要坚决依法查处。
三、公安机关要认真履行国家赋予的消防监督职责,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格监督。对各类工程项目,都必须按照国家规范严格防火审核。各部门、各行业都要高度重视安全防火工作,在抓生产、经营的同时,把安全防火工作摆到应有位置,依法履行责任。要加强对广大群众的安全防
火宣传教育,普及安全防火知识,时刻警惕发生火灾,增强自防自救能力。
四、依法严惩重大、特大火灾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对已发生的重大、特大火灾事故,要认真逐起查清原因,追究肇事者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和行政责任。对发生重大、特大火灾事故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要严肃处理。
1994年12月9日
国家经贸委令第25号(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决定废止和失效的部门规章目录)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25号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截止2000年底现行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4件部门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一)。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2件部门规章,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一: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4件)
序号:1
规章名称:《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实行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调整的规定》
发布日期和机关:1993年3月26日,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说明:主要内容与199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不相适应。
序号:2
规章名称:《关于监督机构对国有企业派出的监事会工作规范意见》
发布日期和机关:1995年4月18日,国家经贸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说明:已被2000年3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代替。
序号:3
规章名称:《关于监督机构对国有企业派出的监事会议事规程(试行)》
发布日期和机关:1996年9月5日 国家经贸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说明:已被2000年3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代替。
序号:4
规章名称:《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和机关:1997年12月23日,国家经贸委、国家医药管理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卫生部
说明:已被1999年6月14日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发布的《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代替。
附件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决定宣布失效的部门规章目录(2件)
序号:1
规章名称:《整顿成品油市场的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和机关:1994年6月21日,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局
说明:该办法主要针对1994年成品油市场的整顿工作,主要内容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2
规章名称:《关于鼓励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的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和机关:1997年9月16日,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铁道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纺织总会、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工商局、国家技监局、工商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
说明:该办法主要内容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且该业务职能1998年机构改革后已全部转入国家计委。(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