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公告[20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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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公告[2012]4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公告[2012]4号



    现公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doc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
有关问题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对保荐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管,督促保荐机构强化对保荐业务的管理和风险控制,切实提高保荐业务质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保荐机构应进一步健全保荐业务内控制度,强化对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人员的管理,完善立项、尽职调查、内核、质量控制、保荐项目持续追踪、工作底稿、工作日志、持续督导等保荐业务相关制度和保荐业务风险控制机制,切实提高保荐项目质量。
二、保荐机构应为保荐项目配备保荐代表人和其他项目人员,相关人员应具备完成保荐项目所需要的行业、财务、法律知识及较为丰富的执业经验,有能力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监发行字〔2006〕15号)的要求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须说明保荐代表人和其他项目人员所从事的具体工作,相关人员在项目中发挥的作用。保荐代表人和其他项目人员应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上签字,并根据自己所从事的具体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保荐机构的质量控制部门应切实履行把关责任,发现保荐项目存在重大问题和风险的,应指派专人实地走访发行人并进行必要的现场尽职调查工作。
保荐机构的内核小组应切实发挥内核把关作用,对发行人存在的问题和风险进行仔细研判,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定发行上市条件,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四、保荐机构应建立对保荐代表人和其他项目人员的问核制度,由内核小组在召开内核会议时对相关人员进行问核,督促保荐代表人和其他项目人员严格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做好尽职调查工作。
内核小组的问核工作须围绕尽职调查工作和内核会议讨论中发现的风险和问题进行,发现保荐代表人和其他项目人员的工作存在不足的,应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要求相关人员落实。
五、保荐机构须健全保荐项目的持续追踪机制,确保对保荐项目的全过程管理,避免保荐项目申报后可能出现的发行人新情况新问题不能及时在申请文件中补充披露以及反馈意见落实文件、发审委意见落实文件、举报信核查文件以及会后事项文件未履行保荐机构内部批准程序的风险。
六、在两名保荐代表人可在主板(含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同时各负责一家在审企业的基础上,调整为可同时各负责两家在审企业。但下述两类保荐代表人除外:
(一)最近3年内有过违规记录的保荐代表人,违规记录包括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的;
(二)最近3年内未曾担任过已完成的首发、再融资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的。
申报项目时,保荐机构应针对签字保荐代表人申报的在审企业家数及是否存在上述(一)、(二)项情况做出说明与承诺。
七、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4〕167号)及证监会公告〔2009〕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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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创建司法部部级文明公证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创建司法部部级文明公证处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7年10月30日,司法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长安公证处: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及司法部《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意见》,司法部决定在全国公证系统广泛开展创建文明公证处活动。现将《关于创建司法部部级文明公证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创建文明公证处活动,坚持分层次、有步骤地进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一方面要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积极开展部级文明公证处的创建活动,切实做好部级文明公证处的推荐、审核和申报工作,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本省(区、市)文明公证处创建活动的具体指导,参照《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省(区、市)级和地(市)级文明公证处标准和实施办法,使文明公证处创建活动扎扎实实地开展起来,推动公证处整体水平和公证队伍整体素质的全面提高,树立公证良好的社会形象。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为实现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战略目标和各项任务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关于创建司法部部级文明公证处实施办法

关于创建司法部部级文明公证处实施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加强公证队伍建设,提高公证队伍素质,推动公证事业的全面发展,根据《司法部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意见》,决定在全国公证系统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创建文明公证处活动,现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创建文明公证处活动,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全国提高公证处的整体水平和公证队伍的整体素质,树立公证良好的社会形象。通过创建文明公证处活动,把公证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推进到一个新的高度,使全国公证工作达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工作目标
(一)通过开展创建文明公证处活动,要建立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服务优、形象好的高素质公证队伍;
(二)不断深化公证改革,建立健全公证处的各项规章制度,使之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在公证处内建立起充满生机和活力的运行机制,建设一批素质好、实力强、信誉高的公证处;
(三)牢固树立大服务思想,以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目标,努力开拓公证业务领域,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优质公证法律服务。
三、文明公证处标准
部级文明公证处应是政治坚定、清正廉洁、业务精湛、服务优质、管理科学、设施先进、环境优美、成绩突出的公证处。
(一)队伍建设方面
1.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服务方向,始终把提高公证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放在重要位置来抓;建立健全政治理论学习制度,保证公证人员每月不少于8小时的政治学习;
2.依照党章的规定,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健全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每年开展一次党员评议活动,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3.积极开展各项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成绩突出,获得地、市以上组织的表彰和荣誉称号;
4.熟悉国家的法律、法规、模范守法、严格执法。注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坚持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为人民、为社会多做好事、实事;坚决反对和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个人主义;严格禁止行业不正之风和不正当竞争,公证处及公证人员连续三年未受到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方面的惩戒和处分;
5.公证处主任由具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管理能力强民主作风好的公证员担任;处领导班子勇于改革、开拓创新、以身作则、勤政廉政、团结协调、有凝聚力和战斗力;全处形成风气正、业务精、讲团结、比奉献的良好风气;
6.公证处人员中,公证员要占到80%以上,具有大专学历的要占到90%以上,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专科双学历的要占到40%以上;
7.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取得办理涉外公证业务资格的公证员达到50%以上,他们能够熟练运用外语办理公证业务或能够借助工具书进行外文资料翻译;
8.制定了公证员人员培养、培训规划,积极鼓励和支持公证人员参加各种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公证人员的业务素质;每个公证员每年参加业务培训不少于40学时。
(二)业务建设方面
1.具有办理重大复杂疑难公证事项的能力和经验。能够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及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积极开拓新的公证业务领域,充分发挥公证工作在当地经济建设、改革开放和社会稳定中的职能作用,在本省(区、市)有一定的知名度;
2.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公证处办证量和经济收入稳步提高;
3.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办理公证事项和程序规定办理公证事务,连续三年没有错、假证发生,公证书合格率为百分之百。建立了严格的公证质量检查制度,每年除上级单位检查外,公证处至少开展两次公证质量自检自查,在全省公证质量检查评比中达到优秀并位于前列;
4.注重公证理论研究和经验总结,公证员人均每年撰写并发表理论研讨、学术文章不少于一篇。
(三)内部管理建设方面
1.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有人、财、物自主权;有独立的账号和专职或兼职的财会人员;
2.建立了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用、合理分配案件制度,并严格执行;根据公证处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业务工作操作规程,并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执行;
3.实行主任负责制和公证员岗位目标责任制;
4.有充分体现按劳分配原则的分配和竞争激励机制;公证人员的养老、住房和医疗等社会保障机制已妥善解决;
5.建立了文明服务承诺制,并公之于众,身体力行;建立健全了政治业务学习、廉政、奖惩、财务管理、质量管理档案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并能严格执行;
6.建立了“两公开一监督”等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监督制约机制,设置了社会监督员和投诉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明确专人负责处理投诉电话和当事人来信来访及申诉、复议工作,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答复。
(四)形象建设方面
1.公证人员在办证中做到了文明接待、仪表端正、着装整洁、语言规范、态度和蔼;
2.按照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办理法律援助公证事项;
3.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根据本处实际,每年从收入中拨出一定数量资金用于助学、助残、扶贫、救灾等社会公益事业;
4.有良好的工作秩序和优美整洁的工作环境,在所在社区中位居先进行列;
5.整体形象良好,绝大多数当事人对公证处的服务满意。
(五)基础设施建设方面
1.有固定的办公用房,有完备的办公桌椅和办公设备,有专门的接待室,办公环境做到整洁大方、宽敞明亮,能够满足工作需要;
2.有专门图书资料室,专业图书资料达到1000册以上;
3.有专门的档案室和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管理达到国家档案局与司法部制定的档案管理标准,并注重采取先进的管理手段;
4.拥有现代化通信设施和文件处理设备,建立起信息资料储存、检索、传输、处理的办公自动化系统。
四、实施步骤和方法
(一)部级文明公证处的评选,先由公证处对照部颁标准进行自检后,向所在地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然后逐级审核,推荐上报,由司法部组成部级文明公证处评审委员会考核批准。
(二)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应严格按照部级文明公证处的标准,推荐部级文明公证处候选单位,并报送下列材料:1.公证处申请;2.公证处自检情况报告;3.公证处事迹材料;4.各级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的审核意见。
(三)对各地推荐的部级文明公证处候选单位,司法部部级文明公证处评审委员会将派工作组根据标准,逐项进行考核验收,在此基础上,完成评定工作。评定为部级文明公证处的,由司法部颁发“司法部部级文明公证处”标牌和荣誉证书。
(四)部级文明公证处实行动态管理,对已评为部级文明公证处,经复评后不合格的,取消其部级文明公证处称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工作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工作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建设部《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工作的报告》,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工作的报告
国务院:
自一九八二年国务院审定公布第一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以来,风景名胜区工作有很大进展。目前,全国有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八十四处,省级风景名胜区二百五十六处,县(市)级风景名胜区一百三十七处,总面积八点五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0.9%。这是我们中华民族重要的自
然文化遗产和宝贵财富,是国家的重要资源,也是发展旅游事业的基础。保护好、管理好、建设好风景名胜区,对于维护国土风貌,优化生态环境,弘扬民族文化,激发爱国热情,促进旅游事业,推动地区经济的发展,扩大对外开放,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都具有十分重要的
作用。
风景名胜区建设起步晚,基础差,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旅游事业迅速发展,国内外游客猛增,许多风景名胜区基础设施不足,服务水平低,接待能力不能满足需要;资源保护和开发建设所需资金严重不足,缺乏配套的经济政策,致使一些风景名胜资源不能及时得到保
护和开发利用。为了切实加强我国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建设与管理,使我国的风景名胜区工作在“八五”期间上一个新的台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抓住有利时机,加快风景名胜区建设的步伐。为了适应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加速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一些具备条件的风景名胜区应利用其地理位置和经济基础较好的优势,进行外引内联,多方面探索合作开发风景名胜区的新途径,以加速景区建设,扩大游人接待容量,适应地区
经济发展的需要。其他风景名胜区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增加收入,提高接待水平和服务质量。在建设中,要优先安排水、电、交通、绿化、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以满足游人的需要。内地的风景区也要积极增辟资金来源,在加强资
源和环境保护的基础上,首先搞好景区内外道路交通的建设,逐步完善其他基础设施,促进风景名胜区建设的稳步发展。
二、开展风景名胜区达标管理活动。为了尽快使各级风景名胜区的管理逐步走上规范化的轨道,提高环境质量、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在全国风景名胜区中逐步开展资源保护、环境卫生、安全游览、文明管理等各项达标活动。基础较好、管理工作较强的风景名胜区,要全面开展达标管
理活动;不具备开展全面达标条件的风景名胜区,要抓紧搞好开展达标管理活动的各项基础性工作,重点抓好资源保护和环境管理,创建文明卫生风景区,逐步达标。风景名胜区要采用多种生动活泼的形式,对游人进行风景名胜区文化、科学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倡导文明游览的新风尚。各
地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要抓好风景名胜区达标管理工作,制定有关标准,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必要的资金,把创建文明、安全、卫生风景名胜区的活动扎扎实实地开展起来,使风景名胜区的景观风貌、环境质量和管理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三、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工作。风景名胜区规划是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依据。各地要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评审和批复工作。规划由各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共同参加制定。现有八十四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要在一九九三年全部完成编制上报审批。省级和
县(市)级风景名胜区规划,也要明确要求,抓紧完成规划编制和报批工作。同时,要制订风景名胜区实施规划建设的有关规定,加强规划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对违反规划、违章建设、破坏资源的事件,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严肃进行处理。
四、加强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工作。风景名胜区是我们中华民族重要的自然文化遗产和宝贵财富,是稀有的、不可再生的国家资源,通过保护维修使其长久地保存,供人们游览、观赏和利用,是一件利在当代,造福子孙的大事。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各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
担负起对国家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责任,依法加强对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要抓紧起草《风景名胜区法》,争取早日公布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把风景名胜区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资金上给予应有的扶持。为使风景名胜区具有自我保护、自我发展的能力,江苏、
浙江、辽宁、福建、湖南等省的一些风景名胜区,经过当地政府的批准,收取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费,实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所收费用专项用于资源的保护和维修的做法,对加强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建议在有条件的地区,进一步扩大试点,逐步推广

五、要进一步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风景名胜区工作综合性强,涉及许多方面,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好各有关部门的关系,加快现有风景名胜区的建设。要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的要求,建立健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
构,行使地方政府授予的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能,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设在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除各自业务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外,都要积极支持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行使管理的职责。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切实做好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建设及管
理等各项工作。为了有效地对风景名胜区进行管理,今后凡由于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不力,在规定时期内未达到标准的,要提出批评,限期整治。逾期仍无好转,致使资源遭到严重破坏的,可由主管风景名胜区的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审定机关批准,降低或撤销该风景名胜区的原有级别。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



1992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