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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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政办发〔2012〕8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1日





威海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厕管理,美化城市环境,方便群众生活,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威海市城市规划区及工业新区苘山、汪疃建制镇范围内的城市公厕管理。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委是城市公厕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含环翠区、高区、经区、工业新区,下同)城市公厕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负责区域内城市公厕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财政、国土资源、规划、交通运输、卫生、旅游、物价、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调做好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公厕应当免费对外开放。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 城市公厕的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 “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建改并重、方便群众、卫生适用、有利排放、便于清运、经济美观”的原则。

第七条 城市公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居住人口密度、流动人口数量以及公共场所等特定的地区需要,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公厕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八条 下列场所和建筑应当设置城市公厕:

(一)城市广场、公共绿地、主干道两侧;

(二)旅游景区、体育场馆、车站、机场、码头、商场、饭店、展览馆等公共场所;

(三)旧城成片改造地段(包括城中村改造)、新建住宅小区;

(四)按照城市公厕建设规划其他应当设置公厕的场所。

第九条 城市公厕的维修、管理责任按下列规定分工:

(一)城市广场、公共绿地、主干道两侧设置的城市公厕,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区域城市公厕管理部门或其指定的管理单位负责;

(二)其他城市公厕由其产权单位、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或由产权单位、经营管理单位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代为维修和管理。

第十条 各区政府(管委)应当依据城市公厕建设规划,将城市公厕的新建、扩建、改建纳入城市建设管理重点工作目标,制订城市公厕新建、扩建、改建年度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配套建设城市公厕的,应当确保公厕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建设公厕的资金,应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其中,小区开发配套建设的由开发单位承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妨碍经批准按规定设置的公厕建设。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配套建设城市公厕的,项目所在区域的城市公厕管理部门应当参与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经验收合格的城市公厕,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建设单位经批准使用涉及公厕规划用地的,应当按照城市公厕规划和城市公厕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

第十四条 按照本办法应当设置城市公厕的场所未设置公厕的或现有的公厕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威海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编制整改计划并向城市公厕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后,进行新建、扩建、改建。

第十五条 城市公厕的设置应当符合卫生防疫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居民的日常生活。

城市公厕应当修建在明显易找、便于粪便排放和清运的地点,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公厕必须符合《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05)中的一、二类公厕标准,并设置供残疾人使用的专用蹲位和无障碍通道。

现有的土厕、旱厕、简厕应逐步实现水冲化、粪便排放无害化。

  第十七条 城市公厕应做到造型美观、卫生适用。繁华路段、窗口地段、公园的公厕应提高建造标准,有条件的公厕四周应植树、种花、栽草,以美化环境。

第十八条 新建城市公厕应采用高效、节水型卫生设备和粪便储存、处理设施,接入城市污水管网。现有储粪池公厕应逐步改造成化粪池公厕并接入城市污水管网。

第十九条 人流密集、建厕地点难以落实的繁华地段,其所在区域城市公厕管理部门应当设立流动公厕。

鼓励沿街单位、店铺、商场等免费开放附设的内部厕所。

第二十条 城市公厕标志牌和导示牌应当明显,并符合公共信息标志图形符号规定,便于使用者寻找。

城市公厕标志牌和导示牌由城市公厕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旅游、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提出统一设置标准和设计方案,由各区城市公厕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损坏、拆除、迁移、封闭城市公厕。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公厕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经所在区域城市公厕管理部门同意后,按“先建后拆”的原则组织实施。确有困难不能先建的,应先采取临时过渡措施。

  第二十二条 在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周围进行的建设项目,不得阻塞粪便清运作业通道或者影响公厕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 城市公厕产权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好城市公厕档案。



第三章 管理使用



第二十四条 城市公厕的保洁工作,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责任分工由责任单位负责,或者由责任单位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城市公厕的保洁由专人负责,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城市公厕管理部门应当对公厕的卫生及设备、设施等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第二十七条 城市公厕使用者应当严格遵守使用管理规定,禁止下列行为:

(一) 在公厕墙壁和其他设施上乱涂抹、刻画、张贴;

(二) 随地吐痰、乱扔杂物;

(三) 向便器、便池、粪井内倾倒垃圾;

(四) 在便池外便溺;

(五) 损坏公厕的设备、设施。

第二十八条 城市公厕必须按规定时间开放,不得随意停用。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停用的,必须经城市公厕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临时过渡措施。

第二十九条 供水、供电部门应当保障城市公厕的水、电供应,供水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标准收取水费,供电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收取电费。

第三十条 城市公厕应按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建设标准和设备条件实行分类管理。公厕分类评定工作由城市公厕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进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城市公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公厕开放使用、维护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城市公厕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区城市公厕管理部门年度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未按规划设计要求同时建设城市公厕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并采取相应措施。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毁坏城市公厕设施的,由所在区域的城市公厕管理部门移交城管执法部门给予处罚。

未经批准向公厕使用人收费的,由所在区域的物价部门责令整改,并对公厕产权单位给予处罚。 

第三十三条 对辱骂、殴打城市公厕管理人员,阻碍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城市公厕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县级市的城市公厕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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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在中国实施美国志愿者项目的协议

中国政府 美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在中国实施美国志愿者项目的协议


(签订日期1998年6月29日 生效日期1998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以下简称“签约方”或“签约双方”)认识到发展两国友好与合作关系的重要性,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1、经签约双方同意,美国政府将通过和平队项目(在中国称“美中友好志愿者”,以下简称“志愿者”或“项目”)向中国派遣志愿者,执行签约双方同意的在中国的任务。
  2、志愿者将在两国政府指定的中国政府部门和民间机构直接指导下工作。为此,中国教育部将负责与项目有关的涉及中央和地方政府方面的事务,包括采取行政措施、制定政策、协调各部门间的合作,就涉及教育领域以外的活动与有关部委协商,进行全国性统筹;在教育部的全面指导和监督下,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主要负责推动和协调项目在地方的实施工作。
  3、美国政府将为志愿者提供培训以使他们能最有效地执行其肩负的任务。
  4、中国政府将为项目的实施提供方便,并分担经签约双方同意的在中国项目的有关费用。

  第二条
  1、志愿者应遵守中国法律及项目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作为东道国,中国政府将公平地对待志愿者及其财产,予以任何必要的帮助和保护,包括提供至少与其他在中国居住的美国人同等的待遇,并就有关事宜向美方代表通报详细情况、进行磋商与合作。
  2、中国政府将免除志愿者及项目外籍合同工作人员的以下税收:生活费收入、志愿者项目工作的收入、其它来自中国境外的收入;同时免除其携带入境的个人自用物品的全部关税或其它费用。中国政府将免费发给志愿者和项目外籍合同工作人员在中国工作的居留证、健康证明、签证(包括多次出入境签证)并将负担与其在中国服务相关的任何其它费用,但证照费除外。

  第三条
  1、美国政府将为志愿者提供签约双方认为有必要的并有利于其有效执行任务的少量设备及物品。
  2、对于由美国政府或由美方出资的承包商引进的、或在中国采购的与项目有关的设备及物品,中国政府将免征全部税收(包括车辆购置附加费)、关税及其它费用。

  第四条
  1、为了有效地实施本项目,中国政府将接受经中方同意的一名美国官方项目代表来华担任项目主任(以下称项目主任)、工作人员(包括项目主任指定的雇员及其他合同人员)及其与他们同住的家庭成员。对于上述外籍工作人员为项目工作所获的收入以及其它来自中国境外的收入,中国政府将免征税收,同时免除其携带入境的个人自用物品的关税或其它费用。
  2、项目主任、外籍工作人员及与他们同住的家庭成员将享有美国外交使团行政及技术人员同等的身份,但他们不享有外交豁免权。
  3、中国政府将免费为项目主任、工作人员、承担与此协议有关任务的人员以及与他们同住的家庭成员办理居留证、健康证明和签证(包括多次入境签证)。他们的随行配偶如在中国从事其它工作或子女年满18岁以上,将不免除签证费。中方将负担与他们在中国服务相关的任何其它费用,但证照费除外。

  第五条 对于美国政府或由美方出资的承包商根据本协议引入中国用于支付项目运行及其它活动所需的资金,中国政府将使其免受中国投资、存款及货币流通制度的限制。此项资金应能在中国以合法的方式按最高汇率兑换成中国货币。

  第六条
  1、为执行本协议,在必要或合适的时候,签约双方的合适代表可就志愿者及项目进行磋商。
  2、任何有关本协议的争论,都将由签约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七条 本协议规定的活动应根据签约双方各自财政拨款情况而定。

  第八条 本协议经签约双方同意可进行修改。

  第九条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签约双方任何一方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自通知发出之日起九十天后失效。
  本协议于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九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代表
       韦 钰
     教育部副部长          美国驻中国大使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决议

湖北省荆州市人大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决议
(2001年12月26日荆州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以下简称《监督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这对于我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更好地坚持党的领导,加大监督力度,推动依法治市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监督条例》,特作如下决议:
一、要广泛深入的宣传《监督条例》。全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部门要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把宣传《监督条例》作为重要任务认真落到实处。要采用领导讲话、召开会议、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大造声势;各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优势,开辟专栏专题,集中一段时间,大张旗帜鼓地宣传《监督条例》。通过扎扎实实的宣传活动,使《监督条例》深入人心,使全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受到一次深刻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教育,增强贯彻执行《监督条例》的自觉性。
二、要认真学习《监督条例》。《监督条例》是保障和规范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的地方性法规,内容全面,指导性强,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全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都要把《监督条例》作为“四五”普法的重要内容认真组织学习;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从事人大工作的同志。各级领导干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学习,深刻领会其内涵,不断提高人大监督意识,切实保障《监督条例》的遵守和执行。
三、要切实贯彻执行《监督条例》。全市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对照《监督条例》,对现行的有关监督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及时修改完善,使之符合宪法、法律和《监督条例》的规定,进一步规范监督行为要总结和推广监督工作中好的作法和经验,拓展监督内容和形式,在努力提高听取审议报告、检查与视察、工作评议,述职评议等工作质量的同时,深入开展对“一府两院”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依法受理申诉、控告和检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案件,必要时可采取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罢免、撤职等监督手段,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
四、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严格执行《监督条例》,自觉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全市上下,要通过进一步认真学习。广泛宣传和贯彻落实《监督条例》,努力把人大监督工作推向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