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2012年房地产用地管理和调控重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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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2012年房地产用地管理和调控重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2012年房地产用地管理和调控重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相关司局(办):
  2011年,国土资源系统上下齐心协力,攻坚克难,较好地落实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要求,城市住房用地管理和调控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住房用地供应稳中有升,结构持续优化;保障房用地应保尽保,提前两月完成供地;住房用地价格调整合理,高价地异常情况趋稳,促进了土地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住房保障工作座谈会议和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精神,继续坚持并深入贯彻中央关于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政策,按照部重点工作安排,切实做好2012年房地产用地管理和调控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房地产调控政策不动摇,进一步明确重点工作任务
  今年房地产用地管理和调控的基本要求和重点任务是:立足本职、有所作为,坚持方向不改变、态度不动摇、力度不放松,上下联动、各负其责,以保障并合理供应住房用地和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为根本出发点,继续严格落实中央各项调控政策措施,加大监管和调控力度,巩固已有调控成果,促进房价合理回归;继续以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落实为重点做好住房用地供应工作,努力保持土地市场平稳运行,避免土地供应总量、结构和价格大起大落,合理引导市场预期;继续以促进形成住房有效供应为重点做好已供住房用地的监管工作,加强住房宗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的动态监测监管,严格督促按合同约定条件建设和开竣工,及时发现处置闲置土地,坚决打击违法转让土地行为。
  二、全力抓好住房用地供应,切实惠及民生
  做好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编制、填报和公布工作。各地要认真总结前两年工作,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全面分析存量可供土地情况、已供住房用地开发利用情况,充分考虑征迁难度加大等困难,科学合理地编制2012年住房用地供应计划。计划总量原则上应不低于过去5年年均实际供应量,其中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总量的70%。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用地。因地制宜,合理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严格控制高档住宅用地,不得以任何形式安排别墅类用地。3月底前,市、县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应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填报,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报部并抄送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同时向社会公布。
  大力抓好住房用地供应工作。各地要切实把握好供地时序和节奏,努力保持平稳运行。继续坚持和完善招拍挂制度,总结好经验好作法,积极探索“限房价、竞地价”、“限房价、限套型、竞地价、竞配建”等有效的公开出让方式,推动土地供应转向“稳定市场、保证民生、促进利用”等多目标统筹兼顾的管理。继续稳步推进网上交易试点,做好试点评估、验收工作。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不同地区住房市场形势研判分析工作,对房价上涨过快、计划实施缓慢的地区,要督促指导加快供应节奏、加大已供住房用地开发利用的督查力度。部将分别于今年7月、2013年1月向社会公布全国及各省(区、市)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执行进展和落实情况。
  做好住房用地供应计划评估调整工作。各地要在编制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时,做好应对市场波动的用地安排预案。计划实施过程中要密切跟踪市场走势,定期研判供需变化,评估计划实施效果和预期完成率。按照中央调控要求,市、县根据当地市场形势变化,确需在年中调整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的,在6月底前,可以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要求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实施情况调整,同时在线报部并按要求向社会公布。
  三、坚决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实现“应保尽保”
  今年继续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实行计划指标单列。国务院批准用地城市中心城区经部审查通过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由部安排计划指标,其它城市由省(区、市)安排计划指标。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与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沟通协调,根据本地区承担的建设任务,分项细化测算用地量,合理提出新增建设用地需求。
  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特事特办、加快审批。国务院批准用地城市按部规定要求,对保障性住房用地单独组卷,先行申报,其它市、县由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项报批,计划单列,审批结果于3月底前在线报部。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要优先安排使用存量土地,鼓励在商品住房小区多安排配建,以有利于方便群众生活和工作,减轻新建设施配套成本压力。
  继续对落实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情况实行目标责任考核,由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负全责。各地在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时,要将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供应计划单独列出向社会公示。部将视各地工作进展情况,不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并从3季度起对用地落实情况实行月调度,对落实不力的将予以公开通报。
  加强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管理。对于商品住房价格较高、建设用地紧缺的直辖市和少数省会城市,确需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租赁住房建设试点的,要按照“严格审批、局部试点、封闭运行、风险可控”的要求,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试点方案并报部审核批准后,可以开展试点工作。
  四、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大力促进开发建设
  加强对市县出让公告的审查。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托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公告审核制度,掌握拟出让宗地的具体情况,及时制止违反单宗出让面积规定、捆绑出让、“毛地”出让和容积率低于1等违规出让行为。对一年内连续出现两次及以上违规出让的市县,要在全省公开通报,严肃批评。对违法违规出让土地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强化住房用地的供后监管。各地要严格落实开竣工申报制度,在签订出让合同时,约定用地者在项目开工、竣工时或于开竣工前要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书面申报。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开工、竣工的,通过增加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对申报内容进行约定监管。今年上半年,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立住房用地供后巡查监管制度。重点是要求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充分运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平台,以按时开竣工为重点,做好住房用地供后开发利用中存在问题的预警、巡查、督办、反馈、通报工作,切实解决好已供土地开发利用中闲置土地、违法转让、擅自改变用途性质、违反合同条款建房等问题的及时发现、及时处置。严肃查处改变保障性安居工程土地用途、改变容积率、违反单套建筑面积标准等问题。部将在今年7月下旬抽查部分省(区、市)开展土地利用巡查督办工作情况。
  促进已供住房用地开发建设,尽快形成住房有效供应。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抓紧开展未竣工住房用地的清查,组织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监测监管系统中未竣工的项目为基础,进行全面清理和核实,并于3月底前在监测监管系统中更新有关信息。对已竣工但未在系统中录入的,及时更新竣工信息;对未按期开工的,及时调查认定;对构成闲置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逐宗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站的中国土地市场网上公开,依法严肃查处并按部要求暂停相关单位参加新的项目竞买资格直至处置完毕;对未按要求在监测监管系统中录入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要及时补录并加强监管。部将按季度对未按时开竣工项目和在建住房用地情况进行通报,并依据监测监管系统数据,对系统数据填报不准确、预警反馈不及时、督办落实不到位的省(区、市)和重点城市开展专项督办。《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后,各省要依据新的要求,加强闲置土地预警、处置和公示等工作,促进土地开发利用。
  五、强化监测分析和新闻宣传,积极引导市场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密切关注地价变化,及时、真实、准确、完备、规范在线上报地价监测信息。季度地价涨幅超过10%的,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查找原因,提出对策,向当地政府及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汇报后报部备案。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估价行业协会和专家,加强监督指导。
  严格落实和进一步完善房地产用地异常交易地块备案制度,严禁瞒报,杜绝漏报、错报。加强土地出让价格评估管理,完善决策程序,合理确定招拍挂起始价、底价,不得为规避异常交易地块备案制度而随意提高起始价、底价。自今年起,除招拍挂出让中溢价率超过50%、成交总价或单价创历史新高的房地产用地外,流标、流拍的也要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及时在线上报。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密切关注房地产用地出让价格变化情况,防范住房用地价格非理性上涨。
  各地要加强对增量存量土地供应、用地结构、开发利用和价格变化等指标的分析研判,及时准确把握市场预期,做好政策储备和预评估。要适时向社会公布土地供应总量、用地和建房结构、土地价格等市场动态监测监管信息,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大主动宣传力度,积极引导舆论,引导市场健康发展,巩固已有的调控成果。
  今年是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调控政策,促进住房价格合理回归的关键年,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一定要坚定不移地按照中央决策和部的工作要求,在政府领导下和相关部门配合协作下,努力克服困难,确保做好以保障性安居工程为重点的城乡住房供地和监管工作,以优异的工作实绩,迎接党的十八大召开。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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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加碘防治地方性甲状腺肿暂行办法

卫生部


食盐加碘防治地方性甲状腺肿暂行办法

1979年12月21日,卫生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控制或消灭地方性甲状腺肿(简称地甲病)和地方性克汀病(简称克汀病),确保病区人民和后代的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食盐经营(包括轻工、商业、粮食、供销)和计划、财政、医药、卫生等部门应当把食盐加碘防治地甲病作为共同任务,互相配合,加强协作,认真做好。

第二章 碘盐的加工、供应和运输
第三条 碘盐的加工,由食盐经营部门负责。加碘可根据情况,采取产地集中加和销地集中加等方式进行。
食盐加碘的比例以五万分之一至二万分之一为宜。
第四条 碘盐加工单位,要经常对职工进行食盐加碘防治地甲病重要意义的教育,增强职工对人民健康负责的政治责任感,自觉地做好食盐加碘工作。要按供应计划加工碘盐,随产随销。要健全岗位责任制,制订质量标准和卫生操作规程。要有专人、专用场地和专用工具,做到有记录,有检测,有标记,坚持非碘盐不出库。要有检验技术人员负责碘盐质量的检测,保证质量。要努力降低成本,不断改进生产工艺,注意改进包装,实现加碘机械化。
第五条 食盐加碘不加价。碘盐加工所需的碘化钾和稳定剂的购置费用,由卫生事业费开支;碘盐加工费用从食盐经营部门上缴利润中抵解,不敷抵解的亏损部分,由财政补贴;碘盐加工所需的基建、物质、设备和劳动指标,由病区所在的省、市、自治区列入计划,安排解决。
第六条 碘盐的供应,实行病区供应,非病区不供应的原则。病区跨越行政区划的,按经济区划由向病区供盐的食盐经营部门负责供应。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根据食盐经营部门碘盐运输计划,保证货运质量,防止污染,按时运送到病区。

第三章 碘盐的销售和加碘药品的供应
第八条 碘盐销售部门对于病区,必须销售碘盐。碘盐要与非碘盐分开贮存,严禁挪用农牧盐或工业盐充作碘盐销售。
第九条 碘盐加工、销售部门要防止碘的挥发和流失。贮存、销售碘盐的容器应密闭加盖,要有标记,存放在阴凉干燥处。碘盐因碘流失含碘量低于规定标准的,为不合格碘盐,应重新加碘,销售碘盐时,应随时向群众宣传碘盐的使用、保管方法。
第十条 医药供应部门,应负责及时安排加工碘盐所需的碘化钾等药物的调拨、供应。对防止地甲病和克汀病所需的其它药物,亦应妥善安排。

第四章 地甲病的普查和治疗
第十一条 卫生部门负责查清病区,并向食盐经营等有关部门提供病情资料、供应碘盐范围和加碘药物的数量。
第十二条 卫生医疗部门,要积极开展地甲病和克汀病的防治工作,密切观察碘盐的防治效果,及时解决食盐加碘防治地甲病工作中的技术难题。
第十三条 对由于特殊原因暂时没有吃碘盐的病区群众,卫生部门要因地制宜地采取措施,开展防治工作。财政税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靠近盐湖,咸滩等地加强稽查,防止湖盐和咸滩的原盐私自流入病区。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奖惩
第十四条 卫生医药、食盐经营等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制订监督检查具体措施,卫生防疫机构要对碘盐的加工、贮存、运输、销售等,实行监督检查,定期检测碘盐浓度,对未经加碘,碘量低于规定标准或加碘不匀的碘盐,要督促重新加碘或拌匀。
第十五条 各主管部门对于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要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依法惩办。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征收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征收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通知
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皖单位:
《安徽省征收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征收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以下简称附加费)是经国务院国发〔1998〕17号文件批准、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核定的,对于加大我省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具有重要作用。一切按规定应该缴纳附加费的铁路货物运输收货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和国家计委、财政部的规定
,如数足额向铁路代征部门缴纳附加费。铁路代征部门必须如期足额将所征收的附加费上缴指定的专用帐户。
二、省计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应加强对附加费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既要确保附加费足额征收、及时上缴、专款专用,又要继续加强对各种不合理收费的清理整顿,防止出现借征收附加费之机增加其它不合理收费。
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对征收附加费的宣传和解释工作;有关企业要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努力消化因征收附加费而增加的经营成本。
四、本通知下发后,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铁路建设附加费的通知》(皖政办〔1997〕32号)不再执行,但原已发放的“安徽省征收铁路建设附加费收据”及“安徽省征收铁路建设附加费定额收据”继续使用。
特此通知。
附:《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安徽省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8〕1639号)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征收行为,促进我省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安徽省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8〕163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铁路运输在安徽省境内卸车的货物,不论在铁路货场内还是专用线(包括专用铁路)卸车,均应按本办法缴纳安徽省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以下简称附加费)。
由安徽省内发往省外的货物一律不收附加费。
货主自备车、租用车等空车回送时一律不收附加费。
第三条 下列货物免征附加费:
(一)粮食:包括《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与代码表》中代码11项下规定的货物品类。
(二)棉花:包括《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与代码表》中代码1210、1220项下规定的货物品类。不包括木棉、丝棉、人造棉、旧棉胎、絮棉等。
(三)食用盐:包括《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与代码表》中代码1410项下规定的货物品类。
(四)化肥及农药:包括《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与代码表》中代码13项下规定的货物品类。
(五)抢险救灾物资。
(六)战备物资:指《铁路军事运输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军用物资。
(七)铁路建设物资:指直接用于铁路建设的各品类物资(不包括铁路多种经营代办物资)。
(八)铁路规定免费运送的货车、用具、托运人自备加固材料、加固装置等。
(九)旅客行包、邮件运输。
第四条 附加费的征收标准及计算办法
(一)征收标准
1.整车货物每吨公里核收0.02元,所收附加费以元为单位,不足1元进为1元,下同。
2.零担货物每10千克公里核收0.0002元,货物计费重量不足10千克的按10千克计算,每批起码计收1元。
3.集装箱货物按集装箱箱型计重收费(如1吨箱按1吨计重,20英尺箱按20吨计重,以此类推)。
4.规定按轴公里计算运费的货物,计费重量一律按每轴10吨换算。
(二)计算办法
1.征收附加费的计算公式为:0.02(元/吨公里)×计费重量(吨)×安徽省境内铁路运输里程(公里)。
2.计费重量:指计算铁路运费的重量(换算为吨)。
3.安徽省境内铁路运输里程:指货物自省外到达安徽省时,入省内第一个铁路车站至货物到站的运价里程(省内第一个车站为:津浦线北口桃山集站、南口乌衣站,京九线北口王楼站、南口阜南站,陇海线东口杨楼站、西口砀山站,符夹线段园站,宁芜线慈湖站,皖赣线倒湖站,宣
杭线祠山岗站,合九线宿松站,漯阜线界首站);货物在“第一车站”卸车时,按5公里计算。货物在安徽省境内到发时,指货物发站至到站的运价里程。
第五条 附加费的征收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授权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附加费的征收和使用。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蚌埠铁路分局、南京铁路分局、徐州铁路分局、合九铁路有限责任公司、阜阳地方铁路管理局负责在各自管段内的货物到达车站(包括货场)征收附加费。安徽省物价局、计
划委员会、财政厅按规定发布通告。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安徽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申办附加费收费许可证,实行一点一证,凭证收费。
第六条 专用票据的使用管理
(一)安徽省征收铁路建设附加费收据的使用管理,严格按照《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执行。征收附加费票据使用安徽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专用定额收据(面额分别为壹元、贰元、伍元)和三联式收据。
(二)专用票据由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发放至各铁路分局(公司、局),由分局(公司、局)转发至各站使用。各分局(公司、局)、站应严格管理,按月登销,保证帐实相符。
(三)建立票据逐级核销制度。对已使用的专用票据,各铁路分局(公司、局)对相关征收站点、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各分局(公司、局)均按月进行核销,并于每季度终了30日内由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省财政厅核销票据,做到票款相符。
(四)附加费征收金额在5元以下(含5元)时,使用定额收据;金额在5元以上时,使用三联式收据。三联式收据的甲联由车站存查,乙联交收货单位或个人作为收据,丙联报铁路分局(公司、局)收入检查室。
(五)收费时须在附加费收据上加盖带有站名的经办人名章,同时在货票左下角空白处填记附加费收据号码和金额。
(六)提取按规定应缴纳附加费的货物,除凭提货单据外,还须凭附加费交款票据提货。
(七)专用票据整理,使用铁路财收-4整理报告,并在运输进款收支报告财政-8空格栏中单列一行,按铁路票据报表的规定日期填报,一式二份,一份车站存查,一份报送各铁路分局(公司、局)收入检查室。
第七条 附加费收入管理和监督
(一)铁路各站核收的附加费,由各站随运输收入解缴至所属分局(公司、局),按运输收入代收款管理。各车站对每日收取的附加费按运输收入代收款在运输进款收支报告中单独列帐,所收款项解缴开户银行收入专户,按规定随运输款汇缴至铁路分局(公司、局)。
(二)按照国家预算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各铁路分局(公司、局)按月(月后30天内)将代收的附加费汇缴安徽省财政厅(开户行: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帐号:省国库;并在资金款项栏,注明解缴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并同时向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报送附加费收入
统计月报。
(三)附加费必须按期足额上缴,任何单位不得滞缴或截留。
(四)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立附加费收入季报制度,于每季度终了后30天内,将征收的情况报送省计委和省财政厅。
(五)各铁路分局(公司、局)收入检查部门按运输收入规定监督检查附加费的征收工作。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会同各分局(公司、局)定期检查监督附加费的征收情况。对征收附加费有显著成绩者,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各级物价部门要把附加费的执收情况列入收费年审范围;省物价检查所每年要开展附加费执收情况的专项检查;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据《价格法》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第八条 附加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一)附加费由省计委根据国务院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有关文件的规定统一安排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年度使用计划由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报省计委会同省财政厅审批下达,省财政厅根据计划安排和工程进度分批拨付资金。
(二)附加费征收工作代办费按实际征收上缴总额的2‰计提,由各铁路分局(公司、局)在每月向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解缴附加费时坐扣,主要用于购置办理代办业务所必需的办公用品和直接从事代办人员的劳务补偿。
(三)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附加费使用情况应于年度终了后30天向省财政厅编报支出决算,并接受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1998年9月1日起,至2000年12月31日止执行。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安徽省计划委员会会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计价格〔1998〕1639号

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计委、物价局《关于安徽省铁路建设附加费征收标准的请示》(计交能字〔1998〕396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国发〔1998〕17号文件规定,现将你省征收铁路建设附加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徽省铁路建设附加费征收范围为省外发运经铁路运输到达安徽省内的货物及省内运输的货物。其中:粮食、棉花、农药、化肥、食盐、抢险救灾物资、战备物资、铁路建设物资等免征。不准对过境货物和出省货物征收附加费。
二、铁路建设附加费征收标准为在全国铁路统一运价基础上每吨公里加价2分钱。征收期限为1998年9月1日起至2000年12月31日止。
三、在货物运输到达时,使用省财政部门监制的“安徽省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专用票据向收货人核收,由铁路运输企业代收代缴。代征手续费最高不得超过所征收入的2‰。
四、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有关规定,铁路建设附加费收入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由代收单位及时上缴省级金库。使用时由主管部门或有权使用单位提出计划,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用款单位要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五、安徽省铁路建设附加费(扣除按规定允许作为费用列支的代征收手续费部分)全部作为国家资本金,用于芜湖长江大桥建设。
六、你省可按照上述原则制定《安徽省铁路建设附加费实施办法》,并送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财政部备案。
七、请在《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的公告》(计电〔1998〕31号附件四)第四项“国家批准的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增列以下内容:“4.安徽省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在安徽省内运输的货物和从外省到达本省的货物,按照在省内运输的距离计算,在统一运价
基础上每吨公里加价2分钱”。



1998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