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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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人社部发[2010]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商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商务厅(局):

为促进我国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复函》(国办函[2010]69号)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服务外包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服务外包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适用范围。对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外地区符合条件且劳动用工管理规范的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因生产特点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部分岗位,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以对软件设计、技术研发、高级管理人员等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机动作业的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的职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加强对服务外包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管理和服务。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管理办法,由省级人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方便企业的原则确定。由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批的,应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要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为企业提供快捷优质的服务。

要指导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服务外包企业依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完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的业绩考核评价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的工时考勤办法,科学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切实保障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搞好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服务外包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和职工人数的统计,于每年1月和7月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同时抄送商务部和同级商务主管部门。

三、做好服务外包企业享受“五缓四减三补贴”政策的落实工作。对符合享受“五缓四减三补贴”规定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其纳入政策实施范围,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5号)的规定给予政策扶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二〇一〇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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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财购〔2004〕10号


各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颁发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部令1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

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19号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



部长:金人庆

二○○四年八月十一日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信息,是指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的总称。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是指将本办法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公告政府采购信息。

前款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第四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遵循信息发布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获得查找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但是,下列职责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履行:

(一)确定应当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的范围和内容;

(二)指定并监督检查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媒体。

第六条财政部负责确定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基本范围和内容,指定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负责确定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范围和内容,可以指定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除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媒体。

第七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地方的政府采购信息可以同时在其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二章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范围与内容

第八条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以外,下列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公告: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三)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

(四)招标投标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事项等;

(五)财政部门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

(六)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

(七)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告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

第九条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内容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增加需要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内容。

第十条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六)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十一条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四)提交资格申请及证明材料的截止时间及资格审查日期;

(五)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十二条中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采购项目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三)定标日期(注明招标文件编号);

(四)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

(五)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

(六)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十三条采购信息更正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及首次公告日期;

(三)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

(四)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

第十四条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公告,应当包括当事人名称、事由、处理机关和处理结果等内容。

第十五条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二)采购项目名称及采购日期;

(三)投诉人名称及投诉事项;

(四)投诉处理机关名称;

(五)处理决定的主要内容。

第三章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

第十六条公告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做到内容真实、准确可靠,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告的事项。

第十七条在各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分别公告同一政府采购信息的,内容必须保持一致。内容不一致的,以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的信息为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在各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政府采购信息的时间不一致的,以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最早公告信息的时间为公告时间和政府采购当事人对有关事项应当知道的时间。

第十九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等信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条招标投标信息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一条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以及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信息,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信息,属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方面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进行公告;属于采购业务方面的,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公告。

第二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应当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快捷方式将信息提供给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也可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供给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

第四章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管理

第二十四条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负责承办本办法规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具体事宜。

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应当体现公益性原则。

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应当按照信息提供者提供的信息内容发布信息。但是,对信息篇幅过大的,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可以按照统一的技术要求进行适当的压缩和调整;进行压缩和调整的,不得改变提供信息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发现信息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建议信息提供者修改;信息提供者拒不修改的,应当向信息提供者同级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中的网络媒体,应当在收到公告信息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上网发布;指定的报纸,应当在收到公告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布;指定的杂志,应当及时刊登有关公告信息。

第二十八条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应当对其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进行分类统计,并将统计结果按期报送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应当向社会公告本媒体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名称和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向负责指定其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公告政府采购信息而未公告的;

(二)不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或者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的;

(三)政府采购信息内容明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四)在两个以上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信息的实质内容明显不一致的;

(五)未按规定期限公告信息的。

第三十一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并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属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责任且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资格:

(一)招标投标信息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二)公告的信息不真实,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的。

第三十二条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资格;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违反事先约定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信息发布费用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的;

(三)无正当理由延误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时间的;

(四)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改变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实质性内容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转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有权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控告和检举,有关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0年9月11日颁布实施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库[2000]7号)同时废止.

湖州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评选奖励办法(废止)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4)10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评选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日


湖州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评选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市人民政府决定设立湖州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
为保证评选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参照《浙江省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评选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州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的评选坚持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并重及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湖州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湖州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本奖评选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联系科协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优秀论文奖评选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湖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下称市科协),办公室主任由市科协分管该项工作的同志担任。
第五条 湖州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是本奖的学术评审组织,对领导小组负责。其成员由市内自然科学界知名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具体名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提出,报领导小组审定。
市评审委下设若干个专业评审组,每个专业评审组人数为5-7人,由相关学科、专业或学会中有一定学术权威的专家组成。各市级学会应建立相应的评选组织,在学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评选工作,其组成人员由学会理事会在民主协商基础上确定,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申报

第六条 凡在湖州市的科技工作者和学会会员的论文均可申报,与市外人员合作的论文,我市科技工作者必须是第一作者。外市作者受我市有关单位委托承担我市有关项目的研究成果也可以申报,但需提供委托方的证明。
第七条 申报的论文必须是在市级以上公开出版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或在国外(境外)相应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或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并被选入学会正式刊印的论文集的论文。
第八条 申报参加湖州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评选的论文,要求论点明确、论据充分、论证可靠、结论准确、文字简炼、逻辑严密。凡属技术总结、综述文章、考察调研报告、工艺文件、翻译文章及出版的书籍等均不在申报之列。已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奖励的论文,不再参加评选。
第九条 参评论文的发表时间为该次评选年限范围的第一年1月1日至次年的12月31日。
第十条 凡要求参加论文评选的学会会员及有关科技人员,必须由论文第一作者提出申请,并详细填写申请表,学会会员可向所在学会申报,没有参加学会的科技工作者可以通过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的相关学会受理。
第十一条 数人合作的论文,申报作者最多不超过5人,署名次序应与论文发表时一致;以协作组、课题组名义申报的论文,必须署主要完成人名字,人数不超过5人。

第四章 标准

第十二条 湖州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采用等级制,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等奖项,奖项数额据各学会上报论文数酌情分配。
第十三条 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标准为:
(一)凡在理论上、学术上处国内先进、省内领先地位,对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能产生重大影响或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论文;在科学实验手段或技术上有重大革新或有发明创造的论文;对本学科发展有重大突破性研究,在推动学科发展上有较大贡献的论文为一等奖;
(二)凡在某一研究领域中有创新的观点,其学术水平属省内先进、市内领先地位;或对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有较大影响的论文为二等奖;
(三)凡具有一定的学术理论观点,其水平属市内先进、行业领先地位;或有一定的推广价值,对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能产生一定影响的论文为三等奖;
对因名额有限未评上一、二、三等奖的部分确有学术价值的论文,可评为优秀奖,以鼓励广大科技工作者踊跃撰文。
第十四条 在坚持评选标准的前提下,要兼顾工、农、医、综合交叉学科的论文分布。对同一作者、同一研究领域的多篇论文,一般只可获一项奖。

第五章 评选

第十五条 评选工作按专业评审组和市评审委两级进行评审后,报领导小组审定,最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所有申报论文均需逐级参加评选。
第十六条 专业评审组对论文进行认真审阅,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按得票多少列出顺序,推荐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
第十七条 各专业评审组向市评审委推荐一、二、三等和优秀奖论文时,其篇数不超过本届设定的数目。上报应附下列材料:
(一)收到全部参评论文目录清单1份(论文清单应按本办法第七条要求填报);
(二)评审小组人员名单一份,投票结果材料1份;
(三)论文在学术刊物发表的封面(要有刊号)及目录1份;
(四)论文申请表、评审组评定等级、评语及论文各一式3份(论文一律用中文书写),同时要求提供电子文稿;
(五)一等奖论文原则上每个专业评审组只能推荐1-3篇,并须附详细的等级推荐意见。
第十八条 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的初评结果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的候选人、候选论文有异议的,可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最后由领导小组作出处理。
第十九条 市评审委根据专业评审组推荐和异议征询情况,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对一、二、三等奖进行终评,得票超过评委半数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市评审委的评审情况汇报及建议奖励方案,正式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一条 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为市政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论文奖金额度由领导小组酌定,确保逐届同步增加。
第二十二条 评选奖励经费由市政府拨款,领导小组办公室掌握使用。
第二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向获奖者所在单位书面通报获奖结果,存入个人档案,作为论文作者考核、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等依据之一。

第七章 纪律

第二十四条 获奖者如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一经查实,市评审委报请市政府撤销获奖者有关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通知其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获奖者因著作权等引发的纠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决。
第二十六条 负责评审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审纪律,认真执行评审标准,坚持质量第一和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团结协作,秉公尽职,按时完成评审工作。
第二十七条 评审人员如有徇私舞弊等违反评审纪律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给予其取消评审资格等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对不符合本办法的论文,各级评委(或学会)不应受理,市评审委也不予评审。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